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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老师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及解读

2016-10-18 13:43:45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阮齐林老师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及解读

阮齐林老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八重要内容红色标注

以下红色字体考生应着重掌握。

一、总则

1.(75岁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4.适用减轻处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5.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认定为累犯)

6.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7.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9.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0.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1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12.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

13.将刑法第68条第2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删除。

二、分则

1.对刑法第109条叛逃罪,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删除。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141条之生产、销售假药罪,不以“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危险”为要件

4.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5.(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p#分页标题#e#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6.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是犯罪行为

7.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第232条(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

8.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成立盗窃尸体罪。

9.(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篇二:阮齐林老师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及解读

阮齐林老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八重要内容红色标注

司法考试刑法题库:http://bbs.xuefa.com/exerlist-9-1.html

以下红色字体考生应着重掌握。

一、总则

1.(75岁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4.适用减轻处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5.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认定为累犯)

6.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7.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9.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0.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1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12.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

13.将刑法第68条第2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删除。

二、分则

1.对刑法第109条叛逃罪,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删除。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141条之生产、销售假药罪,不以“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危险”为要件

4.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5.(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p#分页标题#e#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6.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是犯罪行为

7.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第232条(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

8.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成立盗窃尸体罪。

9.(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1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文由中法网校供稿)

柏浪涛与刘凤科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及谈司考备考影响

柏浪涛:出台的背景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出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比方说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还有未成年犯罪免受了前科的报告义务,严的一方面,比如说对黑社会的性质组织的犯罪,还有恐怖活动的犯罪,加大处罚力度。

柏浪涛:废除死刑的社会影响很大,但是对我们司法考试的影响很小。因为它废除了是一种进步,司法考试不可能去考哪一个废除了死刑,这种考法不具有可考性,当然它的社会影响很大,体现了人道主义,最终废除死刑的必由之路,渐进式的减少了死刑的适用对象。

柏浪涛: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主要体现在两个地方,第一是对老年人犯罪,他明确规定了,如果是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如果是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体现的第二个方面是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咱们国家以前没有规定减轻处罚在法定以下处罚,但是没有说可不可以跨越两个档次,现在已经明确了不能跨,只能低于一个来处罚,这个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

以前我们的考点是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分,但是现在减轻处罚有了格的限制,这个也非常重要。

对于老年人犯罪问题还有一个审判式的年满75周岁一般是不适用死刑的,如果有特别严重的情节。

柏浪涛:如果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如果以这种手段的话,要适用死刑,但是这个不是必须适用死刑,只是说也可以适用死刑。

在这里大家解读这个条文的时候要注意一下,这个条文是以特殊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我们往往是以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故意的话,就是故意杀人。这个应该是指故意致人死亡,因为前面说的是特别残忍手段。它其实指的是故意杀人,为什么不说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呢,他怕你仅仅理解成故意杀人罪这一个罪名,在绑架罪里面也有杀人。主要是体现这一点。

柏浪涛:它说的是审判的时候而不是犯罪的时候,这一点也有区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指的是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但是老年人75周岁指的是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老年人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包括先审判前的羁押也是

属于。

柏浪涛:这就看对这个审判是扩大解释还是严格解释,如果是严格解释只包括审判阶段,如果是扩大解释,还包括审前羁押阶段,孕妇说的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那个可以扩大到审前羁押,甚至审判后有一个妇女在执行期间怀孕了,那也不能适用死刑。

另外关于第二个大的方面考生也比较关注的一个方面就是关于数罪并罚问题也有很大的变化。而且数罪并罚在理念命题当中也属于一个命题的超级重点也谈不上,它是属于一个中档以上的命题点。

刘凤科:有时候如果考到数罪并罚原则的时候,关于刑期的计算问题可能会涉及到。这里最大的一个变化,在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如果他的组合刑期没有超过35周年,它的上限是20周年,如果是超过了35周年的话,那么它的上限一下子提高到35周年。这个变化在今后如果命题的考试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涉及几个“最”。有期徒刑的时候,刑期的总和是否超过35周年。

刘凤科:在一个选项里面会有相应的内容出现。

主持人:我觉得这个规定的确很好的体现了宽严相济。

柏浪涛:主要是想延长生刑。

主持人: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加大了对于恐怖犯罪还有黑社会犯罪的这样一个惩罚力度。好像在累犯当中也有所涉及,这个问题是什么情况?

柏浪涛:人们知道累犯里面有两种,一个是一般累犯,一个是特别累犯。特别累犯以前只涉及一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现在就加了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还有投放危险物质那些犯罪还加了一些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这是不能假释。累犯包含了刚才说的那两种,一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个是恐怖犯罪,再犯的话就是特别累犯。

主持人:其实是加大了对三种犯罪的一种处罚力度。要是这样的话,它的命题角度应当是考这三种。

刘凤科:如果从命题角度来说的话,它可能会以这样一种选项的方式出现,比方说前面哪一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后面说过了刑满释放以后,十年以后,然后又实施了有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的具体的某个犯罪。再说他可不可以假释。这里有一个前提,他是否属于累犯。这样可以把几个制度结合在一起,又把修正案的知识融在一起。这种考法应该是比较常见的。

柏浪涛:刚才我说的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因杀人、抢劫,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那个有两个点要注意,一个是我刚才说的假释那一块,他不能假释,还有

篇三:阮齐林老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阮齐林老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重要内容加粗标注

以下加粗字体考生应着重掌握。

一、总则

1.(75岁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 (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4.适用减轻处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5.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认定为累犯)

6.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7.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9.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0.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8+1八重罪加累犯,严控对象,一般最低执行27年,有重大立功的最低22年。)

1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

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12.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

13. 将刑法第68条第2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删除。

二、分则

1.对刑法第109条叛逃罪,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删除。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141条之生产、销售假药罪,不以“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危险”为要件

4.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5.(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p#分页标题#e#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6.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是犯罪行为

7.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第232条(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

8.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成立盗窃尸体罪。

9.(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1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文由中法网校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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