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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

2016-11-04 13:40:23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

(2011年)

王 琳

第一章 司法考试概述

一、司法考试的概念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所谓资格考试,检验的是考生是否具备获得从业资格的基本能力。初任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和执业律师,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

二、司法考试的特点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定义和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包含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是“国家级”的考试。与其他行业协会、地方资质或认证考试不同,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全国性的考试之一,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因此它又叫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第二,是“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目前国家司法考试所涵盖的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个大类,其他法律职业不在此列。

第三,是职业资格考试。即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才能取得从事上述法律职业的资格,司法考试是从事上述法律职业的“门坎”。

三、司法考试的历史沿革

1986年注定会载入史册,这一年的秋天,中国法律职业开始步入快速发展的轨

道。9月27日、28日两天,共和国历史上的第一届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隆重举行,那些热爱法律的普通人从此可以通过考试进入法律人的门槛。

第一届律师资格考试共有2.9万人报名,其中1134人通过了考试。 截至2000年最后一届,律考延续了15年,共12次,全国有150万人报名参加。律考考试时间多有变化,最初1988年、1990年、1992年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自1993年后则是一年一考(定在每年十月)。参加考试的人员包括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加过我国法律培训的港、澳、台人士及外国公民。通过律考,许多普通人加入到律师队伍,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法治事业。

1995年以前,法官、检察官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在律师职业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考试的同时,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也在积极探索着系统内部的考试。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规定考试合格者方能被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自1995年起,最高法院先后于1995年、1997年、1999年3次组织了“初任法官资格考试”、最高检察院先后4次组织了“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共有7万人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职业初任资格。

律师、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三种资格考试具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在应试人员的范围内,律师资格考试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考试面向系统内部,只有法院、检察院的人员才有资格参考。

第二,在考试科目上,律考的内容与范围最广,基本涵盖了法学的主干学科。初任法官考试比律师考试科目要少,不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初任检察官考试面则更窄,主要限于刑事法律,民事和经济法律相对较少。

第三,在试卷与题型上,律考为四卷,题型包括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初任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为三卷,试题形式包括选择题、判断题、改错形式的客观题,简答题、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后两者的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

鉴于三种考试性质不同,门槛不一,三种资格不通用等原因,在专家学者和广大民众的呼吁下,我国司法高层开始酝酿“三考合一”,20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初审《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改草案,部分委员建议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法官法》、《检察官法》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同样建议。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两法修

正案附则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这一规定,标志着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因为司法考试改革,原定的2001年律考没有进行,相应的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时间由秋天前移到了春天。

从2002年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都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另外司法部发出通知要求,公证员也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至此,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怀揣法律职业梦想的芸芸众生从此开始成千上万地踏上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征程。

2002年3月30日、31日,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在全国统一举行。该年度,因为汇集了两届司法考试(律考)参考人员,全国共有36万人多人报名,31万多人参加考试。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共同商定,全国合格分数线确定为240分,共有24100多人合格,占实际参考人数的7.74%。根据三部门共同确定西部地区照顾政策,将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35分,有700余人符合放宽录取线。因此,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合格人数为24800多人,通过率约为8%。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共19.7万多人报名,近17万人实际参加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仍为240分,共有17000余人通过考试,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0.18%。西部等地区的合格分数线进一步放宽为225分,有2000多人符合放宽录取线。因此,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合格人数为19000多人,通过率约为11.12%。

2004年第三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共有19.5万多人报名,近18万人参加考试。根据总分调整至600分的情况,合格分数线相应地设在360分。全国总成绩在360分以上的合格人员共2万余人,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1.22%,较去年的10.18%增加了1.04%。该年度继续对放宽地区实行降分政策,将这些地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35分,这一降分幅度与2003年同比计算,大体相当。据此,将两项合计计算,合格人数总共22400多人,合格率为12.3%。

