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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10月实施对旅游的影响

2017-03-05 05:51:14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新旅游法对导游的影响

新旅游法对导游的影响

核心内容: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将正式实施,除了对旅行社安排付费旅游项目的规定外,导游的相关规范也是其中的焦点问题。与旅行社签订劳务合同后导游会有基本的底薪、保险等保障等问题,?喜忧参半?让不少导游开始新的思考,到底影响有多大,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分析可以帮助到您。回扣没了,收入?缩水?

《旅游法》对旅行社?一价全包?的相关规定,不仅对旅行社的经营会有影响,同时意味着导游服务费也将?大打折扣 ?,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同时,《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让导游的收入大幅度缩水。

同时,《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游的基本工资薪酬也有了很好的保障。

可杜绝?买团?、?卖团?现象

?对于由旅行社聘任的专职导游,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此维护专职导游作为企业正式员工所拥有的合法利益;而对于目前作为由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各类社会导游和兼职导游,则要求‘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即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这一条款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类临时导游在提供服务时所能获得的固定收入来源。?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与国际学院办公室主任说,从而用制度方式为社会兼职导游确立了稳定的收入渠道。此外,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这条规定也从源头上杜绝了

导游和旅行社之间因?买团?和?卖团?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利益纠纷。

导游薪酬标准亟待调整

之前,大部分导游没有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无法得到基本工资或?底薪?、社会保险,这使导游没有起码的物质保障,收入主要来自于游客购物和自费项目回扣。同时,?零负团费?等现象普遍存在,导游在接到旅游团时不但不赚钱,还要倒贴部分给旅行社以保证旅行社的经营利润,这些都要靠游客消费赚回来,从而导致一些不正当竞争。?《旅游法》对导游的相关规定都会一定程度上杜绝这类问题的发生,从而更好地规范导游行业。?

业内人士表示,导游的收入需要更完善的薪酬标准,比如导游可按产品服务难度和等级得到相应的带团补助从而保证其积极性

?

旅游法的实施对旅行社有哪些影响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新法对国庆假期旅游市场影响的猜测与担心甚嚣尘上,许多线路价格日益看涨。新法或将改变旅行团的盈利模式和游客的消费结构,从长远来讲,有利于改变人们对旅游行为的理解和认知,使旅游市场更加规范。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解读旅游法的实施对旅行社的影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旅游法》即将实施,各大旅行社都在琢磨?涨价?,怕涨多了客流量下降,但是涨幅过小,又会亏本。如今,已经有旅行社的一些大众化经典路线团涨价,尤其东南亚游较为明显。 ?新法?的实施只是对包含众多自费项目和购物点的线路影响较大,部分产品将不会出现明显的价格变动。对于保护游客权益和利益,规范旅游行业,促进旅游经济健康发展等而言,《旅游法》的出台,无疑都是福音,是大好事。

新法实施后,所有的行程内容、服务标准,游客在出团前有充分的知情权,并以合同的方式清晰约定。这样一来,游客就

能够享受更为安全满意的服务。

以后在出团之前,导游就会提前知道自己要得到多少的服务费报酬,并不是像以前那样只注明?含导游服务费?,而是需要把具体多少金额标明出来到底是100元一天还是300元一天。没有按照合同去履行的话,导游可以去状告旅行社,这也是为了警告旅行社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出境游而言,除了支付给国内领队的导游服务费以外,游客在旅程结束后,还需要向境外导游、司机支付小费,尊重境外旅游的国际惯例,该做法并未被?新法?所禁止。

新旅游法的亮点有哪些?

