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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销社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

2020-04-10 22:43:22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县供销社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三条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是指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三项谈话制度。

  第四条 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由纪检组长牵头,秘书股协助。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谈话对象为本单位职工。

  第六条 谈话的时间和内容

  (一)新任职干部的廉政教育谈话在其到新工作岗位报到之前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应在其到任之后10天内进行,一般情况下与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任职谈话结合进行。

  谈话主要内容: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教育;介绍其履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勉励新提任或者履任新岗位职务的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做人民的公仆。

  (二)领导干部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时的诫勉谈话,一般在纪纪检监察部门初核报告审批后的一个月内安排。

  谈话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

  (三)单位出现党风廉政建设苗头性问题或者隐患时的警示谈话,一般在纪检监察部门初核报告或者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行政监察、专项检查总结经审批后的一个月内安排。

  谈话主要内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其予以重视;责令其制订整改方案

  第七条 进行谈话,要事先书面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被谈话人接到党风廉政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委、拖延;接受提醒、告诫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第八条 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九条 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十条 谈话完毕,谈话内容记录等相关文字材料统一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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