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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题

2017-05-03 05:48:21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经济法案例题

经济法案例思考题

1、甲、乙、丙3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14人。其中由甲企业原副总经理3人、财务主管2人,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5人,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4人组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有权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时决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6人,其中1人为财务负责人。

问:在以上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应为3—13人,本案为14人。

(2)董事任期最多不得超过3年,本案董事任期4年。

(3)董事会无权解除董事职务。

(4)董事会无权决定监事会的设立,应由股东会设立。

(5)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王某、张某、陈某及吴某4个人拟共同设立一生产塑钢窗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10万元。王某以劳务出资,作价人民币10万元;张某以现金30万元出资;陈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40万元;吴某以其塑钢窗实用新型技术作价30万元。张某将现金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公司的临时帐户;吴某将其实用新型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经全体出资人同意,陈某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王某召集并主持了首次股东会议。4人拟定了一份公司章程,推选张某为董事长,并由其在公司章程中签字、盖章,然后将公司章程及其他材料报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查。

问:本案中该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1)王某以劳务出资不合法。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的货币出资未达到30%

(3)股东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本案中陈某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违反了有关规定。

(4)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本案中陈某出资最多,应由其召集和主持。

(5)公司章程应有所有股东的签名和盖章,本案中只有张某的签名和盖章。

3、2002年初,9家国有企业共同设立“盼盼奥运纪念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召开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不合法之处,予以纠正。2002年3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依法设立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设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全部由出资的股东组成。5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3年5月,公司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增加到6500万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占表决权总数的63%;有4家股东不赞成,占表决权总数的3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2004年3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榆林分公司。榆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是榆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 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3) 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组成是否合法?

(4) 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5) 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

(6) 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是否应替榆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1)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本案中规定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是不符合规定的。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不合法。该公司是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有职工董事。

(4)不合法。出资不实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5)不合法。股东会对公司增资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同意的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未达到2/3。

(6)应当。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4、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所掌握的客户来源出资,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的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来,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潮流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问:

(1) 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2) 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3) 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 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原则?

(5) 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1)符合。

(2)符合。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属于公司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共同或者按约定享有,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4)应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的任何一方为被告,因为二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衡水市有两家生产经营电池产品的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认募300万元。在经过该市工商局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2个发起人各认购300万元,其余3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打8.5折。1个月后,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1/3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参与经营,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违法之处甚多。此时,发起人决定放弃,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人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0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认购人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3的债务,各发起人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到法院状告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自损失各自承担。现问:

(1) 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 本案两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3) 发起人以外的认购人的利息损失应当如何解决?

答案:(1)①公司登记之前不可以向认股人交付股票,只能交付认股书;②股票不可以打折发行;③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④发起人擅自撤资违法。

(2)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3)发起人之间为连带赔偿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6、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A、李某因为买房于2006年4月借了一笔本金为6万元,年利率为15%的高利贷,需要在2008年北京开奥运会时还款,。现其所在的公司以其背负个人债务数额较大为由,解除了其公司副经理的职务

B、孙某于2005年12月担任一家私营化工企业的厂长。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使该企业负债累累,积重难返,终于在2006年4月破产,孙某也因此离职。现担任一家国有独资公司的副董事长

C、万某于2006年12月担任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曾于2006年3月以实物券的形式发行过债券,并由公司经理赵某在债券上签了字。后经工商局查明,万某在提交的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获得了公司登记,情节严重。工商局因此吊销了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8个月后,另一家上市公司聘任万某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

D、高某于1995年11月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06年5月高某被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委派到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担任监事会主席一职

答案:B

7、甲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技术产业为主的乙股份有限公司。乙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甲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乙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乙公司,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请回答:

(1)对甲等3家国有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机关的下列何种答复是正确的?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应有5家发起人,3家发起人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B.发起人可以为2-200人

C.因为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故乙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D.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若少于5人,应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2)甲公司拟认购乙公司股份1亿元以成为第一大股东,但其主要是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对甲公司的这种出资,下列何种意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一定股份

B.考虑到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允许高于评估值协商作价

C.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可超出其注册资本20%的比例限制

D.必须依法办理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3)乙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通过了公司章程,但参会股东仅代表乙公司股份总额的60%,公司登记机关按该章程准予乙公司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后,该章程效力如何?

A.对乙公司产生效力

B.只对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时的股东有约束力

C.乙公司的董事、经理和监事必须遵守

D.对乙公司的债权人也有一定的约束力

(4)现乙公司业已成立,其股票获准上市交易,大股东甲公司欲将其持有的1亿股法人股减少至6000万股。对甲公司减持股份的计划,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甲公司须经乙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B.甲公司要等乙成立1年后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C.甲公司原则上只能原价出售股份,若加价出售,应征得乙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D.甲公司必须将其法人股分期分批出售,不得一次性出售

答案:(1)B (2)ACD (3)AC (4)B

8、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未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由于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于2001年6月2日举行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修改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人数。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现问:(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以及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2)于2001年6月2日举行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法定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月之内举行。将修改章程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该项内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会议记录应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9、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纸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24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 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责任。( D )

A、 根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此合同没有成立

B、 乙公司的要求改包装的电报只能是反要约

C、 只有合同的全部条款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D、 只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10、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15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已决定购货,而且满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做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 ABD )

A、鞋厂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B、鞋店并不能因为自己发出了要约,且该要约已生效,而要求鞋厂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C、鞋厂修改了鞋店所发出的要约中关于数量条款的内容,故其已形成了一个新的要约,鞋店的要约因反要约的出现而失效。

D、鞋厂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生效时间为1月30日,而该鞋厂撤回要约的通知于1月28日到达受要约人,符合要约撤回的条件,其要约在发生效力之前即失效。

11、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个渔民,一日清晨,他从海上打鱼归来,共捕得黄花鱼6000余公斤。下船后,李某即写了一张便条给其老关系客户某水产品商店,告知商店他今日打鱼归来,

篇二:经济法案例题

(一)某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2000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货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他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即2000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诸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问题。

? 问题:

? ⒈2000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 ⒉2000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回函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 ⒊2000年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 ⒋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如何处理?

