篇一:出口代理协议(通用)
出口代理协议
甲方:上海东浩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四川北路1666号高宝新时代广场19楼
电话:(021)61437888 传真:(021)61437800
编号:
日期:2008.10.16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愿望,就2008年度甲方代理乙方出口__各种外贸出口 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双方各自职责范围: <一>甲方职责:
1、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以甲方的名义与乙方的国外客户签定外销合同,合同的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可以根据出口贸易的要求与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国内生产企业签定有关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的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有关出口产品的原始信息,负责缮制出口所需的运输、结汇单据,以及办理报关、出运、外汇核销及退税申报等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对本代理业务中货物出口的各个环节进行跟踪。货物在国内,外运输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均由乙方直接追溯其保险公司或运输环节,甲方可协助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据及手续,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如由甲方提供空白单据给乙方、或乙方及其客户指定的货运公司制单的情况下,乙方必须合法经营,报关单内容应与实际出运货物严格一致,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负责办理许可证申领工作。(合同须涉及到许可证事项,双方须就该等事宜达成另外协议,并由乙方付清相关费用。)
<二>乙方职责:
1、负责与国外客户洽谈并确定具体商品、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期、结汇方式等具体合同条款并将有关资料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自行选择和确定生产加工工厂,用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有关产品的价格、质量标准、包装、交货期、出运方式等相关贸易内容。承担因工厂产品质量、包装、交货期等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装运、安全收汇或发生索赔、退货事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应将出口货物托运及报关的详细资料,在货物出运前七个工作日用传真、E-mail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办理货物出运手续,其后任何的修改必须用书面形式,并在不影响出运的前提下进行。如果由于乙方或者乙方指定工厂的原因造成货物不能及时出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 乙方保证每笔货物出运后,将外汇由国外及时汇入甲方帐户(一般不迟于半个月),外汇进账金额需与报关数据一致,确保甲方顺利办理外汇结汇和核销手续。如有外汇预付款
时,乙方需提前提供外销合同条款及内容,让甲方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确保外汇正常,及时进入甲方帐户。 5、乙方保证出口货物与报关单内容一致,保证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真实、完整。发票的品名、数量、金额、单位与报关单完全一致。外汇进入甲方帐户后,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一般不迟于叁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需在报关后两个月内提供增值税发票,如未能提供增值税发票,需承担报关金额的17%税。
如因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原因导致不能退税或不能全额退税,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并在结算中自动予以扣除。
6、乙方领用的核销单,自领用日起,60天内必须退回甲方。如乙方指定货运代理公司,则应由乙方负责和督促货运代理在货物装船后的60天内将有关海关退税单证退回甲方,逾期将由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为出口金额的0.15%计算。
二、结算方式:
1、甲方代理乙方出口结算,乙方承担因外商以任何理由不付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后果。
2、甲方代理费的计算: *按汇率买断结算方式: (1)出口商品退税率为17 %:
结算公式:可支付贷款总值=外汇总金额×当天结进的汇率×1.15
(2)出口商品退税率为13 %:
结算公式:可支付贷款总值=外汇总金额×当天结进的汇率×1.11
(3)出口商品退税率为11%:
结算公式:可支付贷款总值=外汇总金额×当天结进的汇率×1.09
(4)出口商品退税率为5%:
结算公式:可支付贷款总值=外汇总金额×当天结进的汇率×1.03
(外汇总金额以甲方实际收到数为准,并需将出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折合美元予以扣除)。
*按代理费结算方式:
外汇总金额以甲方实际收到数为准折合成人民币的金额-货款+税款-税息(税款
0.0075*4个月)-1美元收取代理费0.1人民币-出口实际垫付出的金额。余额可以佣金的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需提供给甲方有效发票。
每笔业务7000USD以下,最低收取代理费人民币800元。
3、工厂货款支付:甲方在乙方的国外客户将境外货款汇到甲方帐上或在L/C项下已安全结汇的前提下,将收汇金额按银行当天牌价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在甲方全额收汇后,甲方凭乙方或乙方指定生产企业提供的正确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付款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品名、数量等一切内容必须与海关报关单内容相符,否则甲方不支付货款。
4、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出口关税、出口报关费、运费(含CFS费、港杂费、THC、签单及单证费等)、商检费、海关手续费、保险费等。甲方提供和办理的相应出口单据费用,按实列支,从货款中扣除。
三、其它事项:
1、为保证代理业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每笔业务如需要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
产企业签定相应合同的,该合同应为本出口代理协议项下之出口产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均以出口代理协议内容为准,合同只是出口代理协议的附件。
2、甲乙双方执行合同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违者将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对乙方的正常业务活动给予保密。乙方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中有关“版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与之相悖的做法将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3、未尽事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
4、此协议制成正本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有效期自2008年11 月7日起至2009年`11月7日止。在此期间,按照本协议由甲方与外商签订的出口商品售货确认书、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签订的涉及出口货物的合同均为本代理协议的附件,甲方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出具的任何有关收取货物的凭证均不得作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向甲方主张货物或货款的凭据,其仅作为履行甲方代理乙方与外商签订的出口商品售货确认书之必须手续。
甲方 上海东浩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篇二: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协议编号:
日期:
委托方: 代理方: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方与代理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代理进口商品订立如下协议:
一. 委托进口货物内容
二.委托方对代理方的授权范围:
1. 授权代理方根据双方确定的进口合同主要条款与外商签约;
2. 授权代理方在委托方违约时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货物(详细内容见本合同第五条);
3. 授权代理方特别权限,包括履行、变更、中止、解除进口合同及其他相关事项;