2005年第四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报名人数为24.4万人,实际参加考试的人数为21.9万人。本年度的全国合格线仍是360分,放宽地区进一步降低至330分,符合条件的民族考生单独确定分数线。这样几项合计的结果是,全国共有31664人达到合格分数线,占参考人数的14.39%。

2006年第五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报名人数达到27.8万人,比2005年增加了三万四千多人,增幅为14.61%。有11个省份报名人数达万人以上,其中北京和广东超过两万人。从考生的年龄结构来看,报名人员平均年龄28岁,最小18岁,最大75岁,25岁以下的占报名总人数的41.78%, 26-35岁之间的占46.78%;在学历方面,大学

本科占89.94%,双学士以上占4.79%,法律专科占5.27%;在职业方面,在法律职业领域工作的人员占四分之一,其中法院系统人员占11.87%,检察院系统人员占8.16%,律师业占4.76%,另外,应届毕业生占14.14%,在校研究生占7.79%。以上数据均与2005年基本一致,这表明司法考试经过四年多的发展,在考生构成上已较为稳定。在2006年的报名人员中,初次参加司法考试的占56.86%。港澳居民共有276人报名,其中香港居民238人,澳门居民38人。2006年共有2249人选择少数民族文字试卷,比2006年增加了525人,增幅30.45%。2006年的少数民族文字试卷分别为维文、哈萨克文、蒙文。

2006年全国通过率15.00%,比2005年提高0.61个百分点。

2007年第六次考试,全国报名人数为29.4万余人,比2006年增加了5.7%。参考人数为26万余人,共设置了236个考区、349个考点、10175个考场。共有5.8万余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通过率为22.39%。

据统计,2007年报考人员年轻化的特点突出,年龄在35岁以下的有19448人,约占总数的95.7%。学历层次普遍较高,大学本科以上的占98.8%,其中硕士研究生1656人,博士生58人。此外,报名参加考试的女性人数略多于男性,约占56%。

在坚持高起点的同时,为满足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基层地区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欠发达地区制定了相应的照顾、倾斜政策: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降低通过分数以及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等。

据统计,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总计为1115个县级行政区划,比2006年增加了180个。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而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合格分数线为320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90分。使用民族文字应试的民族考生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为方便少数民族考生,自2003年起,国家司法考试试卷除汉文外,增加使用哈萨克文、维吾尔文、朝鲜文、蒙古文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

2008年第七次国家司法考试,报考人数突破37万人,比去年增加近8万人,增幅为25.9%。全国共设置了247个考区、395个考点、12605个考场。

司法部在总结近年来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政策措施在五个方面做出调整。

首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进一步扩大。从2008年起,中部六省符合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243个县(区、市)中的8个县(区)被增加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

其次,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学生被允许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达到了4万余人。此项政策的实施将与司法机关招录应届毕业生的现行用人制度相衔接,结合其他相关措施的逐步落实,有利于推进基层地区法律职业人员短缺、断档等问题的解决,也有利于法律院校的优秀毕业生在就业时更多优先选择法律职业。

如何办理报名手续?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那么,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们该如何申请法律执业资格?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执业资格。

第三,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共有818名台湾居民报名参考。 第四,调整了四川等地震受灾地区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工作。

第五,进一步修改国家司法考试大纲,适当加强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内容的考查,加强考生的司法实践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查。

2009年第八次国家司法考试,报考人数突破42万人,比2008年增加5万人,报名人数创历年之最。

值得注意的是,从2009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2009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考特考,选择题出了5道题,简答题有1道题,共计25分,占到了整个法理学试题总分的52%。

2010年第九次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有45万左右,有3个特点:女性明显高于男性;九成多报考者在35岁以下;大学本科学历者占总人数逾七成。

本次考试报名者中,学历为大专(放宽条件)的占总人数的0.78%,本科在读(大

三)的占总人数的14.82%,大学本科的占总人数的74.66%。本科毕业和大三学生占报名人员的89.48%。

大学本科阶段是报考司法考试的黄金期,尤其是大三学生,除了准备毕业论文外,课业压力不大,有利于专心复习考试。同时,现在报考,9月开学后参加考试,到年底时知道自己是否通过,正好赶上择业的时机。从前年开始,国家允许大三在

