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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2017-02-05 18:22:04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看法

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看法

摘要: 被誉为“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中报制度”起源于瑞典。240多年来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根治腐败的终端机制。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由于其反腐效果被实施该制度的众多国家所验证,所以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我国1988年在全国人大提出该法案的立法动议迄今已有20多年。由于种种原因,该制度至今没有出台。本文就以个人的角度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谈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

关键词:官员财产申报 制度 起源 评价 借鉴

正文: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措施。根据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强化官员廉洁自律、有效规范官员行为、预防官员腐败的基本制度,犹如一把利刃,直刺腐败者的要害,为推动各国的廉政建设、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 起源和发展

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称作一项“阳光法案”。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

1883年英国通过了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1993年5月27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向社会公布财产。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泰国、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阿根廷、智利、尼日利亚、保加利亚、澳门等国家和地区通过不同的立法形式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通观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比较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包括了财产申报主体、财产申报范围、财产申报形式、财产申报种类、财产申报责任等方面的具体制度。

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及评价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申报规定》),但其性质仍然是政策性红头文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立法。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制定过程中,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写入法律。

1、申报种类单一。 《申报规定》明确了一年申报两次、半年申报一次的日常申报登记制度,而对初任申报、离职申报只字未提。事实上,只有通过对初任申报和离职申报的财产对比才能真正对公务员的廉洁与否起到监督作用。

2、申报主体狭窄。《申报规定》第2条规定,须申报收入的主体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将申报主体限定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过于狭窄。第一,我国宪法规定,军事机关是国家重要机构之一,故其官员也须成为《申报规定》所规定的主体之

一。第二,一般来说,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位高权重”,理所当然应是财产申报的主要对象,但是,从职能分工而言,如法院、检察院、公安、税务、证券、工商、海关等特殊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等由于掌握一定特殊的公权力,也易发生腐败滥权之事。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等,虽然他们的级别虽然不高,但在乡镇一级基层政权机构中拥有相当大的权力。第三,有学者提出,大中型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由政府委派或批准的负责人,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公务员,但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有一定的公务职能,所以也应包括在申报主体的范围之内。故上述三类人员也应成为《申报规定》的申报主体。

3、申报范围不宽。第一,对公务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各种财产只字未提。第二,对公务员的财产申报范围只包括了其收入来源,而对收入转化而产生的财产、由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以及现存的债权债物关系或股票证券形式所获得的财产未以涉及。

在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制度建设目前处于一种胶着状态中:对这一制度本身的意义基本没有争议,但对推出时机和实施举措,仍缺少共识。而且官员财产申报也面临着核查困难、官员抵触、涉及面广等难题有待继续梳理。主要的原因有如下几个:

1 核查困难

在一系列技术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若想对申报的财产进行准确核查,难度几乎相当于对申报者立案调查,以“有罪推定”的方式逐一核查是不实际的。

综合来看,造成核查难题的因素大致有:一是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现金交易。二是身份信息仍需更加准确。三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备。四是境外资产、珠宝、古董等财产的底数,现有技术与配套制度更不能轻易摸清。五是信用意识缺失。2 心理抵触

多次为官员财产申报求法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作过一项调查,称接受调查的官员97%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大部分官员表示,腐败的官员肯定反对公开自己的财产,即使申报也一定瞒报。这一点不辨自明。而大部分官员都是清清白白做事的,不过,出于种种考虑,也会在心理上有一些抵触。对这一“革自己命”的制度,“很难想象有多少人愿意给自己套上紧箍咒。”

3 家属障碍

官员财产申报的复杂性之一为“涉及面广”,即牵涉到家属、近亲。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长义认为,从我国的国情看,公务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如何确保公务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国外财产申报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1.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法律化。财产申报制度涉及到的是国家的廉政体制建设和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应该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制定统一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使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2.优化申报种类。财产申报制度须包括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对于初任申报,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规定首次任职者必须在任职30天内提交财产申报,成为提名或选举候选人的在30天内、最迟不得晚于选举前7天提交财产申报书。目前关于任期届满前进行财产申报的做法,仍然存在不少纰漏,对于申报之后与离职之前中财产的变化无法审查,这样不利于对公务员财产的有效监督。

