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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讲义

2017-05-08 06:53:33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全法共8章、83条。这部法律,内容比较多,也比较概念和抽象。通过学习《行政许可法》,我觉得有这样几个主要内容应该作为重点来掌握。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称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其完整定义在《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中是这样说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特定活动的行为。”

它有四个特征。一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二是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这种管理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即强制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如行政机关为确认民事财产和民事关系的登记,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特定身份登记等都不是行政许可。三是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许可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就是说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管理行为,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至于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比如说工商局给个体户发营业执照就是行政许可。而某某局正搞房屋维修,所需费用要由办

公室打报告先由财务搞预算、最后由局领导班子审批,这就不是行政许可。如区里要举办“什么什么节啊”,所需的一些款项要由相关部门打报告由财政局拨付,也不是行政许可。四是“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就像个体户,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准予而获得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经营一样。

第二个问题:行政许可的功用

主要有三项。

一是控制危险:行政监督管理方式通常分为事前监督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属于事前监督管理方式,其目的就是把好关口、限制准入,防止各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生活秩序的事情发生。但这种事前监督管理方式,由于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条件的确定一般都是推定的,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所以对经济社会的有效性往往受到人们的认识水平、保障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成本很高。这就需要与事后监督管理很好地结合起来。举个例子,一个人去申办公司,我们就要审查他的许多方面:有没有场地、资金达没达到标准等,这都是防止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欺骗和损失的防范措施。一个有传染病的人、一个没有卫生许可的饭店是不会发给饮食经营执照的,这都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控制危险的措施。这是把好大门。但有了卫生许可、领了营业执照,是不是就不会发生食品卫生问题呢。不是。条件是变化的,各种情况都会在经营中发生。这都需要我们“许可”之后的经常检查。

二是配臵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臵主要靠市场发挥作用。但是,在有限资源领域,完全靠市场自发调节,

不仅会导致资源配臵的严重不公,而且会导致资源配臵的低效率,形成垄断,所以要由政府采用许可的方式配臵有限资源,特别是对一些稀少和不能再生的资源。

三是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我们打官司要请律师,但请谁?第一步就看想请的人有没有律师证书,有没有这个资格。而律师证的考取与发放就是一种行政许可,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一种信誉。领取驾驶证也是如此,它是一种证明、一种资格。

第三个问题:行政许可的分类:

第一、普通许可。如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爆炸物品生产运输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等。其主要特征:一是这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动的准许;二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三是行政机关实施普通许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第二:特许。比如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许可、排污许可等。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权一般应当支付一定费用,所取得的特许权依法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三是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比如说对于地下水资源的使用,就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可用与不可用的裁定。

第三:认可。比如律师资格许可、注册会计师资格许可等。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与信誉。主要特征一是一般都要通过考试方式决定是否认可;二是资格资质证的认可是对人的认可,与身份相联系,不能继承转让;三是没有数量限制;四是行政机关实施认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第四:核准。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

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与确定。比如消防验收、电梯安装核准、生猪屠宰检疫等。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疫、检验。

第五、登记。指行政机关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比如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社团登记等。主要功能是通过使相对人获得某种能力向公众提供证明或者信誉、信息。其主要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取得特定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从事涉及公共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是非法的。就像成立一个团体,又立章程、又成立核心机构、又聚会搞社会活动,但若不到民政部门登记就是非法的。比如我们开展的互助项目。二是没有数量控制。就同申请执照开食杂店一样,只要够条件就批你,而不必管你这个区域内有多少家,能不能赚钱。三是对申请登记的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通常可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四是行政机关实施登记没有自由裁量权。

第四个问题:行政许可的范围。

能在哪些领域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哪些领域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这就是所谓行政许可的范围。多年以来,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在立法中都采取“一事一定”的做法,如:卫生许可,在卫生法中规定;林木采伐许可,在林业法中规定。现在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法》,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许可的范围作出系统规定,主要是从理论原则上划出一个范围使人们了解相关知识和原则界限,把握行政许可管理手段的尺度。同时针对我国分层级的立法体制,立法主体多、权限差别大的特点,划定一个大致范围,指导和约束各级立法机

关的立法行为。

《行政许可法》从六个方面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一种状态、环境和秩序,是国家各项活动和人民生产、生活的根本保证,因而从事与国家安全的有关事项,应当获得许可。比如外国组织或个人在我国的领海和管辖的其他海域进行测绘,必须经过许可。