篇二:司考入门指南课堂讲义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王 琳

第一章 司法考试概述

一、司法考试的概念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所谓资格考试,检验的是考生是否具备获得从业资格的基本能力。初任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和执业律师,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

二、司法考试的特点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定义和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包含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是“国家级”的考试。与其他行业协会、地方资质或认证考试不同,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全国性的考试之一,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因此它又叫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第二,是“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目前国家司法考试所涵盖的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个大类,其他法律职业不在此列。

第三,是职业资格考试。即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才能取得从事上述法律职业的资格,司法考试是从事上述法律职业的“门坎”。

三、司法考试的历史沿革

1986年注定会载入史册,这一年的秋天,中国法律职业开始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9月27日、28日两天,共和国历史上的第一届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隆重举行,那些热爱法律的普通人从此可以通过考试进入法律人的门槛。

第一届律师资格考试共有2.9万人报名,其中1134人通过了考试。 截至2000年最后一届,律考延续了15年,共12次,全国有150万人报名参加。律考考试时间多有变化,最初1988年、1990年、1992年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自1993年后则是一年一考(定在每年十月)。参加考试的人员包括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加过我国法律培训的港、澳、台人士及外国公民。通过律考,许多普通人加入到律师队伍,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法治事业。 1995年以前,法官、检察官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在律师职业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考试的同时,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也在积极探索着系统内部的考试。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规定考试合格者方能被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自1995年起,最高法院先后于1995年、1997年、1999年3次组织了“初任法官资格考试”、最高检察院先后4次组织了“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共有7万人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职业初任资格。 律师、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三种资格考试具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在应试人员的范围内,律师资格考试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考试面向系统内部,只有法院、检察院的人员才有资格参考。

第二,在考试科目上,律考的内容与范围最广,基本涵盖了法学的主干学科。初任法官考试比律师考试科目要少,不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初任检察官考试面则更窄,主要限于刑事法律,民事和经济法律相对较少。

第三,在试卷与题型上,律考为四卷,题型包括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初任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为三卷,试题形式包括选择题、判断题、改错形式的客观题,简答题、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后两者的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

鉴于三种考试性质不同,门槛不一,三种资格不通用等原因,在专家学者和广大民众的呼吁下,我国司法高层开始酝酿“三考合一”,20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

初审《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改草案,部分委员建议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法官法》、《检察官法》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同样建议。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两法修正案附则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这一规定,标志着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因为司法考试改革,原定的2001年律考没有进行,相应的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时间由秋天前移到了春天。 从2002年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都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另外司法部发出通知要求,公证员也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至此,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怀揣法律职业梦想的芸芸众生从此开始成千上万地踏上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征程。 2002年3月30日、31日,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在全国统一举行。该年度,因为汇集了两届司法考试(律考)参考人员,全国共有36万人多人报名,31万多人参加考试。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共同商定,全国合格分数线确定为240分,共有24100多人合格,占实际参考人数的7.74%。根据三部门共同确定西部地区照顾政策,将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35分,有700余人符合放宽录取线。因此,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合格人数为24800多人,通过率约为8%。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共19.7万多人报名,近17万人实际参加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仍为240分,共有17000余人通过考试,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0.18%。西部等地区的合格分数线进一步放宽为225分,有2000多人符合放宽录取线。因此,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合格人数为19000多人,通过率约为11.12%。

2004年第三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共有19.5万多人报名,近18万人参加考试。根据总分调整至600分的情况,合格分数线相应地设在360分。全国总成绩在360分以上的合格人员共2万余人,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1.22%,较去年的10.18%增加了1.04%。该年度继续对放宽地区实行降分政策,将这些地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35分,这一降分幅度与2003年同比计算,大体相当。据此,将两项合计计算,合格人数总共22400多人,合格率为12.3%。 2005年第四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报名人数为24.4万人,实际参加考试的人数为21.9万人。本年度的全国合格线仍是360分,放宽地区进一步降低至330分,符合条件的民族考生单独确定分数线。这样几项合计的结果是,全国共有31664人达到合格分数线,占参考人数的14.39%。

