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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2017-05-07 06:28:50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2014最新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第一章法理学

1、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相关概念

2、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3、效力等级

4、规范性文件的改变和撤销

5、立法及其程序

6、法的责任与制裁

7、法的监督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得的统一整体。

法系:是根据各国法律特点和历史传统的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立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法律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

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

(以上称为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条件内有普遍约束力,如果单就某一具体问题作出的文件,称为非规范性文件,如:吊销某公司营业执照的决定。)

1、 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

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获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2、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补充、废止。

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而不能采用其他形式作出规定。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机关体系中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

件)

4、 地方性法规—a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

b 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

b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但a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中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 5、 自治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 是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综合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调整某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

门就民族自治地方多做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 规章

(1)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参事室等)制定。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2)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制定。

习题: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

A 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等

B 宪法、选举法、组织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C 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律师法、选举法等 D宪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2、()可以设定出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行政法规

D 国务院部委规章

3、在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 A国务院

B 国务院及各部委

C 国务院及各部委和各省级地方政府 D国务院及省级地方政府

答案:aca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但不是绝对的,具体情况如下说明)

1、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性行政区域内

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

力;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使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3、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优先适用;经济特区法规优先使用; 4、 同一机关制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

定;

5、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

大常委会裁决;

6、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7、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裁决机关

(1)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

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8、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改变和撤销 、 需要改变或撤销的情形 (1) 超越权限的;

(2) 下违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3) 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

者撤销一方规定的;

(4) 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2、改变和撤销的权限

(1)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他的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

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和单行条例;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

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宪和立法法的自治和单行条例;

(3)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政

府规章;

(4) 省级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他的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不适

当的地方性法规;

(5)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

章;

(6)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政府制定

的不适当的规章;

(7) 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

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人大——撤销或者改变人大常委 ——改变

国务院——撤销或者改变地方政府——撤销或改变

2、 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制度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习题:DBA

1、我国社会主义法适用的要求是: A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依据 B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C 依法从重处决

D 正确、合法、及时、

2、我国社会主义法,一般()

A 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 无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 部分有溯及力,部分无溯及力 D 有时有溯及力,有时无溯及力 3、以法律为准绳是指:

A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B 以实体法为依据,不包括程序法

C 以刑法、民法为准绳,不含行政法、经济法 D不包括法规

立法及其程序 1、提出法案

a 有权向全国人大提案的八大主体: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b 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案的7个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2、表决和通过法案

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3、公布法

a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b 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c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d 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c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的实施

法的适用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的责任与制裁

1、 法的责任分为: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违宪责任 2、 法的制裁分为:刑事、民事、行政、违宪责任 法的监督

1

1、 检察机关的监督体现在: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

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检察院是我国专门的司法监督机关)

2、 人民法院的监督体现在: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人民

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3、 行政机关的专门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我国实行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

表制为主的代表机关组成方式。

(2) 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应四倍于城市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3)代表总数量不得超过3000名

(4)任期:5年。在任期届满前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

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专门委员会上或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2、全国人大常委会

(1) 组成: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由全国人大从代表

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 宪法

一、国家性质

1、国体:表明一定阶级的统治或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2、 政党制度:执掌国家政权的数目。

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二、经济制度

1、公有制经济:a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有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除外。

b 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

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

2、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三、国家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治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权机关。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国家结构:国家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

方的原则与方式。我国是单一制。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宗教的“三自”原则:自主、自传、自办。 五、国家机构 1、全国人大

(1) 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和军队选出的

代表组成,港澳台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将单独选出。

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遇不能进行选举的特殊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全体委员2/3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人大代表的选举。5)职权: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 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权

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

团或1/10以上的代表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以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后,予以罢免。

6)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

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

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7)最高监督权

工作监督包括:听取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听取、建议修改和通过国务院的工作报 告;听取最高院、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 告;中央军委也向全国人大负责。

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可

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提交书面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的领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还规定,人大常委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2) 任期:5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到下届全国人大选出新的常务委

员会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得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职权:a 宪法解释和监督权:宪法解释的最高机关 b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c 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通过对外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决定驻外代表的任免;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d 任免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院提请,任免副院长、

( ( ( ( ( 门衔级制度;