答:(1)要约。因为该函是向特定的人发出,而且该函的内容已载明了将来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它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2)新要约。因为在该电文中对洗衣机厂的要约内容作了变更,即对价格作

了变更而且在交货方式上作了限定。

(3)无效的承诺。因为本案中,天鹏商场以行为的方式表示了对洗衣机厂的第二次函的承诺,但显然已超过合理期限,故承诺无效。

(4)没有成立,法院应驳回天鹏商场的诉讼请求,认定双方合同未成立。

(二)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理应经股东会特别会议;依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案: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该合同成立。

(2) 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态严重恶化;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同时应通知对方。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A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有关事项如下:

(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①根据经理丙的提议解聘财务负责人甲;

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01年度税后利润3000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决法公积金累积额为2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只提取法定公益金100万元。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业务活动,从中获得利润2万元。

(4)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市财政局的检查。 ?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答:①A公司董事会通过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

定,公司董事可以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②董事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答: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答: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

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4)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公司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答:公司经理丙不能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

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丙从该公司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归A公司所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5)A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A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

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因此,是财政局有权对A公司进行会计检查。

(四)餐馆开业后,几个人对如何管理餐馆发生了争议,晓明认为自己懂厨艺,餐馆应由他来具体经营;但小魏和小倩都不同意,认为应找一名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来具体管理餐馆的日常经营活动。这时,小倩因急需现金提出要将自己出资中的1万元转让给晓明,1万元转让给晓明的表哥徐某,但小魏表示反对小倩转让出资。徐某的朋友小关得知此事,提出自己可以先借钱给小倩救急,但小倩必须以其在合伙企业的出资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餐馆经营期间,因急需流动资金,向银行贷款20万元,约定两年内还清;餐馆的老客户钱某因生意的原因经常在餐馆招待客户,已经赊欠餐费6000余元。钱某看出:小魏因买彩票曾向他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因此两者相抵,他只要还1000元给餐馆就两清了。 ? 1、合伙人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吗?

? 2、能否以在合伙企业的出资为个人债务设定质押?

? 3、合伙企业如何经营管理?

? 4、合伙企业事务是如何决议的?

? 5、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如何清偿?

6、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是合伙企业的债务吗?

答案:(1)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

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篇三:经济法案例分析

一、 1996年1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199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1996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1)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

享有票据权利。S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S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2)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因为S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虽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所以,在本案中,讼争的商业承兑汇票在1996年4月24日被拒付后,S银行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前手即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但S银行并未及时行使这一权利,直到1996年11月2日才对前手进行追索,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A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A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B换取了78万元,B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甲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 95万元,B公司由此获得收入17万元。甲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乙银行提示承兑。乙银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因此乙银行将汇票退给甲银行,拒绝承兑。

评析:

1、这张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A伪造汇票的

收款人、付款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该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有权拒绝承兑。A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甲银行可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另外,该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这些金额和费用包括: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生通知书的费用。在本案中,B公司持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的行为是一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银行的行为,甲银行是被背书人,B公司是背书人。由于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拒绝承兑。因此,甲银行作为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B公司行使追索权。

3、B公司的损失应由其向伪造票据者A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在本案中,B公司明知该汇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经审查收受伪造的商业汇票,进行非法融资交易,获得非法收益,它接

受伪造汇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向诈骗者A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某年12月6日,某报头版头条发布了“A公司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B上市公司股票”的消息,并全文刊载了A公司的函件称,至12月6日下午收市,A公司持有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并表示按法定程序继续收购B公司股票。

经查,A公司在以生产经营为用途的银行贷款中取出1000万元人民币,分别存在证券公司开设的的数个个人帐户上,具体操作由公司职工李某负责。

李某为了替公司赚更多的钱,在并不具备收购B公司条件的情况下,致函某报,某报未经核实即登载于头版头条,之后B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剧烈波动,李某又与钱某,孙某等联手,集中资金优势,约定时间和价格,不断拉高B公司股票价格,从中获利近千万元。其后李某将利润及本金全部上交A公司。

1:李某又与钱某,孙某犯了“操纵证券价格罪”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A公司不能未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挪用生产经营为用途的银行贷款买卖股票

3:A公司就算买卖股票也应该用以自己名义开立的证券帐户

4:“A公司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B上市公司股票”这是一种邀约,应该先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证券指定披露报纸网站发出、刊登,再由他们向其他媒体发布,已经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5:李某为了替公司赚更多的钱,在并不具备收购B公司条件的情况下,致函某报,某报未经核实即登载于头版头条:他和某报涉嫌违法传播虚假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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