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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什么意思

2017-04-21 06:41:14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童养媳问题概述

童养媳问题概述

在中国婚姻制度史上,常常流行着一种这样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即当女儿还没有达到成年,便首先由父母订定婚约,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便提前送到婆家抚养,待男女成年后始行结婚,这一种婚姻形式就是我们所说的小媳妇,即童养媳。关于童养媳的称谓,因地区不同而不同,有称团员媳妇的,有称养媳妇的,仅仅以河北为例,关于童养媳的称谓就达17种之多。这种称谓不仅代表了对男方家收养幼女的身份特征,还揭示了一种特殊的婚姻习俗。而童养媳结婚,则被称作“圆房”、“开床”等。

童养媳之涵义

要理解童养媳的涵义,就必须对童养媳这一术语进行一个较为完整的剖析。古时妇女地位卑微,夫妻的地位严重的不对称,如“邦君之妻,君称之曰夫人,夫人自称曰小童。”即已结婚之妇女在自己的丈夫面前,为了表达自己的无知以及自己谦卑的地位,只能以“小童”来自称。又“夫人自称于天子曰‘老妇’,自称于诸侯曰‘寡小君’,自称于其君曰‘小童’。”根据唐朝孔颖达对其注疏曰“小童,未成人之称,自谦言无知也。”如果说小童仅仅是对已经结婚的妇女的自称,而郑玄则吧这种称谓扩大到了整个妇女阶层,根据其对《礼记》的注疏,即“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这样不论妇女婚否,把妇女的地位完全固定化了,在自己的夫君面前,在世人面前,她们只能以卑微的小童身份出现,没有自己的地位可言。前文已经提到,对于邦君的妻子,邦君称之为夫人,然而,它仅仅适应于统治阶级,并不能适用于整个阶层。根据《礼记》的记载:“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随着夫君的身份地位的变化,其妻子的称谓也随之变化,且有贬低的意味。古时尊贵者对卑贱者的妻子常常以新妇来加以界定,而卑贱者为了回应尊贵者的这种称谓,也以新妇加以回应,即“今之尊者斥卑者之妇曰新妇,卑对尊称其妻及妇人自称者则亦然。”然而,在这种称谓演变的过程中,则又有所变化,“不学者辄易之曰息妇,又曰室妇。”这是我们所见到称呼妻子为息妇最早的出处。今人演变为媳妇。所谓媳妇,根据台湾学者陈金田的解释,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即“广义不分已与子结婚之女及已订婚之女,狭义则指已与子结婚之女。”对已经订婚的未成年女子,送往夫家抚养,则往往在其前面加一个“童”,一方面延续了古代妇女对自己的称谓,形容年幼无知的卑微身份,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增加韵律的考虑,故称之为“童养媳”。

童养媳史概要

关于童养媳的起源问题,今人众说纷纭,根据《华阴县志》,认为童养媳起源于《春秋》的待年之女。根据《春秋》的记载“而齐女待年未及,故庄公越礼不顾。”意思是齐国的女子还没有达到结婚的年龄,而庄公不顾礼节的约束,就把齐女迎回了家中。根据古时女子十五而髻,即女子十五岁才算成年,这时待年未及的女子不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还没有成熟,因而这一种婚姻关系便没有真正的实行,因而庄公所娶待年之齐女可能是以童养媳的身份出现的。又“古者诸侯之娶,嫡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国,国三人,凡九女,参骨肉至人,所以息阴讼,阴讼息,所以广继嗣也。当时虽无其人,必待年而送之,所以绝望求,塞非常也。夫人薨,不更娶,必以侄娣继室。”这里说到了诸侯娶妻的陪嫁人员,在这里说的很清楚,即诸侯的原配夫人去世之后或无法生育的时候,诸侯就以其原配夫人的陪嫁人员来继承其夫人的地位,即“礼,适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适侄娣,侄娣无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无子,立左媵侄娣。”而这些人当时正处于“待年”之中,畜养在诸侯家中,所以也有类似于今天童养媳的意义。所以古时诸侯为了继嗣的需要,需要畜养一些未成年的女子在家中,而当自己的妻子无法满足这一方面的需要时,就会用她们来替代自己夫人的位置,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童养媳的雏形。

