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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深圳创业补贴政策

2016-11-21 12:38:38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及身份认定办事指南

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办事指南

一、 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二、 申请对象及条件

毕业学年内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包括深圳户籍及非深圳户籍),以及须为深圳户籍的下列人员:

1、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

2、登记失业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随军家属

5、残疾人

符合上述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学年除外),可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三、 申请流程

(一)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初创企业应在完成商事登记及企业参保登记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https://sz12333.gov.cn/rcyj/)进行单位注册立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完成注册立户后,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sz12333.gov.cn/ggjyfw/),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

(二)符合身份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持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补贴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都需在首次补贴申请之前全部完成自主创业人员的身份核实,并提供合伙协议。

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验身份证明资料。对于资料完备的,当场受理并查验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能够当场进行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当场即办,并告知申请人核实结果;无法当场进行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核实结果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自主创业人员本人。

(三)符合身份条件且满足创业补贴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持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和补贴申请资料,在进行身份核实的同时一并提出某一项自主创业补贴申请。

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

(四)通过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且符合《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四、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认定申请表》(窗口领取填写);

(二)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技工学校毕业生除提供毕业证书外还需提供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学年我市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学生证;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证明;转业军人、随军家属需提供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随军家属介绍信开具的当年度有效。非当年度开具的,需补充提供随军部队出具的证明);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各类身份证明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所创办实体单位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纳税证明或民办非企业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需提供书面合伙协议(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 自主创业人员身份终止

完成身份核实后,未提出自主创业补贴或自主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自主创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自主创业人员身份终止:

(一)初创企业商事登记成立超过3年的;

(二)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毕业超过5年的;

(三)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

(四)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 (五)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六)除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外,自主创业人员户籍迁出的。

六、其他说明

(一)自主创业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自主创

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属于残疾人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到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残疾人自主创业人员,需在其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身份核实后,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三)以“登记失业人员”类别申请身份核实,属于独资创办初创企业及本人创办合伙企业的,应在其失业登记有效期内完成初创企业商事登记;属于后续入伙、入股合伙初创企业的,应在其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签订增加合伙人的合伙协议,或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合伙协议书及股东变更登记表应在申请身份核实时一并递交)。

(四)毕业学年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可申请并享受初创补贴、场租补贴及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能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在毕业学年内申请并享受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需在其毕业后,提出下一期场租补贴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时,携带“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要求的相关身份证明资料,一并进行身份核实。身份核实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对其剩余补贴的时段进行再次核定。

篇二:2016年深圳市福强企业政府资金补贴政策

2016年深圳福强企业政府资金补贴政策

深圳福强中小企业服务署资助计划一、2016年度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1.资助对象

在深圳福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我署备案登记,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完成改制或辅导任一阶段,或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它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资助条件

(1)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改制阶段的资助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辅导,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辅导阶段的资助

(3)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且募集资金的30%以上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深圳福强的企业,可以申报上市资助。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本通知不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及拟挂牌企业。

3.资助范围与标准

资助的范围:企业为改制、辅导或上市实际发生的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资助标准:

1. 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2.

拟在深交所上市完成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3. 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30%以上已返回深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资助额度根据2016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企业申报数量作相应调整。

4. 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时间为:3月30日-4月25日。

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时间为:4月25日-4月29日。

二、2016年度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

1. 资助对象

在我市福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

贸科技展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 资助条件

(1) 福强企业申请资助的展会项目须在

2016年1月8日至2月5日期间,完成2016年度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参展信息备案工作。

(2)企业已备案展会的实际展位费累计不低于3万元。

(3)企业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3. 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资助范围:已完成参展信息备案的参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展位费。

资助标准:根据2016年度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规模总量和总体申报情况确定统一的资助比例,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且每家企业本年度所获得的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4. 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受理时间为3月21日至4月1日

三、2016年度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

1. 资助对象

在我市福强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经我署备案确认的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

2.资助范围、标准和资助重点

资助范围为:上两年度(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小型微型企业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专业服务支出。

本年度重点支持:

1.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新增生产设备、软件支出: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量而新增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机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

2.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信息化外包支出:企业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而开展信息化建设的软硬件购置支出

3.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品牌设计支出:指企业为推动自主品牌建设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企业或产品的识别系统设计费用支

