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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管理制度

2017-01-25 06:27:33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海特伟业石化有限公司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QG/HTWY-2012 (A/0)

0 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承包商的安全督管理,确保施工、检修作业的安全及预防污染,制定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事工程项目、检修施工作业的承包商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拆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2012-02-21发布 2012-03-01实施

3 职责和权限

3.1 安全监督管理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参与承包商名册的建立和年度评审,参与审查重大施工方案。负责对承包商的HSE教育。对承包商安全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2 工程设备部是本标准的分管部门。负责对承包商的管理,负责承包商名册的建立、施工资质审查和年度评审;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及承包商委托;负责组织审查施工方案;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项目完工后,负责对承包商HSE表现做出评价,将承包商安全表现评价送交施工单位,并抄送安全监督管理部备案。

3.3 办公室是本标准的分管部门。负责承包商入厂证的办理,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承包商入厂管理。

3.4 各基层单位是本标准的执行单位。负责承包商车间级的安全教育,制订或参与审查施工方案,落实有关安全监控措施,做好工艺、设备及环境的处理,以提供安全作业条件。

4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4.1承包商资格审查

4.1.1 工程设备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每年对拟(或已)入选的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或复审),资质审查(或复审)包括施工资质审查和安全资质查两个方面,任何一个方面不合格不能入选。

4.1.2 承包商施工资质审查由工程设备部组织进行。工程设备部根据承- 2012-12-20发布2013-01-01实施

包商提供的资料,对承包商的经营范围、工程能力、施工管理能力等施工资质情况进行审查;承包商存在转包、分包工程时,需对转包、分包商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后,由工程设备部在《承包商资质确认表》(两份)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转至安全监督管理部。

承包商施工资质审查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a)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b)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c)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d)法人委托书。

e)其他相应资料。

4.1.3 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组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部根据承包商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机动部签署意见的《承包商资格确认表》对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并在《承包商资质确认表》相关栏目签字,加盖公章。签署意见的《承包商资质确认表》一份由安全监督管理部留存,一份转回工程设备部。

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a)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b)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质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c)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 2012-12-20发布2013-01-01实施

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d)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e)经工程设备部签字确认的《承包商资质确认表》。

f)其他相应资料。

4.1.4 承包商施工资质及安全资质应每年复审一次,连续三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一次。

4.1.5 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承包商安全承诺;

b)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已识别风险采取的措施;

c)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d)承包商安全培训计划;

e)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f)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g)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

h)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i)其他相应内容。

4.2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

4.2.1 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应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合同书,同时签订《承包商安全协议书》,未签订工程合同书及安全协议书不得施工。

- 2012-12-20发布2013-01-01实施

4.2.2 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临时追加的工程项目),应制定安全措施,经安环部审定后,方可实施。

4.2.3 承包商在入厂前应做好如下工作:

a)持工程设备部签字的《施工人员入厂安全教育登记表》到安全部接受安全教育,参加考试并签订《外来人员安全承诺书》;

b)施工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安全部在《施工人员入厂安全教育登记表》相应栏目签字,承包商凭此表到办公室办理《临时入厂证》;

c)检查施工所用的车辆、设备、机具,满足河北伦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办理施工车辆入厂手续,具体执行《机动车辆进厂管理规定》;

d)了解具体的工作内容,熟悉装置设备的生产特点和安全要求,了解周围环境和作业对象的潜在危险和应急措施,确定具体的工作位置;

e)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f)制定和落实防止伤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具体措施;

g)接受施工点所在车间的安全教育。

4.2.4 施工作业的基本条件

a)明确双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b)确定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联络人员;

c)机动部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 d)本企业施工项目负责人已向施工单位明确安全措施及要求; e)安全部和施工点所在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报安- 2012-12-20发布2013-01-01实施

篇二: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包商在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防范施工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揽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的施工单位。承包商其它业务方面的管理,按照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承包商基本条件

第三条 承包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业务范围和等级资质条件。

第四条 承包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 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 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对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安全业绩较差的,不予引进。

第七条 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八条 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承包商应接受公司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器具在内的安全状况的检查。

第三章 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和准入

第十条 在组织对承包商项目合同评审时,应对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进行评审,由承包商提供安全管理文件,安全资质评审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资料,特种作业人员资料;

(二)个体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三)承包商的安全培训资料;

(四)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五)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资料;

(六)其他相应内容。

第十一条 在对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时,要对承包商的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安全资质证书、施工设备年检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资格以及近年来的安全业绩表现、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配备规定)等资料进行综合审核,依据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和诚信记录,选择合格的承包商。

第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由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在《合同评审表》安全资质栏中确认签字,作为审核准入文件。

第四章 承包商的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部为承包商主管部门,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要求承包商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以及现场施工必需的应急装备,接受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车间)应指派专业人员负责对承包商现场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车间)应检查、督促承包商做好施工现场及周边现场环境卫生,使其符合公司5S管理、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部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和承包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要针对作业现场潜在危险,督促承包商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发生事故及时启动预案进行施救。