3.扩大申报主体范围。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应在现行的《申报规定》基础上,对申报主体进行扩大性规定,除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外,还应当增加法院、检察院、公安、税务、证券、工商、海关等特殊部门的所有公制人员,乡镇党政负责人,如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等,同时对于非公务员序列的人员如军事机构中的师级以上(含师级)军官、大中型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由政府委派或批准的处级以上(含处级)负责人等可以参照适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4.明确申报范围。针对现行《申报规定》在申报范围狭窄而模糊的状况,我们建议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规定的申报范围不但要包括公务员本人的各种财产,也包括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的各种财产收入和支出情况;财产项目不但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不但要包括其收入转化而成的财产,也包括有继承、赠与、有价证券、债权债务、信托资产等形式获得的财产;不但要包括其财产数额剧增的变化,也包括其财产剧减的变化;既有定期的申报也有即时的申报。申报时必须写明财产名称、价值、位置,还必须注明来源、估价方法、变更情况等。

在我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还有一定难度和来自各方面的阻力,但面对目前严峻的反腐败形势,制定《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也就迫在眉睫。

篇二:当前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

当前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

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渠道的多元化和反腐力度的增加,由于领导干部贪腐问题引发的问责事件甚嚣媒体,席卷全国。从山西表哥杨达才被爆有多块名表到房叔蔡彬被网友爆出22套房,再到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被发现在25个银行账户中有1900澳元的存款,有超过9公斤的金条和25只罕见的钻石,非法所得超1.5亿元等等??面对当今反腐形势的严峻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不光领导干部个人需要练就“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过硬内功,“把权力关进牢笼”的制度环境尤其不可或缺。特别是当前热议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提出将领导干部的私有财产曝晒在阳光之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既保障了公众知情、参与、表达、监督的公共需求,又体现践行群众路线的务实作风,下喜上欣,不啻为肃贪治腐的一剂良方,可资探研借鉴。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完善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同时,财产公开还有利于让领导干部形成接受制度管理、敬畏制度管理的心态,这种心态久而久之会逐渐演变为廉政文化。依靠制度建设去营造反腐倡廉的软环境,才能在干部队伍中积蓄源源不断的正能量。

一、现有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国际上较多地用于预防腐败的“阳光法案”,对腐败行为有很强的威慑作用,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目前中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还处于尝试阶段,存在诸多缺陷,难以大面积铺开。

1.制度内容不完善

首先表现在申报范围不具体。《财产申报法》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而科级以下领导干部却没有相应的立法要求。如因为严重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而受到惩处的孙锋、李丙春和郝鹏俊三人,恰恰都是科级领导干部。既然没有要求申报,他们当然不会主动申报。这就给防腐监管工作留下了一个很大的漏洞。除此之外,文件只要求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而没有涉及其亲属子女的收入。如果有人想隐匿个人财产,只要转到家属子女名下,就可以游弋在监管之外,轻松规避申报。其次是申报结果不公开。如一些地方申报的数量很模糊,哪些官员申报多少财产,比如报告自己有多少房产、存款以及其它收入等,从来都未对公众公示。不仅基层的人不知道,身边的同事都不知道,而且这样还可以哄骗上级部门和直接领导。而受理申报的几个人往往又无法彻底掌握实际情况。于是,虚报实报一个样,报少报多一个样、报和不报一个样,领导干部隐匿的私人财产依然未能透过财产申报的“向阳窗”接受公众的“日光浴”。第三是申报信息不完备,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与制度安排。现行的收入申报制度明显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纪检监察部门在这方面的相关工作由于没有可以依赖的法律、法规,由此就很难保障对领导干部收入的检查、核实工作。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总的来讲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现金往来是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使得对收入的监控力度明显不够,致使违纪、违法官员可以利用种种方式来规避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入申报的检查、核实工作。

