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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练就卓越的律师口才

2016-11-24 10:30:52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浅谈律师口才

浅谈律师口才

发布时间:2010-10-21 11:20 作者:中国演讲网 点击:99次

人人都会说话,但不等于人人都有口才。

口才,就是一个人说话的才能。通俗地讲,就是指一个人懂得什么时候讲话,该讲什么话,怎么讲话的能力。

口才是一门艺术。一个有口才的人,可以流利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能够把道理说清楚,很动听,使别人乐于接受;而没有口才的人,好像“茶壶里煮饺子,肚子里有货,嘴上却倒不出来。”虽然满腹经纶,却不善表达;意见同样正确,却不见得会使人感兴趣。

俗话说:“话有三说,巧说为妙。”古人云:“巧言一席,强似雄兵百万。”古今中外历史上,能言善辩之士,俯拾皆是,富若繁星。春秋战国时期的名士烛之武,凭三寸不烂之舌,说退百万雄兵;南阳诸葛亮,用一张利嘴,舌战江东群儒,说服孙刘联合。英国历史曾有一江洋大盗,说服英王查理二世,不但免于一死,而且还得到一笔养老金。所以,有人不免夸张地说:“语言既可以把活人打入坟墓,也可以把死人从坟墓中召唤出来。”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随着商务往来的频繁、贸易交流的飞速发展,口才的重要性显得比任何时候都要突出。日本某大公司在招聘人员时,专门就应聘者说话能力规定了若干不予录用的条文。其中有:1、应聘者声音轻如蚊子者,不予录用;2、说话没有抑扬顿挫者,不予录用;3、交谈时,不得要领者,不予录用;4、面谈时,不能干脆利落地回答问题者,不予录用;5、说话全无生气者,不予录用;6、说话不知所云者,不予录用。

日本公司的这些规定,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说话能力已成为现代社会人才的基本要求,尤其是从事商务活动基本要求。

美国则把“口才、金钱和电脑”奉为最有力量的三件法宝。

总之,口才、口才,重要的是在于“才”,而不是“口”。口才不仅仅是一个语言表达的问题,它应当是集口语表达、仪表、体态、风度于一体的综合形象的体现。

一、律师口才的概念及其特征

有人说:“律师是以口才艺术为职业的。”这话道出了律师的职业特征,同时也说出了口才对律师的重要性。律师在旁人眼里始终是一个能言善辩、巧舌如簧的职业形象。

律师执业一刻也离不开口才,口才是律师进行诉讼代理的重要工具。律师接待来访、解答咨询、接受委托、参与调解,无一不需要语言的交流。尤其是在出席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活动时,要在法庭上与对方当事人或公诉人展开面对面的辩论,这就需要律师必须有能言善辩的口才。辩论发言要做到生动而不失于轻浮,形象而不失于浅薄,锐利而不失于偏激,感人而不失于过度。总之,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良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要有准确、清楚、简洁、生动的口语表达能力,这是律师业务水平的重要标志。

律师口才,是指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直接进行口语表达的智慧和才能。律师口才来源于普通口才,但又区别于普通口才。它是在特殊的场所里,为了明确的目的,围绕特定的内容,以论辩说理为主的语言表达活动,受着职业特征与现实场合的制约,有其特殊的表达规律。律师口才既有法律性质,又有语言表达性质。律师口才具有下列特征:

1、对象的特定性

律师口语表达对象,是指律师工作的对象,它包括两个大类:一类是特定的人,即委托人;另一类是相对特定的人,即与律师法律事务有密切联系的人,如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证人及审判人员等。因此,针对不同的对象,律师应采取不同的口语表达方式。

2、时间的特定性

一般口语表达,并没有时间的特定性,但律师口才有其特定的时间观念。律师工作一方

面受着法律规定的时间制约,另一方面也受着案件或事件发展及诉讼程序时间的制约。如调解时间、辩论时间、谈判时间等,并非均由律师控制。就一个具体的案件而言,律师进行口语表达的时间及次数也是有限的。因此,律师要想取得办案的有效成果,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发挥其口语表达能力。由此可见,时间在律师口才的发挥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抓准时机和有效利用时间,是律师口才的必然要求。抓准时机,就是要把握讲话的最好机会;有效利用时间,就是要在最短时间内最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3、环境的特定性

律师口才的环境,是指律师进行口语表达时,亲身感受到的场所状态,包括常规环境和非常规环境两个方面。前者是律师相对熟悉的、固定的环境,如办公室、法庭等;后者指开放的、相对陌生的环境,如一般指公共场所、流动场所等。律师在口语表达实践中,应当具有适应和善于利用环境的能力。

4、目的的特定性

律师口才的目的与律师工作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即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有了明确的目的,律师就可以因地制宜地选择相应的对策,使整个口才机制能动、和谐地运转。