4. 委托方怠于行使索赔、起诉或提交仲裁权利侵犯代理方利益时,代理方有权代为行使。
三.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确保委托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代理方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履行义务;
2.不得利用代理方享有的条件和政策进行不正当违法活动,并对代理方在授权范围内依
本协议规定所做的一切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 外商由委托方指定(或提供),委托方应自行对该外商资信和产品质量负责,无条件
接受代理方根据代理协议进口的货物,并保证货单相符、单单相符、单证齐备;
4. 自行承担进口关税、产品增值税和进口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5. 委托方或其指定的外商不履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和/或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
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条件的,委托方无权要求代理方退还已经支付的开证保证金。与此同时,委托方还应偿付代理方为其垫付的所有费用(含以月息%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等),支付违约金等,并承担代理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6. 委托方除按银行要求支付%开证保证金外,还应为代理方开证信用额度的%部
份提供担保。
7. 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代理协议的,可以免除相互间的全部或部分责
任,但双方应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委托方应该和代理方一起与外商共同交涉,免除代理方对外商的责任。如因此造成代理方损失,委托方应承担代理方的相关费用以及其它损失。
8. 当外商违约时,如委托方提出索赔的,应在索赔期内向代理方提供必要的索赔证件,
预支付相应的仲裁、诉讼及其他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委托方不承担索赔费用或不提供必要协助的,均视为委托方放弃索赔。
(二)代理方责任
1. 依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外商洽谈、签订、履行合同;
2. 在收到委托方%保证金后开出即期信用证(或者其它方式的付款);
3. 若因外商或承运人原因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的,代理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或按本协议规定代表委托方对外索赔,并实时向委托方通报相关情况。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
1. 委托方须在信用证付款日到期日前五日内将其余%货款以付汇当日银行外汇牌价计算将货款转入代理方指定账户,在此之前物权属于代理方;
2. 在货物进口报关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报关费、批文费、报检费、仓储费、银行费用等均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并即时支付。如实际由代理方代垫的,委托方须在报关完毕后立即付还代理方;
3. 代理费按海关认可总金额的 %计算,委托方应在报关完毕立即支付。
五.违约责任
若委托方无法及时付款或不付款(含关税、增值税)而发生纠纷,或货物滞留码头(仓
库)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委托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支付一切费用及赔偿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
订之日起生效。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七.因执行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双方均可以向代理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方:代理方:
时间: 时间:
篇三:出口代理协议书
出口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自愿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产品,具体购付汇等,并承担乙方按照其指示或经其同意而进行操作的一切后果。
二、甲方应在实际出口之前*—*个工作日内将出口详细计划告之乙方,并提供产品的品名、数量、重量、价格、产地、贸易国及HS编码,以便乙方及时开始准备工作。甲方应保证上述资料完整准确,并做到单货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若因甲方提供信息有误或延迟而造成额外费用,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做好通关手续(随时提供海关所需资料),并提供必要协助。商检和其他相关证明等由乙方负责办理.
四、代理费按出口合同金额的*%收取,若不足人民币***元,则按人民币***元最低每票收取,出口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出口费用(运费,商检费,办证费,查验费等)由甲方自行负担。在货款到达乙方帐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即时汇率结汇,支付供应商货款,并扣除上述代理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后作为利润结算给甲方,甲方提供该利润同等金额的抵冲发票或支付乙方该利润金额*%的费用。每次出货前,甲乙双方单独签订协议规定具体的利润结算计公式和费用明细。甲方出口产品需负责按照出口币种、金额向外方收汇,在货物出运之日起三个月之内汇入乙方收汇帐号;如甲方需乙方代办出口退税手续,甲方须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出口退税手续(协助取得进货增值税发票等)。退税款到乙方帐户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结算给甲方。
六、乙方仅承担代理出口该商品的义务,其权利义务受且仅受本代理协议约束。因外商或供应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补救措施。如甲方在诉讼时效内书面要求对外商或供应商索赔的,乙方应根据其出口/采购合同,积极协助甲方对外/内索赔,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如外商/供应商索赔,由乙方应诉/应裁,但甲方应无条件协助并承担应诉/应裁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每日应向对方承担共计发票金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从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逐日计算,直至违约方排除违约情况为止。
2.因违约造成损失,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应赔偿对方所受损失。
八、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本协议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未能履行协议一方责任。
九、文字及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期间任何一方非因对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内,除非至少一方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约,本协议将自动延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任一方若需变更本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同时废止本协议中相关条款。该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与本协议相同。
十、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在双方友好协商未果时直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协议及其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积极、友好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该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此争议所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十二、附件
由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达成的其他协议,经双方确认签字后即成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部分,其效力及有效期与本协议相同。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签署地点: 代表人:代表人:
《出口代理协议》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71963.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