童养媳正式出现于正史之中,始于三国时期,如陈寿撰《三国志》中记载“其嫁娶之法,女年十岁,已相投许,婿家迎之,长养以为妇。”在这里说的很明白,女孩十岁的时候,就互相定了亲,由夫家领回抚养,待长大后作为自己的妻子。这里对童养媳的特征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即年幼、“长养”、“为妇”。而关于童养媳诉讼的记载则起始于宋元时期。如《宋史·杜宏传》里记载“民间有女幼许嫁,未行而养于婿氏,婿氏杀以诬人吏当如婚法。宏曰:‘礼,妇三月而庙见,未庙见而死,则归葬于家,示未成妇也。律,订婚而夫犯,论同凡人。’”这说明当时民间已经有童养媳的存在,但童养媳的身份地位还没有反映当时的法律之中,杜宏认为,童养媳就是“未庙见”的新妇,当然与夫家不发生任何关系,因此这桩案子就不能用婚法来进行判决,应当做平常的刑事案件进行处理了。这说明当时童养媳在民间的历史还不算太长。而真正把童养媳纳入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则是在元代。“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这说明童养媳问题在元代已经是一个显著的问题,所以国家不得不制定法律来制裁这方面的犯罪;不仅如此,在民间也有所反应,也成了某些戏曲家的取材对象,如关汉卿的《窦娥冤》里则记载了一个活生生的童养媳现象:“止有一个孩儿,年长八岁,??家中颇有些钱财。一个窦秀才,从去年问我借了二十两银子,如今本利该银四十两。我数次索取,那窦秀才只说贫难没得还我。他有一个女儿,今年七岁,生得可喜,长得可爱,我有心看上他,与我家做个媳妇,就准了这四十两银子,岂不得两便。”而最终窦秀才在还债的压力下,把窦娥卖给了蔡婆婆当童养媳。因此可以这样说,童养媳在民间则起始于宋元时期。

篇二:童养媳

童养媳:畸形婚嫁的剪影楼层直达

王者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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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抱起新郎,坐在床沿上,把着他尿尿。

洛阳的婚丧嫁娶礼俗,在民俗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固定的礼仪与程式,直接体现民生民俗。其中的婚约、婚嫁、婚礼形式,映照出婚俗最有趣的一面,而丧葬礼仪的繁复与严谨,则称量出民俗文化的伦理成分。此前,不少读者已从洛阳民俗博物馆看到过一些用泥塑表现的婚丧嫁娶场景,但尚未通过文字对此进行全景式的把握。即日起,《经典洛阳》将拉近这一尚未走远的民俗风景,回味一幕幕令人感喟的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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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是一种传统婚俗。查阅我市各县(市)区地方志,几乎所有乡镇、村寨都有关于童养媳的记录。而以童养媳立身、养命、成家、生子的妇女,至今健在的也不少。这种婚姻形式,在今天看来是标准的畸形婚姻,但几乎所有的地方志,在追溯这一社会现象时,都写到“当时社会对此认可”。

洛阳历史文物考古研究所副所长、民俗专家刘百灵说:“上世纪50年代之前,豫西地区童养媳现象非常普遍,它是指有儿子的家庭,抱养别人家的幼女为养女,等到儿子长大,与养女结婚,俗称圆房。”

在采访洛宁县乔家大院时,当地老者提到民国时期当地的一个童养媳,她5岁死了爹,6岁死了娘,生活没有保障,经舅舅作主,给一富户人家当童养媳,4块大洋卖过去,当场就立了字据,她将来要嫁给这家富户的男丁。

这在当时本来是很正常的事情,但不正常的是,她的公婆当时还没有生出儿子来,只是连着生了4个闺女。这个童养媳的使命,便是先“嫁”过来“招弟”。按那时的说法,媳妇到位了,肯定得有一个丈夫来配对,这样就能逼她的婆婆生出一个儿子来。这可苦了这个童养媳,她只好耐心地等待自己的丈夫问世,一边等待,一边干家务活,实际上做了这家富户的义务工。

好不容易挨过4年,这个童养媳的婆婆终于生出一个儿子,可她已经10岁了,而“丈夫”尚在襁褓之中。于是,她除了干家务活之外,又多了一项工作,得像养孩子一样养着准丈夫:他拉屎,她得擦屁股;他尿尿,她也得把着。她觉得很怪异,大家却觉得很正常。唉,没办法,就这样整天抱着吧,也算是抱着一个希望。到了晚上,长夜漫漫,她还得给丈夫讲故事、掖被子,拍着哄着让他睡稳了,这才开始小声唱出她的苦恼:

十八岁的大姐八岁郎,

晚上睡觉抱上床,

不是公婆还双在,

你做儿来我做娘。

这样的苦日子,啥时候才能熬到头?而八九岁的准丈夫,这时候懵懵懂懂地知道她是他将来的媳妇,每到晚上入睡之前,一门心思让他的准媳妇侍候他,一会儿要吃柿饼,一会儿要喝水,一会儿又要她去看看公婆睡着了没有,折腾得她一刻不能消停。于是那童养媳也烦恼,把他哄睡了,唱道:

十八岁的大姐八岁郎,

你的个子咋不长?