二、如何练就卓越律师口才

1、勇于改变

勇于改变的前提是认识自己。雅典阿波罗神庙有一石碑,碑上刻有“认识你自己”五个大字,这是先哲苏格拉底的名言。他警示世人:清醒地了解自己,是做事的最大前提。对于一个迫切想拥有滔滔口才的律师而言,首先必须对自己语言表达能力要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你的普通话是否标准;嗓音是否圆润;能否不用发言提纲而讲述一件复杂的事情;能否即兴演讲,并且中心突出,条理分明;能否语言生动形象,表达声情并茂,等等。择其善者而从之,剔其不善者而改之。其次,主观上应有成功的信心。一个人穿着很滑稽的衣服上街,他想自己肯定会被别人笑话,由于内心里觉得自己像个小丑,于是他真的就成了小丑。

2、精于学习

提高律师口才的最根本途径就是“学习”。“学习”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学看、学听、学说。其中看、听是向别人学习,说是直接提高自己。

学看是初为律师的人提高口才艺术的有效途径。“看”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多看理论书籍和体会文章。有关口才艺术的理论书籍有很多,通过学习可以全面系统地了解口才艺术的特点和规律,掌握各种语体的内部构造和生成规律,然后重点学习口才艺术的各种技能和技巧,这样对指导实际练习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多看精典的口语作品。古今中外名人的演讲作品有很多,如:邓析的两可之辩、宴子的两淮橘枳之辩、施洋大律师的京汉铁路命案真相之辩、美国费城律师汉密尔顿的新闻自由之辩,等等。阅读这些传世名篇要认真分析其思想观点的阐述、语言修辞的特色、篇章结构的安排和表达技巧的运用,并把其中精妙之处,化为自己练习口才的营养。

三是多看视听资料。心理学上有一个公式:一个信息的表达=15%言语+30%声音+55%态势语。因此,我们在重点分析学习演讲者思想和表达技巧的同时,更要注意观察学习其运用态势语言的艺术,揣摩其如何结合现场表述观点、选择服装、修饰仪容,如何恰当地运用肢体语言和面部表情,等等。

学听,除了接受声音信息外,还要通过大脑思维,吸收、理解所接受的信息。与此同时,要善于判断发现对方说话的声音技巧和表达艺术,吸取其特长,以提高自己说话的能力。学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多听录音材料,包括演讲、辩论实况录音、评书,等等。在听录音时,可重点琢磨怎样准确清晰地发音,如何掌握语调的高低轻重,怎样合理地安排停顿,如何根据所表达的思想感情确定适当语速,做到声情并茂,等等。要边听边分析边体会,理解其妙处,为我所用。

二是现场倾听。现场倾听可着重学习说者的表达艺术,包括要准确理解话语的表面意思和深层意思,了解说话人的真正意图和目的。

三是掌握说话人表达自己意图的方式和方法。

学说是锻炼口才的实战练习。在学习了别人的经验之后,口语表达能力是否有所提高关键就取决于自己是否勤说苦练。学说,就要抓住一切机会进行锻炼。

朗读、朗诵是律师口才锻炼的有效方法。朗读是律师把书面语言还原成有声语言,以期产生强烈的感染力。而朗诵是在朗读的基础上进一步升华,它要求律师表情、动作、形体相互配合,以发挥更强烈的感染力。通过朗读、朗诵,可以帮助律师提高说话的技巧和水平,锻炼口齿清晰,纠正不正确的发音,培养语言的表现力。因此,经常找一些材料进行朗读、朗诵是锻炼律师口才能力的重要途径。

历史上一切口若悬河的演说家,一切口齿伶俐的交际家,都不是天生的,而是在努力学习的基础上,靠自信、勇气、勤说苦练造就而成的。

卡耐基创办的口才训练班有一项规定:“在每一堂课里,每个人至少有一次在全班同学面前站起来讲一段话。”理由很简单,要学游泳,就得到水中去;要学讲话,就得多开口。

3、勤于实践

英国着名的大法官伯基特指出:“没有出庭,什么都无从谈起。”纸上谈兵是毫无益处的。实践,为律师的各种素质提供了用武之地,使其大显身手;同时,也是律师练就口才的磨刀石,使之更趋成熟。

一个律师的成长,除了他的天资以外,后天素质的提高是不可或缺的。律师要在工作实践中,充分调动自己的感觉、知觉、思维、记忆、想象等因素,运用自己思维力、记忆力、想象力,培养工作所需的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从而更有效地开展业务。

总之,律师口才一方面需要在实践中加以锻炼,另一方面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总结提高。