2.制度的连续性缺陷

目前领导干部的财产报告还是一个总结性的报告,缺乏阶段性的考察。第一,领导干部上任时没有要求财产申报,就不能掌握其已有的财产状况。有的干部可能在上任之前就聚集很多财产,并且很多财产本身来历不明,就带病提拔了这些官员。有些领导干部在上任前通过个人努力积攒了可观的财富,有的人的财产里面还包含了遗产继承等方面的财产,如果是合法收入和继承部分应当依法保护。第二,没有严格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财产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究竟聚集了多少财产不清楚,就无法确定他们在任职期间的廉洁状况,也无法评判其廉政与否。

3.组织审查与监督制度缺陷

目前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缺乏组织审查和监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要求副处级以上及其相关领导向其所管辖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这只是对领导干部财产状况的掌握,对其财产的实际状况、来源情况等不做深究。第一,只报告。组织只要求领导干部必须真实报告,不过问报告的情况是否真实,只要填了报告就是。第二,没有明确哪一个机构对其审查和复核。这样官员为了表明自己清廉往往少报财产。譬如,某位“房叔”被查处之后,纪检部门核实其拥有21套房产,而他在财产报告中却只有2套房产。第三,不公开。这使得群众这个重要的监督主体无法核对和监督官员所拥有的财产。结果,“官员在纸上填完了,组织部门密封起来,就锁到柜子里去了”。

4.领导干部抵触和消极被动的心理

由于官本位观念作祟,对仇富心理、个人隐私权的误解以及对财产公开风险的担忧,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认识财产申报的必要性,因此不愿意如实申报。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做的一项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领导干部97%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认为:“肯定有的领导干部愿意,有的不愿意,有的还想最好是不要监督。”在今年的“两会”期间,一位省部级领导干部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反问道:“为什么不公布老百姓财产?”这一言论是部分领导干部对财产申报存在抵触心理的真实反映,它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问题再次推上社会舆论的高峰。即使在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的一些西方国家,财产申报也并没有得到官员的普遍欢迎和自觉遵守,因为这项制度对于官员们来说体现的主要是义务,而非权利。任何制度的设置都是社会利益的调控,其中难免有利益获得者,也有利益受损者。从个人利益角度出发,财产申报对领导干部来说并非是利益的获得,这从多数领导干部对财产申报保持沉默中也可以看出。不积极的态度也从另一侧面折射出领导干部更具有普遍性的复杂心态。

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复杂性

财产申报制度涉及到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和子女的财产、资产、婚姻、跨国(境)活动等多方面的情况,也涉及到对他们的隐私等方面的公开与保护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实施起来难度较大。

第一,现阶段的财产公开制度难以实现。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的财产数额问题。中国的一些官员成为巨富,其财富中很多来历不明。一旦全部公开,贫富差距更加显现,会引起民众的愤怒,危及社会和谐稳定。领导者也心知肚明,在某些试点地区搞两套申报表,一份是公开申报表,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数据严格保密。对于任意泄露扩散申报材料内容的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不同方式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此,在这4年时间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一直处于试点阶段,很难公开推行。在某种程度上,财产申报成为“盲人的眼睛,聋子的耳朵”。

第二,领导干部财产所涉及的领域和人物关系复杂。现有的财产报告《规定》中,要求对领导干部、配偶及子女的财产、有价证劵、经营和投资、婚姻、移居国(境)外等14个方面的情况进行报告,但是,没有把领导干部的所有财产和情况涵盖进去。(1)字画和文物。一些字画和文物的价值是很大的,从几万到数千万元不等。从查处的官员的案例看,很多人都收藏有名贵的字画和文物等,其中很多是受贿所得。(2)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兰花、象牙,还有宠物等。在一个廉政教育基地,展示了一个贪官收受的一对精美的象牙,这对高品位的象牙估价以10万元计。(3)官员的各种关系复杂。从查处的官员看,官员的妻子、子女、情妇、国籍、投资等各种关系比较复杂,难以厘清并处罚。