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长的任免。

e 监督权

对其他由全国人大产生的中央国家机关都

有权进行监督,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质询案。(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 二是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察院在每次常委会上,围绕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向常委会作工作汇报。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法律实施工作进行考察的执法检查,会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个案监督。

3、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a 提案权:只能集体行使

30名以上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议案;

1/10 以上的代表联名才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1/5以上的代表才能提出宪法修正草案。

b 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 c 言论免责权: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

律追究

d 刑事豁免权: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

可,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因为现行犯被刑事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如果其作出相反的决定,公安机关必须马上释放代表。

县级以上代表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 4、 国家主席

a 不是握有国家一定权力的个人,而是一个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b 基本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年满45周岁。 c产生程序: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各代表团协

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由主席团交付大会表决、产生。

d 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e 我国国家主席团没有个人决策权,他的职权要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起来行使,即“虚位元首”。 f 职权:公布权;任免权;外交权;荣典权。

国家主席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视事,因去世而产生职

位空缺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副主席因故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补选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代。

5、 国务院

(1)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若干(加重的任期不得

超过两届)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人员的任免决定后,由国家主席宣布。

(2) 任期:5年

(3) 工作制度:首长负责制

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

员组成)和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国务院全体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4 ) 职权a 法规制定权

b 提案权:有责任向最高权力机关提出有关

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等,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成为指导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c 领导权 d 管理权 e 任免权

f 紧急状态宣布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

(5) 国务院各机构

a 直属机构:法律地位低于各部委,其负责人也不是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其任免由国务院自行决定。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参事室等。

b 办事机构:每个机构设负责人2至5人,如国务

院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办公厅下面也设一些机构,如港澳办公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6、 中央军委 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任期:5年,没有届数限制。 7、 最高院 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法院对

产生他的国家权力机关 负责,人大闭会期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

a 组成:院长、副院长若干人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b 任期:5年,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副院长等人员

则没有专门的任职届数限制。

8、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对同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负责,同

时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a 组成:检察长、副检察长若干人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 b 任期:5年。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副检察长、

检察员没有任期要求。

c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分院院长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检察长提请该机人大常委会批准。

9、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每届任期为5年,对其成员连选连任没有届数要求。

10、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a 民族自治机关: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

机关,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b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需

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c自治区主席、州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区、州、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d全国人大授权港澳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

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同时也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

民法

一、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 如:出生行为: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如:结婚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

全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单方行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

c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也不能经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独立实施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岁----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18岁)

法定监护人顺序:a 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的兄弟姐妹——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

B 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

他近亲属——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

三、自然人的住所确认:a 户籍所在地

b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

为住所

c 无经常居住地以户籍所在地为准

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

治病住院除外。

四、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五、宣告失踪和死亡

1、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为2年,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法院宣告

前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2、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限为4年,特殊情况为2年(即因意外事故失

踪,经有关机关证明难以生还的情形)。法院公告的期限在正常情况下为1年,特殊情况为3个月。

六、民法中的几种权利

1、用益物权:指直接占有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从而能够对标的物进

行使用和收益为目的之他物权。

2、地役权:指为了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一定程

度的利用,或者对他人行使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从属性,需与役地的让与共同为之,并应有书面合同,其给予法律行为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

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转移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力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财产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

的担保。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

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置留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特征:a 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

工承揽合同;

b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c 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人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

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d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

期。

典权:指支付一定典价,在一定时期占有他人的不动产,从而取得

使用、收益的权利。例如:房屋典当是指典权人用价款从房

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典权人与出典人要订立典契,约定赎回期限,一般是3~10年,但最长不超过20年,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助记: 权力 标的 质权 动产或权力 抵押 动产或不动产 留置权 动产 典权 不动产 六、侵权责任

1、一般侵权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民事责任:依法执行任务、正当

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指捐献人体器官)、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行为。

2、特殊侵权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条件,而仅以损害事实判

定。

a 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

事责任。

b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c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d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e 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f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g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七、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以自己的利益不正当斯阻止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不成就。

2、效力待定的合同: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

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但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b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c 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

篇二: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

第一节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注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的运行过程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中国立法指导思想

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

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4.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二)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

