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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纠纷调解的一些体会第2页

2017-04-28 06:50:38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农村疑难民事纠纷调解障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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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疑难民事纠纷调解障碍及对策

作者:冯军 郭艳芬 李艳婷 李晓锦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4期

【摘要】基层农村的民事调解工作是人们调解的重点,长期以来,由于旧有传统观念的影响,再加上村民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很多民事行为缺乏必要的书面协议、没有办理合法的手续或是当事人对法律存在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调解工作的难度。针对此类案件,在调解工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不同的对策,力争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关键词】基层调解;疑难案件;

解决对策长期以来,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地方传统习俗的影响、熟人交易中书面协议的缺失、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等原因,使得一些民事纠纷调解起来难度很大。此类纠纷有时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一旦处理不好甚至还会激化矛盾。因此,加强基层农村疑难民事纠纷调解问题研究,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探索、创新人民调解的模式和方法对就地解决矛盾,减少涉访、涉诉案件、定纷止争、创建基层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旧的传统习俗对调解工作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社会文明和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程不尽相同,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在发达地区以及欠发达地区的城市中,旧有的风俗习惯已经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人们的民事行为以及纠纷的解决也都是遵循当下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但在那些欠发达地区的基础农村,尤其是贫困区域的农村。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还在延续着旧时的传统和习惯。日常民事行为和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式都还依赖于传统习惯的调整。例如在北方很多地区,经媒婆或媒汉介绍的亲事,如果在典礼之前男方反悔的,则不能请求返还彩礼;如女方反悔则应返还所有彩礼。再如农村各个姓氏家族对祖坟及其周边风水的保护也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对破坏祖坟及其风水的行为往往不能通过简单的赔偿或恢复来解决问题,有事后还需要巫婆或神汉的介入。此类民事纠纷往往很难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一些风俗习惯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甚至是相对立的。在调解此类纠纷时,我们既不能否认法律规定的效力,同时又要照顾当地的风俗习惯。

除了上述比较典型的情况之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农村人民群众在传统思想、土地权益、男女财产权利、家庭关系、交易习惯等方面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由此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法律的规定和各地方传统习惯有所不同,相关纠纷解决起来都有很大难度。有时即便是通过司法程序调解了表面上的纠纷,也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甚至还会激化矛盾。因此,短时期内还必须结合当地习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不

篇二:民事纠纷的调解方法之我见

民事纠纷的调解方法之我见

作者:罗山县法院 董王超 杨伯强 发布时间:2009-10-16 09:23:39

诉讼调解是指经过法官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方式。调解能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做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因此,人民法院对各类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是法官审理案件首选的结案方式。为了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优越性,笔者从近几年自身的审判实践出发,对诉讼调解的方法和体会作以概括和归纳,与大家共同学习。

一是超前免疫法。民间纠纷五花八门,无奇不有,看似杂乱无章,随意性大,实则有规律可循。从纠纷内容看,具有季节性、多发性的特点,比如“春争田土夏争水,秋争收益冬分配”。这就昭示我们:在平时办案过程中,可以在某类纠纷多发季节前做好预防工作,处处留心,对某类纠纷发生后的解决方法,做到胸有成竹。

如近几年由于党和国家土地政策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由于政策性、历史性、社会性、乡土性等多种复杂的因素,许多案件牵扯到多方利益,矛盾激烈、尖锐、审理难度较大。为此,我们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对此类纠纷的种类、发生原因、利益分配做到心中有数,制订积极应变对策。

二是正面教育法。审理案件首先是澄清事实,分清是非,消除对立,这也是解决纠纷的关键。纠纷当事人基于各自利益,往往情绪对立,感情冲动,不能实事求是的陈述事实,而是相互指责,归“责”于对方,一时难以弄清事实真相和纠纷原委。作为法官要向纠纷各方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服从事实,客观地、全面地陈述情况。因此,正面教育是调解工作不可或缺的基本方法,何况民间纠纷属于基层社会生活中的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更应坚持正面教育。

