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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被毁容少女周岩近况

2017-03-05 05:55:05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合肥少女毁容案代理词

代 理 词

(2012)亚律刑字第019号

核心提示:被告人陶某用事先准备的zippo打火机油泼在被害人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同时对被害人说:“你去死吧。”当被害人身上燃起了大火时,陶某站在一旁无动于衷,直至被害人的小姨李云听见被害人的哭喊声,从厨房穿过两道房门跑到案发的卧室时,其也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倘若不是被害人的小姨李云及时采取了抢救措施,当时必将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当被害人的小姨李云要求拨打120时,陶甚至还说:“你自己不会打啊!”被告人陶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态昭然若揭,这种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

代理人详细查看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认为就本案的事实情况而言,被告人陶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一、关于本案的审理程序

(一)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

···代理人对本案的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包括在今天的法庭上一再纠缠被害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表示不解和抗议!

本案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代理人认为是故意杀人罪,而这两个罪名的成立与否与其二人之间的关系没有任何联系。同时代理人认为二人之间的关系与量刑也没有联系。即使如辩护人所说,本案因感情纠纷引起的犯罪,没有任何法律、司法解释哪怕是会议纪要规定,感情纠纷引起的有预谋犯罪可以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二)本案应当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普通刑事案件···”本案的被告人陶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陶某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本案的审判机关应当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本案的审查起诉机关应当为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合)公(刑)鉴(残)字【2012】0017号《法医学人体伤残等级鉴定书》,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周岩的伤残等级被综合评定为五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工伤六级以上即可视为严重残疾,陶某的“特别残忍手段”自不待言,因此退一步而言,即使被告人陶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也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相应的审判机关也应当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本案的审查起诉机关也应当为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本案因媒体的报道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综上,无论是被告人所可能面临的刑罚还是本案的社会影响,代理人都认为包河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的审判机关应当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代理人也以上述同样的理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管辖权的异议,但不是为何公诉机关未予采纳。

二、本案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存在问题,导致本案若干重要事实未能查清

···以本案被媒体曝光的时间为分界点,媒体曝光之前陶某交代的案情反映其主观心态为过失,媒体曝光之后其交代的案情反映其主观心态又为故意伤害;雪碧瓶中液体明明在2011年9月25日的检验报告中得出有助燃剂成分的检验意见1[1],而侦查机关却在2011年11月15日第一次移动审查起诉的情况说明中称尚未检出结果1[2],侦查机关对此的解释为:刑科所内部改造,2012年2月才拿到鉴定结论1[3],难道刑科所内部改造需要长达三个月并且在此三个月内刑科所停止办公,这样解释太过牵强,侦查机关能拿到刑科所于2011年9月22日做出的第一次轻伤鉴定结论书,却拿不到三天之后就已经得出的检验报告,这显然不大可能。侦查机关说两次以轻伤的结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因为受侦查时限所限制,经查我们发现侦查和两次退查的时间都未用完。另外,合肥市公安局提讯证显示,1[4]侦查机关于2011年9月23日提审了陶某,但代理人详细查看本案的卷宗材料,未发现有本次讯问的笔录,不知本次侦查涉及到什么案件情况而没有记载笔录。由于侦查方向的偏差,不仅导致本案两次以轻伤害为由移送起诉,更导致本案有若干重要涉案事实没有查明,而这些事实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一)涉案打火机油的数量

被告人陶某在被讯问时称其将家中的两瓶打火机油倒入雪碧瓶中,共计大约100毫升,ZIPPO打火机和打火机油都是其母亲为他买的1[5],关于此点被告人父亲被询问时却说是其妻子为他买的,而并非是为被告人购买的。

打火机油的数量能够直接反应被告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如果是100毫升是否可以足以导致被害人周岩被大面积深度烧伤;其所谓的两小瓶打火机油被倒完后的空瓶在何处?公安机关没有查明和调取。代理人经过反复测试,认为100毫升的量不会导致如此严重的烧伤结果。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查明陶某犯罪时所用打火机油的数量,而打火机油的数量于本案意义重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被告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

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多少毫升的打火机油才足以造成周岩的大面积深度烧伤,应当通过侦查实验予以查明。本案经过两次退查以及第二次审查起诉期间,我们提供了代理词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针对我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补查,但补查的结果是:通过对陶某及其当然有利害关系的父母的调查,证明燃烧的打火机油只有100毫升或不足100毫升?这所谓100毫升的打火机可以同时倾倒在被害人头部、面部、身上、床上、桌子上、和凉粉碗中吗?!

