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1.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 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 主体条件: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己满18周岁,即前罪和后罪发生时犯罪人均已满18周岁。
2) 主观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3) 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①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罪,即使附加刑未执行完毕,仍构成累犯。②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则不构成累犯,而应适用数罪并罚,若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以后,也不构成累犯。
(二)特别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1.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2.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 前罪与后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类犯罪。
2)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 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就构成特别累犯,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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