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百味书屋 > 范文大全 > 经典范文 > 行政处罚法讲义 正文 本文移动端:行政处罚法讲义

行政处罚法讲义

2017-05-04 05:55:32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行政处罚法讲义

行政处罚法讲义

主讲人:成双朋

教学计划:

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内容有:行政处罚的概念、原则和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以及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本节的讲授分为三个课时,第一课时学习行政处罚的概念、原则和种类;第二课时学习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第三课时学习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其中,重点掌握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以及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内涵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触犯刑律而又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

1、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对象: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

3、前提: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4、性质: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合格你适格你有毛病查清了 我制裁你 1 —— 2 —— 3 ——4 —— 5

行政主体——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查清事实后—处罚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补充)

1、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

A、性质不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

B、依据不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抽象行政行为

c、救济途径不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2、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区别

二者的衔接,违反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审查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的设定、主体、依据、程序法定。

设定涉及处罚的行为、幅度法定。

当事人的行为只有明文规定应受处罚的,才受处罚。

对于私权利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教育是最终的目的。处罚是贯彻教育的思想。

(三)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 即过罚相当的原则,也叫相适应原则。

(四) 处罚救济原则

更注重于被处罚人的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申诉权是相对人权利。行政机关的权力抗衡相对人的权利,用相对人的权利阻抗行政机关的不正当的使用权力。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二十四条)

(六)不得以行政责任取代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原则

注意与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衔接

(七)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

2、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3、在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与案件调查人员相分离

4、在比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案件调查人员与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员相分离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八条)

(一)人身罚(自由罚)

1、行政拘留 (原先还有劳动教养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废除)

(二)行为法(资格罚、能力罚)

1、责令停产停业 ;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

(三)财产罚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

(四)声誉罚(精神罚、申诫罚)

1、警告 ;

四、行政处罚权的设定

(一)法律的设定权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二)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三)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四)规章的设定权

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限额。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

(一) 实施机关

1 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如公安机关,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做出。 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根据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具体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

罚,尤其要注重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否则,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前提条件:行政相对人违法行政法规法的行为客观存在

2、主体条件:有处罚权的适格主体

3、对象条件:行政相对人达到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二十五条);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

篇二:行政处罚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义

相城区住建局城市建设科

主讲人:张力

参加学习人员:陆品辉、殷家誉

课时:2课时

课时一

1、

2、

3、

一、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实行。《行政处罚法》的通过和实行,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他体现了诸多的现代法治观念,因此,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要贯彻执行好行政处罚法,除准确地认识和理解法律条文本身的含义外,更重要的是要把握《行政处罚法》条文背后所包含的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

因此,我们先了解一下《行政处罚法》包含的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

第一,人民主权的观念。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意味着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人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权力原本是不存在的,只是由于人都是社会的人,社会中的每个个体本性上都有占据更多社会资源发展自己,甚至通过侵犯他人权利赢得自己发展优势的倾向。为了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发展机会,社会成员之间达成共同协议,即,制定法律,将通过侵犯他人权利发展自己的权利交出不再行使,大家共同遵守。同时,设立公共的管理机构——国家,由国家根据法律的授权以强制方式对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人予以法律制裁。由此,制定法律、设立国家机器,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一个独立的国家利益的需要,而是为了给社会每一个成员创造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空间。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理念 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社会契约论的基本精神同样适用于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不存在自己独立的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国家的最大利益,国家机关决不可以将国家“权力”变为为部门、地方、甚至个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第二,有限政府的观念。只有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代议制机构制定法律,法律授权组建各类国家机关,并通过法律授权,赋予国家机关以相应的权力,此时国家机关才享有了相应的法定职权。因此,西方有句法律谚语:公民可以做法律不禁止做的任何事;国家机关只能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政府在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有限政府观念。我国国家机关职权法定是一项基本的行政法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已经被载入《行政处罚法》;罪刑法定原则在1997年《刑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类推制度已经被彻底废除。因此,只要国家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限权利就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不做法律禁止做的事,其行为就是合法的,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干预。实施有限政府、无限公民权的原则,将会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充分发挥其创造潜能提供最广阔的空间,全民族创新将成为可能。有限政府的观念要求政府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其行为的法律根据,无法律根据不得作出对老百姓不利影响的行为。否则,将要承担越权行政的法律后果。