而周岩大腿深2度和小腿浅2度的大面积灼伤,牛仔裤没有任何燃烧的痕迹,显然系滚烫的机油留到腿上所致,更说明油量不止100毫升。

本案的公诉机关向被告人的父母调查了解涉案打火机油的数量,根据被告人父亲的陈述,涉案的两瓶打火机油一瓶剩五分之一,一瓶剩三分之一。1[6]涉案打火机油瓶不是透明的,被告人父亲如何能精确的判断?而且如其陈述真实,那么涉案打火机油只有不到70毫升,这和陶某的供述相差甚远,而且再扣除作案后雪碧瓶中残存的液体(现场勘查称有残存,但居然没有度量残存的数量),那么燃烧的数量几乎微不足道,难道周岩自身具有如烷烃一样的可燃性吗?鉴于被告人父亲和陶某之间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备可采性。

(二)涉案雪碧瓶中残余打火机油的数量没有查清

侦查机关的勘验笔录记载雪碧瓶中有残余液体,但未记载残余液体的数量。如果如陶某所言,瓶中只有约100毫升的打火机油,那么减去残余部分,实际燃烧的打火机油更不可能导致被害人的深度大面积烧伤。涉案雪碧瓶中残余打火机油的数量也属于应当查明且完全可以查明的事实。

(三)陶某的主观罪过

如上所述,以本案被媒体曝光的时间为分界点,媒体曝光之前陶某交代的案情反映其主观心态为过失,媒体曝光之后其交代的案情反映其主观心态又为故意伤害。被告人陶某的主观罪过是过失、故意伤害、还是更符合其行为外部表现的故意杀人,依法应当查明。

(四)被害人周岩伤残等级

虽然(合)公(刑)鉴(残)字【2012】0017号《法医学人体伤残等级鉴定书》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下称《工标》)确认被害人周岩的面部的伤残等级为5级。代理人认为此鉴定结论不准确,周岩的伤残等级应当不止五级。

根据周岩母亲在北京委托的,在法医鉴定界享有盛誉的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中衡司法鉴定所【2012】临床鉴字第06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周岩目前遗留的后遗症为:1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未达60%),容貌毁损,部分功能障碍;2颈部疤痕增生挛缩,致各方向活动严重受限,活动度丧失50%以上(未达75%);3左耳廓缺失50%以上;4双手疤痕挛缩,致双手功能丧失达30以上;5驱赶及四肢疤痕占全身体表总面积的12%以上(未达20%),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下称《道标》)上述五个部位的损害分别达到5级、5级、9级、8级和9级伤残。《道标》的标准一向严于《工标》,而本案侦查机关依照更加宽泛的《工标》却只鉴定出受害人一个部位为5级、一个部位为8级的结果,此结果与北京的鉴定结果相差甚远。依据《工标》4.5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如果被害人周岩多部位构成5级伤残,那么应当晋升一个等级,因此代理人认为依据《工标》被害人的伤残等级应该不止五级。

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篇二:“合肥少女毁容案”民事赔偿案一审宣判 受害人周岩获赔172万余元

好问律师APP “合肥少女毁容案”民事赔偿案一审宣判 受害人周岩获赔172万余元

5月15日上午,时隔3年多时间,备受关注的“合肥少女毁容案”民事赔偿案一审判决,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宣判,受害人周岩获赔1726273.7元,其中精神抚慰金8万元。被告未到庭。

对于是否上诉,原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不确定。

2011年9月17日,因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周岩惨遭同学陶某坤毒手。当晚18时许,陶某坤携带打火机及装有打火机油的雪碧瓶,来到周岩家中,在周岩的卧室内双方发生争执。随后,陶某坤打开雪碧瓶,将打火机油泼洒在周岩的面颈部等处,并用打火机点燃。

周岩家人听到她的叫喊声,进入卧室扑灭其身上的火,并拨打120将她送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

后经法医鉴定:周岩面颈部及左耳烧伤,所致损伤后果构成重伤,颈部及左手功能障碍构成重伤。而周岩的伤残等级,也被综合评定为五级。

2012年5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陶某坤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一个月。

2015年2月4日,该案民事赔偿案在蜀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鉴于治疗等费用的增加,周岩及家人当场将精神抚慰金提高至150万元,总索赔金额达到467万余元。

当天庭审中,针对周岩提出的诉请,陶家律师大多予以反驳,但双方最终同意调解。后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调解失败。

篇三:五年前的“少女毁容案”为何又被关注?