2006年第五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报名人数达到27.8万人,比2005年增加了三万四千多人,增幅为14.61%。有11个省份报名人数达万人以上,其中北京和广东超过两万人。从考生的年龄结构来看,报名人员平均年龄28岁,最小18岁,最大75岁,25岁以下的占报名总人数的41.78%, 26-35岁之间的占46.78%;在学历方面,大学本科占89.94%,双学士以上占4.79%,法律专科占5.27%;在职业方面,在法律职业领域工作的人员占四分之一,其中法院系统人员占11.87%,检察院系统人员占8.16%,律师业占4.76%,另外,应届毕业生占14.14%,在校研究生占7.79%。以上数据均与2005年基本一致,这表明司法考试经过四年多的发展,在考生构成上已较为稳定。在2006年的报名人员中,初次参加司法考试的占56.86%。港澳居民共有276人报名,其中香港居民238人,澳门居民38人。2006年共有2249人选择少数民族文字试卷,比2006年增加了525人,增幅30.45%。2006年的少数民族文字试卷分别为维文、哈萨克文、蒙文。

2006年全国通过率15.00%,比2005年提高0.61个百分点。

2007年第六次考试,全国报名人数为29.4万余人,比2006年增加了5.7%。参考人数为26万余人,共设置了236个考区、349个考点、10175个考场。共有5.8万余人通过考试取得

法律职业资格,通过率为22.39%。

据统计,2007年报考人员年轻化的特点突出,年龄在35岁以下的有19448人,约占总数的95.7%。学历层次普遍较高,大学本科以上的占98.8%,其中硕士研究生1656人,博士生58人。此外,报名参加考试的女性人数略多于男性,约占56%。

在坚持高起点的同时,为满足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基层地区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欠发达地区制定了相应的照顾、倾斜政策: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降低通过分数以及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等。

据统计,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总计为1115个县级行政区划,比2006年增加了180个。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而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合格分数线为320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90分。使用民族文字应试的民族考生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为方便少数民族考生,自2003年起,国家司法考试试卷除汉文外,增加使用哈萨克文、维吾尔文、朝鲜文、蒙古文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

2008年第七次国家司法考试,报考人数突破37万人,比去年增加近8万人,增幅为25.9%。全国共设置了247个考区、395个考点、12605个考场。

司法部在总结近年来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政策措施在五个方面做出调整。

首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进一步扩大。从2008年起,中部六省符合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243个县(区、市)中的8个县(区)被增加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

其次,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学生被允许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达到了4万余人。此项政策的实施将与司法机关招录应届毕业生的现行用人制度相衔接,结合其他相关措施的逐步落实,有利于推进基层地区法律职业人员短缺、断档等问题的解决,也有利于法律院校的优秀毕业生在就业时更多优先选择法律职业。

如何办理报名手续?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那么,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们该如何申请法律执业资格?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执业资格。

第三,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共有818名台湾居民报名参考。

第四,调整了四川等地震受灾地区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工作。

第五,进一步修改国家司法考试大纲,适当加强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内容的考查,加强考生的司法实践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查。

2009年第八次国家司法考试,报考人数突破41万人,比2008年增加4万人。

值得注意的是,从2009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2009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考特考,选择题出了5道题,简答题有1道题,共计25分,占到了整个法理学试题总分的52%。

2010年第九次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有45万左右,报名人数创历年之最。

本次考试报名者中,学历为大专(放宽条件)的占总人数的0.78%,本科在读(大三)的占总人数的14.82%,大学本科的占总人数的74.66%。本科毕业和大三学生占报名人员的89.48%。