第三,贪腐官员的阻力和社会的抗力。领导干部财产报告制度虽然试点了这么多年还没有头绪,也没有上升到制度化的层面,来自官员阶层的阻力和社会的抗力都很大。(1)官员的阻力。一些官员对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一是他们的财产确实数额巨大,难以说明来源;二是涉及到官员、配偶及其子女的财产和隐私等方面的情况也使得官员反对公开财产。(2)

社会的抗力。在仇官的时代,对于一些官员的信任度、亲近度和好感度都较低。从查处的官员看,绝大部分都与贪污受贿、情色、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有关联,这引起社会对官员持一定程度的反感。如果公开了官员的财产,又是巨额的财产,势必引发社会的抗力。

三、推行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公示制度的探索和设想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党的十八大报告深刻指出: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俞正声同志在答记者问时也明确提到,要逐步实行财产公开公示制度。在制度上建立一套完备的、便于群众监督的办法,才是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最有效的途径。本文在研究探索的基础上拟对推行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公示制度提出一些探索性建议和设想。

(一)高层垂范和新任新政,把握制度创新的突破口

一方面,党政领导高层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引导正确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建议我国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广泛利用网络、媒体、杂志等平台定时定期制度化公示私有财产,积极接受媒体、公众和机构的监督和问政,在财产公开公示方面积极树立示范带动作用,引推制度改革。如中央领导人带头进行财产公示。另一方面,拟从新提拔官员和新录用公务员逐步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建议从新提拔领导干部和新录用公务员做起,把公布家庭财产及子女财产情况作为提拔领导干部是否合格的条件之一,作为新录用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之一。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和新录用的公务员,按期对家庭财产、子女工作及财产情况进行公示,树立楷模,为全面实现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公示铺开了顺利的道路,最终推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全面开花结果。此外,树立公信,转变认识即“财产公开是监督也是保护”。当前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些公务员特别是高级公务员财产相对较多,他们害怕财产申报公示之后将会引发一连串的反应,譬如,关于财产来源不明的揣测,关于家族收入的批评以及子女就业的讨论等。但是官员个人财产实行申报公示制度,定期核查,对官员来说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一段时间以来,手表、香烟、腰带、房产等都成为“人肉搜索”的切入点。没有财产申报公示,这样的网络监督可能会无限扩大。财产申报公示也是一种保护公务员的重要举措。实行财产申报公示之后,官员的偶然所得,比如购买股票、彩票等获得的收入,都可以通过公务员财产申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有利于提高执政者的公信力,得到公众的信赖,巩固执政基础。

(二)房产核查与金融审计,树牢制度监管的虎门关

建议中央纪检部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联合建立财产审计署,实行垂直管理模式,承担领导干部的私有财产审查核算职能。一方面,近段时间网络频频曝出某某官员拥有几处、十几处房产的消息,有的经过职能部门调查得到了证实,如果“房叔”的房产与其正常收入不相称,也就露出了腐败的马脚。这些足以说明,房产信息是官员财产信息的核心信息之一,将官员房产公开作为官员财产公开的一个重点关口,从技术手段和实际操作都是可行的,建议积极推行。另一方面,金融实名制、遗产税等金融配套审计工作必须加大监管力度,着力健全完善。在建立一套公民信用保障系统的基础上,要求每一个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任何账户时都必须使用实名和身份证号,所有的金融交易也必须使用实名制并将资金用途等信息记录在案,大额调用资金受到正确监管。为了规避贪官将财产赠予他人,还必须制定与金融实名制相应的配套制度,如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等,杜绝法律漏洞把好财经制度的虎门关。同时,实行“点面结合”,对领导干部形成心理震慑。财产公开分为审核、公示、惩治三个环节,在公示环节应通过点面结合的方式对腐败分子形成心理震慑。首先可在同级干部当中进行内部公开,利用同级干部相互竞争、相互监督的作用,其次才是在更大范围上的公开,形成立体化的监督网络。比如,在新加坡等地,公民持有效证件就可在官员财产公开的网络上查询信息。

