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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法院查封怎么办

2016-11-21 11:07:26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房产未过户被查封案件的处理

房产未过户被查封案件的处理

王某将自己的房子卖给汤某,但由于丢失了房产证,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后王某因欠田某款项未还被诉上法庭,法院根据田某的申请查封了汤某所购房屋。好在最终法院通过开庭听证,解除了对房子的查封。

汤某系平阴某镇农民,2007年2月通过他人介绍,他购得王某的房屋一套。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结清了房款12万元,汤某随后入住。 买了房当然要过户,汤某多次催促王某一同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王某称房产证不知放在何处无法办理,所以一直拖着未办。

2008年4月,由于王某欠田某6万元借款长期不还被诉上法庭,法院根据田某的申请对王某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同年10月,田某依据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向平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拟对查封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汤某急忙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法院无权对此房屋进行拍卖。

执行法官遂组成合议庭对汤某的异议进行听证。执行合议庭认为,汤某与王某房屋交易行为发生在田某起诉王某一年之前,未办理过户的原因系王某丢失房产证所致,过错不在汤某一方。因此根据法

律的有关规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实际转移给汤某。

日前,平阴县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汤某异议成立,解除对该房屋

的查封。

房产未过户被查封案件的处理:申请人已经向房东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了该房屋且对未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无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 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A公司从开发商B公司购买了两套房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购房款,B公司向A公司交付了房屋。虽A公司不断催促B公司为其办理过户手续,B公司迟迟未办理。2009年8月,因B公司未清偿C公司的款项,C公司申请北京市二中院查封了A公司购买的房产,A公司面临已购房屋被法院查封,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律师建议:

第一步、A公司应向二中院提起执行异议

B公司因未清偿C公司的款项,C公司向申请强制执行,虽A公司购买了房屋,因未办理过户手续,仍登记在B公司名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知悉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所以查封了B公司名下房屋。就A公司而言,其属案外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就A公司向法院提起的执行异议,现阶段法院审判思路采取不实体审查原则,法院会依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裁定驳回A公司的请求。

第二步、A公司请求被驳回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对于法院驳回请求的执行裁定,A公司不服,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20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7、18、19条,以C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B公司对于A公司的执行异议态度不明的情况下,建议将B公司列为第三人,主张所有权、并要求解除查封。

此时,法院审理A与C公司的执行异议纠纷案件过程中,采实体审理,所谓的实体审理,实践中,法院一般亦只认定A、B公司之间为债权关系,不认定A公司享有房屋所有权,在不认定A公司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进行审查,依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解除查封的判决,本案A公司的情况,一般判令解除查封。

第三步、A公司应要求B公司主张过户手续

法院解除查封后,A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B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A公司如走完前述全部步骤,最终取得房屋产权的话,维权过程可能花费两三年的时间,需要付出很多的人力、物力成本,建议广大购房者在买房时,在每个购房环节的过程中都能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房屋被法院查封,提出房屋为自己所有的异议的买方,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如果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那么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因此,如果房产被法院查封与原判决、裁定没有关系,那么应当在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且只能提起异议之诉,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篇二: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子,谁在买卖

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子,谁在买卖

此房被查封后已两度出售,宁波慈溪国土局说是软件出错 软件公司说没出错,很可能是后台有人修改数据

最蹊跷的是,房子原主人的债主中,有一位是慈溪国土局一工作人员

的岳父

2014年12月08日08:27 来源:今日早报世界上有一种房子,是不能过户的,那就是被法院查封的房子。而在宁波慈溪桥头镇河沿村,一套被查封的房子却过户了,而且还过户了两次。

这套房子是去年10月16日起被查封的,法院裁定查封2年。但这几天,空置的房子突然开始装修,新来的房东还拿出了一本新的权证,说这房子是今年9月花了80多万买来的。

而这,已是房子第二次易主。最先发现这个情况的,是村子里的罗先生。

这套房子是罗先生发小沈某的,房子一共有两间,占地面积98.52平方米。

两年前,沈某向罗先生借了40万元。去年9月,生意失败的沈某突然失踪。罗先生起诉到法院,沈某父亲愿意替儿还债,并承诺卖房还款。可去年11月左右,沈某父亲也失了踪,罗先生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沈父的房子。

“法院查封的房子,还能过户?”一时间,小村里议论纷纷。罗先生一调查,发现疑点重重。

被查封的房子卖了两次

法院和律师都惊呆了

两位买主不愿多说

在慈溪市国土局档案室,罗先生看到了房子的两次易主的信息: 第一次是2014年2月21日,沈某父亲将房子过户给宋某。第二次是今年9月23日,宋某又过户给了目前正在装修的何某。

除了过户信息,档案里还保留了另一条记录:2013年10月,此房曾被慈溪法院查封。

得知这事,当年处理案件的法官和律师,都惊呆了。

被查封的房子,是怎么过户的?

