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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17-05-08 07:08:59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火锅店管理制度8.12

开业——单店管理制度范本

A、单店管理共用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为规范加盟店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纪律管理,特制定本处罚制度。

1、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到岗即为迟到,迟到一次扣罚5元。

2、早退: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离岗(或中途离岗)即为早退,早退一次扣罚5元。

3、旷工:

无故缺勤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岗即为旷工。迟到、早退在30分钟~120

分钟之间计为旷工半天,120分钟以上计为旷工一天。旷工以“旷一扣三”给予处罚,即旷工一天扣罚三天的工资和奖金。旷工二天(含二天)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奖金;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奖金及其它收入。

4、病假:

员工有病请假必须写请假条。若遇急诊,应事先电话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遇急诊请病假的员工,原则上应在三天内回单位完善请假手续。员工因病休假期间,无工资、奖金及其它收入。当月病假累计在五天(含五天)以上的,扣除当月全部奖金。

5、事假:

员工请事假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遇急事不能到单位请假时,应及时电话请假,事后补假条。遇急事不能事先请假的员工,原则上应在三天内回单位完善请假手续。员工在事假期间,无工资、奖金及其它收入。当月事假累计在三天(含三天)以上的,扣除当月全部奖金。

6、辞退界定:

(1)员工当月累计旷工在三天(含三天)以上的,予以辞退。其中,每迟到或

早退三次折合为一天旷工(下同)。

(2)员工全年累计旷工在十天(含十天)以上的,予以辞退。

(3)员工全年累计病假超过三十天(含三十天)以上,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十

五天(含十五天)以上,店方有权予以辞退。

7、准假权限

(1)大堂经理、厨师经理,在三天(含三天)以内的病、事假,须经店经理批

准;三天以上,十天(含十天)以下的病、事假,须报店总经理批准。

(2)一般员工的病、事假,在三天(含三天)以内,须经大堂经理或厨师经理

批准;三天以上的病、事假,须报店经理批准。

8、加班规定

(1)员工根据安排在当天值班的,可在第二天上午记时休息。

(2)因工作需要,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工作时,计为加班。加班工作超过四小时,

计为加班半天;超过八小时,计为加班一天。

(3)员工加班后,应计发加班工资。

(4)员工的加班,需经有关负责人布置和批准,员工的加班,由店经理批准。

二)、劳动纪律规范

1、严格遵守餐厅各项规章制度

2、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换)衣服——男员工头发“前不过眉、后不到领”,鬓发不能盖住耳,不留怪异发型和小胡子;女员工保持淡妆、不留(或烫)怪异发型,不涂异色口红,不涂指甲油

3、不出现迟到、早退、旷工,串岗现象,任何特殊情况,上班期间不得出现消极怠工的情况

4、严格按照清洁卫生标准完成自己区域的卫生工作;

5、工作人员打考勤时,严禁代人或委托人代打考勤。

6、下班后,不值班人员不得在餐厅或厨房逗留

7、无特殊情况,严禁电话请假

8、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如会客,看书报,下棋、打接私人电话

9、除本岗位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吧台,没有厨房经理的允许,不得带领本店以外的人员参观厨房

10、进入餐厅内不得大声喧哗、吵闹、跑步,不得在餐厅内吃零食

11、不得吃饮客人剩下食物、饮料

12、无条件服从上级领导的合理工作安排与调动,不得与上级领导发生顶撞现象

13、餐厅内不允许在非吸烟区抽烟,更不允许工作时间内在吸烟区吸烟

14、上班前应完成吃饭、化妆等个人事务

15、团结同事,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出现吵架、打架的情况

16、上班时间不得做出挖耳、抠鼻等不雅观的动作或发出不雅观的声音

17、上班时间未经批准私自会客(会客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18、上班时间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19、上班时间听从上级安排,积极配合,不得出现顶撞上级的情况

20、不得向客人索取小费或礼品,不得要求客人写表扬

21、不得当面或背后议论、讥笑、讽刺客人

22、不得出现不诚实和欺骗的行为

23、、上班前或上班期间不得喝酒

24、不允许带餐厅任何物品、食品离店(包括客人遗留物品),如发现有私拿现

象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开除或送至司法机关

25、下班时间不得打开任何电器设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26、任何员工不得接受供货商的馈赠

