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百味书屋 > 范文大全 > 经典范文 > 善意取得制度 正文

善意取得制度

2017-02-05 18:23:23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浅谈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颇有异议。但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领域都应该是行的通的。占有是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动产善意取得的占有人是无权处分人,与此相对应的不动产的无权处分人却是登记人。善意第三人处于对登记的信赖,从登记人处通过法定的方法取得不动产,那么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我国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理论和立法方面经历了从否定到承认的漫长过程,我国新近制定的《物权法》在第一百零六条明文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善意取得动产不动产必要性

在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善意取得制度既是适应经济发展的一项交易规则,也是现代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制度。善意取得制度,阻却了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原所有权人对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物的权利追夺的风险,也有利于保护市场交易秩序,节约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有利于交易正常,高效的运行。所谓的善意取得,也有学说称之为即时取得,即指的是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由此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不只是适用于动产领域,而且在不动产领域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在社会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其权属状态事关重大。确立并建构完善的善

意取得制度,对于稳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秩序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本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以期能裨益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从而更好的发挥该制度对我国商品交易的连续性和安全性的保障功能。

一、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学说

对于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问题,学者之间各执一词,颇有不同。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第一,取得时效说又称瞬间时效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即时时效”作用的结果。第二,非时效说,这一观点又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A 权利外象说。这一观点认为善意取得的概念在于对于权利外象的保护;B 法律赋予说。这一观点认为,在善意取得权利的情况下,是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C 法律特别规定说。这一观点认为善意取得系法律直接规定的特别制度;D 占有保护说。这一观点认为,根据公示主义,占有人应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所有人。以上观点虽然立论角度各不相同,但是都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应归结为对社会交易安全的保护上,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对交易秩序的稳定和财产流转方便、快捷的要求。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目标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原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可以说是财产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之间的平衡问题。静的安全主要是指对原所有权人现在的既得利益加以保护,使其免受不法侵害,力求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动的安全主要是指注重保护善意的无过失的第三人取得利益的行为,以促进财产的安全、高效流转。

从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良好的经济秩序。善意取得制度就在于维护这种动的安全。之所以要保护这种动的安全,就在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的交易日益频繁,交易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使得交易过程也越来越复杂,那么就不可能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交易之时,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标的物的权利及其变动的状态。甚至是查无所获,,这会使交易难以迅速达成,而且也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依赖。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使其能大胆地从事交易。正如多数学者所认同的“让善意受让人对他无法控制的风险承担责任,而使原权利人的利益不受可由其控制的风险的影响。无疑有悖于我们所信守的公平观念。更何况原权利人的控制成本往往要低于善意受让人的调查成本。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该制度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是以牺牲原所有人的利益(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动的安全),以期利益平衡。因此要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所谓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乃指须具备何种要素始能引起善意取得的发生? 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则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3款规定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笔者认

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设计,而市场交易强调等价交换。要求第三人支付合理的价格对其并无不利,因其取得了相应的物权,该物的价值与其支付的价格相当,符合公平价值。同时要求受让人支付合理的价格给无权处分人,也能增加无权处分人的赔偿能力,从而兼顾了原物权人的利益。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主要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种不同情形:第一,客体物为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为例外。以登记为公示原则的动产,如航空器、船舶等,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除此之外也并非其他所有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①法律上规定禁止或限制在市场上流通的动产,如军用武器、装备,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 ②依法被查封的动产,财产一经查封处分权即受限制; ③记名有价证券,因必须以背书或办理过户手续才能转让的,不能依交付转让。动

产占有转移包括四种情形: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返还请求权之让与。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转移;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让与,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在现实交付及简易交付场合,因受让人都已直接占有动产,其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权利。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依占有改定方式或返还请求权之让与进行交易时,受让人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不宜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而且,依照《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需受让动产的实际交付,只有当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时,才适用善意取得。第二,客体物为不动产的,应具备的要件是与人必须是不动产权利证书上所记载的人,标的物必须是经过登记的不动产。另一个要件应严格限定不动产的转让必须具有一般不动产转让的形式要件,即缔结不动产转让合同、交付标的物并必须过户登记,只有履行完登记手续的善意受让人才可以取得所有权。

善意第三人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受让人取得该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篇二:民法学善意取得制度

第八部分善意取得制度

【重点法条】:

《物权法》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1)善意取得的要件①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委托占有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遗失物、盗窃物--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货币、记名有价证券占有即所有(不适用善意取得)

无记名有价证券适用善意取得

②转让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③受让财产时第三人为善意注意:善意仅指不知情,事后知情不影响;推定为善意,由主张非善意方举证

④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继承、赠与、法人合并的不适用)⑤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占有改定的不适用)

(2)善意取得的后果

①所有权人vs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

②所有权人vs取得人--物权排他性,原始取得--终局性

(取得终局性:即使受让人再将标的物无偿、恶意转让的,该他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权)

③取得人vs处分人--合同有效,支付价金

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

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①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②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篇三:浅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

