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比中储粮大火还要可怕的是什么
比中储粮大火还要可怕的是什么?
郑风田:比中储粮大火还要可怕的是什么?
来源: 郑风田博客 | 作者:郑风田 | 点击:3916 | 时间:2013年6月06日 20:00
比中储粮黑龙江大火更可怕的问题是近年来中储粮要从“大粮仓”迈向“大粮商”的逐利冲动,黑龙江大火昭示,中储粮应该放弃逐利行为,回归国家宏观调控本位。
黑龙江省林甸县中储粮粮库的一场大火,过火仓位储存粮食5.14万吨,1000吨粮食转眼间化为灰烬,损失惨重。然而,这只是看得见的损失,其实近年来中储粮暗中发生的种种操作,如果不加以遏制与校正,长远来看将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效率损失。一场大火烧出了中储粮存在的问题,也昭示着我国应该对现行的粮食储备制度进行深刻反思,对国家储备最优储备规模、国储、地储、民储各自应该承担的最佳比例,如何遏制大粮仓变大粮商的逐利冲动等重大问题进行更明确的界定,防止其逐利形为给国家带来更大的损失。
粮食生产受天气的影响很大,粮价也一直在“蛛网理论”忽高忽低的怪圈中难以自拔,波动太大,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与消费者的城镇居民都造成巨大影响。为了平抑粮价,国家通过建立粮食储备库,在丰产时把粮食收购贮藏起来,在减产时再拿出来销售就可以平抑物价,这种思想就成了“贮备粮”的最直接来源。中储粮成立的目的是“国家大粮仓”,是“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到“托市收购,竞价销售”的产物。中储粮的主要职能是要完成国家的粮食宏观调控任务,要“维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然后,近年来中储粮发生太多的丑闻,诸如中储粮许昌直属库原库主任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上千万元”, 中储粮河南周口直属库原主任侵吞巨额公款潜逃国外等等。今年5月初,国家审计署公布了对中储粮的审计报告,报告指出中储粮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政策、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这次黑龙江的大火也是其直属库逐利造成的。据央视的报道,事发粮库核定仓容量为7.6万吨,该库实际储存粮食14.7万吨。收购的储备粮食多得没地方放,露天存放,而同时地方粮仓却“吃不饱”。其背后是一个利字,因为多贮备可以多拿国家补贴。超过核定仓容量7.1万吨的粮食存放一年就可获得610万元的保管费。
比这些小利更严重的是中储粮近年来屡屡不满“大粮仓”角色,坚决要做“大粮商”的强烈冲动。中储粮在垄断了国家的粮源之后,近年来胃口很大,不但在执行粮食调控屡时屡被质疑逐利倾向,比如低价吸高价出。中储粮私下搞了兼业的经营业务,从原定的裁判员业务“执行国家粮食政策调控职能”快速向“经营贸易”转变,2008年试水,而且越做越大,获利颇丰。这些逐利行为不但从事粮油加工、物流等商业贸易业务,还搞粮食加工企业委托业务,为其他粮食加工企业代收代储粮食。中储粮总经理包克辛更是在2009年提出加快延伸产业链,转变为大粮商。中储粮要突破“国家粮仓”本位职能,全面进入粮食经营、销售、加工市场。
中储粮这种既当裁判员又想当运动员的兼职逐利行为,引起其他粮食加工企业的极度恐慌。因为它借助国家的资金收粮,坐拥国家大粮仓,如果再搞粮食加工贸易业务, 其他从事粮食加工的企业日子就没法过了。
中储粮要回归本位,做好本份工作:执行国家的政策调研职能,定位为非赢利粮食政策调控
部门,于国于民都是大好事。
其实从提升我国的粮食加工行业水平来看中储粮也必须回归其本位,否则的话,就会象我国的足球一样,当裁判员也参与到运动员中去踢球时候,整个足球行业就会演生出各种乱象来。如果中储粮不固守“裁判员”角色,非要运动员与裁判员二者兼得,可以想象我国的粮食市场将会出现何种乱象。中储粮必须定位于“非赢利”,为我国的粮食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让其他的粮食加工企业去经营。国家根本不缺中储粮经营业务赚的那点钱。只有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中国的粮食加工水平才能真正整体提升。
篇二:中储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前,《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林甸直属库“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2013年7月31日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林甸直属库“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5月31日13时15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林甸直属库(以下简称中储粮林甸直属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80个粮囤、揽堆过火和恶劣社会影响,直接经济损失307.9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并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和黑龙江省省委书记王宪魁、省长陆昊也分别做出指示批示,对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下发了通知,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了跟踪督办。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黑政发〔2012〕63号),在黑龙江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的指导下,黑龙江省大庆市政府成立了由安监、公安、消防、工会、监察部门及林甸县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市检察院参加,展开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多方取证和专家评估、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核清了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已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监察部全面审核并批准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中储粮林甸直属库坐落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中心村,始建于1961年,原为林甸县粮食局所属粮库,2011年8月被中储粮收购列为直属库,隶属于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2011年8月,经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2.6万元,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库占地总面积22万平方米,现有职工76人(其中正式职工19人),主要从事粮食购销和存储业务。该库粮食储存总容量为17万吨,事故发生前,共有粮囤、临时粮堆等168个货位,实际储存粮食15.38万吨,品种为玉米、水稻和大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13年5月31日4时许,中储粮林甸直属库力工队长黄树有带领32名员工,按照粮库副主任于国春的要求,进行粮食攒堆作业。其中员工陈生、闫保海二人在12号砖混储库附近的“林LC临时01”号临时储位与“林LC临时02”号临时储位之间的地面,负责操作皮带式输送机向“林LC临时02”号储位上方输送玉米,配合粮堆上方的赵先来等14人进行攒堆作业。12时许,作业人员分班吃饭后,继续进行“林LC临时02”号储位攒堆作业。13时15分左右,“林LC临时02”号粮堆上方的赵先来发现地面上操作皮带式输送机的陈生身后“林LC临时01”储位苫盖玉米堆的苇栅着火,随即呼叫他人施救。同时,电话通知本单位消防车实施灭火救援。粮库副主任罗洪权接到火警报告后,带领60余人展开扑救,同时打电话报警。受当日高温、大风极端恶劣天气影响(据林甸县气象局记录,当日气温最高达35.4℃,风速最高18.5m /s,风力8级),“林LC临时01”号玉米堆的火势随风力顺势蔓延,大火引燃其他79个粮囤、揽堆货位的苇制苫盖物,形成连营火灾。