现代社会,人与人相互依存的程度不断提高,公共安全关系到国家、社会和多数人的切身利益。为了防止个体行为对整体和社会的安全造成破坏和不利影响,防止个体行为对集体利益的损害,对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也要实行事先许可。比如,生产、运输、使用、销售易燃、爆炸、放射、有毒、腐蚀等危险品,就必须经过批准。为保护生态环境,对于各种排污,也必须经过许可。

(二)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臵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臵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但对于有限资源,完全依靠市场自发调节,会导致资源配臵的不公平和严重浪费,对可持续发展造成危害。因此,应以许可的方式配臵有限资源,如自然资源中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等,国家已制定了土地、矿产等各种资源管理的法律,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必须经过审批。公共资源包括各种市政设施、道路、航线、

篇二:行 政 许 可 法 讲 义

行 政 许 可 法 讲 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十届四次人大常委会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起草历时七年,2003年9月28日国务院专门为此发出通知。2004年1月6日国务院又专门召开了部署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专门会议,6月28日又召开了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科学决策、依法行政与民主监督是本届政府施政的三项基本准则。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即通常所指的行政审批,它的立法定位是事前控制手段,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是否)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是从《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总结、概括出的概念。这一概念中涉及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与法定授权的组织,这两者合称为行政法理论上的行政主体;另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法理论上的行政相对人,立法语言中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制度的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称谓,在申请阶段称为申请人;在申请许可证后称为被许可人。对这一概念可以作以下要素分析和理解: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故而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的范畴。

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由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才能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许可行为作出的必经程序和条件,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就不能实施该行为。行政机关不能因相对人准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件。相对人提出申请是颁发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但这并不等于行政许可是双方性质的法律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权而为的单方行为,申请并不意味着必定得到行政机关的认可。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其从事某种获益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外,还应以正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等。行政许可不存在口头形式。

第四,行政许可是一种需经过依法审查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应当根据事前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这种审查的结果,可能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之后,首先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之后,根据法定条件和标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应当公开、公平和公正,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以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准确性。

第五,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的(或赋权性)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同,后者是给予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一种剥夺和限制,而前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是一种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第二条中的“特定活动”应理解为对申请人有益的、非经许可不得为之的活动,对申请人来说没有好处应该是不会主动申请的。

实践中,下列概念也是我们通常指的行政许可:最典型的如审批、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其一,审批这一概念宽于行政许可,前者是行政实践中对行政许可通俗的称谓,后者是行政审批在法理上的称谓。实践中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比行政许可范围要宽,这一结论可以从《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得出。其二,特许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以及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其三,认可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以及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其四,核准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以及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其五,登记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以及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前述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是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行政许可法(草案)中使用的名称,并以各一节规定了其特别程序。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行政许可名称宜统一,四种特殊名称的许可各以一节规定了其程序,立法资源浪费太多,故而在行政许可法中未再使用上述四个名称,但是实践中这四种分类是客观存在的。

实践中行政许可还存在其他称谓如:审核、注册、指标、配额和认证等等。

二、立法背景与现实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背景:

1、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2、兑现中国政府加入WTO谈判时的承诺。

3、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存在的问题:

1、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过多、过滥;

2、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不清;

3、许可程序的公开、透明度不够;

4、行政许可程序繁琐、环节过多、手续复杂、时限过长或无时限;

5、利用许可乱收费,现第58条确定了原则上不收费,法定例外的制度:

6、重(只)许可,轻(不)监管,发证后的后续管理和跟进被忽略;

7、只有权力,没有责任。

三、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无论是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都要遵循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

程序;

2、“三公原则”即许可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3、便民原则;

4、权利保障原则;《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也可称为政府诚(守)信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许可机关应

保护依法获得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观念层面对许可行为的信任与信赖;第二,在物质利益层面,许可机关应对合法的撤回与变更行政许可对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依法转让原则;《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

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加强监督原则;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设定许可的原则:

(一)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二)有利于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四)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

1、安全;《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特许;《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认可;《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核准;《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登记;《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三、不宜设置行政许可的事项,即“四个”优先:

1、自主决定机制优先: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优先: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政府退出;

3、自律机制优先: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事后监督机制优先: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四、设定权的具体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第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赞歌。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的第十二第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证,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五、行政许可的规定权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尚未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认可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节 行政许可程序

一、简易程序,亦称当场审批程序。

其适用的条件是:1、申请材料齐全;2、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

二、一般程序,亦称普通程序,分为三个大阶段:

第一,申请与受理阶段:1、许可机关的公示与解释义务;2、除法律规定需由本人申请外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具备条件的机关应接受以数据电文的形式提出申请;3、“一个窗口对外”;4、“一次性书面告知”;5、当场补正材料;6、受理与不受理均须出具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书面凭证。