27、严禁人为浪费食品或物资

28、不得破坏酒楼的设施设备,损坏财务照价赔偿,故意破坏加倍处罚

29、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条例,保护酒楼的设施设备

30、不得煽动客人和同事恶意生事

31、不得偷窃同事和客人的财物

32、不得故意泄露酒楼的商业机密

33、遵守其它临时传达的酒店规定。

以上条例,若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500元罚款。

三)、个人仪容仪表标准

1、工作时间穿制服,戴工作帽,穿工作鞋。工作装做到整齐干净,破损、开线要及时补修。工作时间不得裸背敞胸、穿便装和怪服,不得穿拖鞋、凉鞋。

2、上班时间不佩带饰品,如耳环、戒指、项链等(除婚戒外)。

3、工作牌须戴在左胸上方,要端正。

4、男服务员发型侧不过耳,后不过领,前不遮眉,不留大鬃角,不得染发;女服务员不得留披肩发,不喷重味香水,不带假睫毛,须化淡妆,不得留长指甲或涂有色指甲油。

5、勤洗澡、理发、刮胡须、刷牙。

如有不合乎以上标准者,第一次扣款2元,第二次扣款5元,第三次扣款10元,如影响正常开餐或影响店形象及造成损失者,将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除名。

四)、消防安全制度

安全守则:

1、严格遵守酒店制定的各项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各项设备。

2、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法令、条例、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包庇或知情不报者,有关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

3、熟知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状况,认真惯切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安全岗位责任制。

4、员工必须了解消防常识,熟记报警电话,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人人重视消防安全工作。

5、严禁将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带入酒店,发现以上物品要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

6、保护酒店财产和宾客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每个员工的义务,如遇险情,要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并积极协助排除险情。

7、不得擅自动用和挪动各种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工具。

8、消防设备、设施、易燃易爆设备设施需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9、员工应加强消防意识,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并计划上报,严禁乱仍烟头、火柴。

10、严禁将非本酒店人员带入工作场所,发现不法行为或形迹可疑的人要立即报告。

11、酒店内大宗物资出入应有总经理签字的情况说明,并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

任何人员不得拒绝检查。

12、注意防火、防盗、确保酒店财产安全,严禁脱岗,睡觉。

报警措施:

发生火情火警,应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并采取如下措施:

1、迅速关闭电源、气源。

2、电话报警119,清晰准确报告火警地点、燃烧物质、火势情况。

3、服从统一指挥,引导人员从安全通道撤离。

4、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并用现场灭火器材灭火。

五)、单店会议管理制度

1、 根据单店管理需要,有必要计划召开以下各类会议:

(1)卫生工作会:每周一次,主要内容有食品卫生、日常卫生、计划卫生;

篇二:火锅店餐厅管理制度

火锅店餐厅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 厨政部工作人员上、下班时,必须打考勤,严禁代人或委托人代打考勤。

2、 穿好工作服后,应向组长或厨师长报到或总体点名。

3、 根据厨房工作需要,加班的厨师留下,不加班的厨师下班后应离开工作地。

4、 上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串岗,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会客,看书报,下棋、打私人电话,不得带亲戚朋友到酒店公共场所玩耍、聊天、不得哼唱歌曲、小调。

5、 因病需要请假的员工应提前一日向厨师长办理准假手续,并出示医院开出的有效证明、因不能提供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者,按旷工或早退处理。请假应写请假条书面备案。

6、 需请事假的,必须提前一日办理事假手续,经厨师长批准后方有效,未经批准的不得无故缺席或擅离岗位。电话请假一律无效。

7、 根据工作需要,需廷长工作时间的,经领导同意,可按加班或计时销假处理。

8、 婚假,产假、丧假按酒店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

9、 本制度适用于厨政部的所有员工。

二、着装制度

1、 上班时需穿戴工作服帽,在规定位置佩戴工号牌或工作证。服装要干净,整洁、工作时间不得裸背敞胸、穿便装和怪服。

2、 上班时间需穿工作鞋,不得穿拖鞋、水鞋、凉鞋。

3、 工作服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用其它饰物代替纽扣。

4、 工作服只能在工作区域或相关地点穿戴,不得进入作业区域之外的地点,禁止着工装进入前厅。

5、 必须按规定围腰系带操作,不得拖曳。

6、 违反上述规定者,按酒店处罚条例执行。

三、卫生管理制度

1、 厨房烹调加工食物用过的废水必须及时排除。

2、 地面天花板、墙璧、门窗应坚固美观,所有孔、洞、缝、隙应予填实蜜封,并保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隐身躲藏或进出。