第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观念。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应当是具体的权利,只有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才能体现法律对人民利益的整体保护。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那么,政府如何才能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呢?答案只有一个:依法行政。因为,法律是人民利益的最集中的体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地适用法律,平等保护,同等制裁,实现每一个执法行为中的个体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也就实现了对人民根本利益的保护。反之,在执法过程中,不依法行政,片面强调部门或者地方利益,搞违法行政,就是侵犯了

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政府行政行为中,必须注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点是行政行为的根本目的所在。实践中尤其要克服过去长期存在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首位,忽视甚至否定个体利益的观念,特别是要坚决反对以国家利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为名,实行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和徇私枉法的行为。

第四,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是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唯一标准,一切个人、组织及国家机关都要在法律的统治之下。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民主权、有限政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法律至上四大观念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其中,人民主权是制度前提,有限政府是制度体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是根本目的,法律至上是基本手段,上述四方面综合,构成实现依法行政的完整理念。学习、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只有站在现代法治精神的基础之上,才能真正保证既有效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又充分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执法机关的非法侵犯。

下面对《行政处罚法》的内容作简单介绍。

二、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对违法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这一概念具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一切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包括两部分,一是各类行政机关;另一部分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但是,并非所有的享有行政权的行政主体都有行政处罚权。只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授权,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才有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因此,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

一定要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授权,才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各类机关法人,因此,行政处罚的对象,不仅仅是企业单位,也有可能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有关国家机关,行政相对人还包括有关的非法人组织,例如,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还包括外国人、外国组织,当然,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

行政处罚的对象必须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应当注意的是,并非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行政处罚。违法不一定都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只有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法律对这种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才可以依法追究该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责任。所以,我们在做出处罚决定的时候,不仅要找到行政相对人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条款,同时还要找到对这种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条款。

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行政处罚之所以要实施就是为了对违法者予以制裁。法律责任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责任的承担者必须为其行为承担惩罚性的法律后果,要么是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要么是部分财产权利被剥夺,再要么是对责任者的名誉给予否定性评价,没有这些制裁性的措施,法律的禁止规定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作为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行政处罚必然要体现出惩罚性的特点。

当然,行政处罚绝对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处罚仅仅是其表面的、直接的目的。行政处罚制度设计的终极目的是要杜绝违法、防止违法的再度发生。行政处罚既是一种法律制裁,同时又是对社会的一种告诫。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篇三:行政处罚法讲义

行政处罚法讲义

引言

行政处罚是一种剥夺权利、课以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起草经过

88年——92年,行政处罚法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起草的,92年全国立法会议上,列入立法规划,92年至96年以法律形式起草。1996年3月1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基本法律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法是五大行政基本法。我国有望在2015年左右制定、编纂一部行政程序法典。

每一个立法中,起草者落笔之前都要确定是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或是以效率为主兼顾公平《评》。处罚法体现了更好地保护相对人权利。表现在行政机关设定了3项权力,行政机关60项义务,其中有37个应当,10个必须,13个不得。对相对人确定了14项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权利保护原则。(行政相对人6项义务。)

功能色彩:处罚法相当于行政处罚中的制动系统,约束很多。

宏观定位:1、是调整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基本法是和特别法相比较的一个概念,(而基本法律是法律位阶中的一个概念,其效力只低于宪法,高于其他单行法律)。特别优于一般原则是有条件的,不是任何情况下特别都优于一般,必须是同位法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只能适用上位法。法律规定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条款的,单行法律规定有特别条款的,依单行法,如果法律没有规定除外条款的,只能适用基本法,单行法律规定无效。

2、是一部程序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对称,是规定如何实现权利、义务的法律,是对形式、方式、步骤、环节、时限的规定。行政程序有两类程序,一是诉讼程序,一是诉前行政程序。行政法经常是程序和实体内容规定在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第一章行政处罚法概述

一、什么是行政处罚?

