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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材料

2016-12-10 13:01:51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法制宣传材料

法制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为推动法制教育的开展,特印发小港镇法制教育宣传单,供全镇群众学习、讨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要

第十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摘要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要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摘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小港镇法制教育宣传单

篇二:农村法制宣传资料

1、什么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利行为,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2、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可以怎么办?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仍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还要注意,一定别错过了法定期限。

3、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私自关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非法拘禁罪作了规定。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关押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非法拘禁是继续犯,即该行为自开始至恢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期间内始终处于继续状态。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于行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的关系。时间多长才可以构成犯罪,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如果时间过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犯罪论处。是否定罪,应当综合案件的各种主观情节来确定。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私自关押,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应以拘禁罪论处。

4、土地征收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一)应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臵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征询村民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

(三)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四)拟定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地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五)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并听取对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不同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六)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臵方案,连同被征地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八)被征地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手续;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 (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实施补偿安臵方案和交付土地。

5、征地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答: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按照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臵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臵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标准。

6、《信访条例》是如何规定信访秩序的?

答:《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理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7、除了信访之外还有哪些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 答:信访只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之一,其他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还有复议、诉讼、仲裁等。

篇三:农村法制宣传材料

农村法制宣传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要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摘要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要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摘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摘要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一)刑事诉讼辩护、代理;(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三)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五)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

(六)请求国家赔偿;(七)公证;(八)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为其指定辩护的;(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采取以下形式:(一)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四)行政复议、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六)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第十四条 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被告人外,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摘要

第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五条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第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习水县发改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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