3、 定期清洗抽油烟设备。

4、 工作厨台,橱柜下内侧及厨房死角,应特别注意清扫,防止残留食物腐蚀。

5、 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操作加工,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菜墩、抹布等必须保持请清洁、卫生。

6、 食物应保持新鲜、清洁、卫生、并于清洗后分类用塑料袋包紧、或装在盖容器内分别储放冷藏区或冷冻区、要确定做到勿将食物在生活常温中暴露大久。

7、 凡易腐败的食物,应储藏在0度以下冷藏容器内,熟的与生的食物分开储放,防止食物间串味.冷藏室应配备脱臭剂.8、 调味品应以适当容器装盛,使用后随即加盖,所有器皿及菜点均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9、 应备有密盖污物桶,潲水桶,潲水最好当夜倒除,不在厨房隔夜,如需要隔夜清除,则应用桶盖隔离,潲水桶四周应经常保持干净。

10 员工工作时,工作衣帽应穿戴整洁,不得留长发、长指甲,工作时避免让手接触或沾染成品食物与盛器,尽量利用夹子、勺子等工具取用。

11在厨房工作时,不得在工作域抽烟、咳嗽、吐 、打喷嚏等要避开食物。12厨房工作人员工作前、方便后应彻底洗手,保持双手的清浩。

13厨房清洁扫除工作应每日数次,至少二次清洁完毕,用具应集中处置,杀虫剂应与洗涤剂分开放置,并指定专人管理。

14不得在厨房内躺卧或住宿,亦不许随便悬挂衣物及放置鞋屐、或乱放杂物等。15有传染病时,应在家中或医院治疗,停止一切厨房工作。

四 食品原料管理与验收制度

1、 根据酒店厨政生产程序标准,实行烹饪原料先进先出原则,合理使用原料,避免先后程序不分,先入库房原料搁置不用。

2、 高档原料派专人保管,严格按量使用。其它原料同样做到按量使用,物尽其用。

3、 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制作本酒店供应菜品,杜绝任何原料浪费行为。

4、 不得使用霉变,有异味等一切变质的烹饪原料。对原料做到先入先出,随时检查。

5、 不得将腐败变质的菜品和食品提供给客人。

6、 不许乱拿、乱吃、乱做厨房的一切食品。处理变质原料,需经批准。

7、 严格履行原料进入,原料烹制和菜品供应程序,确保酒店菜品操作流程正常运转,做到不见单,厨房不出菜的原则。

8、 验收人员必须心企业利益为重,坚持原则,秉公验收,不图私利。

9、 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验收程序完成原料验收工作。

10.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即将取得的原料与采购定单上规定的质量要求是否一致,拒绝验收与采购单上规定不符的原材料。

11.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如何处理验收下来的物品,并且知道在发现问题时如何处理。如果已验收的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验收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12.验收完毕,验收人员应填写好验收报告,备存或交给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

13.以上制度适用于厨政部一切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按酒店处罚制度执行。

五、日常工作检查制度

1、 对厨房各项工作实行分级检查制,对各厨房进行不定期,不定点、不定项的抽查;总厨 、厨师长、组长、厨房员工。

2、 检查内容包括店规、店纪、厨房考勤、着装、岗位职责、设备使用和维护、食品储藏、菜肴质量、出菜制度及速度、原材料节约及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正常生产运转情况。

3、 各项内容的检查可分别或同时进行。

卫生检查:每日一次,包括食品卫生、日常卫生、计划卫生;

纪律检查:每月一次,包括厨房纪律,考勤考核,店规店纪;

设备安全检查:每月一次,包括设备使用、维护安全工作 ;

生产检查:每周一次,包括储藏、职责出品制度、质量及速度。

每日例查:每日二次,包括餐前、后工作过程,个人及其它卫生。

4、 检查人员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不良现象,依据情节,做出适当的处理,并有权督促当事人立即改已或在规定期内改正。