接到事故报警后,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动6台消防车,于13时38分赶到现场进行扑救,并向市消防支队和临近县区、厂矿消防队发出增援请求。随后,大庆市4支主要消防队伍、24台车辆、109名指战员、150名民兵陆续赶到现场控制火势。经过紧急救援,16时30分大火被扑灭。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粮库作业过程中,皮带式输送机在振动状态下电源导线与配电箱箱体孔洞边缘产生摩擦,导致电源导线绝缘皮破损漏电并打火,引燃可燃物苇栅和麻袋,并蔓延至其他79个粮囤、揽堆货位的苇栅苫盖物。
(二)间接原因
1、中储粮林甸直属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反《林甸直属库作业现场安全防火制度》第十条“五级以上大风禁止室外明火作业、六级以上大风禁止室内外一切作业”的规定,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进行运粮和攒堆作业;企业安全投入不足,未按规定设置皮带输送机漏电保护装置,漏电时未能自动断电;新建临时储位没有消防管网和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储位之间没有采取物理隔离,未增大消防水池容量和与之配套的消防栓,仅有的一台消防车处于缺油、缺水状态,致使初期火灾没能得到有效控制;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更换老化的用电线路,未发现和解决配电箱穿线孔无防摩擦保护胶套的问题,且重要防火区域电线电缆未进行穿管保护、用电设备没有漏电保护设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培训,员工入厂未进行三级教育并按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应急管理工作不力,未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火灾应急演练。
2、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和组织开展“打非治违”等工作不力,对林甸直属库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力、现场管理混乱和隐患排查不认真、不细致、不彻底等问题监督管理严重缺失。
3、中储粮对安全生产工作抓得不紧、不严、不实,对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到位。
4、大庆市公安消防支队林甸消防大队对中储粮林甸直属库消防安全监管不力,未及时
发现并督促消除粮库存在的火灾隐患。
5、林甸县工信局、粮油检验监测站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得力。
6、林甸县政府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火灾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王文革,男,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电工维修班电工,负责电器设备日常检查、维修。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管辖范围内的电器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恶劣天气禁止用电制度,在大风天气未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肖振华,男,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电工维修班班长,负责电器设备日常检查、维修。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管辖范围内的电器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恶劣天气禁止用电制度,在大风天气未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陈岩,男,中共党员,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综合办主任,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在极易发生火灾的大风天气下,擅自指派消防车从事灭火救援以外的浇菜园作业,导致消防设施没有处于战备状态。对事故发生及火势蔓延扩大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于国春,男,中共党员,中储粮林甸直属库副主任,分管粮食仓储工作。严重违反《林甸直属库作业现场安全防火制度》第十条“五级以上大风禁止室外明火作业、六级以上大风禁止室内外一切作业”的规定,指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作为生产设备设施的主管领导,对机械设备检修、维修、保养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致使用电设备带病作业;违反了恶劣天气禁止用电的制度,未在大风天气及时指挥关闭用电设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罗洪权,男,中共党员,中储粮林甸直属库副主任,分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管理不得力,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员工安全培训不落实;组织开展反“三违”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且消防管理不严格,致使消防设备被随意调派他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郜彦平,男,中共党员,中储粮林甸直属库主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全面工作。对安全生产不重视,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不得力。企业内部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员工和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不落实,不重视安全投入,企业的设备设施尤其是用配电方面安全保障能力低,应急装备不完善;组织开展粮库内反“三违”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得力,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应急管理不重视,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麻志伟,男,中共党员,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仓储管理处处长,负责粮食仓储管理、直属单位仓储设施的使用管理及维护、指导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中储粮林甸直属库仓储设施使用和管理指导不力,对消防安全工作监督管理不力;组织指导开展“打非治违”和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刘杰,男,中共党员,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企业仓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不力;对仓储安全工作监督指导不力;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扎实、不彻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杨宝兴,男,中共党员,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负责企业全面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开展“打非治违”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林甸直属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庞映彪,男,中共党员,中储粮仓储管理部部长,负责公司仓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黑龙江分公司仓储安全工作监管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5、姜云志,男,中共党员,大庆市公安消防支队林甸消防大队参谋,负责花园镇重点单位和列管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打非治违”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扎实,对中储粮林甸直属库进行消防设施检查时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粮库存在的消防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6、于立忠,男,中共党员,大庆市公安消防支队林甸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本辖区消防监督全面工作。