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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式一)

2017-02-21 06:46:20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XXXX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XXXX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篇二: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模板

江苏XX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协议

(供申请设立普通合伙所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共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执业经历等:

第二条 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三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第六条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执业情况和律师执业情况);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吸收新合伙人;

(七)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臵;

(八)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九)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十)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经三分之二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内容进行认可并签字,以备合伙人查阅。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六条(六)、(九)、(十)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条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

一)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从合伙人中产生。每次选举得票最多的为本所负责人人选,第二至第三名为副主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 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全面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

辞退,对合伙人会议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岗位津贴在年度终了时由管理合伙人根据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现提出方案交合伙人会议审议,最高不超过全所全年业务收入的X%。

第十一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二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或者薪金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三条 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事务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五条 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

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则先由律师事务所承担支付责任,律师事务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 合伙人变更

第十七条 吸收新合伙人。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市司法局批准,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

(一)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3.留臵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臵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十九条 对合伙人的处罚。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罚。

上述处罚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超过90%及以上合伙人表决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市司法局批准,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除当事人外)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现金支付;

3.应留臵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臵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臵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争议解决方式

篇三: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事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二条 住所 事务所总部设在: 事务所可以在其他国家和中国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务 宗旨 事务所的宗旨为:谒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努力使之成为世界第一流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性质 事务所为个人合伙制。 第五条 合伙人 事务所合伙人分为无限责任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称谓含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 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其投资形成的事务所财产共同所有。 有限责任合伙人按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对事务所出资,对外仅按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 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入伙、退伙

第七条 入伙 承认并愿遵守事务所合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决议者均可申请入伙。 申请入伙者应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无限责任合伙人书面推荐,经合伙人有效表决后通过,其享受合伙人资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八条 退伙

1、合伙人有权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无限责任合伙人无故不参加事务所合伙人大会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合伙资格; 3、合伙人因违反国家法律、律师职业道德、事务所有关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玩忽职守给事务所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伙人资格,该合伙人对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 4、合伙人退伙后,应根据退伙时事务所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并于退伙后12个月内分割其合伙财产,包括该合伙人的投资及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无限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对于其在合伙期间事务所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5、合伙人退伙后应保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带走合伙期间本事务所的客户资料。违反前述规定者应对事务所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无限责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1.在合伙人会议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提议修改本协议及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 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 4.监督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务所中因其投资所形成的财产权利; 6.参与事务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务所规定享受事务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务所工作满15年及年龄满65岁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条 无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依据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及确认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3.出席合伙人大会; 4.全心全意维护事务所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事务所的集体利益。忠实履行事务所内职务,做好律师业务。不得利用在事务所的地位和职务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参加与事务所有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事务或事业。合伙人在本事务所以外的投资、收入及负债应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不得在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包括兼职);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5.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担风险,对合伙的债务,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7.对于其他合伙人因工作失误而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承担也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及清偿额; 8.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个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或列席合伙人大会; 2.提议修改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事务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享有事务所中与其出资份额相应的财产权利; 5.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分配收益; 6.按事务所的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3.全心全意维护事务所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事务所的集体利益,不参加与事务所有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事务或事

业;有限责任合伙人在本事务所以外的投资收入及负债应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在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包括兼职); 4.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5.按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为限承担风险和合伙债务,对造成失误、有过错的有限责任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及清偿额; 6.未经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

第四章 合伙人会议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组成。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和解释合伙人协议; 2.审查、批准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3.制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4.决定事务所大型固定资产的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资格; 6.决定及确认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出资额; 7.选举、任命、免除事务所主任及管理委员会的主任; 8.决定事务所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设置、撤销或合并; 9.决定事务所的停业、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 10.确定事务所人员发展规模及工资待遇水平; 11.决定事务所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采用讨论通过或表决方式决定前条所列事项。 第十四条第1,5,9款所列事项须经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条其他各款所列事项应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依据上述比例确定持同意或不同意意见的具体合伙人人数时,若人数数额的尾数(小数点右边的第一位数字)不足一人,则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确定人数。 第十六条 合伙人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 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无限责任合伙人提议,事务所主任或管委会主任应召开合伙人临时大会。 举行大会应由大会召集人于开会前十五日内向合伙人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公布开会时间、地点、议事日程等事项。 无限责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会的,或以书面形式就合伙人大会讨论事项表明意见,或委托其他出席大会的无限责任合伙人代为表决。 合伙人会议可就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表决。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可由事务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无限责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会议表决者,须向各无限责任合伙人发出书面提议,提议中列明需表决的事项,回复表决意见的期限(该期限由提议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该无限责任合伙人收到书面提议的第二天起算)、提议者等事项。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应于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回复发出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书面回复中未对需表决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或者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未于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则被视为对需表决的事项持肯定意见。 本条所规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事务所规定的工作休息日。若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中属于前述日期,则书面提议中要求的期限自动顺延。 第五章 人员和机构 第十七条 事务所设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务所合伙人的代表。 第十八条 主任由事务所合伙人选举产生。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主任在任期内明显不称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给事务所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可以被免除职务; 主任的任免,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事务所; 2.对外代表事务所签署文件; 3.召集并主持事务所全体会议和合伙人会议; 4.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得设置分支机构及其他机构。所有本事务所的分支机构除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外,不论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会议的统一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下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机构及事务

所的常设管理机构。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可以由事务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指定。 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并处理合伙人会议职权之外的事项。 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向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成员无权以管理委员会名义作出决定。对于需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主任应与管理委员会成员相互协商后决定,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于事后 向合伙人会议汇报。 第六章 财务制度,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设置专门财会人员,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从事财会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向合伙人会议负责。共4页,当前第3页1234 第二十三条 凡在事务所财务帐中的合伙人的投资,固定资产及各项基金,为事务所的财产,除非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任何合伙人无权出售、处置、抵押事务所财产;除非另有规定,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事务所的帐户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会计年度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为止。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分配净利润。 净利润的计算方法为: 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原则,会计年度内事务所的全部收入,减去: (1)负债、应付款; (2)营业费及成本开支(包括税赋、管理费、律协会费等); (3)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基金及流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为事务所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根据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及会计制度进行审批、报销与记帐。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对事务所的投资不计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其投资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条 无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 %。 有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有限责任合伙人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 %。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存续期间内退出,可以从事务所全部资产中取得其应得的份额。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 合伙终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因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终止或解散: 1.发生严重亏损导致无法继续执业; 2.合伙人总人数少于三人; 3.合伙人会议作出终止或解散合伙的决议; 4.依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必须撤销;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条 因事务所决定终止或解散的,应由事务所主任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制作申请书,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撤销的,由事务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条 事务所终止或解散,由合伙人会议指定人员组成财产清算小组对财产进行清算。事务所财产在清算中的分配顺序如下: 1.拨付清算费用;

2.缴纳应缴税款; 3.按事务所规定支付事务所工作人员(合伙人除外)有关费用; 4.偿还事务所债务; 5.合伙人分配事务所剩余财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之间解决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及其附属协议的修改,需经合伙人会议协商同意并报上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报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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