第十六条 生产部、安全保卫部对在公司范围内承包商的施工或检修等违章

行为有权进行制止、纠正和处罚,具体方式包括:

(一)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

(二)停工整顿;

(三)取消施工单位在公司范围内的施工资格。

第十七条 承包商的培训教育。在施工前,生产部、安全保卫部负责对承包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主要针对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应急处理措施和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对承包商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熟悉应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的基本要求,并严格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未通过考核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须建立台帐,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安全、技术交底。生产部、安全保卫部要与承包商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示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定施工过程中的禁止和许可事项,向承包商人员介绍现场的基本状况。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交底,严禁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参与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后,承包商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当有明确的安全施工内容、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安全施工管理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交由安全保卫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规范作业许可管理。凡承包商进行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作业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无作业许可或作业许可不在有效期内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各类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和要求按照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一)《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工程项目动火的动火证由工程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要严格落实好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安全措施等内容。动火证要认真填写,一式二份,申请人(动火人)、批准人各一份。

2、特级危险动火作业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初审(车间内动火由车间初审),公司生产部、安全保卫部复审,分管副总批准;一级动火由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人

初审,生产部复审,安全保卫部终审;二级动火由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初审、动火点所在单位批准即可。

3、特级动火证办理之前,首先要制定安全动火施工方案,方案由动火项目负责部门和动火区域所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经相关部门讨论确认,同时落实防火、防护、隔绝、清洗、置换、检测、监护及应急处理等各项安全措施,并明确动火作业及每一项安全措施的责任人,责任人要签字确认。申请动火单位办证人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附安全动火施工方案、可行性分析、预警方案、应急措施和善后办法,逐级审批。

4、一、二级动火证办理之前,先按作业点具体情况,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动火许可证》上逐项填写清楚,然后逐级审批。

5、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审批后的《动火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是否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6、《动火许可证》的使用坚持“一证一点”、“一证一次”和限时使用的原则,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7、《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申请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最长时限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最长时限为120小时。要严格按时限执行。

9、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核,作业单位审批。许可证经作业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许可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在设备内进行动火等作

业应办理相应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作业单位负责填写许可证、绘制盲板位置图、落实安全措施,作业单位审核,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批。许可证经作业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单位应按《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结束,经检查无误,作业单位应将盲板位置图交作业所在地单位。

(四)《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一级一般作业由作业单位向作业所在地单位申请,作业所在地单位负责审批;二级、三级和易燃易爆、无固定登高装置类的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申请,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核,车间(部门)审批。一般不进行特级和特类、恶劣工况类高处作业。若须作业,由车间(部门)申请,生产部和安全保卫部审核,报分管副总批准,并制定高处作业方案和操作程序,严格监督。

(五)《吊装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三级一般吊装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核,车间(部门)审批,经作业人员和岗位所在人员确认后,方可作业。许可证严禁涂改、转借。二级中型以上吊装作业,由作业需求单位申请,车间(部门)审核,报公司批准,聘请专业施工队实施。吊装作业所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监督。

(六)《动土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核,生产部审批。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作业许可证》。

篇三: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承包商、供应商管等相关方的理制度

1.0目的

为了规范承包商、供应商的选择程序,加强承包商、供应商的安全管理,减少承包商、供应商对公司安全的不利影响,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项目及日常劳务工资的所有承包商、供应商及本公司有关部门雇佣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3.0责权

3.1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人力资源服务等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

3.2后勤保卫部负责劳保用品,后勤服务等供应商、承包商的选择和评估。

3.3设备部负责设施设备、配件及消耗品的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

3.4信息部负责对IT用品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

3.5各部门初步评估后,由推进部负责对承包商、供应商的选择和建议,并报公司审批。

4.0管理规定

4.1承包商、供应商的选定

4.1.1合格承包商具备与所承担的业务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4.1.2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与所提供商品相应的生产能力和相关资质,提供商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经营

许可证。

4.1.3公司有关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应使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和文化素质。

4.2承包商的管理

4.2.1承包商进入公司生产区前,应由本公司具体负责人员根据其承担的工作性质,向其书面或口头说明进入本公司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所承担工作持续时间两天或两天以上的,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安全协议。

4.2.2在公司作业区从事相关施工或其他劳务工作的承包商,应遵守本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4.3供应商的管理

4.3.1供应商送货进入库区内前,应有采购人员向其说明相关安全教育及安全注意事项。

4.3.2供货的机动车车辆进入库区送货时,送货人员禁止携带烟火,不得在库区内吸烟。

4.3.3供应商未按照安全注意事项而发生的事故,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4临时工的管理

4.4.1临时工进入生产区工作前,应有其雇佣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培训,较长期(两天及两天以上)雇佣的,培训后应进行书面考核。

4.4.2进入库区的临时工应遵守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5.0承包商、供应商的售后服务

5.1承包商对其劳务工作的售后应给及积极配合的态度。

5.2供应商应有义务对其产品进行检查、维修等售后服务。 6.0考核评估

6.1根据质量、价格、交付、服务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6.2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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