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得力,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7、李旭,男,中共党员,林甸县粮油检验监测站站长,负责监督和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销、运、存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力,对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8、田宝库,男,中共党员,林甸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局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认真,对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9、李洪杰,男,中共党员,林甸县副县长,主管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抓好仓储粮食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储粮林甸直属库予以行政处罚。
2、建议责成中储粮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3、建议责成林甸县政府向黑龙江省及其大庆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中储粮林甸直属库“5?31”火灾事故社会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切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中储粮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中储粮林甸直属库“5?31”火灾事故教训,举一
反三,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和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始终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决纠正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增速、财政收入和规模扩张、利润增长而忽视安全生产的倾向,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把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布局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全局之中,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完善责任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考核考评、强化监督检查、强化执行落实,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任务落到实处,落实到基层和企业,落实到各个环节和岗位,提高整体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中储粮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从根本上强化安全意识,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加以严格执行,坚决治理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员工尤其是各级企业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要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进科技强安,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持久、持之以恒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问题,防患于未然;要加强企业内部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质量管理和现场管理,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要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不断提高应对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
(三)要强化地方政府属地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制,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认真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建设和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各级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和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中央企业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和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程的执行与落实;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三同时”审查、严格发证许可、严格各项审批,强化源头监管;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地查处事故,严厉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要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全面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中储粮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目前全国正在全面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利用三个月时间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并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重点排查整治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以及灭火器材毁损等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和问题,责令立即整改消除;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时限、措施和预案,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安全条件、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企业和单位,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改,提请政府实行挂
篇三:中储粮大火烧出粮食安全隐患
中储粮大火烧出粮食安全隐患
作者:
来源:《新农村》2013年第13期
核心提示:黑龙江中储粮粮库失火,造成数万吨粮食、近亿元人民币损失。事故凸显出国内部分粮食品种庞大的收储规模与存储安全的矛盾。
黑龙江中储粮粮库失火,造成数万吨粮食、近亿元人民币损失。事故凸显出国内部分粮食品种庞大的收储规模与存储安全的矛盾。
粮食收储政策虽然对农民售粮收益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有正面作用,但也破坏了粮食市场价格机制的发挥,逐渐对粮食安全构成了威胁。该如何化解粮食安全危机?