如我调解的蒋某诉信阳某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蒋某已将购货款汇给该公司,但该公司收到款后以种种理由不予发货。我们受理此案后,找到该公司负责人,指出纠纷是因其不供货引起的,责任在该公司,以及不履行供货义务将要负担法律后果,最后使该公司

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主动要求对方调解,案件最终被妥善处理,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

三是轻重缓急法。民事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内容杂、有难有急,有大有小。为及时处理各类矛盾,应该实行区别轻重缓急,对有关赡养、抚养、扶助及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等涉及当事人生存权的案件,一般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真正做到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尽快让当事人的权利落到实处,保持社会稳定。

四是换位引导法。不少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依仗一方人多势众,七嘴八舌,乱吼乱叫,甚至拳脚棍棒相加,对立情绪很大。人怕伤心,树怕剥皮,伤了感情,各持一词,互不相让,对案件调解十分不利。对此,可用心理换位的方法引导,教育各方当事人将心比心,各自站在对方的位置立场上、角度上设身处地想一想,这样达到既客观地评价对方的过失,又冷静地审视本方的错误,有利于较快地调解案件,解决矛盾。

五是激愤冷却法。个别年轻气盛的当事人,情绪激愤,理智失控,企图行凶、杀人、爆炸、纵火,一拼了事。对此,法官必须掌握好调解的分寸、火候,对其婉言相劝,讲明利害得失,启动其求生欲望,指明来日方长,前途光明,一拼不值得,反而负罪于身,何苦呢?从而降温冷却,恢复理智,自动放弃愚蠢的激愤行为。

六是对抗缓和法。对个别蛮不讲理的当事人晓喻法律、依法实施民事强制措施,威之以法,震之以刑,使之受到震慑,理屈心亏,让其明白并不是谁闹的凶谁就有理,闹过头了只能是物极必反,使之自动收敛鲁莽行为,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

七是案例剖析法。有些纠纷当事人,道理口头上懂,思想上不通,反复疏导教育,就是不通不服,双方呈胶着状态。对此,可剖析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析理,阐明案例的是非曲直,让其使用类比推理思维方式,进行正面回答,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就能起到调解人员直接说理、劝解所不能起的作用。

八是排难解忧法。有的纠纷当事人存在实际困难,如五保户、残疾人,困难户等,在疏导的基础上,再能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不少纠纷就会迎刃而解。

九是情感融通法。人是有感情的,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的产生,多数都有个感情由好到差的演变过程。如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时之气或鸡毛蒜皮小事引起的,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下架子,但从内心来讲,是愿和好的。如有些赡养纠纷案件,有的看起来上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兄弟间的矛盾,此时若与子女沟通,让他们回想父母抚养的艰辛,所奉献的无私爱心,告诉他们也在抚儿育女,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传统美德,也是自己的应尽义务,便能产生心灵共振,对接沟通,唤回失去的情和爱,以情代言,以心代情,情感相融,矛盾自除。

总之,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诉讼调解,有多种方式和方法,既要因人而异,灵活掌握,又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以上是笔者在自身审判实践中总结的一些调解方法,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篇三:民事纠纷的调节与诉讼的关系及其对接

民事纠纷的调节与诉讼的关系及其对接

学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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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研究方向:

2016 年 2月

民事纠纷的调节与诉讼的关系及其对接

摘要

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人员、组织、机构之间的交流增多,与此同时各种利益冲突纠纷发生率急剧上升,涉及范围不断扩大,呈现多元性、发散性特征。但我国司法体系远未成熟,司法资源有限,无法有效的调和所有的冲突,仅靠诉讼已无法解决现实矛盾。调解是具有东方特色的矛盾处理方法,但与之相对的,改革开放后,人民调解等讼外调解数量增长率远低于疏松量。社会因此丧失了调解这一优良的机制。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与当事人双方调节协议缺乏法律效益,易被推翻直接有关。调解若被推翻,增加了当事人的解纠成本,客观上使弱势群体处于不利地位。故,许多当事人便更倾向于纠纷处理最后手段——诉讼。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明确民事纠纷的调解与诉讼关系与连接方式,增强调解执行性,有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减少诉讼负担,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调解;法律效益