(三)伦理引导与法制规范,培育制度发育的新合力

财产公开是通过倒逼方式促使官员清正廉洁,要与伦理引导、法制规范和其他纪检监察手段共同运用、协同作战,形成反腐新合力。一方面,作为人民公仆,向人民报告或公开个人财产状况,这是现代官员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加强正面教育,强化思想引导,通过宣传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伦理道德素质,自觉、自愿、自豪地申报私有财产公开公示,向组织和公众坦诚交底。另一方面,有关“官员财产公示”的法律,欧美等许多发达国家几十年前都已经先后立法。同为亚洲国家,日本、韩国早已立法,越南也已于2007年从立法部门开始实行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以“立法”来解决当前官员财产申报中的问题也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我国现行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在性质上都属于政策性文件,而非法律规范性文件。这就影响了公众对该制度的知晓程度和监督程度,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权威性。党和国家应该痛下决心,果断出击,尽快推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进入立法程序,早日出台一部中国版本的防腐倡廉的《官员财产申报法》阳光透明法案。同时,各级官员的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应由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机构来主管,增强行纪检政监察部门的垂直领导和在人事、财政等方面的独立性。申报主管机关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查。要确定纪检监察部门在银行进行个人存款查询的权利与职责,必要时可以与同样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同进行,以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银行不提供存款个人情况及相关资料的问题。

(四)公众参与与网络监督,夯实制度支撑的强根基

发挥新媒体如网络、微博、论坛等强大的社会舆论动力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毛主席说人民群众既是实践的主体,也是历史的创造者。同样,领导干部的财产公开公示的终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公共权力来源于民,用之于民。这也是在网络盛行的当下,网络作为公众参与的监督平台在反腐工作中往往发挥主阵地、主心骨、主力军作用的一个方面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在众多公民参与的形式中,最有效的是网络公民监督,网络监督具有成本低、速度快、效率高、操作强的优势,比如某个官员孩子在国外学习,每年的学费多少,官员的工资多少,把学费和工资进行比对,不合理的收入就会被迅速曝光,腐败因此立马现形,以网络公民参与倒逼官员财产公开是当前最为有效的措施。因此,我们建议要引导好、运用好、发挥好群众参与和网络监督的积极作用,充分积极探索公民监督的新形式,在宪法和法律规范的合理制度框架内公开有序地开展公众参与和网络监督工作,为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三清”环境夯实制度支撑的强大根基。

(五)推行财产申报问责制,健全制度执行的新机制

我国反腐倡廉举措频频出台,但腐败现象的蔓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问责制的缺位。问责制是官员未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滥用权力、违反规定职责和义务时,由特定主体追究其责任,令其承担某种后果的一种制度。实施问责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官员问责制没有建立和完善。建立健全问责制,就要解决有谁问、向谁问、问什么、怎么问等一系列问题。当前,我国问责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问责主体缺位,二是问责客体不清,三是问责的标准不明确,四是问责的程序不规范。要实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问责制,这样,才能发挥财产申报制度“反腐利器”的威力。建立健全问责制度,首先,要明确问责的主体,厘清由谁来问责的问题。在问责制下,须强化上级监督下级的责任,强化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问责责任,建立问责的长效机制。其次,统一问责标准。有什么样的权力,就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没有相应的权力自然不必负相应的责任。最后,规范问责程序。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使责任追究程序化,具体包含责任的认定程序、问责的启动程序以及问责的回应程序。通过实行问责制,对领导干部实行财产申报中的失职失误行为进行硬性的制度约束,

让“问题官”和无所作为的“庸官”下台,使其为所作所为付出代价。只有积极推行并严格实施问责制度,才能在我国真正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此外,问责制还应该引入刑罚机制,用刑罚这一强制手段惩治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申报人,以确保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执行。