白天喂吃又喂喝,

晚上帮你脱衣裳,

端茶倒水我侍候,

说是老婆像你娘。

不是看在公婆的面,

一脚把你踢下床!

这发自童养媳内心的歌声,今人看了觉得好笑,其实浸透了童养媳的血泪!这还不算呢,还有更可笑更可悲的事情!有一个童养媳,光绪末年与她的小丈夫圆了房,她16岁,小丈夫10岁。你该说,这么大怎么能够结婚呢?原来,清朝政府规定,男子16岁、女子14岁就达到结婚年龄,可以举行婚礼了。其实这说的还是虚岁,也就是说,男子15周岁、女子13周岁便可以结婚。这里讲的这个男主人公,虚岁才11岁,显然违犯了大清法律,但天高皇帝远,谁也管不了他。

只是他的“圆房”,却让人笑掉大牙二

至于他闹出了什么笑话,不急,先交代一下古代的婚姻制度,好让大家对过去的民俗有个了解。我国古代各朝代的婚姻制度虽然不同,但有一条是相同的,那就是普遍实行早婚。因是农业立国,所以人丁很重要,统治阶级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和保证兵源供给,政策上鼓励生育,民俗上倡导多子,多子多福,人所共知。首先是皇室作出了榜样,皇子、公主都是早婚。譬如清朝的皇帝皇后,都是早婚的典型:顺治帝14岁大婚,康熙帝12岁完婚,雍正帝的孝圣皇后13岁就当了新娘,乾隆帝算是晚婚模范了,但也在17岁结了婚。

若是遇到长年战争,法定婚龄还要提前,譬如北周武帝建德年间(公元572年~公元578年),朝廷下了死命令,凡民间15岁的男子、13岁的女子必须结婚,不结婚就得受处罚。而且结婚之后,新娘都要敞开肚皮为国家生孩子!生的男丁越多越好,好让他们去当兵、打仗。

所以,清朝末年洛宁县的这对小夫妻,在那个年龄段结婚,不值得大惊小怪。只是那虚岁11岁的新郎官,当日结了婚,当夜入洞房,上床后便睡得死死的,根本不懂得与新娘缠绵。再加上白天举行婚礼,又是拜天地,又是转酒席,给这个敬酒,向那位作揖,累得够呛,所以他不但睡得香,还尿了床。

这可让新媳妇作难了,因为白天婆婆就悄悄地告诉儿媳:你的“男人”平日里都是你侍候着尿尿的,现在结婚了,你还得招呼着啊!晚上要记得叫醒他,别让他把新被褥尿湿了!到了第二天早上,婆婆看见媳妇出来晒被子,不用说,新郎尿床了。第三天,婆婆又发现媳妇出来晒被子,就不高兴了,说:晚上咋不叫他起床尿尿?新娘说:我叫了,叫不醒他啊!婆婆更不高兴了,说:“叫不醒,你就没有办法了?你以前不是抱着让他尿尿的吗?圆了房,你就不侍候他了?记着,今晚上他还睡不醒的时候,你还那样把他抱到床边让他尿!别再糟蹋被褥了!”新媳妇委屈,但不敢犯犟,只好照办。这一夜,她干脆不睡了,一心想着侍候丈夫尿尿。婆婆也不睡了,来到窗户外面听房。到半夜,她先是听见媳妇喊了两声:“哎??哎??”婆婆一听,怪满意,知道这是叫新郎起床呢。那时候新媳妇害羞啊,从不直接叫自家男人的名字,只叫“哎”,洛宁、孟津、宜阳这一带都是这样叫的。可是这么“哎哎”地叫了一会儿之后,还是没有动静,看来又叫不醒了!新娘就抱起新郎,坐在床沿上,把着他尿尿。婆婆听了里面的声音,知道媳妇终于上道了,忍不住“扑哧”笑出了声。屋内的新娘听了,知道有人听房,害羞极了,心一慌,手一抖,把梦中的新郎掉到尿盆里去了! 如今的老年人,提起童养媳,都说童养媳不好当。童养媳的地位低,公婆家里的所有成员,都可以使唤她欺负她。记者此前在我市地方志上看到一份材料,描述了一个童养媳一天内的劳作过程:鸡鸣即起,先把炉灶捅开,放上一大锅水,在那里温着准备做饭;然后打扫庭院,打扫的时候不准咳嗽,不许弄出声响,若是影响了公婆休息,就要挨打;打扫完庭院之后,公婆已经起床,要赶紧把公婆的尿盆倒了,洗刷干净放在茅房;之后到厨房准备早饭,这时还要抽空把鸡笼打开,顺便再和上一大块湿煤,准备着做完饭后封炉火;早饭做好了,要一一为家庭成员盛在碗里,然后自己找一个角落,一声不吭地吃饭,吃饭时一点咀嚼的声响也不能发出,否则婆婆过来朝头上就是一筷子,而公公则愤怒地端起碗出门吃去了,以示对这等没教养的童养媳的不屑。整个上午,她一刻也不能停歇,中午饭又像做早饭一样劳作。不过这顿饭婆婆会过来帮厨,只是帮厨的时候,少不得说童养媳这也不是,那也不对。到了

