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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范文

2018-10-10 22:47:52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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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范文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上级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落实“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键举措。要严格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充分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意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二、责任内容

  主体责任包括镇领导班子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及社区、站所、村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社区、站所、村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第一责任人”责任。镇纪委、纪检委员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当好参谋助手,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一)主体责任

  1、领导班子及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中心工作总体布局。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经常听取工作汇报,确保工作落实。

  (2)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决整治、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3)深化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

  (4)维护群众利益。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研究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加强纠风治乱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5)坚决惩治腐败。领导和支持纪委、纪检委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全力支持纪委查办腐败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6)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述职述廉、谈话提醒、直接联系群众、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完善党务、政务公开制度,推进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强化全过程监督。

  (7)加强廉政教育。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开展经常性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思想防线,强化舆论引领,营造崇廉尚廉氛围。

  (8)带头做好表率。坚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带头守纪律讲规矩,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作廉洁奉公的表率。

  2、分管领导责任

  (1)强化责任担当。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党委部署要求,结合分管工作,研究提出防治腐败意见建议,指导督促分管单位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对分管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对分管单位、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检查分管单位及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镇党委或纪委报告。

  (3)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3、社区、站所、村主要负责人责任

  (1)服从领导。严格按照镇党委及分管领导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防治腐败意见建议,明确具体措施;对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

  (2)履职尽责。各社区、站所、村主要负责人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镇党委或纪委报告,不得上推下卸本应承担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做到管人管事管思想,亲力亲为亲自抓,真正落实好“一岗双责”制度。

  (3)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管好亲属和身边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二)纪委监督责任

  1、镇纪委责任

  (1)加强组织协调。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建议。协调解决我镇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镇党委和县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重要案件情况。

  (2)强化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镇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3)加强监督问责。监督各分管领导及社区、站所、村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协助党委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督促指导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责任。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有失职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4)严格纪律审查。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切实解决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主动了解情况、函询约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落实查办案件“一案双查”制度,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要查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并实施责任追究。

  (5)深化作风督查。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违纪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问题及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上级部署要求。

  (6)维护党员权益。及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对党员检举反映失实的要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的要追究责任,以“为责任担当者而担当”的精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7)深化教育预防。加强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廉政意识。

  2、纪检委员责任

  在党总支和支部设纪检委员。纪检委员在同级党组织和镇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赋予的职责。

  (1)协助党总支书记、支部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突出抓好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2)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对党员执行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党内法规制度情况的监督。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党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协助同级党组织和镇纪委审查处理党员的有关问题。

  (3)加强对落实惠农惠民政策情况以及落实党务公开制度、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村务公开、“三资”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监督。

  (4)定期走访党员群众,做好纪律和作风方面的信息收集和反馈,及时将意见、建议及反映党员的问题报告党支部和镇纪委。协助镇纪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权利。

  三、责任追究

  (一)主体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包含视情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及社区、站所、村主要负责人责任。

  1、履行组织领导职责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部署不及时,责任分工不明确,检查考核不严格,工作任务未完成,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对上级巡视机构反馈和移交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不整改、不查处的;未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导致出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七个有之”问题和违反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五个必须”要求的。

  2、履行正风肃纪职责不力,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不坚决,发生顶风违纪行为的;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到位,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

  3、履行源头预防职责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疏于监督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纠正,致使发生严重腐败案件或不正之风。

  (二)监督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1、监督检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不到位,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纠正或协助查处,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

  2、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监督不到位,导致“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群众反映强烈,致使发生严重腐败案件或不正之风的。

  3、对腐败案件发现不及时、协助查处不得力,未及时对问题线索予以排查,甚至压案不报、以案谋私、泄露案情,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责任追究方式。对党总支、支部班子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对党总支、支部负责人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负责人,取消当年各类评先树优资格。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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