律师口才是一种技巧,更是一门艺术。所有的律师都应根据自己个人特点和创造力形成独特的演说风格。不懈地完善自己,不懈地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演说艺术。努力学习、探索,磨砺自己个性风格,才能使律师法口生辉,律师口才艺术之花才能常开不败。

篇二:律师如何练好

律师如何练好“五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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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名律师都是自己法治信仰的诗人,每一名律师都是自己法律帝国的国王。从法学院的莘莘学子,到司法考试的幸运儿;从律师所的实习律师,到律师所的骨干律师;从律师所的骨干律师到大牌律师,律师需练好“五功”。

(一)“嘴功”

大牌律师不仅要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更重要的是要具备独特的人格魅力和良好的人际关系。而独特的人格魅力和良好的人际关系,首先取决于律师的“嘴功”。律师既不是吃青春饭的,也不是做小买卖的。而是靠一张“铁齿铜牙”来为当事人明辨是非、仗义执言的。当事人的权利靠什么来捍卫?靠争取、靠奋斗、靠拼搏、靠胆识!而这些又靠什么?靠律师的“嘴功”。

古人云:“好马出在腿上,好汉出在嘴上。”

律师不是和生硬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打交道的,而是和人打交道的,和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的。可以说,唇枪舌战、纵横捭阖,离不开律师这张嘴。当然,“祸从口出,病从口入”,律师应把好这张嘴,不能乱说,不能瞎说,该说时就大胆的说,不该说时打死也不说。

律师的一张好嘴,能给律师带来好运。律师需要和当事人打交道,如果不能打动当事人,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赖,当事人凭什么相信你?律师需要和法官打交道,如果不能说服法官,法官凭什么采信你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律师需要和检察官、对方律师打交道,如果不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检察官、对方律师凭什么接受你的观点?律师需要调查取证,如果有关单位或个人不配合你的工作,你凭什么调取证据、打赢官司?律师需要和媒体打交道,“酒香也怕巷子深”,如果没有媒体给你摇旗呐喊,你凭什么名闻天下、家喻户晓?律师需要和自己打交道,律师很忙,也很累,如果连自己都说服不了,你凭什么说服别人?

(二)“眼功”

律师虽然不是孙悟空,没有七十二变,但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没有好的眼力却是万万不能的。律师要上知天文,下知地理,法学知识要滚瓜烂熟,科技知识要举一反三,外语知识要运用自如,经济知识要触类旁通,如果没有两把“刷子”,在律师圈怎么混?

律师虽然没有“顺风耳”,但要耳听八方、见微知著;律师虽然不是“千里眼”,但要眼观六路、“一叶落而知秋”。

如果律师“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怎么能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怎么能据理力争、慷慨陈辞?怎么能击中要害、凯旋归来?

好的眼力是练出来的,是经过无数次的失败磨砺出来的,是尝遍了酸甜苦辣,走遍了春秋冬夏悟出来的。好的眼力需要犀利的目光,一眼就能看穿当事人的心思;好的眼力需要缜密的逻辑思维,一眼就能抓住问题的本质,做最有力的反击;好的眼力需要随机应变的本领,不放过任何一个不为人知的细节和漏洞,一语道破天机,化劣势为优势,变被动为主动;好的眼力需要有“水滴石穿,绳锯木断”的坚韧和毅力;好的眼力需要有坎坷的经历和深刻的感悟。

(三)“写功”

伟大的律师向来都是文采出众的人物,没有一个大牌律师只会口若悬河、滔滔不绝的说教,而不能写上一篇精彩纷呈的好文章。如果好的说教再加上好的文章,可以说是律师从成功走向卓越、从弱小走向强大的法宝。

好文章是练出来的,好文章是改出来的。

好的口才需要用文字来承载、来延续,好的口才必须配上好的文章,才能相映成趣、相得益彰。律师的工作离不开写,写什么?怎么写?不仅靠知识、靠经验,还要靠观察,靠判断。“说起来容易写起来难”,如果凭感觉一气呵成一篇经得起推敲得好文章,绝非易事。律师在法庭上宣读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或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如果“语言无味,面目狰狞”,法官心不在焉,听众东张西望,绝对是律师法庭最大的失败。

法律文书不在长,而在精,短小精悍、言简意赅的法律文书往往能打动法官、感动听众;法律文书不在形式,而在内容,华而不实、无病呻吟的法律文书只能被法官和听众所唾弃。 律师除了动嘴、动脑外,还要多动手。“一日不写手生”,好文章不是一蹴而就的,是经过反复推敲、不断修改而成的。天天观察、天天思考、天天修改、天天锻炼,你的大作也许就是百年后的法学经典。

(四)“腿功”

要想做律师,就不要怕吃苦;如果怕吃苦,最好别做律师。没有一个好身体,再伟大的梦想都是零。律师就要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为法治奔走,为自由呐喊。再好的法律、法规,如果变不成现实的权利,都是一张废纸。