5、 属于个人包干范围或岗位职责内的差错,追究个人的责任;属于部门,班组的差错,则追究其负责人员的责任,同时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

6、 对于屡犯同类错误,或要求在限期内改进而未做到者,应加重处罚,直到辞退。

7、 检查人员应认真负责,一视同仁,公正办事。每次参加检查的人员,对时间、内容和结果应做书面记录备案,检查结果应及时与部门和个人利益挂钩。

六、值班交接班制度

1、 根据工作需要,组长有权安排本组各岗人员值班。

2、 接班人员必须提前抵达工作岗位,保证准点接班。

3、 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详细交代交接事宜,并填写交接班日志,方可离岗。

4、 接班人员必须认真核对交接班日志,确认并落实交班内容。

5、 值班人员应自觉完成交代的工作,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6、 值班、接班人员应保证值班、接班期间的菜点正常出品。

7、 值班、接班人员要妥善处理和保藏剩余食品及原料,做好清洁卫生工作。

8、 值班、接班人员下班时要写好交接班日志,不得在上面乱画,及时关闭能源开关,锁好门窗交钥匙。

9、 厨师长无定时检查值班交接记录。

八、防火安全制度

厨房引起火灾的主要因素:大量堆积易燃油脂,煤气炉未及时关闭,煤气漏气,电器设备未及时切断,电源或超负荷用电,炼油时无人值守等。

1 、发现电气设备接头不牢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修,修复后才能使用;

2、不能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3、各种电器设备在不用时或用完后切断电源。

4、易燃物贮藏应远离热源。

5、每天清洗净残油脂。

7、 炼油时应专人看管,烤食物时不能着火。

8、 煮锅或炸锅不能超容量或超温度使用。

9、 每天清洗干净炉罩炉灶,每周至少清洗一次抽油烟机滤网。

10、 下班关闭完能源开关。

11、 厨房消防措施齐全、有效。

12、 全体人员掌握处理意外事故的最初控制方法和报警方法。

九、及用具管理制度

1、 厨房所有设备、设施、用具实行文明操作,按规范标准操作与管理。

2、 对厨房所有设备、制定的保养维护措施,人人遵守。

3、 厨房内一切个人使用器具,由本人妥善保管,使用及维护。

4、 厨房内共用器具,使用后放回规定的位置,不得擅自改变,同时加强保养和正常使用。

5、 厨房内一切特殊工具,如雕刻、花嘴等工具,由专人保管存放,借用时做记录,归还时要点数和检查质量。

6、 厨房内用具以旧换新,并需办理相关手续。

7、 厨房一切用具、餐具(包括零部件)不准私自带出。

8、 厨房一切用具、餐具应轻拿轻放,避免人为损坏。

9、 厨房内用具,使用人有责任对其进行保养、维护、因不遵守操作规程和厨房纪律造成设备工具损坏,丢失的,照价赔偿。

10备定期检查、维修。凡设备损坏后,须经维修人员检查,能修则修,不能修需更换者,应向总经理报告审查批准。

十、奖惩制度

根据餐厅规定,结合厨房具体情况,对厨房各岗位员工符合奖惩条件者进行内部奖惩: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 参加世界、国家、省等举办的烹饪大赛,成绩优异者。

2、 出版个人烹饪专著和在 权威烹饪杂志发表作品及论文获奖者。

3、 忠于职守,全年出满勤 ,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宾客多次表扬者。

4、 为厨房生产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产生及大效益者。

5、 在厨房生产中及时消除较大事故隐患者。

6、 多次受到顾客表扬者。

7、 卫生工作一贯表现突出,为大家公认者。

8、 节约用料,综合利用成绩突出者。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惩处:

1、违反厨房纪律,不听劝阻者。

2、不服从分配,影响厨房生产者。

3、工作粗心,引起顾客对厨房工作或菜肴质量进行投诉者。

4、弄虚作假或搬弄是非,制造矛盾,影响同事间的工作关系者。

5、不按操作规程生产,损坏厨房设备和用具者。

6、不按操作规程生产,引起较大责任事故者。

7、殴打他人者。

9、 不按时清理原料,造成变质变味者。

(三)、以上奖惩条例的实施,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具体情况,由厨师长提议,总厨审定具体奖惩方法和范围,贡献卓越或错误情节严重者,则报餐厅老总按员工守则及其他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员工考核管理制度