大学本科阶段是报考司法考试的黄金期,尤其是大三学生,除了准备毕业论文外,课业压力不大,有利于专心复习考试。同时,现在报考,9月开学后参加考试,到年底时知道自己是否通过,正好赶上择业的时机。从前年开始,国家允许大三在校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因此更多的在读大学生为就业时更有优势而选择参加司法考试。此外,对于非法律专业的毕业

生来说,司法考试虽然有难度,但经过努力是能够通过的,这为他们的就业拓宽了道路,同时,也增强了司法考试的竞争力。

总的来说,本科毕业和在校生报考人数偏多与就业导向有关,且以后还会继续增多。 附:历年司法考试合格率一览表

四、司法考试走向

(一)从报名的情况看,呈以下几个特点:

1、门坎上升,人数上升,女性明显高于男性。依据法律规定,自2003年起参加司考的学历条件,除许可放宽地区外,报名人员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包括非法律专业本科)。2010年报考人数突破45万人,比2009年增加4万人,报名人数创历年之最。

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还是选择进入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实务性单位较多,而继续攻读研究生(论坛) 、博士生的偏少,这也是司法考试报考人数增多的原因之一。而且公、检、法机关要求应聘者必须通过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就意味着在就业时将更具竞争力,这无疑成了报考人数增多的原因。

近几年,法学专业本科生人数基本上都是女生多于男生(据统计,2010年考试报名者男性占总人数的43.62%,女性占总人数的56.38%)。由于在高中阶段,学文科的女生就比男生多,而且大体上女生比男生成绩稍好些。法学专业属于文科,因此法学院招上来的女生自然就比男生多。尽管高校也想尽量平衡男女比例,但实际上很难做到。

此外,法律专业的学生将来可以进司法机关工作,比较稳定,是女孩子比较理想的工作,这也是女生更偏爱学法律的原因。

2、业内上升,业外下降。2004年起司考在试卷结构、分值、题型和考试时间方面作了重大调整。首先是400分改为600分。记分制的这一改变,好比由“厘米精确到毫米”,增加了计分的精确度,如此更有利于对知识点和知识水准的科学评估与判断,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避免了文科考生考不过理科考生,“科班”考不过非法律专业考生,实务界考生考不过纯应试型考生的尴尬局面,使司考分数统计变得更加科学、合理和公平;其次是命题增加了理论难度,对考生的要求从简单法条、原理记忆的考察转向了对综合运用概念、原则及原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察,这既有利于年龄偏大、记忆力差而理解力强、有实务经验的考生有足够的发挥余地和空间,也充分体现了司考作为精英选拔考试的特点。

上述改良的效果在司考实践中得到了验证,2004年法院系统合格人数为3500多人,占全国的17.37%;检察院系统合格人数为2100多人,占全国的10.73%。与往年相比,法、检两家所占比例和合格率上均有所上升,并且全国前三名均在两院系统。从2006年报考人员的分

布来看,有法律职业工作经历,已在法院、检察院、律师所、公证处从事相关法律工作的人员约占25%。

3、考生来源更广。2004年首次允许港澳居民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当年就有522名港澳居民报名,2008年台湾居民亦可报名,当年有818名台湾居民报名参考;近年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进一步扩大,从2008年起,中部六省符合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243个县(区、市)中的8个县(区)被增加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

4、考生年轻化的特点突出。

司法考试可以说是一个以就业为导向的考试,是从事司法相关工作的必要考试,因此考试的主力军是即将毕业的学生和刚毕业一两年的人。中国人民大学95%的法学专业毕业生都会选择参加司法考试。而且,司法考试难度较大,需要时间和精力,在校生和刚毕业的人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准备考试,所以不仅在校生报考人数多,而且通过率也相对较高。

据统计,2007年报考人员年轻化的特点突出,年龄在35岁以下的约占总数的95.7%。学历层次普遍较高,大学本科以上的占98.8%,其中硕士研究生1656人,博士生58人。

