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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对反腐有什么影响?

2017-03-06 05:48:27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浅谈不动产登记制度出台的影响

浅谈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影响

2014年8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到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议论,引起了一波一波舆论热潮。《条例》是与《物权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精神一脉相承的,也是落实《物权法》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社会发展,完善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

首先,不动产登记是一个确权的过程。《条例》中明确指出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涉及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宅基地等十项不动产权利。将这些所有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到不动产登记薄的程序就是国家对权利人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进行确认的过程,使权利人的合法财产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非法侵占。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不动产往往占到了私人财富的大部分,然而由于缺少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和严格的登记程序,导致各地自行其是,重登漏登错等等现象时有发生,属于民众个人的合法权力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甚至经常遭遇住房强拆、土地违占、农田强征等侵害,出台已多年的《物权法》一直处于有名无实的状态。通过不动产登记可以有效明晰产权,解决归属问题,有望化解这种混乱的状态。

其次,不动产登记是对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大补充。《条例》

规定,将每一个不动产作为一个单元,分配给唯一的编码,登记入不动产登记薄中。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可以通过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这可为公民征信、抵押贷款、资产评估、社会资产分配评估等提供了快速、有效的渠道,极大降低社会运行成本。而在民用领域,随着社会发展,不动产交易规模逐年上升,随之增长的是各种不动产交易欺诈犯罪。《条例》的实施可有效规避假冒产权证书,规范不动产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安全。而在纪检反腐领域,纪委监察部门可以通过系统快速掌握官员乃至其亲属名下的不动产,有效遏制官员腐败问题,对官员起到震慑作用。

再次,《条例》的实施是提高政府服务效率,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的有效举措。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原来不动产分散在国土、住房、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分别登记集中到国土资源部,改变“九龙治水水不治”的现状,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最后,《条例》的实施可为政府出台政策提供数据支撑。一直以来,房价越调越高,屡屡成为“空调”,房地产数据严重失真恐怕也是重要因素之一。摸清了房产市场情况,精细化宏观调控成为了可能。另外,详实的不动产资料也为未来房产税、遗产税等政策出台提供数据支撑,可以有效评估对社会的影响,实现“土地财政”向“财产财政”的转变,更能平衡社会发展。

篇二:不动产登记如何承载反腐期待

不动产登记如何承载反腐期待(人民时评)

单士兵

《 人民日报 》( 2014年12月23日05 版)

不动产登记最主要的制度目的,是保护合法产权、防范交易风险,但其衍生价值与派生功能,也可以与反腐败形成良好的对接

12月22日,酝酿多时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公布。6章35条,从适用对象、执行部门,到登记程序、信息共享和法律责任,都有详细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这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意味着以登记的事实来确定物权变动有了具体的操作性方案。作为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其最主要的制度目的与制度价值,是保护合法产权、防范交易风险,以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

不过,在当前的语境下,人们对这一制度还有一个“溢出期待”——希望它成为一个制度利器,再次开出反腐败的工作面来。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期待,即便未出现在条例中,“以人查房”也迅速成为热词。

应该说,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建立的目的、意义,并不直接指向反腐败。但也要承认,这项制度包含的衍生价值与派生功能,完全可以与反腐败形成良好的对接。比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适用人员可以纳入反腐败目标,建立的相关数据系统可以为反腐败提供发现功能,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可以提高反腐败的效率。当前,反腐败面临着复杂的利益博弈,形势依然严峻,仍然面对一定的阻力和挑战。要让贪腐者无处容身,反腐败在制度配套与基础数据方面,就必须不断

完善。在这种背景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出台,自然会凝聚起人们对反腐败的期待目光。

事实上,当登记成为权利保护的重要手段,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会形成一种倒逼效应,让官员财产情况纳入到这个平台之下。毕竟,如果不动产的拥有者没有对相关产权进行登记,就会使得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转让存在隐患。而且,不动产登记本身也会通过发挥制度的强制约束作用,来助推官员财产登记的进一步实现。这样一个“确权”平台,无疑是深入推进反腐败的重要前提。在信息共享方面,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此外,国土、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也会因此不断加强彼此之间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这样的信息共享机制,自然容易为反腐败提供及时监督的功能,而且会极大降低反腐败的成本,提高反腐败的效率。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反腐败来说,既可以发挥配套辅助制度的作用,成为构筑制度反腐笼子的重要支撑;也可以作为反腐的辅助工具,发挥新的反腐利器作用。

当然,让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反腐败形成良好对接,还有很多需要弥合的断裂地带。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保密义务,不可能让人想查就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法定程序赋予公权力机关查阅权,更好满足反腐需要?如何把不动产登记衍生出的种种反腐功能,纳入制度反腐败的框架下来保证其正当性?这一切,显然还需要更多探索。

任何一项制度的功能都不是单一的。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来说,发挥其反腐败作用,符合制度正义的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这个角度看,民意要客

观看待这一制度反腐功能,社会治理者也要拿出勇气和决心,让它积极承载起这样的民意期待。

篇三:2015年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分析称不动产登记应不宜过分强调反腐功能

2015年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分析称不动产登记应不宜过分强调反腐功能 时事政治:如何让不动产统一登记“回归本职”

“不动产登记条例目前仍在研讨和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成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没有明确的出台时间表。

可以预见,2013年3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中提出的2014年6月底之前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这一目标,将无法实现。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被视为本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中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之一,从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确定建立这一制度时起,每一步进展都备受关注。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已经实施了近7年的物权法中规定的,其目的主要为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财产支配秩序。不动产登记不应成为行政机关为实现收缴税收等目的的一种手段,也不应因为公众过度关注反腐效果而影响立法设计思路。

6月21日,为理清不动产登记立法过程中的一些不同观点,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组织召开了立法研讨会,再次强调了这些观点。

2013年上半年,中央明确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后,孙宪忠和课题组受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委托,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专家建议稿)》,当年10月提交给了国土资源部。

5月初,根据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的牌子,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当天参加研讨会的一些律师提到,行政机关经常将不动产登记和其他行政管理目标绑定在一起,例如要求必须提交房地产税完税证明等文件,证明达到完税条件后才能顺利办理登记。这就提高了不动产登记的难度,已经偏离了不动产登记的制度本意。

在孙宪忠看来,我国将不动产登记交由行政机关执行有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后曾经有几十年没有不动产市场,也没有不动产的市场化法律机制,不动产的占有和使用都来自行政划拨、

审批或者具有行政意义的分配。那时,物权法意义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基本上被彻底破坏,残存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基本上都是为了适应这些行政工作的需要,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尚未到位,不动产登记制度还留有相当多的行政管理色彩。

这位长期致力于物权制度建设的学者强调,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但长期以来,中国的不动产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的功能更被强化。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分散在多个部门。这种多头登记一方面增加交易成本,一方面也造成信息分散不宜查询、重复登记、数据不统一等问题,有违物权登记初衷,不利于物权保护。

孙宪忠介绍,不动产登记机关从事的工作是对不动产登记是否可以作为法律事实的确认,是具有一定司法效力的行为,正因如此,有很多国家把不动产登记纳入法院工作范围中。

孙宪忠及参加研讨会的一些专家认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局不应设在国土资源部内部,局限于地籍管理司,应设立独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局(署)。如此,才能改变不动产登记向行政管理倾斜的状况,更好地回归其本意。

公众对反腐的关注也成为影响不动产登记立法的舆论力量。

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西客站学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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