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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2017-05-08 07:06:52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 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 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 本村本届选民。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

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八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享有的被选举当选为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被选举权包括参选权、竞选权、候选权、当选权、任职权。

(一)参选权是表明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意愿并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二)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三)候选权是作为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四)当选权是因获得法定的赞成选票数量而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五)任职权是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后就任相应成员职务的权利。

村民的被选举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被选举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被选举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九条 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组织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简称村代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直接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选举原则。指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普遍拥有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当选机会平等。

(四)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写票原则和无记名写票原则。

1、秘密写票原则。指选举投票中选民在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内容不受暴露,选民写票不受外界干扰,选民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

2、无记名写票原则。指在选票上不得记名,不得作任何标记,以保障选民的投票秘密。

(五)差额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的候选人均须多于应选人。不同职务分别差额,不得将不同职务候选人混在一起差额。

(六)竞争选举原则。指竞选人、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当选为目标与其他竞选人、候选人展开竞争,为赢得当选选票而进行自我介绍、自我宣传、宣讲治村设想、承诺利民利村等活动。

(七)定期选举原则。指按固定年限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八)自由选举原则。指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票选举,没有任何顾忌,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强迫、威胁、限制、阻碍,不受框定,不受操纵,选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选民选票是唯一的决定力量。

(九)公正选举原则。指保证选民参选、选民投票、竞选人及候选人竞选以及整个选举过程公道正当,不偏不倚。公正选举要求在参选、投票、竞选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均实现公正,禁止权力干涉、舞弊贿选、霸选骗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篡改选票、违法操作、违规竞选、违法拉票、操纵选举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十)公开选举原则。指选举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选民和观察员的监督,特别要做到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一条 本法中的所有投票均为无记名投票。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民委员会从村公库支出,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镇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村级经费主要用于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发动选民、制作票箱、印制选票、召开选举大会等开支。

第二章 村民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会议包括两种组织形式:全体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

全体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参会村民超过本村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全体村民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户代表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户代表参加,每户选派一名代表,参会户代表超过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户代表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为定期年度会议的召集人,定期的年度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

不定期会议可以按以下方式召集召开: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

(二)村民委员会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三)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召集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书面提议,应在30日内召集村民会议。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为召集人,由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主持村民会议。

(四)由村民自行召集召开。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逾期拒不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村民有权自行召集。村民自行召集村民会议,应先推选召集人,有本村过半数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或本村过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推选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入会者过半数选票的村民始得当选为召集人。由村民推选产生的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会议召集者应当提前3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具有立约权、决策权、组织权和监督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讨论决定由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监事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报酬或补贴标准,以及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四)讨论决定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讨论决定转让土地的面积与价格和转让费的收入、分配与支配,以及征用土地的面积及补偿方案。

(八)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一事一议,及有关筹资筹劳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村集体2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及1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或人均50元以上的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

(十二)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

(十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村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的工作。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与分配方案。

(十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前款除一、二、十一、十四项外,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二)将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将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

(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报乡级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制定、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村设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重要村民自治组织形式。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选民按照村民小组或居住区域划分若干选区,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本小组或选区选民直接提名,小组或选区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设议长1名,副议长1名。议长、副议长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议长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议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议长主持;副议长也不能主持时,推选1名村民代表主持。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村民人口不满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为10名;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民代表为15名;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民代表为20名。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不得超过20名。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一次性授权。每届村民代表选举成立后,由村民会议向本届村民代表会议授予若干事项的决策权力。

(二)专项授权。针对每个具体的重大村务,召开专门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授权,授权内容只涉及特定的重大村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应向全体村民报告一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村民代表可以约见村民委员会成员,了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村务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和批评权。村民代表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表决权。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参与表决;

(四)监督权。村民代表有权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对村务公开的监督,如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公布的村务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代表有权向县、乡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纠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五)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权。如发生村民代表因履行职务而被打击报复或者被侵害政治、经济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村民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密切联系原选区的村民,广泛听取和反映他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通报村民代表会议精神,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三)当带头履行法定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四)树立全局观念,从维护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化解基层矛盾,支持镇村工作。