篇三:行政许可法讲义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前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是可以设定,并不是一定要设立。因为其中的领域是相当宽泛的,几乎包括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如果都设定行政许可,许可仍然会过多;并且有些事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手段的改善,原来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也会逐渐变成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为了引导行政许可的设定,对于前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一、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法学理论通常认为,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行为的;而对国家机关来说,凡是法律未赋予其权力的,都意味着是禁止的。这种理论比较合理地表述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分配。在这种权利和权力的配置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广泛的,它包括了政治、民事等多方面的权利。其中民事权利包括了财产权、人身权等。人身权又包括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有些不关涉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如人格权、通讯秘密等;还有一些权利和自由,虽然与社会生活发生关系,但通过正常的分析和判断,是可以自主决定的,国家对这类行为不要去干预。过去争论的一个问题,对保姆是否要设定资格?赞成者认为,保姆进入另外一家的家庭生活,密切接触家庭的财产,看管和护理小孩和老人,事关一家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事实上,一些地方发生了保姆骗走小孩、盗窃财物等情况,因此应当设定资格许可。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姆的品性如何,雇用一个什么样的保姆,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管教,聘请者完全可以自主决定,不需要国家来干预,即使国家设定了资格许可,上述现象仍然会发生,因此完全没有必要设定资格许可。显然,聘请保姆这类的事情,是当事人可以决定的事情,也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设定许可是政府过度干预的表现。

二、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对经济的调节有两种,一种是市场竞争调节,还有一种是政府调节。政府调节是在市场调节失灵或市场调节滞后情况下的一种行政干预。进行这种干预时,动用行政权力,对一些经济生活实施许可制度。在市场竞争可以有效调节时,行政干预就要退出。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如何定价,完全可以由生产者和销售者确定,因为商品价格与商品的质量紧密联系,如果质次价高,就会无人购买;物美价廉,就会争相购买,市场竞争完全可以解决价格问题。再有,一些行业的投资,也是可以

通过平均利润率来调节的,当某一行业的投资回报超过平均利润时,其他行业的资本就会转入到该行业;当某一行业的利润低于平均利润时,该行业的资本就会退出,使该行业的投资减少,改变供求关系。因此,对于这样一些由经济规律可以解决的事情,政府不要去干预,不要设定行政许可。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

行业组织是联系市场主体与政府的桥梁,中介机构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媒介。它们具有自律、服务、灵活、高效等特点,是市场经济发育和成熟不可缺少的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蓬勃兴起。这些组织和机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发育和成长,逐渐规范和完善,可以承担起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从而减少政府的行政管理压力,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因此,对于一些可以由行业组织自律、中介机构服务可以解决的事项,也不要设定行政许可。特别是一些资格资质、对物品的检测、检验等,完全可以由行业组织来规范确认,如电工、烹饪、电脑软件运用以及对产品质量的认证等。将这些工作交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既可减少政府职能,也可以避免某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借审批谋私,还可借此调动行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培育和完善社会服务功能。

四、事后监督等其他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行政许可只是众多行政管理手段中的一种。对于行政许可管理

手段的选择,应当与其他管理手段相比较,看哪一种的管理成本更低,效果更好。对于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解决,达到与行政许可相同作用和效果的,也不要设定行政许可。如通常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什么样的节目,出版社出版什么样的书籍,事先并不去审查。但播出或出版之后,如发生版权纠纷、侵犯名誉权等问题,可以通过事后监督、处罚等解决,因此,对播出的节目或出版的书目原则上不要搞事先审查。再有,经营销售一般生活用品和工业用品,不需要审批,如发生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可以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处罚解决,因此不需要许可。而对于销售经营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等物品,就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因为这类事项是属于事后难以补救或者会造成重大损害的事项。

前条对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表述,使用的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本条对不宜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表述,同样使用的是“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这两个可以的使用,表明对行政许可设定范围还处在探索之中,现行的规定还有较大的弹性,仍然需要结合具体的立法,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行政许可是政府对经济和社会活动进行事前管制的手段,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要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如《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执业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等等。目前行政许可太多、太滥,主要原因就是设定权大乱,一些没有立法权的机关也在设定行政许可。制定行政许可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规定谁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什么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是立法行为,应当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

一、我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一个国家立法权限如何划分的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哪些国家机关享有立法权,享有多大的立法权;二是享有不同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体制:一是一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不享有立法权;二是二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行使;三是一元二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享有部分立法权。一个国家采取什么相关的立法体制,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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