核心内容:新的旅游法出现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哪些方便,作为消费者,首先想到的就是带来什么好的影响,这部新的法律带来的亮点有哪些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在这部法律中,三大亮点的出现,让消费者看到希望所在,因为这三大亮点不仅直指旅行社的痛楚,更是从根本上开出药方,下足了整治旅游市场乱象的勇气。这三大亮点分别是:不得安排购物、取消自费项目、不得索要小费。尽管看似很微小,但却能够真正遏制旅游市场的不正之风。

首先,?不得安排购物?直接铲断旅行社与地方商家之间的利益链。

在旅行中,最不愿意出现的一幕无疑就是导游安排的购物,甚至是强制购物,因为在这个项目,导游可以依据游客的购买金额获得不菲的提成。这就促使导游刻意安排各种购物项目,这不仅让游客反感,更直接损害游客的利益,因为并非所有的人都需要购物。尤其是一旦出现强制购物之后,游客的利益更是大打折扣。对此,《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行程表里仅有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此外,旅行社在行程中都会留出半天或者一天自由活动时间,若是游客有购物需求,可自愿前往。

其次,?取消自费项目?将旅行价格更加直观透明化,让游客们放心消费。

由于在以往的旅游市场中,在合同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自费项目,这些项目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陷阱。对于一个旅行团的人来说,参加与不参加都是一个问题。参加的话就会付出更多的金钱,不参加的话,导游的脸色就会不好看。而《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往游客报名低价团,旅行社为了降低团费,连一些必去的景点都改成自费项目。十一之后,这些?必去?的景点全部含在团费中,游客不用再掏一分钱。这样的规定,将团费更加直观而透明化,可以让游客放心消费,不再顾及导游的脸色。

最后,?不得索要小费?更是将旅游市场的黑手切断。因为小费本不应该向游客索取,导游的费用原本就应该旅行社支付,再次索取小费属于额外收益,也是不合理的。所以,《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禁止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在新版旅游合同中,团费里将包含境外小费、导游、领队服务费、境外交通服务费,并标注了每日价格,以及共交付几天的小费。取消小费,当然并不是意味着小费瞬间就自动消失,这必须依靠消费者在旅行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因为小费的索取有着更多的隐蔽性,如果缺乏游客的监督,将会成为没有约束力的条款。

当然,这仅仅是首部《旅游法》带来的三大亮点而已,从立法的目的上看,这是一部规范旅游市场的规范性法律,对于旅游市场的各种乱象必须有所涉及,而最终的落脚点无疑是作为旅游者的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希望获得的无非就是在旅游过程中的质量和品质,而通往高质量和高品质的路上必须有《旅游法》的护航,唯有如此,才能杜绝各种违规现象,整治旅游市场的不规范状况,在规范旅游行业的过程中为我国旅游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

新旅游法十大焦点介绍

核心内容:为了加强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最大的亮点也是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新旅游法的十大焦点。焦点一:景区门票随意涨价

条例: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公益性景区逐步免费开放、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合并景区单项票、涨价应举行听证会(出席人员须含旅游者)。

焦点二:?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条例: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焦点三:旅游开发对资源环境造成破坏

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统一编制;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焦点四:旅游旺季部分景区人满为患

条例: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应公示并减少收费、景区接待旅游者不超过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可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

焦点五:导游无薪酬收回扣

条例: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被吊销导游证三年不得重新申请;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焦点六:旅游者?投诉无门?

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篇二:论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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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

作者:李丹丹

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2013年第12期

中国新旅游法出台对中国旅游业产生巨大的影响,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分析了新旅游法的影响,特别是对旅行社,导游人员的巨大影响。指出了旅行社转变发展战略的必然性,同时也明确了解决导游人员生存状态的迫切性,力求在新旅游法的引导下中国旅游业实现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中国首部《旅游法》出台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可谓是众望所归,当然也是所有旅游从业人员的翘首期盼,更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自2013年10月1日新旅游法实施以来,很多旅游业内人士都持观望态度,可谓几多欢喜几多愁。本文主要就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做一个简要研究。