2008年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学生被允许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达到了4万余人,考生年轻化的特点更加突出。

2010年分析,25岁以下的占46.54%,25岁至35岁的占47.99%,35岁以下的占报名总人数的94.53%。35岁至45岁的占4.77%,45岁至55岁的占0.60%,九成多报考者在35岁以下。 从上述特点我们可以看到,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整体素质正在提高,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接受初步法律职业训练的人员比例呈上升趋势。

(二) 从合格率来看,逐年提高,且呈“东高西低”格局

自2002年法、检、律三合为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开考以来,从最初通过率7.7%,到08年大概是25%的通过比率,在2008时年开始出现明显的转折(2009年又回落至22%),在此之前,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在10%-11%之间。而通过率变高之后,其含金量是否会因此而降低?司法考试专家研究表明,这个大可放心,司法考试作为四证于一体的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选考试。由于前些年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致使每年通过的考生满足不了社会对于法律工作者的大量需求,因此国家适时提高了司法考试通过率。根据多年的经验及相关信息,这种趋势同样会出现在2011年的司法考试中,这对考生来说无疑是个特大喜讯。望以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沉着应对。

司法考试合格率地域分布很不平衡。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浙江、福建等省(市)合格率较高;西部各省、区的合格率相对较低,有的地区甚至大大低于全国平均合格率。由于这些地区法律后备人才严重匮乏、需求矛盾突出和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背景,司法部确定特定地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15分,以缓解这些地区法律职业部门和社会法律服务行业后备人才补充的困难和急需。

(三)新设异议程序,答案更为理性

2004年起司考结束后,司法部即向社会公布试卷及参考答案,并设置试题答案异议期,对试题答案有异议的,可在司法部专门设立的网页上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最终敲定评分答案,从而形成“公布试题及答案——受理异议——审查异议——正式评卷”的答案异议与审查制度,它使司考答案的确定过程更加民主化,结果更加理性化,这是04年司考制度改良可圈可点的一个亮点。

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规定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这项规定对有志于从事相关工作的人来说具有很大吸引力。”

(四)分值比例基本固定

篇三:2015年司法考试入门导学班讲义理论法学

2015年司法考试入门导学班讲义

理论法学

一、 理论法学在司法考试试卷中的地位

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各科目分值分布

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各题型分值分布

1 / 5

司法考试法理学各题型分值分布

司法考试宪法各题型分值分布

2 / 5

司法考试法制史各题型分值分布

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各题型分值分布

3 / 5

二、命题趋势

1、多考点

2、精细化、偏窄化:对于“重者衡重”的反动;

3、反预测、反规律:。

三、应对策略

1、教师全面讲解:超级系统强化班的必要性,讲义二年不变就“清零”;

2、学生系统复习:基础教材的重要性;

3、“两导”越来越重要:考前心理的疏导和应试技巧的辅导

四、考生分科自学策略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适宜考前一个月突击;

(2)重点掌握一些技术性的一招制敌法;

(3)强调历年真题的重要性。

2、法理学:

(1)对理解性要求强度高;

(2)适宜放在学习民法、刑法以前,作为奠定基础的学科;

(3)系统学习时间应在3月、7月和9月;

(4)3月之前建议以阅读基础教材的方式自学一遍;

(5)7月、8月应大量做练习题,强调历年真题的重要性。

3、法制史:

(1)对每个知识以考点的形式复习;

(2)建议在全面阅读基础教材的前提下听课;

(3)系统复习时间安排在3月,此后以大量做练习题的方式巩固。

4、宪法学:

(1)对记忆性要求强度高;

(2)重点关注《立法法》、国家机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选举法; 4 / 5

(3)系统学习时间安排在4月、8月;

(4)适宜考前狂背;

(5)强调历年真题的重要性。

5、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1)适宜自学;

(2)重点掌握一些技术性的解题关键;

(3)大量做练习题效果不明显。

祝大家学习顺利!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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