目录

目录 ....................................................................................................... 2

绪论 ....................................................................................................... 4

1.1研究现状 ........................................................................................ 4

1.2本文的研究内容 ............................................................................ 5

2 人民调节与诉讼的基本理论 ................................................. 5

2.1人民调节相关概念 ........................................................................ 5

2.2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的必要性 .................................................... 6

3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 ...................................................... 9

3.1设立特殊案件的人民调解前置程序 ............................................ 9

3.2完善调解诉讼对接制度 ................................................................ 9

3.3完善其它的保障机制 .................................................................. 10

结论 ............................................................................................ 12

参考文献.................................................................................... 13

谢辞 ............................................................................................ 14

绪论

人民调解有利于和平、彻底、一次性的解决纠纷,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人民调解制度自建立以来,在预防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司法对调解的排斥以及人民调解协议在履行方面的缺陷,使得在法治进程不断深入的今天,纠纷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的数量逐年下降。与此同时,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各种案件纷纷涌入法院,增加了法院的审判压力,为分流案件、缓解司法的巨大压力,协调好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依此规定,一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人民调解协议就产生类似违反合同导致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并不是按合同纠纷来处理,判决当事人承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仍是对原来的纠纷重新进行审理,对一个纠纷进行多次处理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这违背了立法初衷,使人民调解协议成为一种法律虚设。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明确和细化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健全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虽然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和司法确认机制,有效地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但是这只是在效力方面的完善,对于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的其他机制,仍有必要进行研究。

1.1研究现状

诉调对接属法学领域新生事物,高校师生专业相关研究仍较少,但近5年,相关研究数量明显上升。在2008年,南京师范大学蒋莉莉《“诉调对接”机制研究——以人民调节对接为视角》起,出现了许多相关硕博论文。部分论文立足于笔者在地方司法机构的实习见闻感受,分析了诉调对接的必要性、表现形式、现状与问题,并提出了初步建议。这些研究都过于理想化,许多研究还致力于在构建和谐社会角度下提出纠纷解决方法,如私力救济、调解制度等。国外关于诉调对接研究并不多,较著名的包括日本棚濑孝雄等《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等,简要阐述了民事纠纷解决策略,其中也都设计

调节,但并非研究侧重点。国内外,关于民事纠纷的调解与诉讼的关系及其对接研究较少,且并不深入,缺乏理论与实证支撑,或提出的解决对策过于空想化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现状。

1.2本文的研究内容

本次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民事纠纷的调解与诉讼的关系,包括概念界定、法理基础、价值、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从概念、表现、法理基础等方面阐述两者关系;第二,民事纠纷的调解与诉讼对接必要性、可行性,诉讼压力的增大、民事纠纷调解主要困难、当事人主要面临的问题、纠纷主体需求等;第三,民事纠纷的调解与诉讼现状、存在问题、解决对策,主要体现在国内近10年纠纷与诉讼量、转化情况,司法机构相关政策等;第四,实证部分,以一个或数个实证阐述民事纠纷的调解过程与对接诉讼过程,诉讼转民事调解过程,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

2 人民调节与诉讼的基本理论

2.1人民调节相关概念

2.1.1调解

调解作为一种最常见、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世界各国都得到广泛的运用。在我国,调解是当事人在第三者的协助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属于非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与公权力解决纠纷的主体、规则、依据等方面是不同的,调解的主体是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中立第三人,调解的规则很灵活方便没有一定的程序限制,调解的依据是调解人自身所具有的威望德行以及情理法等。它有多种形式,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和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

2.1.2民间调解

民间调解是指由民间组织或个人主持的,以民间通行的各种社会规范为依据,通过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解,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并自动消除纷争的活动。这里的民间组织既包括城市社区也包括农村社区,既包括某个单位也包括某种行业组织,范围非常广泛。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方式,任何社会形态、任何政治体制下的国家,都存在民间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民间调解在我国历史悠久,传统的民间调解有宗族调解、乡里调解和邻里亲友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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