一、旅游监管部门有法可依,规范旅游行业秩序

中国旅游业起步比较晚,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发的迅速发展,我国旅游市场也取得极大发展,虽然早在1982年我国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起草旅游法,在1988年也曾把旅游法列入中国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规划。但是当时我国旅游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尚不能达成共识,于是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旅游市场尚不规范,市场恶性竞争、旅游资源屡遭破坏、旅游景区和活动管理混乱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零负团费”、黑导回扣、强迫购物、景区门票大幅涨价、景区超载、旅游公共服务不足等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社会热点问题,旅游市场可谓乱象丛生。我国一直亟需一部涉及旅游规划、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责任、旅游监管等综合内容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旅游法。2013年中国首部旅游法的出台可谓是“应运而生,恰逢其时。”

旅游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其中包括对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内涉及消费者吃、住、行、游、购等所有场所与服务的监管,通过监管保证设施的安全性、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合理的价格水平。旅游法的出台使得旅游监管部门更加有效的加强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更加重视消费者的投诉,更加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旅游者挺直腰板理性维权

旅游者在旅游业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也可以说是旅游业的生命线,更是推动旅游业迅速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旅游法的出台就是从旅游者的利益和需求出发,在旅游者享受旅游服务的过程中保证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旅游法的出台可谓是让旅游者挺着腰板真正行使旅游者的权利。

篇三:新《旅游法》实施对旅行社经营的影响分析

摘 要:2013年4月我国第一部《旅游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二次会议上通过,这标志中国的旅游企业和旅游者都将受到巨大的影响,尤其是旅游业的支柱之一旅行社行业,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分析具体对旅行社的将会产生怎样的变化。

关键词:

《旅游法》由2013年4月25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旅游法的出台为建立健全旅游市场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旅游法按照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对政府公共服务和监管、行业组织自律、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及旅游者守法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强调了民事规范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各方权益方面的主体性作用;坚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原则,建立健全经营主体间的一系列规则;坚持统一市场原则,强调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部门、行业和地区分割问题。

《旅游法》的出台实施将为进一步加强旅游监督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供坚实的法律保证。在出台的《旅游法》中,主要涉及旅行社经营规范方面有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九章“法律责任”等三章,条款多达45条,约占《旅游法》总数的40%。条款规定了旅行社企业要如何依法经营。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旅游法的出台对旅行社经营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游客购物环节做出了严格的限定

在旅游法中第三十五条中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这一规定是这次出台旅游法后,大家最为关注的一条,它直接关系着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并影响着旅行社的经营模式。这一法条的规定直指业内“零负团费”这一现象。“零负团费”归根结底是市场秩序问题。旅行社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市场集中度较低,那么少数旅行社采取低价策略,就会有大批的跟从者,而一个经营者不赚钱而提供服务是不可能的,所以零负团费最终还是会造成对旅游者利益的损害,使旅游质量大大下降。这次旅游法的出台很大程度上规范了行业竞争,使得旅游产品价格回归理性,切实提高旅游者的旅游感受。

二、对导游管理做出规定

在本法中的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一条中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作了相关规定,《旅游法》对旅行社“一价全包”的相关规定,不仅对旅行社的经营会有影响,同时意味着导游服务费也将“大打折扣 ”,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同时,《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让导游的收入大幅度缩水,同时也保证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旅游法中,不仅对导游行为作出了规范,同时也对导游的切身利益提供了保障。《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旅行社在聘用专职导游时“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并在合同中标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这些规定,很大程度上杜绝了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同时对消费者和导游人员利益都提供了保障,对重新树立导游人员形象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对导游人员的薪酬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三、旅游安全问题有明确规定

在本法中单独将旅游安全作为一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对旅游安全问题给予高度重视。通读此条款,使我们看到了政府的旅游安全职责;并且建立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同时对旅游应急管理突发事件的除了做出了规定。

四、不可抗力责任的分担

在《旅游法》中,不仅对旅行社经营行为作出规范,同时也对旅游者应承担义务和责任做出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比如,若旅游当地出现动乱,需要紧急撤离到其他地方,这部分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摊;若飞机取消,导致游客滞留当地,多出来的食宿费用由游客承担,返程机票若需重新单独购买,则由旅行社和游客均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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