五年前的少女毁容案为何又被关注?

近日,随着安徽合肥市中院对一起民事赔偿的终审宣判,5年前的少女毁容案再次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据《新京报》报道,3月22日下午,该案民事赔偿终审宣判,陶家赔偿周岩180余万元。

少女毁容案刑事判决早在2012年5月10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某12年1个月有期徒刑。民事赔偿去年5月15日一审宣判,周岩获得172万元的民事赔偿。针对赔偿金额,陶某某方面认为金额过高提出上诉,而周岩及家人认为赔偿金过低也提出上诉。

据报道,去年11月26日,该案民事部分二审在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伤残赔偿金、是否过度治疗成为双方争辩的焦点。当时,周岩情绪激动,当庭痛哭。22日该案民事赔偿在合肥市中院终审宣判,陶家赔偿周岩180余万元,由陶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周岩179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万元),不足部分由陶某某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周岩的其他诉讼请求。然而对这样的结果我们怎么也不能用圆满结束讨论画上句号,因为围观者对受害者的同情,对施害者的愤怒依旧如初,甚至有网友说:180万算什么,它还不及一个富二代一夜KTV的开支硬生生把毫无关系的两件事扯在了一起。

近5年间,随着舆论关注度减弱,捐款减少,毁容少女面临的现实生活困境,令媒体将关注焦点落在5年未获赔偿。多数网民同情周岩遭遇,追问案件为何还没有结果,质疑法院不作为;还有部分网民针对周岩质问陶汝坤已成年为何还关押在少管所而质疑官官相护。

然而,少女周岩遭毁容事件再次成为热门话题之一,对受害者的同情,像对施暴者的愤慨一样,笔墨不足写万一,惟一可庆幸的是她还活着,惟一可谅解的是他还未成年。随着媒体和网络披露出更多细节,关注者当中再次产生了分歧,此时的冷静与客观并讨人喜欢,我们注意到5年前的今天,起初的情绪并没有太大的改观。而这种情绪化再次发作,除了围观者个人的情感因素,另一个原因就是来自媒体用5年后仍未拿到赔款来吸引眼球,制造话题。

记得,当初周岩的家人在上网求助时重点指出犯罪嫌疑人陶汝坤的父母均为官员,其亲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更明指陶家正在各部门周旋疏通关节,官二代是让此案大亮的关键词之一,和基于太多社会常识而建立的成见相比,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说辞难以取信于人,这纯属正常,甚至是常在法外的特权阶层该遭的报应。

笔者不得不说,官二代和富二代的说法很标签化,被其所煽动起来的,往往是简单、冲动的情绪和非黑即白的审判式逻辑,于是,真相可能被误察,因煽动而起的情绪一旦受挫,很容易转成消极犬儒,因为在少女毁容案进入司法程序后还有人把周岩与陶汝坤的合影放到网上,力图寻找陶汝坤施害行为的客观合理性毫无顾忌的对周岩再次伤害。从而在妨碍着真正的公民社会的结成的同时,也在加固着官与富的既得权力。

因为5年未获赔偿足可以吊足围观者的胃口,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根本不愿意细究民事赔偿部分进入程序起始时间,选择性失忆,2014年7月,周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5月,法院判决陶家赔偿172万元,双方对赔偿数额都不满意,陶家提起上诉。只记得烧伤近5年,周岩尚未拿到赔偿款。

受害者周岩及其家属有权说出自己的担忧,但围观者却需要克制,避免扩大化的想象和没有证据的指控。我们自己应该首先成为公正的坚守者,无论陶汝坤和周岩的家庭背景如何,都就事论事,步步监督。

说实话,看到周岩现在的模样人们很难与当初美少女搭上关系,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周岩是个坚强的女孩,面对记者她说:起初我和生命作斗争,也许昏迷期间我的潜意识里也是想要努力活下去。后来我和疤痕作斗争,努力想要它们不要长出那么多。现在我和自己作斗争,抛开一切关注度,问自己究竟还能做什么,包括想要怎样的人生、想要做一个怎样的人。

现在,周汝坤早已出狱,周岩也在北京接受治疗,或许我们真的到该冷静的时候了,给与周岩更多的同情理所应当,但是不能再拿不靠谱的传言伤害这位坚强的姑娘,也不能以那些莫须有污点就首鼠两端,同时也不应有施害者是官二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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