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

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法律实施的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3)社会的监督

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六、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1、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2、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3、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4、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5、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法又服务于政治。

2、法与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第二节 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

第一,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3.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法治原则。

二、宪法监督:

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宪法,此后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做了全面修改。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性质

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一般地说,在经济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地位。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

篇三: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500题

公选厅直系统处以上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题库 选择题(550道)

一、选择题

1. 在我国,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 A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C.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2.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颁布于( D )

A. 1949年 B. 1954年 C. 1978年D.1982年

3.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 A )

A. 四倍 B. 五倍 C. 六倍 D. 八倍

4. 我国宪法规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紧急状态的机关是( C )

A. 国家主席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国务院 D. 公安部

5. 现行宪法规定,享有国务院总理人选提名权的是( C )

A. 全国人大主席团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国家主席D.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6. 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任期为( D )

A. 2年 B. 3年 C. 4年 D. 5年

7.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B )

A. 人民代表大会 B. 人民代表大会制

C. 社会主义制度 D. 民主集中制

8. 在我国,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 C )

A. 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 B.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规定

C. 特别行政区决定 D. 全国人大和基本法委员会协商决定

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联名提出质询案的全国人大代表不得少于( C )以上

A. 3 人 B. 5人C. 10人 D. 30人

10.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C )国务院的违宪决定

A. 改变 B. 撤销 C. 改变或撤销 D. 发回重议

11. 我国的领导阶级是 ( C )

A. 农民阶级 B. 工农联盟 C. 工人阶级 D. 知识分子

12.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哪一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A )

A. 88修宪 B. 93修宪 C. 99修宪 D. 04修宪

13. 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归属于( B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全国人大主席团 D.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4.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 C )

A. 基层政权机关B. 基层权力机关

C.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D. 基层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

15. ( C )的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A. 县B. 市辖区 C. 设区的市 D. 不设区的市

16. 不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是( B )

A. 劳动 B. 控告或者检举 C. 计划生育 D. 依法纳税

17. 自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先后通过( C )宪法修正案

A. 两次B. 三次C. 四次 D. 五次

18. 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 B )

A.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 社会主义制度

C.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D.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 D )。

A. 一党制 B. 两党制

C. 多党制 D.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20. 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制定基本法律的机关是( A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21. 现行宪法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 ( A )

A. 转让 B. 赠予 C. 买卖 D. 继承

22. 住宅不受侵犯属于我国公民的( B )

A. 政治自由权利 B. 人身自由权利

C. 文化教育权利D. 社会经济权利

23. 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 A )

A. 合法权利和利益 B. 合法权利和自由

C. 基本权利和利益 D. 正当权利和利益

24. 自治区的建置,须报 ( A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B. 国务院审议决定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D. 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审议决定

25. 现行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 C)

A.党政机关的支配 B.社会团体的支配

C.外国势力的支配 D.任何人的支配

2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是( D)

A. 国家机关 B. 一般社会团体 C. 党派联盟 D. 统一战线组织

27. 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实行( D)

A. 保障、巩固和发展 B. 鼓励、指导和帮助、监督和管理

C. 监督、管理和指导 D. 鼓励、支持和引导、监督和管理

28.“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首次写入( A )

A.1988年宪法修正案 B.1993年宪法修正案

C.1999年宪法修正案 D.2004年宪法修正案

29. 下列国家机关中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有( A )

A. 全国人大常委会 B. 国务院

C. 县政府 D. 中央军委会

30. 关于行政区划问题,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C )

A. 国务院有权决定直辖市的建置

B. 国务院有权决定省的建置

C. 省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乡的区域划分

D.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31.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

A. 领导 B. 指导

C. 监督 D. 帮助

A )

32. 依据宪法,下列哪些人员没有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C)

A. 国务院总理 B. 国家主席

C. 中央军委主席 D.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33. 我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 B)

A. 镰刀和斧头B. 谷穗和齿轮

C. 麦穗和长城D. 谷穗和车轮

34.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统一战线中新增加的社会阶层是( B )

A. 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B. 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C.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D. 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35. 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 A )

A. 二分之一至一倍 B. 三分之一至一倍

C. 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 D. 一倍

36.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是我国宪法列举的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A )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患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3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 C)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38.某选区共有选民14000人,高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 B )下,高先生可以当选

