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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筹金涨价开发商

2016-11-21 11:05:52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4.关于认筹金

何为“认筹金”

“认筹”是个舶来品,灵感来自香港房地产市场的一种炒作方式。“认筹”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在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认筹金”的剖析

“认筹金”看似合理,既能够保证购房者优先选择房屋,“全额退还”又不会对打消购房念头的购房者造成任何损失。但是,这个制度背后,存在着很多购房者意想不到的巨大风险。 “认筹”反被“套牢”

2007年4月,罗先生参加了某在建楼盘举行的推介会,会上开发商开展“认筹”。“认筹”成功的购房者可以优先选择房屋,房价还有折扣。“认筹”时,还分“认筹”顺位,即购房者选中同一套房屋时,“认筹”顺位在前的购房者就有权得到该房屋。当时,售楼员说的房屋价位十分诱人,不少购房者都为之心动,纷纷掏钱“认筹”。罗先生也为自己选择的“第二顺位”当场缴纳了2万元“认筹金”。

“认筹”了这一楼盘之后,罗先生就开始等待楼盘正式开盘销售,可是两年时间过去了,楼盘还是一点动静也没有。就在罗先生和不少“认筹”的购房者共同找到开发商讨说法时,一个让他们无法接受的消息传来。开发商表示因为楼盘建造成本增加,房价需要调整,楼盘延缓开盘。开发商还透露,房价每平方米可能上调一千元左右。如此一来,这座楼盘的房价就没有任何优势可言了。罗先生和其他“认筹”者对此非常不满。

面对不满的“认筹”者,开发商的解释是:开发商从未向公众或登记客户承诺过销售价格。楼盘在正式销售前进行营销推广是业界的普遍做法。楼盘尚未开盘,还没有正式定价。因此,开发商并不存在隐瞒房价的行为。另外,“认筹”者取得的只是优先购买权,开发商在举行“认筹”活动时并没有承诺房价,所以“认筹”者无权指责开发商随市场行情变动房价的行为。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开发商取得房屋预售证的时间延迟,才是迟迟无法开盘的客观原因。并非开发商捂盘不销售房屋。如果“认筹”者觉得无法接受开盘后的正式房价,开发商可以退还“认筹金”。

尽管开发商表示愿意退还,但是对罗先生而言,如果不买房,自己苦苦等待的两年时光就这样打了水漂;如果买房,两年间房价上涨不少,自己多交那么多购房款真是不划算。罗先生懊恼不已,怪只怪自己当初头脑发热,被“认筹金”狠狠“套牢”了。

“认筹金”违规

转手就能卖钱。更有甚者,那些“有门路”的人往往通过关系在一开始就先占个“号”,然后再转手倒卖,赚取“号钱”。

“认筹”纠纷难处理

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吴斌律师告诉记者,由于“认筹”时开发商故意设计了不少“后路”,导致“认筹”者处于劣势,“认筹”纠纷也很不好解决。开发商虽然规定了“选不中房号全额退还认筹金”,但是这个“退还”都是“全额无息”的。开发商已经赚取的这笔钱的利息,不会还给购房者。 这无疑对购房者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但是这种行为目前究竟属于霸王条款还是商业欺诈,还难以定性。另外,开发商对我国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都十分熟悉,知道如何规避法律法规的惩罚,各种名义、各种说法层出不穷,购房者一时很难弄清。

等同于“提前销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

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按规定也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进行销售。从“认筹”的内容来看,它应当是与“内部销售”同等性质的房屋预售活动。也属于“提前销售”的一种,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是被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篇二:认筹与开盘的具体区别

认筹与开盘的具体区别

开盘的概念:楼盘的开盘是指楼盘在建设中依法取得了“五证”(五证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正式推向市场的销售行为,开盘当天公布正式销售的价格以及优惠政策。

认筹的概念:开发商的项目在还未达到预售条件之前针对想购房的客户收取数千或数万的诚意金,对购房者来说这是一种房屋认购意向,所购房的价格、房号(甚至面积)等主要因素均处于不确定状态,都要等到项目取得预售资格之后才能确认。认筹的形式主要有内部认购;VIP认购;认筹等。购房者在开发商那里填写个人资料,交纳一定的诚意金后将领取到一张叫VIP卡、VIP护照、VIP消费卡或认筹卡等名称的“证书”,之后等开发商开盘预售或解筹。

解筹的概念:这个概念是相对于认筹而言,一般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资格之后,从已“认筹”的客户中“抽”出可以选房者或统一排号选房,然后统一交首付,统一签署认购书或者预售合同。此时的解筹也就类似开盘了,但在解筹过程中可以先问清楚开发商是否已取得预售资格,降低购房风险。

二、开盘与认筹的区别

1、现在的认筹大部分相当于是买一个购房的资格,或是提前选房的资格,在开盘前或当天可以优先选房。开发商会根据开盘时间的临近,将认筹优惠逐渐减少。

2、认筹时楼盘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所交的认筹金或订金在开盘时没选中房子是可以退的。

3、开盘时选房签订了认购书,交了定金之后确定房价、房号以及享受的购房优惠,此时的定金不可退的。

三、为什么要认筹之后再开盘

认筹再开盘,是目前每个楼盘都会采取的销售策略,时间长短根据每个楼盘的资金、工期、客户储备等情况来确定认筹时间的长短,所以有些楼盘即使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但是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储备情况进行开盘。岁开发商来说,认筹再开盘有以下好处:

1、提前锁定部分意向客户,为制造热销局面打下基础。

2、提前回笼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3、创造宣传推广契机,以相当额度的增值空间及市场前景吸引目标群体提前参与,以互动式信息传递深层渗透。

4、对目标客户进行试探性销售,避免定价时的盲目,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5、建立客户档案对客户进行管理,通过调查分析为以后的价格调整、业态规划、广告传播、

事件营销、一对一的直效营销等提供准确可靠的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认筹是开盘前的准备工作,认筹时交纳的诚意金在开盘选房之后可充抵购房款,而认筹优惠交多少抵多少则是指交一定的诚意金则可享受购房时房屋总款可相应减少的优惠。

篇三:涨价购房合同陷阱

篇一:购房合同常见陷阱及规避

购房合同常见陷阱及规避

陷阱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陷阱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时间”与“最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

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陷阱六:卖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七:处理结果不明确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对策: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陷阱八:以偏盖全

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对策: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

陷阱九:拒签补充协议

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最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这种情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这种现象在是很普遍的,特别是一些卖得很好的楼盘都是如此。

对策:不管开发商态度如何,购房者还是要争取这个权益。实在不行,又觉得没有把握,那就只好放弃了。篇二:购房合同签订的六大陷阱

购房合同签订的六大陷阱

·陷阱一· “计价方式与价款提示:合同第五条已经明确了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以外的费用,那么在合同中由开发商填写的内容上,凡是要求再另交水、电、气、有线电视、宽带等开通费、配套费的,我们都理直气壮要求划去。关于另交款项的 ·陷阱一· “计价方式与价款

提示:合同第五条已经明确了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以外的费用,那么在合同中由开发商填写的内容上,凡是要求再另交水、电、气、有线电视、宽带等开通费、配套费的,我们都理直气壮要求划去。

关于另交款项的,开发商一般放在第六条或者附件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

·陷阱二· 付款方式及期限

提示:一般实行按揭都是由买受人提供相关资料,由开发商具体办理贷款手续。那么,就要在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同时要明确因按揭手续迟延办理导致逾期付款的,买受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按揭迟延一定时间(具体以能否超过自己承受限度为准)不能办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经付的款项返还给买受人,并支付相应利息,按双方约定的百分比赔偿给买受人。如果不这样约定,即使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按揭手续不能按时办理下来,因没有约定按揭由谁负责,那么必然会由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了。即使开发商有严重违约行为,你也将因理亏而不好去维权。追究别人违约,首先要自己没违约。

同时在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 的违约责任中,要注意数据与第十条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

任一致,这样才对等。买房人既然准备买房,一般就不怕在付款期限上违约,那么就大胆把这里的违约金数额约定高一些。建议把逾期付款按日支付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万分之十,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10%。

·陷阱三·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提示:不良开发商一般会在最终面积核算中,和面积测绘单位串通一气,增加你的公摊面积,让套内建筑面积缩水,最终的总面积增加且增加的幅度往往不突破3%。

业主可以拒绝3%内的据实结算,并要求约定: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无论是否在3%以内,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均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陷阱四· 交房期限和条件

提示:注意两点,一是交房日期最好用数字的大写形式。

另外,开发商往往会利用后面的空格约定“由于供水、供电等部门或政府因素导致的延期交房,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业主要坚决要求划去这样的约定,不然,开发商只要延期交房,就会扯这个方面的理由。·陷阱五·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提示:开发商惯用手法就是约定低得惊人的违约金,让其违约成本远低于其守约成本。 解决的办法就是增加其违约成本,把违约金比例提高到他不敢违约的地步。建议把逾期交房按日支付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万分之十,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10%。 交房时,为防止质量存在瑕疵的房屋进行交付,如裂缝、渗水、漏水、墙面脱皮等,最好补充约定:买受人有权拒绝房屋的质量瑕疵交付,出卖人应当对质量瑕疵整改完毕后,另行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陷阱六· 关于争议的解决

律师建议业主向法院起诉。理由是:首先,法院的诉讼费下降了许多,而仲裁收费相对较高。其次,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一旦“黑哨出现,撤销仲裁裁决的难度很大。再次,开发商搞定一名仲裁员的成本比搞定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几级法院的成本要低的多。篇三:签订购房合同是常常被忽视的“陷阱”

签订购房合同是常常被忽视的“陷阱”

一、基本的“五证”齐全(要合法有效)。

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发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共五证。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预售许可证之后取得,即由期房变现房了)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且还要核对一下其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要注意这些证照文件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一般情况违约责任约定不对等违规行为主要有三方面:

①是对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对等。如某合同中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60天,如继续履行合同,需按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五;而出售方逾期交房超过60天,则只需按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一。 ②是对违约责任的起始期限约定不对等。如某合同中约定,买受方逾期付款超过60日、出卖方逾期交房90日需承担违约责任。

③是对定金的约定违法违规。《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实际上,很多房产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都规定,只要买受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出

卖方都要没收定金。

④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

对于期房,由于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甚至交不了房的都有。如果不是规范的《文本》,则开发商在合同上务必会大做文章,对买房者极为不利。如含有模糊性词语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无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交房有两个意思:一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应当在预售合同中对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均约定清楚,不能接受没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房屋使用交付)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⑤对房屋及小区内的描述要清楚不可使用模糊字眼(具体地址、房屋面积、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以及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等描述)

有时合同中还会进行如下描述: “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所以对于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有时还会出现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所以对于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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