律师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利,使之损失减少到最小。

律师注定不能一日三餐,律师注定不能“朝九晚五”,律师注定不能按部就班,律师注定不能循规蹈矩。

是律师就要四处奔走,吃不好、睡不香,是家常便饭;是律师就要拍岸而起,别人可以视而不见、退避三舍,律师就要大义凛然、赴汤蹈火;是律师就要挺身而出、知难而进,“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知之不可为之而为之”,做法治的斗士,做正义的化身。

(五)“坐功”

“淡泊明志,宁静致远”,“板凳要坐十年冷”,没有持之以恒、坚忍不拔的精神是永远成不了大牌律师的。

不要以为取得了法律职业证,就是“鲤鱼跳龙门”,要知道,这只是法律事业的开始;不要以为做了一些漂亮案子,就是大牌律师,要知道“天外有天,人外有人”;不要以为自己年龄大、经验多,就是法律权威,须知“术业有专攻,闻道有先后”的道理;不要以为自己是博士、教授就是法学精英,要知道“学无止境、不进则退”的古训;不要以为媒体报导过,论文发表过,就是行家,要知道“笑在最后,笑的最好”的深刻内涵。

律师最大的毛病就是坐不住,孤芳自赏,单打独斗。

没有案子时着急,有了案子时上火,办不好案子压力大,看见别人挣大钱自己就得“红眼病”。只有拿的起,才能放的下;只有坐的住,才能做的好。

律师既要有积极的心态,又要有平常的心态;既要有超强的抗击打能力,又要有极好的身心承受能力;既要有出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又要保持谦虚好学的低姿态;既要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又要有勤学苦练、团队协作的精神;既要有办小案子、做小律师的心理准备,又要有推销自我、包装自我的营销意识。

篇三:律师的辩论口才

律师的辩论口才

律师辩论,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确立己方对事物或案件的见解,反驳对方的观点和看法,以便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实务中,辩论活动广泛存在。就辩论的案件看,有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等;从辩论的对手看,有被告代理人对原告的辩论,有原告代理人对被告的辩论,有被告代理人对公诉人的辩论等;从辩论在诉讼过程中的环节看,有法庭辩论、庭外辩论和非诉讼辩论等。

辩论,特别是法庭辩论,是律师口才驰骋的天地。辩论口才的好坏,直接反映了一个律师口才的好坏。因此,律师掌握辩论口才的方法技巧,对于做好律师工作,树立自身形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节律师辩论口才的特点

律师辩论是法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庭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从而正确地作出判决,而且还能起到向旁听群众宣传法制的作用。因此,做好这一工作,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要进行法庭辩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几种辩论是有区别的。但从辩论的角度来看则是大同小异,它们都是为了辨明是非曲直,搞清事实真相,便于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由于刑事案件的诉讼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罪轻或罪重,甚至是生是死。因此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之重要性更突出一些。

一、律师辩论口才的基础

(一)律师辩论的特点

律师辩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公正性。律师不以公诉人的名义,也不代表行政机关,更不是维护自身的利益,它是受当事人的委托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的。在辩论中虽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但它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律师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它能够而且必须提出公正合理的辩论意见。这一点也是律师崇高形象的一种表现。

2.严肃性。我国律师所参与的诉讼行为和非诉讼行为,都是法律工作的一部分,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师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其中参加辩论活动则是律师的主要活动之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律师辩论的严肃性特征,要求当事人必须实事求是陈述案情,提供证据,不能有丝毫的虚假和伪造。律师一旦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情况时,有权中止代理关系。同时律师辩论的严肃性也要求律师严格对待辩论事项,辩论中要提出合理合法、恰如其分的辩论意见,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3.说理性。律师进行辩论,必须坚持说理的原则,决不允许使用出格的语言,要求做到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讲道理的学问是很深奥的。作为律师,应当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致力于研究讲道理的理论,提高辩论的艺术。

4.特定性。律师辩论是一种特定的辩论。其特定性表现在:(1)律师接受委托是特定的,即在同一个案件中,律师只能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为一方当事人辩论,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律师辩论的期限是特定的,即律师只能在这个案件接受之后、尚未结束之前的这段时间内进行辩论,才能发挥律师辩论的作用。

(二)辩论口才的构成

律师的辩论口才构成由内部构成和外部构成两个方面。内部口才构成是指律师的思维与方法;外部口才构成是指律师口语材料的应用方法。内部口才构成,主要是律师在辩论时的逻辑思维,外部口才构成主要表现为语言、态势等方面。每一个辩论口才,都由内外两方面构成的。

1.辩论口才的内部构成

(1)推理

在辩论中,确定立论、组织论据、提出论断、进行论证和反驳,都要借助推理。推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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