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995人,高获得选票6990张

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8200人,高获得选票4500张

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00人,高获得选票6500张

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4500人,高获得选票13000张

39.下列( C )不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包括的内容

A.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

B.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

C.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D.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40.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C ) 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A. 3B. 5 C. 10 D. 30

41.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 C)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A. 行政公署 B. 区公所 C. 街道办事处 D. 居委会

42.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 A )

A. 主导力量B. 依靠力量C. 领导力量D. 重要组成部分

43. 新中国的临时宪法是( A)

A.《共同纲领》 B.《五四宪法》 C.《七五宪法》 D.《七八宪法》

44. 在我国,公民一词的含义是指( D )

A. 出生在我国的人 B. 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C. 享有政治权利的人D. 年满18岁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45. 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C)

A. 监察机关 B. 法律监督机关

C. 法律检察机关 D. 纪律检查机关

46. 国务院对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 C)

A. 废除 B. 修改C. 改变或者撤销 D. 发回重议

47.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A)

A.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B. 工人阶级领导

C. 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D. 少数服从多数

48. 在我国,依法享有选举权的条件不包括( D)

A. 具有中国国籍 B. 年满18周岁

C.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D. 没有精神病

49. 我国公民有哪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A)

A. 劳动权、受教育权B. 批评、建议、检举权

C. 监督权 D.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0. 在我国特别行政区内,( C)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

A. 立法 B. 司法C. 外交、国防D. 行政

5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常委会的有( D)

A. 省、自治区、直辖市 B. 设区的市、市辖区

C. 县、不设区的市D. 乡、镇

52. 下列不属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为( D)

A.自治区 B.自治州 C.自治县 D.民族乡

53. 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 D)

A. 提出批评的权利 B. 提出建议的权利

C. 取得赔偿的权利 D. 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54. 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决定特赦的国家机关是( D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国家主席 D. 国务院

55. 现行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可以向( C )

A. 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书面提出

B. 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C. 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

D. 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56. 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兼任( A )

A. 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B. 各党派的领导职务

C. 国家审判机关的职务 D. 国家检察机关的职务

57. 下列国家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的有( A )

A.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B. 最高人民法院

C. 最高人民检察院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58.“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我国宪法的是( D )年宪法修正案

A. 1988B. 1993C. 1999D. 2004

59. 我国宪法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实行紧急状态的机关是( B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公安部

60. 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 B)

A.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 B.委员长会议

C.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常务会议 D.全国人大常委会.

)

61.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 D)提议

A. 1/2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会代表

B. 2/3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 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62. 我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 ( C)

A. 委员会集体领导制B. 军委主席、副主席负责制

C. 军委主席负责制 D. 军委党委负责制

63. 根据我国宪法,没有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领导人有( D )

A. 委员长、副委员长 B. 国家主席、副主席

C.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D. 中央军委主席

64. 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A )

A.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C.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65.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立法法》,自( C )起施行

A. 1999年7月1日 B. 2000年10月1日

C. 2000年7月1日 D. 2001年1月1日

66.《立法法》的立法依据是( B )

A. 宪法 B.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C. 选举法D. 组织法

67. 下列国家机关中( D )行使国家立法权

A. 国务院 B. 最高法院

C. 最高检察院D.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68. 下列组织中( C )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A. 国务院 B. 中央军委 C. 全国人大 D. 全国政协

69. 国务院可以制定( D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规章

70. 下列法律规范中( A )效力最高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规章

71.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另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哪一原则?( D )

A.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

C.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

72.公民甲的户籍在合肥,经常居住南京。依照法律规定,( D )

A.合肥与南京都是甲的住所 B.合肥与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合肥是甲的住所,南京视为甲的住所 D.合肥被视为甲的住所,南京是甲的住所

73.根据物的分类,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是( B )

A.桌子与椅子B.房屋与大门

C.汽车与维修汽车的工具 D.小王的汽车与小李的轮胎

74.赵鹏为孙子赵明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赵明的母亲记得儿子是3月29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薄上记载的是3月30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3月31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4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赵明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D )

A.3月29日 B.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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