篇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百科名片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措施。根据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在美国,法律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目录

起源

各国政策

在中国总述

增加财产申报范围

明确法定受理机构

扩大申报公开程度

实行严格的监督与惩处

未写进《公务员法》

意义

相关资料起源

各国政策

在中国 总述

增加财产申报范围

明确法定受理机构

扩大申报公开程度

实行严格的监督与惩处

未写进《公务员法》

意义

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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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称作一项“阳光法案”。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由于其反腐效果被实施该制度的众多国家所验证,所以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

编辑本段各国政策

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行政、司法、立法部门之官员必须公开本人、配偶及受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并按规定程序提交财产状况的书面报告。1985年又通过《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准则》,对众议员及雇员的家庭财产的申报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泰国为了打击以权谋私,防止官员滥用职权,于1981年颁布了《国家公职人员财产与债务申报国家法令》,规定公职人员对其在国内和国外的财产和债务,以及申报人应得的与夫妻或其他人共有财产中的部分,都须按规定如实申报。墨西哥的《财产申报法》规定,在政府机构工作的从科长到总统的各级官员都要定期主动地向监察部门进

行家庭财产申报,对因工作性质而易于产生腐败的海关、移民、税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等,也要进行登记。为进一步推动反腐败斗争,墨西哥于2002年6月10日通过《信息公开法》,规定所有墨西哥公民有权监督国家公务员的收入状况,以杜绝腐败现象。墨西哥国家审计局为此在互联网上开通了专门的网站,供国家公务员公开自己的收入情况。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也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犹如一把利刃,直刺腐败者的要害,为推动各国的廉政建设、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美国在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后,因巨额财产来历不明而受处理的大小官员不计其数,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众议院议长赖特违反道德法规案。1989年赖特因在过去10年间先后69次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而被迫辞职,成为200多年来美国第一个违法贪财而被迫辞职的众议院议长。墨西哥《信息公开法》通过后的第7天,1万名因未能及时申报财产的公务员受到处罚。韩国在1993年宣布实行《金融实名制》之后,1个月内包括韩国大法院法官在内的一大批高官先后辞职。

编辑本段在中国

总述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事项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中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借鉴、采纳世界上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有关事项规定》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职责,明确需要报告的事项,确定受理报告的机关,完善报告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使这项制度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有关事项规定》应该针对原有规定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注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增加财产申报范围

领导干部所申报的财产,必须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者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按照以往规定,申报的种类和人员范围过窄,如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申报的内容只是强调“个人收入”,很容易给规避申报者以可乘之机。新的规定强调,申报的财产范围应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和债务;申报的对象范围,既包括领导干部本人,也包括财产申报者的近亲属(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防止一些官员通过转移非法财产给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来逃脱监控。

明确法定受理机构

按照以往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一般要求向各自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同时报上级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这就形成这样一个错综复杂的关系:一个本该受到监督的领导者,却同时又是监督他的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顶头上司,其监督的有效性可想而知。要克服这一不足,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独立的受理报告的机构,或者改变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隶属关系。 扩大申报公开程度

按照以往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给组织后,只有少数领导知情,对其余的人则一概不予公开。其实,应该根据党员领导干部的公众化程度确定公开的范围,公众化程度高的实行完全的公开,公众化程度低的实行限制性公开。例如,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就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大类。所谓公开申报,是指个人财产报告要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均可查看或复印。大约有2.5万名高级官员和雇员要公开申报。秘密申报的材料则有限制地公开,由各单位内部掌握,适用于大约25万名政府中、下级官员和雇员。但

