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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市场巡查制度

2017-05-04 05:48:30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市场日常巡查检查制度

市场日常巡查检查制度

为了全面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和商品质量的监管,建立完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市场经营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商所实行片区监管责任制度,片区监管责任人负责辖区商品交易市场内巡查检查任务的落实。

二、片区责任人应当建立网格监管责任制为主的巡查检查机制,认真开展市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三、工商所应当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巡查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超范围经营。

四、片区责任人应当对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检查。重点检查市场开办者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履行对进场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审查义务;是否与场内经营户签订消防安全、商品质量承诺等责任书;是否建立和落实经营者市场准入、档案管理、商品台账管理和检查、品牌商品登记管理、违禁品检查和清退、不合格商品退市、农产品快速检测、信息公示、消费纠纷调解、先行赔偿、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等制度。

五、片区责任人应当对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的商品和经营行为进行巡查检查。重点检查商品是否有批次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是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上市、失效、变质的商品;商品包装标识是

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和含量、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自制、分装商品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裸装食品是否在货架显著位置对其无法用标识体现的内容进行明示;商品的商标广告是否有侵权、违法使用行为和虚假、误导宣传内容;经营者是否有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

六、片区责任人应当对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台帐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检查。重点检查进货时是否索证索票并分类建档;是否有进货检验和自身抽查记录;票证是否齐全、符合要求;是否建立进货台帐。

七、片区责任人应当根据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需要,结合辖区实际、季节特点、社会热点和重点问题、市场专项整治部署等,对市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检查。

八、定期巡查,应当根据市场的信用级别实施分类监管:A类市场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B类市场每月至少巡查一次;C类市场每半月至少巡查一次;D类市场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九、不定期巡查,应当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及时对特定的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检查,并认真处理投诉、举报。

十、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场内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对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其信用级别采取不同处理措施。 十一、片区责任人应当建立巡查档案,详细记录对辖区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的检查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篇二:农贸市场监管巡查管理办法

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办法

(草拟稿)

(陈仓分局供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行为,全面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促进农贸市场“综合监管、日常监管、有效监管”落实到位,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依据《食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宝鸡市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应设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或人员,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交易的以农副产品为主的市场。

第三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派出机构(基层工商分局、工商所)依据《食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巡查的方式对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经营主体、场内各种交易行为进行巡回检查,规范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市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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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适时组织效能督查。基层工商所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内容按监管职责分为监管事项和抄告事项。

第六条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事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查处的行为。具体包括:

1、市场主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经营资格是否合法;

2、市场内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亮照经营、悬挂整齐;

3、市场主办单位是否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格,是否明确食品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履行报告制度;

4、市场内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严把进货关,是否落实了“两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了“票证通”及台账粘贴、记录制度。

5、对初级农产品是否实行了备案登记制度。

6、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是否按食品安全法要求贮存、销售食品;

7、市场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标明法定事项;

8、市场内或食品包装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广告法》及《商标法》等相关规定。

9、 市场内是否存在“三无”、过期、变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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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市场内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物品和禁止性行为;

11、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抄告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查处的发生在农贸市场内的行为和事项。具体包括:

1、 市场门前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管理;

2、 市场设施安全管理;

3、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

4、 市场内商品明码标价管理;

5、 市场公平秤的设立与管理;

6、 市场内计量器具及计量行为的管理;

7、市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8、市场内肉类及其制品、禽类及其制品的检疫防疫;

9、 市场内治安纠纷处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应以监管事项为重点,巡查人员巡查时如发现市场内存在监管事项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如发现存在抄告事项,则应及时履行抄告义务,由监管巡查人员所在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市场监管抄告函的形式告知同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食安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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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管 巡查人员监管巡查时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件,按程序执法。

第十条巡查人员巡查时对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违章行为,可当场告知当事人如何接受处理。

第十一条市场巡查人员巡查时,对发现的须立案查处的,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及时处置。

第四章 监管方式及范围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巡查应与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

各县(区)工商局应根据市场信用等级和实际管理需要综合确定市场的监管巡查频率,原则上A级市场一年不少于2次;B级市场一年不少于4次;C级市场一年不少于12次;D级市场每周一次。

市场监管巡查数据应在巡查后2个工作日录入监管网络系统。发现问题应生成行政提示书,送达市场主办单位。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以日常巡查为主,当在巡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或根据上级要求或指示,可组织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对重点、热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两年信用为D的农贸市场可实施重点监管,必要时可实施驻场管理。重、热点市场由市局认定。具体驻场管理方案由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报市局备案。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对象为市场主办者、场内经营者及市场内交易行为。监管巡查的重点是市场主办者,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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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明确市场主办者的管理责任,以巡查促管理,建立“市场管理、部门监管、经营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网格化监管体系,责任到人,各工商所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安排监管巡查人员,明确岗位和职责,监管巡查人员必须由正式工作人员担任,有条件的工商所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管巡查小组。

各工商所长为落实市场监管巡查职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安排本分所辖区内农贸市场监管巡查方案的制定、政策的宣传、工作的实施、情况的处置、汇总及上报等工作。

岗区管理干部为执行岗区农贸市场食品监管巡查的直接责任人,在所长或分管所长的指导下开展监管巡查工作。

第十七条全市实行监管巡查人员信息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公布监管巡查人员照片、姓名、工号、岗位职责、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实行痕迹管理。在巡查过程中要做好巡查记录,落实“双签字”,发现问题可根据情况向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户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或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 日常巡查或专项检查必须由两人以上正式巡查人员担任,巡查记录由所长或分管所长补签确认。