目 录

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认识 ....................................................... 3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 3

(二)善意取得的基本构成 ................................................. 3

1、动产的善意取得 ................................................... 3

2、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 3

二、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 4

(一)我国善意取得的历史发展 ............................................. 4

(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订的指导思想 ..................................... 4

(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定的基本原则 ..................................... 5

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不足及完善 ....................................... 5

(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 ............................................. 5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 6

1、应当进一步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 6

2、对原财产的所有权的权益保护不周。 ................................. 6

3、对善意的评判标准没有明确统一。 ................................... 6

(三)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 6

1、应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 6

2、建立统一的对受让人善意判断的客观标准。 ........................... 7

结语 ........................................................................ 7

参考文献 .................................................................... 7

致谢 ........................................................................ 8

浅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重要的一项,对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直至07年《物权法》的颁布,我国才首次对善意取得规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一部法律,既关乎着物权人权利的保护,也关乎着社会经济利益的保护,具有别的法律无可代替的重要性。在当前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善意取得制度必将凸显其独特的价值,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提供最根本的依据。本文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为大体框架,全面阐述了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以及理论,根据我国的善意取得值得的法律价值,善意取得中的一些不足和未来需要完善的地方,谈谈自己的认识。

关键词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On the Acquisition System in Good Faith

abstract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civil leg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one,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na fide third parties, maintaining market order and protect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have been very positive. Until "Property Law" enacted in 2007, was the first time our country has made in good faith provides a more comprehensive provisions is to adapt to social needs arising from a law, both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property rights, but also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the socio-economic interests , with the importance of other legal irreplaceable. In the present perfection of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will highlight its unique value, to provide the most fundamental basis for solving real-life civil disputes. Taking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general framework, a comprehensive exposition of the theory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and systems, made worthy of legal value according to our goodwill, goodwill acquired in a number of deficiencies and future needs of the perfect place to talk about their own understanding .

Keyword:Keywords:

acquired in good faith; Elements;

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认识

(一) 善意取得的概念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还称即时取得,指的是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人在对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占有设置第三人时,即便无权占有人无处分的权利,而善意的受让人仍然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逐步发展而来,是社会的需要,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流通中,当事人往往有时候不知道对方是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也很难去对社会中所涉及的商品流通而进行排查。在交换过程中,如果受让人从对方取得财产后,而对方是无权处分人,那么根据无权处分的规则判定其行为无效,则受让人需要返还财产,这不仅推翻了先前成立的交易行为,而对受让人以后的交易定位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要随时担心着所要交易的商品需要返还,这样就会造成人们在购买商品行为时产生不踏实的安全感,不利于市场未稳定,更影响社会安定。

(二) 善意取得的基本构成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赃物,不能用善意取得制度。此外,受让人对于取得的无偿只有财产,无论其受让性质是善意还是恶意,均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明文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动产的善意取得

(1)动产的受让人是出于善意受让的。指从事民事交易行为中的行为人不知道或不知道缺乏法法律依据的行为,或者认识不到,不承认某一因素的存在影响心理状态表示法律效果的行为。对于当时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否是处于善意的这种情况局外人很难得知,这就需要我们从当时的交易行为中判断。对于取得权力之后是否为善意则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

(2)受让人需通过有偿的交易行为;经过交易,清偿债务,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而不是通过交换行为,例如遗赠,继承,赠与等无偿取得财产的,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这些交换需要有偿并且还要是合理的价格,不然明显的低价是不构成善意取得的。

(3)让与人无权处分,且受让人须实际占有;对于善意取得成立的前提,必须是让与人无权处分其动产。没有财产处分权处分别人财产的,如保管人,租赁,以无处处分人的形式的进行财产转移的。还有的虽享有所有权,但是所有权受到严重限制的,但仍非法处分的都属于无权处分。对财产权转让人转让的受让人实际占有,因为原则是公示原则,公信力表现为占有,如果处分的只达成共识却没有实际交付,那也不会发生善意取得的关系,只会导致债务关系的产生。

(4)客体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该流通的产品的属性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例如国家专有物质,枪支和弹药,炸药,毒品和其他的违禁物品,在此交易环节中是没有善意受让人的,受让人明知是违法的还受让的话,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关于法院冻结的财产,或者明令限制流通的财产,都不可以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所允许流通的还必须是动产,动产的公示制度是占有,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形式采取的则是登记制度,也不应适用善意取得。

2、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1)转让人无处分权;指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处分他人的财产的行为,且还没有处分权,又未经原权利人所授权或准许。

(2)受让人是基于正常的合法交易行为取得物权;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合法交易时,法律为其提供保护交易安全,在受让人有偿取得财产的前提下,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生效的其他条件。

