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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自查自纠记录表(表四)监理...

2017-05-04 05:51:51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工程质量安全保证能力,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以动态记分方式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的监管。施工和监理单位统称责任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统称责任人或项目负责人。

动态管理由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我省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施工、监理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记分量化

第四条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阶段,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相关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各记5分。

第五条 下列重要部位工程施工时,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在施工

现场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部位给施工单位及其施工项目负责人各记10分;项目总监未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部位给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各记10分:

(一) 承重构件砼现浇;

(二)地基处理、成孔成桩、预应力施工;

(三)网架、索膜安装、劲钢(管)、幕墙安装。

第六条 建设部建质[2009]87文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给施工单位及其施工项目负责人各记5分;项目总监未到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给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各记5分。

建设部建质[2009]87文件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给施工单位及其施工项目负责人各记10分;项目总监未到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给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各记10分。

第七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责任人不到岗履职的,每次验收给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各记5分: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支护;

(二)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用于钢结构安装的满堂支撑体系;

(四)建筑起重机械; 2

(五)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50m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六)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或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的满堂支撑体系。

第八条 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验收时,责任人不到岗履职的,每次验收给责任人及其单位各记5分。

(一)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二)桩基、地基处理、混凝土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网架、索膜、幕墙等子分部工程。

第九条 责任单位或其项目负责人未定期组织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二),并做好记录和签字盖章的,每次给相关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记15分。

责任单位或其项目负责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记录内容与实际不符,施工现场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责令其整改,并给相关责任单位或其项目负责人记10分;逾期未整改的,记10分。

上款规定的定期组织自查自纠工作,施工单位每月应组织一次,监理单位每季度应组织一次,项目管理机构每星期应组织一次。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并给施工单位及其施工项目负责人各记20分;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并采取局部停工措施制止违规施工、督促整改的,给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各记20分:

(一)建设部建质[2009]87文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可能引发群死群伤事故隐患的;

(二)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

合格便擅自隐蔽施工或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便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三)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便在工程上使用、安装的;

(四)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和商品混凝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便投入使用的;

上述问题逾期未改正的,记20分。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全面停工整改,并给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各记40分:

(一)建设部建质[2009]87文件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可能引发群死群伤事故隐患,且施工现场其他安全隐患较多,安全生产无保障的;

(二)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需要全面停工进行检测、鉴定、加固处理或返工重做的。

上述问题逾期未改正的,记40分。

第十二条 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况,依法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记分的同时,给相关分包单位(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同等分值的记分。

第十三条 责任人以其在工程项目任职时间作为记分周期,任职时间以书面文件为准。

工程竣工或中途因故终止任职的,其在该工程项目任职期间的记分累计值的20%作为其在下一个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起算值。当起算值小于5分时,按零分计;当起算值大于10分时,按10分计。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其记分自动归零。

第三章 记分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记分时,应填写《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确认与告知单》,详见附件三),必要时应组织调查取证。同一违规行为不重复记分。

《确认与告知单》须经项目监管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记分登记。

相关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时,执法人员应及时提请项目监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应给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记分。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如对记分有异议,应在《确认与告知单》签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项目监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如发现应给予违规记分的行为,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按本办法予以记分。

第十八条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设立全省统一的违规记分平台,项目监管部门应按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诉期满三日内将下列信息登记到该平台内的登记册(详见附件四)上:

(一)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责任人发生变更或终止任职时间;

(三)给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违规记分值。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扣分累计值超过40分时:

(一)项目监管部门应约谈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并向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记分处理通知书》

篇二:新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2015年1月实施】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以下简称动态考核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被考核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 日常动态考核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考核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对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2 -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五条 动态考核管理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六条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1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八条 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章 记分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把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考核记分:

(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内容开展考核记分的;

- 3 -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考核记分的;

(3)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

(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的。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

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违规事实调查确认、记分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考核管理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改正和记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

第十二条 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

- 4 -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臵,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第十四条 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 5 -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

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1.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2.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3.由省质安总站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记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分别按下式计算,总监同时在多个项目(不多于3个且项目地址应在同一设区市)任职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项目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

- 6 -

篇三: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

分如下:

(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本条第(三)项每检验批记一次;第(四)、(五)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记一次。

第五条 建设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一)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

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到场组织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三)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本条第(一)项每个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验收记一次;第(二)、

(三)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或每检验批的验收记一次;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中间验收也按每个分部工程验收记一次。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体有下列情形的,项目监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一)安全设施、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责令停止使用整改,给建造师记5分;逾期未整改的,加记5分。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或已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规使用、督促整改的,给总监记5分;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未向项目监管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措施督促落实的,给总监加记5分。

(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施工安全隐患,楼层、施工段或操作面必须局部停工方能落实整改的,责令局部停工整改,给建造师记10分;逾期未整改

的,加记10分。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或已发现但未采取局部停工措施制止违规施工、督促整改的,给总监记10分;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未向项目监管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措施督促落实的,给总监加记10分。

(三)工程实体质量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或多个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必须全面停工整改方能保证生产安全的,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给建造师、总监各记20分;逾期未整改的,各加记20分。

出现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按各项规定分别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造师记分。

第七条 工程建设过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

(一)责任人向监管人员送红包、有价证券的,给相关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向监理人员发放固定补贴或送红包、有价证券的,给建造师记20分;

(三)项目总监收受施工单位补贴或红包、有价证券的,记20分。

第八条 建造师、总监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除本条第三款情况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其记分自动归零。

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其在该工程项目的累计记分扣除100分后继续实施记分;累计记分不足100分的,按零分作为起算值重新记分。

责任人记分累计达100分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其在该工程项

目的记分累计值的50%作为其在下一个工程项目的记分起算值。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任职期间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起算值。

(一)建造师或总监在工程项目未竣工便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因故停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不按第十八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第三章 记分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

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记分、违规事实调查确认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管理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建立记分、登记、查询和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将下列信息登记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内的记分登记册上(格式详见附件3):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责任人发生变更或终止任职的时间;

(三)责任人的每次违规记分值。

第十二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确认时,应由2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共同核实违规事实,并填写《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详见附件4),作为给相关责任人记分的依据。同一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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