(五)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具有决定权、人事权、审议批准权和一定的监督权。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履行如下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讨论、确定生产责任制及重大经济活动,监督其执行。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

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2014812221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第一条 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

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 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 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 本村本届选民。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

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八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享有的被选举当选为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被选举权包括参选权、竞选权、候选权、当选权、任职权。

(一)参选权是表明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意愿并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二)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三)候选权是作为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四)当选权是因获得法定的赞成选票数量而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五)任职权是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后就任相应成员职务的权利。

村民的被选举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被选举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被选举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九条 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组织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简称村代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直接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选举原则。指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普遍拥有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当选机会平等。

(四)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写票原则和无记名写票原则。

1、秘密写票原则。指选举投票中选民在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内容不受暴露,选民写票不受外界干扰,选民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

2、无记名写票原则。指在选票上不得记名,不得作任何标记,以保障选民的投票秘密。

(五)差额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的候选人均须多于应选人。不同职务分别差额,不得将不同职务候选人混在一起差额。

(六)竞争选举原则。指竞选人、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当选为目标与其他竞选人、候选人展开竞争,为赢得当选选票而进行自我介绍、自我宣传、宣讲治村设想、承诺利民利村等活动。

(七)定期选举原则。指按固定年限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八)自由选举原则。指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票选举,没有任何顾忌,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强迫、威胁、限制、阻碍,不受框定,不受操纵,选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选民选票是唯一的决定力量。

(九)公正选举原则。指保证选民参选、选民投票、竞选人及候选人竞选以及整个选举过程公道正当,不偏不倚。公正选举要求在参选、投票、竞选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均实现公正,禁止权力干涉、舞弊贿选、霸选骗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篡改选票、违法操作、违规竞选、违法拉票、操纵选举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十)公开选举原则。指选举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选民和观察员的监督,特别要做到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一条 本法中的所有投票均为无记名投票。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民委员会从村公库支出,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镇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村级经费主要用于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发动选民、制作票箱、印制选票、召开选举大会等开支。

第二章 村民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会议包括两种组织形式:全体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

全体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参会村民超过本村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全体村民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户代表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户代表参加,每户选派一名代表,参会户代表超过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户代表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为定期年度会议的召集人,定期的年度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

不定期会议可以按以下方式召集召开: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

(二)村民委员会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三)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召集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书面提议,应

在30日内召集村民会议。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为召集人,由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主持村民会议。

(四)由村民自行召集召开。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逾期拒不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村民有权自行召集。村民自行召集村民会议,应先推选召集人,有本村过半数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或本村过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推选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入会者过半数选票的村民始得当选为召集人。由村民推选产生的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会议召集者应当提前3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具有立约权、决策权、组织权和监督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讨论决定由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监事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报酬或补贴标准,以及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四)讨论决定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讨论决定转让土地的面积与价格和转让费的收入、分配与支配,以及征用土地的面积及补偿方案。

(八)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一事一议,及有关筹资筹劳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村集体2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及1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或人均50元以上的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

(十二)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

(十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村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的工作。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与分配方案。

(十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前款除一、二、十一、十四项外,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二)将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将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

(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报乡级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制定、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村设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重要村民自治组织形式。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选民按照村民小组或居住区域划分若干选区,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本小组或选区选民直接提名,小组或选区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设议长1名,副议长1名。议长、副议长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议长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议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议长主持;副议长也不能主持时,推选1名村民代表主持。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村民人口不满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为10名;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民代表为15名;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民代表为20名。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不得超过20名。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一次性授权。每届村民代表选举成立后,由村民会议向本届村民代表会议授予若干事项的决策权力。

(二)专项授权。针对每个具体的重大村务,召开专门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授权,授权内容只涉及特定的重大村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应向全体村民报告一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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