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百味书屋 > 范文大全 > 经典范文 > 2017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文、亮点及解读 正文 本文移动端:2017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文、亮点及解读

2017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文、亮点及解读

2017-05-04 05:55:13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具体标准

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认为,过去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执行得不好,就是因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法学专家吕忠梅说,通过合法证据倒逼合法取证,有助于变现实中存在的“口供至上”为“物证为王”。“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内部工作机制的改革,也不仅仅是审问方式的变化,而是国家对公民人权的承诺。”

对于发生在湖北的“佘祥林案”,曾担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吕忠梅说,如果当初多一点侦查技术手段,也许就可以避免。“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备,有些人为了达到破案率采取非法手段。”

严限“不通知”情形

逮捕后除无法通知都应通知家属

“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一直备受关注。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修正案草案提请首次审议时,规定两种情形可不通知家属:”无法通知‘和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做这一修改的本意是要用更为明确具体的条件,来严格限定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产生一些误读,反而被理解为增加了不通知的情形。“对此,二审稿进一步做了限定。”二审稿通过后,有意见认为步子还可以迈得大些。“

鉴于此,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通知家属。同时,缩小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避免重审“踢皮球”

案件发回重审一次后二审必须判

为避免案件在一二审法院之间 “踢皮球”,反复发回重审,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评价说:“案件不能在一二审法院之间无限期地来回循环消耗司法资源。修正案草案就是要使得案件在发回重审一次后,二审必须下判,履行二审的职能。”

修正案草案还作出规定避免变相 “上诉加刑”。“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践中存在规避这一原则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鉴于此,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辩护律师介入提前

律师涉嫌伪证罪应当“异地”侦办

根据现行刑诉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修正案草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

“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

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借“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修正案草案规定“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监视居住规定情形

以“非羁押”措施保障嫌疑人权利

修正案草案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修正案草案规定,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修正案草案同时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死刑复核更加慎重

最高法复核死刑案可讯问被告人

为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认为,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为保证这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

“上述修改,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为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篇二:2012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2012《刑事诉讼法》大修30亮点

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大修前,只是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本次大修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明确规定。在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2、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大修后,明确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2、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3、到案及时送看守所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6、明确证人出庭范围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修正案草案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7、保护诉讼参与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证人以及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规定: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2、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作证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予以保护。

8、明确扩大不捕范围 针对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为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掌握逮捕条件,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细化为: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可能妨碍侦查(如: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4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刑罚的“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9、增加听取律师意见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的程序。

10、完善定位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同取保候审类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比较妥当。8 据此,新规定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同时,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

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11、通知家属的例外减少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另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未作规定。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有必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

据此,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拘留阶段“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2

12、侦查阶段可委托辩护 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8

13、会见与律师法相衔接 关于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据此,修正案草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14、阅卷与律师法相衔 接关于律师阅卷,修正案草案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15、援助提前至侦查阶段 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修正案草案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并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16、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 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规定,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没有作出规定。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17、终结刑事诉讼不能诉 为保护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等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并规定了相应程序。' Q0 q e8

18、扩大二审开庭审范围 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增加规定:上诉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19、避免反复的发回重审 为避免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增加规定: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20、明确发回重审不加刑 为落实上诉不加刑原则,避免发生在上诉案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的情况,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

刑罚。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孽息的处理程序等。 21、完善刑附民诉讼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具有重要作用。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作了补充修改。一是,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22、死刑复核辩护权的保护 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3、审监程序的补充和完善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予以纠正,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修正案草案对申诉案件决定重审的条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程序,原判决、裁定的中止执行等内容作了补充完善。

24、错误的监外执行及弥补 暂予监外执行,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制度。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和及时收监的程序,为防止罪犯利用这一制度逃避刑罚,并增加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25、减、假、外的抄送监督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

26、特别程序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7、特别程序之二:部分公诉案件和解 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为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需要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同时,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对建立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宜审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过大。

修正案草案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8、特别程序之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为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需要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

29、特别程序之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

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为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对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强制医疗的解除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规定。

30、刑事诉讼法2012大修的其他亮点 此外,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正案草案还对刑事案件证据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监督管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辩护人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及处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限,社区矫正执行等规定作了补充完善。

篇三:对新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完善内容的解读

对新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完善内容的解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钟道春

目 录

第一章 刑诉法修改的意义及其给政法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政法工作的影响

三、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与亮点

第二章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第三章 刑事辩护制度

一、刑事辩护制度

二、法律援助制度

第四章 强制措施

一、完善取保候审

二、完善监视居住

三、进一步完善传唤、拘传措施

四、完善逮捕、拘留措施

五、完善对羁押期限届满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定期审查,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第五章 完善证据制度

一、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公检法三机关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义务

二、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便于法庭审理操作

三、明确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四、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五、明确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章 侦查措施

一、技术侦查措施

二、完善人身检查和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第七章 审判程序

一、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四、审理期限

第八章 刑事审判特别程序

一、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二、设置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四、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九章 贯彻实施修好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几点意见、建议

对新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完善内容的解读

(2012年8月15日在全省法律援助业务培训班上的学习课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钟道春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义及给政法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被称为保障人权的“小宪法”、“应用宪法”, “宪法适用法”或“动态的宪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改。此次刑诉法修改

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其中增、删、改条文共计149条,增加条文66条,修改条文82条,删除条文1条。修正后的条文总数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增加规定特别程序,增加了新的编、章、节,可以说是一次“大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的来说,刑诉法修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足国情,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2008年19号文件《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关切,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彰显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政法工作的影响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政法工作的影响重大而且深远。其修改内容涵盖了刑事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刑事诉讼起诉和法律监督制度、刑事诉讼审判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涉外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审理期限等刑事诉讼的各个领域。基本体现了以司法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本质要求,遵循了刑事诉讼应当围绕司法审判进行的客观规律。这一系列的重大修改为刑事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为进一步提高刑事执法的质量与效率、更加充分地发挥政法各办案部门的职能作用奠定了重要的立法根基,为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和落实人权保障要求,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同时,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执法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增加了一些新任务,带来了一些急需研究解决的新问题。如:1、对侦查机关的权力范围、行为方式、侦查期限等重要权限作了新的严格的规定,强调“证据定案”意识和证据裁判原则,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严格和规范执法程序;2、把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列为一个重点,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3、强化和完善辩护制度,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规定对特殊类型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增加了监狱收监执行的对象范围;4、改进和完善审判制度,设立庭前会议制度、限制发回重审、非法证据排除、扩大二审开庭范围、强化庭审功能、申诉启动再审、启动刑事特别程序、中止审理制


2017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文、亮点及解读》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143557.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
  • 2017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具体标准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推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