4.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支出和工业设计支出及产品可靠性试验支出:

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支出是指企业新增为研究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器械及研发专业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工业设计支出是指企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工业产品的造型设计、结构设计等设计支出;产品可靠性试验支出

是指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测试其产品可靠性的环境试验、破坏性试验、筛选试验、鉴定试验、新医药产品临床试验等试验支出。

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以上四类中的一类支出项目,且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或者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以上支出不能再重复申请资助。

为扶持更多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近三年已获得过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的企业,本年度不再受理此资助计划申报

资助标准为: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

3.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时间为:3月18日-4月10日下午六点 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时间为:4月18日-4月22日。

四、2016年度管理咨询项目

1. 资助对象

申请项目备案的对象:为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各类企业管理咨询类项目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拟上市备案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1.在深圳福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

篇三:2016年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2016年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申请条件、好处

一、深圳市各级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在深创业或就业;

2、申请人年龄40周岁以下;

3、申请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申请人具有深圳市户籍;

5、在深缴纳社保达6个月以上;

6、未在深圳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7、在深有商品房(购买人须为本人或本人及配偶)。

8、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内未超生;9、已获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证书(任期内有效)或者近五年获得以下职称之一得;

1.深圳市工艺美术大师;深圳市名中医、优秀中医;深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科 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

(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名;

(3)市(地级市以上)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4)深圳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深圳市科技 创新奖第1名;

(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6)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1名;

(7)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特等奖第1名;

(8)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9)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10)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第1名;

(11)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三等奖第1名;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分项奖文华艺术院校奖一等奖第1名(桃李杯舞蹈比赛、民族乐器演奏比赛、小提琴演奏比赛);

(12)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优秀节目奖获奖人第1名(舞蹈、戏剧、曲艺类的编导或主要表演者,音乐类作曲者,美术、书法、摄影类作者);

(13)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最高等级奖第1完成人;

(14)省专利奖优秀奖第1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5)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16)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7)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8)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9)王选新闻科学技术奖人才奖特别贡献奖;

(20)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

(21)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第1名(须为专利设计人);

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分课题副组长前2名,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子课题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含筹建1年以上项目)(每项仅可申报1人)

(8)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9)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10)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11)在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在任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或在任深圳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a.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核心成员;

b.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得者。

(每个单位限申报1人)

4.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6.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教授或研究员,来深高校聘为教授或研究员者;

7.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

8.近5年,获得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

9.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4至8名次运动员;

10.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第2至3名次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3人次冠军(成绩为近5年取得)的主教练员;

11.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亚军的主教练员;

12.近5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出站留(来)深博士后;

13.博士后出站留(来)深从事科研工作满3年者;

14.近5年,连续2年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行业排名前3名,研究小组前2名)者;

15.近5年,连续3年获得《新财富》金牌董秘者;

16.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5%的非高管人员或前5%-15%的人员;

17.近5年,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课题负责人,且课题通过验收;

18.近5年,省、市(副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19.近5年,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限一次性申报3人);

20.近5年,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名校长、名教师、中青年骨干教师;深圳市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名师工作室、教科研专家工作室主持人;

21.近5年,获得特级教师称号且在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从事相应专业工作者;

22.近5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23.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且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总部金融企业或一级分支机构担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

24.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在深保险业从事精算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

25.近5年,获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者;

26.近5年,经国家、广东省确认由深圳市输送并代表国家参赛,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个人项目第4至8名次的现役运动员;

27.近5年,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企业组、团队组前3名、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企业成长组、初创项目组一等奖,且在我市落户的企业或创业团队获奖项目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每个单位限认定1人);

28.近5年,在累计获得经证监会或地方政府备案的风投机构30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资金、且在深圳注册不超过8年的非上市创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者(每个单位限报1人);

29.近5年,同一年度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和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20名且在深圳注册的机构的核心投资决策团队成员;(每个单位5年内限一次性申报1人,并与地方级同类条款“核心投资决策团队负责人”同时申报);

30.近5年,广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资助项目获得者,且项目通过验收;

31.近5年,入选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

32.近5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企业推荐一个人才,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深圳市地方领军人才。

二、 深圳市人才购房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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