第一次买下这套房的宋某,是沈某原公司的老板。

记者在电话里问宋某:“沈某家人都不在,过户怎么弄的?” 宋某说:“这有什么难的,我把他们叫过来的。”

记者:“这套房子当时是查封的,法院说过户无效,你怎么看?” 宋某:“你是哪里的?”

听说是记者,那头挂断了电话。

何某是今年9月以80多万的价格向宋某购房。对于买房的事,他不愿多谈,只说自己买房程序合法,和沈某一家无关。

罗先生感慨,如果不是近期何某装修房子,房子卖了两次的事,作为债权人的他还被蒙在鼓里。

慈溪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房子被查封,一般是法院发协助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到国土部门的窗口,国土部门在电脑软件上操作查封,然后再给法院一个回执。房子是否处于查封状态,在国土局的软件上是可以看到的。被查封的房决不允许过户。

慈溪市国土局:

计算机新旧系统转换时出错

使工作人员看不到查封记录

罗先生分析,第二次过户应该是正常转让,关键问题在第一次过户。

于是,他和律师来到了办理房产过户的慈溪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看到材料,工作人员也惊呆了,表示向上级汇报。

窗口负责人杨渊博在电话中解释说,被查封的房子能过户,以前从没发生过,应该是电脑的软件系统出了错,过户时没发现。

记者采访时,慈溪市国土局的解释,也是软件系统出错。

“罗先生反映后,我们才发现了这个问题。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土厅要求,于2014年初进行了土地登记新老系统的转换,在系统转换期间,因软件设计缺陷导致该宗地查封登记失效,使相关工作人员看不出法院对该宗土地的查封记录,致使该宗地在办理变更登记时登记系统未提示该宗地已被查封的信息。”慈溪市国土局的办公室负责人说。

而根据杨渊博的描述,出错时间,就在新旧系统转换的时间,大约是去年年底到今年2月这段时间,“查封是按照土地证号查封,第二次过户,土地证号已经更改,主要还是第一次过户的问题。”

除了罗先生的房子,杨渊博说,他们还在逐一核对数据,目前还发现了另外一宗被查封房子过户的事,不过因到了解封时间,影响不大。

软件公司:

不可能出错

更像是后台有人改数据

记者在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询到,(编号:BM13113)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开发项目采购结果公告显示,2013年8月29日,武大吉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标,价格是399800元。

记者以软件购买商的身份设法联系上了该软件公司。工作人员说,慈溪国土局的系统,确实是他们公司做的,他们做这一行业(国土软件)已十多年了。从技术、软件来说,他们在国内也算是权威。

记者问,房子查封后,如果系统出错,会不会出现看不到房子被查封的状态?

工作人员说:“所有的数据都会展现。如果出现你说的看不到(查封状态)的问题,那就属于重大事故。我们从来没发生过。”

“公司在全国做了几百家的系统,为什么别人没出错?如果是系统出了问题,应该是很多户出错。单单一户出错的说法就站不住脚了。而且慈溪2009年就开始合作了,一直没有问题。”他一再强调,系统经得起第三方测评,系统不可能仅出现一个错误。

这位工作人员说,出现这样的情况,很可能是后台有人修改了数据库。

他告诉记者,项目实施完了,数据库是留在国土局里,一般系统的维护、修改,都是局里自己在做。“(慈溪的)系统很早就验收了,我们把数据库的数据进行检查,如果发现逻辑错误,也会列出给局里,然后让他们修改。我们人都不在慈溪,是不直接去操作这个数据库的变更。”

记者随后又咨询了几家软件公司。他们的说法差别不大:新旧系统转换,数据库都会同步转换,并不会更改数据库,“按照一般的流

篇三:法院查封和解封房产的程序

法院查封和解封房产的程序

一、查封程序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 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二、解封程序

1、法院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2.提交法院解封房产的法律文书;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解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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