(3)受让人须为善意信赖登记;在交易和登记证书都完全信任的情况下,事后在真实权利人请求无效的情形下,受让人的善意购买是可以取得所有权的。

二、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一)我国善意取得的历史发展

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应该是现在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这是通说。不论是在大陆法系的国家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在他们的法律制度中,善意取得在近代是法律制度中都存在着相当重要的位置。根据这一个原则,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财产后,只能在占有人手中,但一旦让与给第三人,就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适当可以赔偿损失,就不得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财产。

在中国,最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型中是1911年的“民律草案”,在草案中,对善意取得的概念,第一次进行了使用,同时,我们遵循欧洲民事立法为例,规定了当时较为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在1929~1931年期间,我国的第一步成文法典的宣布告别了代码的历史,我国民法在现代意义的善意取得制度创造了先河。与此同时,也借鉴同时期的德日瑞等国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规定,从而设计出了二次草案。 1949年的新中国成立后,对善意取得制度在中国的民事立法开始慢慢的逐步提高。1963年8月28日“在几个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修订草案)对第二部分房屋纠纷”政策的看法,是最早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解释体制。对法律,准许买卖住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正当法律程序确定住房之间的关系,应该保护卖房的权利和买方权利,任何一方不可反悔废除合同。直到新世界我国的《民法通则》也没有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都存在着很大一部分空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拍卖法》开始,善意取得制度才开始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但它给人的感觉也很莫名其妙,不清不楚,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严格的来说,我们过去的国家是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由此可以看见,新中国的成立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开始被人们所认识,逐步建立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许多规定还很混乱,并且适用范围也很狭窄。人们对于市场中的交易活动安全和效率的提高,从八九十年代开始渐渐有所需求,市场经济也在迅猛发展,改革的深入,相关的法律条文也逐渐的增多。在传统的法律条文已经保障不了现代人在市场经济中的需求时,一部新的法律应运而生,那就是2007年10月1日开始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此法的施行,算是终结了我国对于善意取得制度无的尴尬局面,详细的规定,深思熟虑的条文,无不在展示着我国经济的腾飞,人民对于此法的渴望,对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订的指导思想

建立中国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离不开我国是一个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以此为指导思想,来制订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文明的道德规范,在我们发展经济建设的同时,还需要更多的关注我们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在我国进行善意缺德制度的立法时,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特殊国情,一方面要借鉴世界其他发达各国的成功经验,也要看清,立足于本国国情,特别是那些被我们广大人民群众所广泛接受的优良传统道德,还要考虑我国的经济目前尚不够发达,人民的生活水平富裕程度也参差不齐,对于财产的得失会

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故我们应该保持谨慎的态度,为了更好的实现法律的真谛,公平和正义的充分发挥,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也不能忽略了对于原权人利益的保护,让交易安全和财产安全在某种程度中达到一种平衡

(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定的基本原则

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维护社会主义基本道德 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不仅应该当强调以精神文明建设为基础,还应坚持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不违背公序良俗,不破坏社会稳定秩序,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和社会公共利益。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架马车同时进行。在《物权法》中,没有将赃款,赃物,社会禁止流通物等其他特别的财产纳入到善意取得中,正是出于对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文明建设进行保护的考虑。

(2)善意取得的建立价值基础,离不开维护交易安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商品交换的日益频繁,对交易安全及秩序的要求逐步提高,是建立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需要。故此原则也是在设立善意取得制度时需要考虑的原则

(3)公平原则 指的是在买受人因为不知情的情况下而与无权处分人发生了交易行为时,所产生的交易风险,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就是风险公平负担原则。交易完成后,在关于原物所有权的问题上,如果按照善意取得的划分系统,那么原所有权人就要遭受损失,而丧失对原物的所有权;而如果不采取善意取得制度,那么第三人的权益又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实质上,解决交易风险分担的问题也是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一项内容。因此如何正确的平衡原权人和第三人间的收益和风险,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善意取得制度也是需要首要解决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是必须要努力使两者间的利益冲突降低到最小化,也就是最大限度的平衡。故法律规定,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而原权人的损失则有无权处分人来赔偿,就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不足及完善

(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

在传统意义上,与他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相比,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有所创新的,具体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大;不动产首次纳入到了善意取得制度当中。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即使有非常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难免会出现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权利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为登记的瑕疵而让善意第三人导致权益的损失,是不符合法律保护交易安全的宗旨的。在循环性能上,动产和不动产是不同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登记系统的可靠性相结合,简化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要素,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是具有创新意义的

(2)完善善意取得制度要素。在我国的民法理论上,受让人要取得财产所有权,除了主观上必须是善意外,还应该是有偿取得。于此,物权法在此基础上又规定了这种有偿取得还必须是以合理的价格来取得的,不然以明显不合理,低于同类商品的价格取得的,是不能构成善意取得,这是物权法对传统制度的一个创新。这个规定有效的避免了价格不合理的不公平交易以及合伙侵害原权人的权利的行为的情况。“在一个合理的价格内”这一规定体现


善意取得制度》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79510.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查看更多相关内容>>善意取得制度
相关文章
  • 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浅谈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颇有异议。但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无论是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