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触犯刑律而又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

五个要件通俗地说可表述为:

我合格你适格你有毛病查清了 我制裁你

1 —— 2 —— 3 ——4 —— 5

行政主体——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查清事实后—处罚

(一) 处罚主体的特定性:

1,特定的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第十六条是处罚权的合并和转移。 2,法定授权的组织。2000年3月8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确认规章也可以授权。行政机关既是行政主体也是责任主体。行政法上的授权是抽象的、普遍的行为,委托是个案、具体的。但在民法上授权和委托没有区别。法律授权的组织如防疫站、医院、技术监督所等。法律如果授予处罚权,组织就具有处罚权,如果没有授权,则组织就没有处罚权,只有其他的行政权力。现在立法主要是行政委托。授权是纵向的,委托是横向的,是行政机关的自然延伸,实质上也是一种授权。

3受托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受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但是是横向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是行政职能的自然延伸。处罚法起草时的精神不鼓励把处罚权委托给企业,而是委托给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免处罚失当。

委托必须是书面委托;受托权限小于或等于委托权限;委托组织有检查监督的职权;委托组织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委托组织承担委托后果;受托组织是行为主体,但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受托组织不能转委托。

当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时,只能通过名义和形式来认定。

授权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出现,受托组织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出现。 甲方当事人(行政主体)享有权力,乙方当事人(相对人)享有权利。

行政复议、诉讼、赔偿三法合力监督行政主体。主体、行为、责任三位一体。

(二) 被处罚人的特定性

相对人在立法表述中有两块,不能强调法人资格,行政机关有时也是民法主体。作为组织和相对人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只要和责任能力相适应就行。资格是权力能力。但成立行政机关的目的是让其成为行政主体。

1如果是自然人就达到责任年龄,即14周岁。否则不具备被处罚的资格。不论是财产罚或是自由罚,适格的起点是14周岁,即具有责任行为能力。公民的资格时18周岁。

2必须同时具备责任能力,即精神上是正常的,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是正常预测、控制和辨认的能力。

(三) 被处罚人行为的违法性

1性质:违反行政法。具体说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即行政管理的义务。 2程度:即尚未触犯刑律。

非罪————罪

行政处罚 ———— 刑事处罚

一个行为模式,情节的轻重决定罪与非罪及其应承担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7、22、28、38(4)条规定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关系。

3行为具有应受处罚性。不能是27条2款规定的情况。

(四) 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确定性

即是查清了违法事实。是处罚的前置条件。强制措施不要求证据确凿,只要有违法端倪、间接证据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它往往是处罚的前置条件。处罚要求证据确凿。处罚所面对的违法事实必须清楚、证据确凿,才可以作出。

查封、冻结、扣押属强制措施;没收是处罚;强行划拨、拍卖是强制执措施。 冻结(强制措施)——没收(处罚)——执行(强制执行措施)

处罚的一刹那间,违法事实清楚,如经营额、非法所得明确,处于确定的状态。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五大要件之首是事实根据要件:

1特定性:即特定事实、证据。具体行政行为是从一般到个别;立法是从个别到一般,把个别的事上升到一般的标准、尺度、依据等。把法的一般性适用到具体的人、事、行为,就是执法。

2适法性:选择正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程序性:符合程序的规范、条款对行政行为的要求。

4界限性:要符合法定权限范围,不超越职权。

5公益性: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不滥用职权,行使公权力不为己谋取私利。理解第五性的理论背景是公务员双重身份与行为划分的理论:

公务员——职权行为——公权力——公生活

公民——个人行为——私权力——私生活

两种生活的紊乱就是滥用职权。

行政处罚行为要符合上述5个特性,才是合法的,才能被维持,不被法院撤销。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如此。否则就是违法的,就会被撤销。

(五) 处罚目的的惩戒性

刑罚有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三种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违法之后要付出成本,矫正违法的成本和代价就是惩戒,就是违法者要牺牲一部分权益、成本作为违法的代价。

处罚即用损害被处罚人权益的方式来达到教育违法行为的目的。

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不是处罚,是强制措施,是消除危险性原则,是

责令恢复原状,是行政处罚的辅助措施。相当于民事责任中,责任人把地挖个坑,然后被责令其填平补齐。

责令改正是行政行为的司法性。

二、行政处罚和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1作出的主体:处罚是对外的相对人;处分是对内的公务员,是纪律惩戒。

2、适用范围: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秩序;处分是内部违反行政纪律。

3、针对对象:处罚是外部的相对人;处分是公务员的违纪。

4、承担责任的形式:处罚是罚款、吊照等,对内是停薪

(二)与刑罚的区别

1、作出的行为不同:处罚是行政行为;刑罚是司法行为;

2、针对性对象:处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对罪犯是惩罚犯罪。

3、方式: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罚款、吊照等;刑罚是三种附加刑和五种主刑。

(三)与强制措施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执行的便利、防止损害、防止扩大损害等目的,往往是行政处罚的前置。

强制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处罚是剥夺人身自由。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实体结论;强制措施是临时的、可解除的措施。 2要求证据掌握程度:行政处罚是具有充分确凿性;强制措施具有初步性特点,是端倪。

3针对的权利:行政处罚是剥夺权利;强制措施是限制权利。

(四)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

1、适用的前提: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针对相对人违法的惩戒,是课以义务;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当事人不履行义务。

2实现的目的:行政处罚是课以新的给付义务;强制执行是实现义务。 3措施:强制执行的措施是划拨、提取、拍卖变卖、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强制拘留。

三、立法目的和意义

(一)目的

1、为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有三乱:主体、设定、程序乱。处罚设定的罚则乱。规范表面上是调整,实际约束限制的多。立法精神对处罚还是限制的多。

2是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树立行政机关的权威,为

了行政机关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同时也起到监督的作用,是保权护民的。监督就是约束。

3维护公共和社会秩序。行政法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公共利益。大家的需要和需求,就是公共利益。利益的范围有大有小。利益冲突中个体利益服从公众利益。不停止执行就可以强制执行。

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近13、4年来立法的一个脉络是越来越朝着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监督行政行为、庇护弱者的权益方向发展。

(二)意义

1、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可以为刑事所附带、也可以为行政所附带。

刑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相对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

公务员的责任——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行政主体的责任——复议、撤销、诉讼、赔偿

法律的调整在于实现责任,在于制裁。

国家最古老的职能有四个:邮政、警察、税收、公共工程。

2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法最主要的是程序法。行政法仅次于宪法,高于民法、刑法。行政法不可能统一制定一部实体法典,但可以从程序上制定一个统一的程序法典。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理程序中的一个最基本的法典。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立案——认定事实——调查取证——作出决定——听取意见或听证——处理决定——送达——执行。

立法程序:立法决定——立法论证——立法听证

行政机关是首长负责制,在抽象行政行为中也是如此。

3有利于克服乱处罚和滥处罚的现象,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从质量上提高效率

第二章

一、 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的设定、主体、依据、程序法定。

(一) 设定涉及处罚的行为、幅度法定。

设定:创设定权、规定权、落实权; 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讲义》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143571.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查看更多相关内容>>行政处罚法讲义
相关文章
  • 行政处罚法讲义

    行政处罚法讲义行政处罚法讲义主讲人:成双朋教学计划: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内容有:行政处罚的概念、原则和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以及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本节的讲...

推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