下午,她仍要劳作,晚上则是最难熬的,要织棉纺线。冬夜天寒地冻,又不让生火盆取暖,她只好一动不动地伸着腿(纺线必须采用这个固定姿势),可真苦了那双小脚丫,冻得像猫咬鼠噬,十分难受。这样纺线到深夜,完成了婆婆规定的任务量,她才能悄悄去睡。日子就这样一天天地过,童养媳的日子就是这么苦。

那时,农村有童养媳,城市里也有童养媳。日前记者在采写这组稿子时,在老城东大街请教了79岁的洪先生,他退休前是写地方志的,深知童养媳现象是旧时代的一个婚俗缩影。他说,现在的年轻人大都不晓得这一婚俗,如果能把这种婚姻形式好好挖掘整理出来,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他说,民国时期,老城一带的童养媳很常见,如果谁家的童养媳被婆婆虐待了,街坊邻居虽说心里同情,但从来不能上前干预,因为当时的民风民俗,对虐待童养媳没有丝毫的约束力,其中深层次原因有很多。三

童养媳的产生,实际是贫富不均造成的。凡是做了人家童养媳的,无非有下列几种情况:一是家庭穷困,根本无法把这个女孩养活;二是家庭突遭变故,如父母双亡,此女无人抚养;三是逃荒要饭的女孩,流落到一个地方后,被人家收养为童养媳;四是拐卖妇女的人口贩子,专门去偷、去买3岁以下的女童,卖给别人家做童养媳。

值得注意的是,收养童养媳的家庭,并不是像上面说的都是富户,反倒是家庭困难的居多。这种家庭往往下不起聘礼,办不起排场的婚礼,因而早早下手,收养一个童养媳,慢慢地养大她。这实际上是婚姻形式上的“零存整娶(取)”, 相当于如今的“按揭”,每月都有一笔支出,作为童养媳的生活费。十几年之后,这户人家也就能拿到“房产证”,儿子就可以娶她了。

有的领养者,为从根子上来掌控童养媳的命运,往往在她还没有断奶的时候,甚至在她未满月的时候,就匆匆忙忙地将其抱过来,这跟养亲闺女差不多了,如果要算经济账的话,成本和花费其实很高。所以说,对这种畸形的婚姻形式,单从经济学的角度去分析,是解释不通的,其中必有社会伦理方面的深层原因。

其实,童养媳的产生与宗法制度有关,与宗族香火延续有关。如果一个已婚妇女老是生女儿,那整个家族都会给她一种压力,迫使她想方设法生儿子,这是当时妇女铁定的使命。所以这时候领个童养媳过来,她的主要功能就是“招弟”。如果“招弟”失败,童养媳的命运将极其悲惨,因为按照伦理纲常,妻子可以找个理由休掉,而童养媳一旦领养过来,就不准“退货”了。这样一来,这个童养媳便永远没有丈夫,只能当牛做马,变成奴隶。可见,这种童养媳婚俗,足可以毁掉一个人或毁灭一个家庭。

豫西地区自明清以来经济长期萧条,所以洛阳周边农村的童养媳也最多。如今稍稍上点岁数的农村妇女,脑子里都装有一两个有关童养媳受虐待的故事或歌谣——

童养媳,童养媳,不如小猪和小鸡 豫西地区自明清以来经济长期萧条,所以洛阳周边农村的童养媳也最多。如今稍稍上点岁数的农村妇女,脑子里都装有一两个有关童养媳受虐待的故事或歌谣——