第二十条 所长应定期对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户及监管巡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农贸市场监管巡查的督查,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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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XX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制度

XX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市场巡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工商系统职能到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权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工商局《关于在综合执法中全省基层工商所实施巡查制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市场巡查制度。

第二条 市场巡查制是指以工商所为基本单位,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管辖区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包括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全方位、综合型、不间断的日常监管方式。

第三条 市场巡查应当按照巡查“四定” (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奖惩)的要求,采取分阶段、有主题、有目标、有时限、有效果的方式,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和上级工作部署,结合辖区实际,依托经济户口管理和网络信息化等手段来组织实施。工商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管辖区域和目标任务实行分片、包干到人,落实目标责任制。

定区域指根据工商所的管辖范围,可按照街道、集中交易区、地理方位等将管辖区域划分为若干巡查片区;定人员指根据工商所的实际情况将管理人员划分为若干个巡查组,

每个巡查组不得少于2名干部,并将每个巡查组落实到不同片区,负责对各片区的巡查任务;定任务指在定区域和定人员的基础上,将工商所确定的巡查任务明确到各个巡查组,分解到每一名巡查人员,由巡查组和巡查人员来具体完成;定奖惩指根据绩效考评的相关规定,对每一个巡查组和巡查人员的工作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确定奖罚标准。

第四条 市场巡查的主要手段是宣传教育、指导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等。

第五条 市场巡查要做到任务明确。任务明确是指每一次巡查都必须要有明确的目标、内容、时限及达到的效果等要求,避免用形式上的主动来掩盖内容上的盲目和被动,最大化地发挥监管效能。工商所的日常监管工作都可纳入巡查内容。工商所在市场巡查时要做到思路清楚、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工作流程科学、工作安排合理、工作效果明显。

第六条 县工商局执法监督股负责对各工商所按管辖区域分别负责辖区内市场巡查的组织、调度、协调、指挥、督察,各工商所必须服从县局的统一调度,各巡查小组必须服从工商所的统一安排,做到互联互动。对县局的指令,各工商所应立即组织巡查人员落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县局。

第七条 市场巡查原则上应当坚持属地巡查的原则,非因上级指令,各工商所不得跨越管辖区域开展市场巡查。

第二章 巡查规程

第八条 巡查组巡查的频次由各工商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但原则上每月每组应不少于2次。

第九条 上岗准备:

1、 所领导布置巡查任务;

2、 按着装规定整理仪表风纪;

3、准备必要的检查证件、工具、票据及有关登记簿、表。

第十条 上岗巡查:

1、巡查组按照规定的巡查区域和路线,根据确定的巡查任务,进行检查。

2、巡查时,要携带《巡查情况登记表》(附后)、《回访复查表》以及需要使用的各种规范文书,认真履行职责,巡查中的情况随时进行记录,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一条 表格填写:

1、每项巡查任务一经确定,由所长填写《市场巡查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登记表》中的巡查时限、巡查任务、要求及效果栏,将目标任务等进行明确,交巡查组。巡查人员按要求完成某一阶段的巡查任务后,将《巡查情况登记表》上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将归纳总结的情况填写在《市场巡查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登记表》的巡查基本情况部分,并提出意见交所长决定。

2、巡查人员将每一次巡查的具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填

写在《巡查情况登记表》上。巡查中主要开展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未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二是收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三是发现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四是帮扶企业、调解纠纷、行政指导等。巡查结束后及时、准确地录入微机。

3、 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回访复查时,填写《回访复查表》。 第十二条 巡查讲评。工商所所长根据巡查情况最迟于次日对巡查记录进行查阅并签署意见,最少一月进行一次巡查评讲,并在一项巡查任务完成后进行巡查小结。

第十三条 每次巡查结束后,各巡查组要负责将巡查中收集到的市场主体信息或查办案件等情况及时录入微机。

第十四条 健全档案管理及图表设置。各工商所要建立完善市场巡查档案等。在一项巡查任务完成,将《市场巡查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登记表》和《巡查情况登记表》以巡查组为基本单位装订成册;对市场主体进行回访复查后,将《回访复查表》装入经济户口档案,并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要在办公室内悬挂巡查人员分组表、巡查班次表、巡查路线图、管辖范围图、巡查人员的职责和纪律等。

第三章 巡查方式

第十五条 市场巡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回访复查:指对新设立的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进行的检查以及对辖区内的市场主体每年有计划

地进行的一次全面检查。

2、专项检查:指依据上级安排布置的工作或针对辖区内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3、分级、分类检查:指根据省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经营主体分级管理办法》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巡查,按照市场经营主体所从事行业的风险度高低,进行的分类别巡查。

4、日常检查:指除上述巡查方式外,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之规定所确定的巡查任务,由工商所主动实施的巡查。

第四章 巡查任务

第十六条 巡查任务的确定:一是根据县局的各项工作布置由各工商所结合辖区市场秩序的实际自行确定。目标任务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各工商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本局的有关巡查规定来确定每月巡查的次数及每天巡查组的工作量。

巡查组可以根据所负责片区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问题,向所长提出巡查任务建议,由所长确定后,开展巡查。

巡查任务确定后巡查人员在巡查中不排斥随机处置巡查任务之处的突发事件和完成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巡查的主要任务包括:

1、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

2、检查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及亮照经营情况,取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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