(一)、考核的原则

1、 考核工作是一项常规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行政总厨应协同人事部门做好对员工的考核,使之程序化,制度化。

2、 对被考核员工的工作表现要有充分的了解,在考核前应认真做好准备,搜集其上次考评以来的工作表现记录,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性,使被考员工口服心服。

3、 工作认真细致,实是求事,确保考评工作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4、 考核中,考核人员与被考核人员应当面交换意见,应选择一个不受外界干扰的安静环境,使考核双方能坦诚交谈,以便提高考核效果。

5、 在客观公正的考评基础上,根据每一员工的业绩与表现,将其考核的结果与对员工的合理使用和报酬待遇结合起来,以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二)、考核的内容

1、 素质。 包括员工是否有上述心,是否忠于本职工作及其可信赖程度;还包括员工组织性、纪律性、职业道德、个人卫生与仪容仪表等环节。

2、 能力。根据员工的不同工种、岗位、对其管理能力、业务能力作为分类考核。

3、 态度。主要指员工的事业心和工作态度,包括纪律、出勤情况,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等。

4、 绩效。主要考核员工对酒楼所做出的贡献与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及质量诸方面的情况。

(三)、考核方法

1、 个人总结法:由被考人对本人的综合表现以书面总结的形式作自我签定。

2、 班组评议法:由所在班组同事有组织有准备、背对背地讨论评议进行考核的办法。

篇三:餐饮业使用燃气消防管理规定

成都市餐饮业使用燃气消防管理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 (1996年12月1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餐饮业使用燃气的消防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供给餐饮业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使用燃气的消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餐饮业使用燃气的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用等部门应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 餐饮业使用燃气的消防工作由其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单位)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为防火负责人。

经营单位应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定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使用、管理,适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操作人员未经消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第六条 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实行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市或区(市)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管理权限审查,对经营场所符合本规定、无火险隐患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颁发《消防许可证》。

第七条 市或区(市)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与使用燃气的经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根据“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内容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 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必须遵守本市有关燃气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所使用的燃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标准,并应按照市公安机关的要求,逐步安装燃气报警装置。

第九条 经营单位使用的燃气必须是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的燃气。

第十条 经营单位使用管道、瓶组管道燃气的设计、施工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用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承担经营单位使用管道、瓶组管道燃气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厅应留有不少于1.5米宽的消防安全出入口通道,火锅店每座面积不少于1.1平方米。

(二)餐厅、厨房内的燃气设施(钢瓶、减压阀、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炉具等)和抽油烟罩必须每日检查,发现泄漏、滴油,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关闭阀门。清洗、检修时,不得在火险隐患未消除前使用明火和启动电源。

(三)餐厅、厨房和存放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的库房必须保持空气流通。不得将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倒置、加热、露天堆放。

(四)燃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地方产品质量标准,不得擅自拆改或超期使用。

(五)停止使用燃气,应及时关闭阀门,切断气源。停止营业后应留有值班人员值班。

(六)按规定配置防火、灭火器材。

第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场所安装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技术规范。未经消防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增添其它用电设备。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加强对餐饮业使用燃气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督促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迅速准确地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警,并积极扑救火灾和疏散人员。

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和火灾扑灭后,经营单位应当注意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妨害消防安全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防火负责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安装、配置、维护或挪用、损坏消防设施的;

(二)使用燃气的操作人员未经消防培训合格上岗的;

(三)经营单位或使用燃气的操作人员不履行防火职责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严重危害消防安全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防火负责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营业时餐厅客座数量超过规定的;

(二)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未经消防审核或擅自改变消防审核投入使用的 ;

(三)餐饮业经营场所的室内装饰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

(四)拖延或拒绝整改火险隐患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仍未改正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责令停业整改,直至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引起火灾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单位防火负责人给予警告或一百元罚款,对经营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引起火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防火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同时又构成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安全管理、燃气管理等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燃气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导致公私财产遭受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单位内部职工食堂使用燃气的消防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已使用燃气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手续。

19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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