粮库火灾凸显收储规模与存储安全矛盾
本次大火为粮食收储规模过于庞大敲响警钟
5月31日下午,黑龙江林省大庆市林甸县的中储粮林甸直属库发生火灾,共有78个储粮囤表面过火,储量4.7万吨,直接损失近亿元人民币。
央视援引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消息称,截至6月1日下午,明火基本被扑灭。此次火灾事故过火粮食4.7万吨,其中玉米囤60个3.4万吨,水稻囤18个1.3万吨。
今年以来受禽流感等因素影响,东北玉米等销量受到影响,粮食在仓库积压的程度可能要比往年严重。截止到5月31日,中储粮完成上年新作玉米的国家统一收储,据估计约3003万吨左右,接近2008/2009年度峰值。加上此前的库存,估计国家掌控的临储玉米已达5千万吨。
而据5·31大火救援指挥部介绍,事发粮库核定仓容量为7.6万吨。但在火灾发生时,该库实际存放的粮食已经达到了15万吨。很多粮食只能露天存放在用草围成的临时粮囤中,加上消防设施有限,客观上加大了防火难度。
尽管此次火灾的受损粮食规模不足以对全国粮食供应市场造成影响,但仍然凸显出国内部分粮食品种庞大的收储规模与存储安全的矛盾。
火灾揭开粮食收储政策负面效应
粮食收储规模远大于粮仓建设
粮食最低收储价政策始于2004年。按照规定,国家每年在粮食播种前公布水稻、小麦等最低收购价政策,当市场价低于最低价时,由国家指定的粮食企业——中储粮总公司以最低价进行收购,以此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农民利益。
至今,粮食托市政策出现了几次大的调整。起初只对小麦和水稻实行最低价收购,2008年以后大豆、玉米等也开始了临储收购政策。这几年,粮食托市收购主体仅限中储粮。
尽管这几年实施的粮食最低收储价和临储政策对农民售粮收益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有正面作用,但其弊端也显露出来。
通过保护市场、保护价格的办法令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削弱,价格扭曲,导致保了粮价、伤了市场。
而以保护价格的方式保护农民利益,其效率和成本代价太大,也令国内农产品价格丧失竞争力,使农产品市场维持高价格、高补贴、高成本的“三高”状态,国内市场反被国外产品侵占。今年的玉米市场,一方面农民惜售,但收购主体也不多,政策的预期把农民价格预期提高了,但是市场不承接,农民的预期还是要落空。
此外,收储政策的负面影响还在于,当保护价高于市场价时,国家要动用相当的财力保持粮食库存,而且政策执行部门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时容易滋生腐败。
粮食库存并非越大越好
尽管粮食产量连续九年增加,但粮食安全危机离我国并不遥远。况且,并不是库存越大,粮食安全就越有保障,粮食安全这根弦是要时刻紧绷,但大大超越国际公认的粮食库存一消费比是不科学的。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规定,粮食库存与消费量的比例达到17%被称为粮食安全系数,低于14%则为粮食安全紧急状态。
2011年时任国家发改委主任的张平表示,中国粮食库存达到了40%,小麦库存还有2000亿斤,几乎相当于一年的小麦产量。所以,我国粮食库存已经大大超越了国际公认的粮食安全线。
这对资源也是一种浪费。高库存安排必然要加大仓储硬件投入、加大财政负担、占用更多土地、还有保管费用、损耗等。一个原本只能存储7.6万吨粮食的粮库,却被存进了15万吨,才酿成了大祸。
收储机制一般是指国家或集体在物价下跌时收购大宗商品并储存起来,在物价上涨时抛出,用以调控市场,平衡和稳定市场价格的一种市场机制。
《中储粮大火内幕》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101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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