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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轮候查封分配新规

2016-11-21 11:07:28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关于强制执行中轮候查封的相关问题

轮候查封

一、概念

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

二、轮候查封的轮候者的查封生效时间是什么?

轮候查封的轮候者的查封生效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前一顺序已经生效的查封已经超过查封期间没有续封导致查封失效,前 一顺序查封的失效时间就是下一顺序轮候查封者查封的生效时间,查封效力的期间就是查封裁定中所确定的查封期间;第二,第一顺序的查封者完成对查封财产的司 法处置之后,余下的财产权益转由下一顺序的轮候查封者进行处置,在这种情况下,轮候者的查封生效时间就是第一顺序的查封者的司法处置者转移司法处置权的时 间。

三、轮候查封的第一顺序查封人进行司法处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时候是否要求其他轮候查封者解封?

法院审判、执行权存在唯一性和独立性,“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查封”,它只有一种“预期”效力,轮候查封实质 上没有产生法律效力。所以第一顺序查封者在进行查封财产的司法处置的时候不需要征得其他轮候查封者的同意,由于其他轮候查封者的查封效力并没有实际产生, 被处置的财产在过户时也不需要其他轮候查封人的解封为先决条件。

四、轮候查封与物权抵押权同时并存时如何行规范行使权力?由那一个权力机关行使司法处置权?

《查扣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 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最高法《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 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 权。”

从上述规定来看,对被执行人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也可以拍卖、变卖,但是必须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为切实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在人民法院转让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设定担保的情况。

篇二:轮候查封与多个金钱债权的执行顺序

轮候查封与多个金钱债权的执行顺序

——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 罗荣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4款的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23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处理。”因此,我国现行立法是禁止重复查封的。

但根据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以及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

[2004]5号)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

为查封。可见,现行法院允许轮候查封,并规定了轮候查封在一定条件下仍可优先受偿。

那么,在多个金钱债权情况下,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按何种顺序进行受偿呢?

第一,对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被执行人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采取优先主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第88条第1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因此,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应注意的是该款规定的是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而不是诉讼保全措施。

第三,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根据被执行人的性质采取的执行顺序不同。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执行若干规定》第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可见,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当事人通过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进行分配。如债权人不申请破产,则按照《执行若干规定》第88条:“各债权人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而不按比例受偿。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执行若干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第四、在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因查封而享有优先受偿权。

《破产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被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已经查封的财产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时,都要列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 综上所述,如果获知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人查封而无法受偿的情况下,应该申请企业破产,以达到按比例受偿的目的。

篇三:关于轮候查封的法律分析

关于轮候查封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金振朝律师

一、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个人理解:轮候查封实质上为仍未查封,其法律效力在于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转为查封。

二、轮候查封与多个金钱债权的执行顺序

在多个金钱债权情况下,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的受偿顺序: 第一,对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被执行人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采取优先主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第88条第1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因此,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应注意的是该款规定的是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而不是诉讼保全措施。

第三,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根据被执行人的性质采取的执行顺序不同。

《民诉法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执行若干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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