是,如果申报者的财产申报有问题,有关司法机关调阅其申报资料的,则不在此限。 实行严格的监督与惩处

实现官员财产公布的困难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说,为了不使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流于形式,必须有一个让瞒报、漏报或不报者承担相应后果的“制度保障设计”。只有法规具有威慑力了,才能让党员领导干部申报的内容真实可靠。官员财产申报处于胶着状态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制度建设目前处于一种胶着状态中:对这一制度本身的意义基本没有争议,但对推出时机和实施举措,仍缺少共识。而且官员财产申报也面临着核查困难、官员抵触、涉及面广等难题有待继续梳理。核查困难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一系列技术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若想对申报的财产进行准确核查,难度几乎相当于对申报者立案调查,以“有罪推定”的方式逐一核查是不实际的。综合来看,造成核查难题的因素大致有:一是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现金交易。二是身份信息仍需更加准确。三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备。四是境外资产、珠宝、古董等财产的底数,现有技术与配套制度更不能轻易摸清。五是信用意识缺失。心理抵触多次为官员财产申报求法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作过一项调查,称接受调查的官员97%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大部分受访人士表示,腐败的官员肯定反对公开自己的财产,即使申报也一定瞒报。这一点不辨自明。而大部分官员都是清清白白做事的,不过,出于种种考虑,也会在心理上有一些抵触。对这一“革自己命”的制度,“很难想象有多少人愿意给自己套上紧箍咒。”家属障碍官员财产申报的复杂性之一为“涉及面广”,即牵涉到家属、近亲。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长义认为,从我国的国情看,公务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如何确保公务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编辑本段未写进《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尽管在《公务员法》中重申了《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严禁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当然这是对普通公务员而言的,可对于那些手中没有多大公权力的公务员来说,这样的规定意义并不很大,其意义仅在于让普通公务员一心一意做好本职工作而已。而对于政府官员情况便大不相同了。 编辑本段意义

这些举措,对于防范官员隐瞒实情、欺骗公众等损害民众利益的行为应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至少是对“官员无隐私”认识深化的表现,但由于不对公众公布,显然不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发挥出官员隐私具有公共意义的作用。官员的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家庭成员从业状况没有依照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得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并没有减少。近年来一些腐败大案中突然出现越来越多的巨额不明来源财产就是有力的证明。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锡荣在谈到对官员监督存在的问题时认为:“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凡此种种,都说明立法机构的主动作为,在缩减官员灰色隐私空间上大有可为。”世界各国反腐经验表明,领导干部财产若不向公众公开,廉政监督将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如果财产申报制度比较完善,将官员申报的财产对外公开,可以设想,一旦有干部出现正当收入与消费水平严重不符的情况,相关部门就可以立即要求申报人作出解释,这样或许可以使不少腐败官员悬崖勒马。官员隐私涉及范围很广,而中国的法律并无清晰明确的界定,一直局限于纪律层面,没有上升至法律层面,以至于在2006年,某省会城市的市民表示“非常想知道市长的年收入”时,该市法制局长却表示:“市长的年收入属于个人隐私,无须向社会公众公开”。2005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务员法》,未能就官员财产公布作出明确规定;2007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未

将官员的财产等个人情况列为政府必须主动公开的信息。这就意味着,政府对官员的财产等情况严格保密,从而令公众对官员的财产无从知晓与监督,因为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官员不公开个人财产收入,至少并未直接违法。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士伟认为,尽管各国在有关官员提交的财产申报书是否向公众进行公开问题上,做法各有不同。比如美国强调了申报书一定要予以公开,提交的申报书在6年里允许要求检查的任何人对该申报书进行检查,或者要求得到一份副本。而法国的做法则是接受财产申报书的委员会——包括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长、最高法院首席院长和审计院首席院长,每隔3年发表一份公告,公告只对财产申报内容做出评价而不公开申报书的具体细节。但是,官员家庭财产收入必须进行申报,使之处于公众监督之下的核心理念则是一致的。“而目前中国应该做的就是要加快财产收入申报制度的立法进程,使之早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之中。”

编辑本段相关资料

在美国,法律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美国由于建立了一套比较严密的财产申报制度体系,虽然也有官员腐败的丑事发生,但是长时期来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因此可以说,我们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借鉴、采纳世界上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新在哪里?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有关事项规定》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职责,明确需要报告的事项,确定受理报告的机关,完善报告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使这项制度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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