童养媳,童养媳,不如小猪和小鸡。

公公伸腿踢一脚,婆婆照头一笊篱。

小姑子更是恶狠狠,又是拧来又是踢。

白天干的牛马活,晚上睡在猪窝里。

这些流传在我市农村的歌谣,形象地揭示了童养媳的生活状况。而郑板桥则以记流水账的方式,描绘了童养媳的境遇:“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析薪纤手破,执热十指枯。姑曰幼不教,长大谁管拘。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具。五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吞声向暗壁,啾唧微叹吁。岂无父母来,洗泪饰欢娱。一言及姑恶,生命无须舆。”

这些,在过去那个时代并不奇怪,奇怪的是,如今一些人还有童养媳情结。据报道,在

一些偏远地区,一些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生了女婴就丢弃,使“童养媳”又有了买方市场。这倒是应该引起警惕了。

篇三:童养媳领养年龄分析

童养媳领养年龄分析

童养媳有系婴儿时期抱养的,地方志中常常提及的血盆抱养系指婴儿刚刚出生就被婆家领养的,这种现象尤其在南方比较普遍,它常常与民间的竟奢之风以及导致的溺女有莫大的关系,如“近来婚礼因富室相耀,渐次奢华,??女更倍之,绫缎远求京扬,珠翠争夸新样,一切器具备极精工,除婢女外,尚有奁钱数十千、数百千不等。富者即侈费,固绰有余裕,中户亦欲争夸,遂有典田鬻产以资奁仪者。于是育女苦于赔(陪)累,不仁者遂作溺女之计。娶妇艰于闹阔,贫寒者不免旷鳏之虞,至不得已为权益之计:血盆抱养,谓之‘婆养媳’;数岁迎归,谓之过门,虽于婚礼消失,是亦救时之策也。有世道之责者,宜如何稍为节之,以存此人伦大纲于不敝哉。”1正是由于竟奢的风气,导致民间一生下女孩便把女孩溺毙的行为,这是一种非人道的行为,当然在当时的士绅看来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如果把女孩送给别人童养,这虽然与礼仪不合,可对于贫苦人家,不仅免了溺女的困境,而且又能使那些穷苦的旷男找到配偶,也可算是一种道德的行为。童养媳也有的是在家待年而被婆家领养,这一情况的出现常常伴随着女孩的家庭的变故,如父母的亡故,或者父母其中任何一人的亡故都会对女孩的命运产生莫大的影响;而对于男方来说,有的是原先就已经聘定,由于各种因素而把女孩领回家童养的,也有的是为了节省婚礼的费用,而提前把女孩领回家中童养的,等等。这种情况已经在前文有所述及,兹不赘述。那么关于童养媳的领养年龄的分布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笔者根据北京市档案馆馆藏的91户家庭领养童养媳时年龄的一个大致的抽样统计。详见如下表:

上述91户领养童养媳的年龄的统计,只是笔者根据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所做的一个大致的统计,此外还有一些童养媳并没有记载其领养的具体年龄。大致的说,北京地区并没有像南方地区那样的血盆抱养,而其领养的最低年龄是在

1

《郴州总志》,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 中南卷》(上),北京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1年12月,第520页。

4岁。如果以5岁以下为女孩的幼年时期,则按照年龄阶段进行划分,加上表2-1-5的人数,其人数的比例如下表:

根据上述的年龄段的抽样统计结果表明,北京地区领养童养媳的年龄阶段集中在6至15岁之间,占到总人数的92.3%,而其他年龄阶段则比较少,这充分说明一方面是由于女方家庭的贫困或者由于家庭变故而不得不把女孩送往夫家童养;另一方面说明男方为了增加劳动力的考虑而把女孩接回家中童养的这一因素,尽管在档案里很少有相关因素的记载,但这也是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因素。

(四)童养媳夫妇年龄差的分析

贫苦人家,因为害怕将来娶不起媳妇的缘故,习惯早早的将媳妇领进家中童养,这样也算为儿子办了喜事。在传统的中国,只要帮儿子成了家,也就算完成了父母的使命。而将准媳妇领到家童养,待长大再行结婚,也就等于提前为儿子娶了媳妇,因而有的地方把童养媳称为“囤娘子”,即“言如货之囤于家也”2而这种领养童养媳的现象,作为父母的双方是不考虑男女双方的年龄差距的,“贫困之家育女既属困难,得妇又须聘礼,故婚嫁之期男子多在晚年,女子多在童龄,往往有三四十岁娶十余岁幼女者。”3为了在感性上对童养媳婚姻的夫妻年龄差有所了解,笔者根据北京市档案馆馆藏的档案中搜集了49个数字,其中有3对是夫妻同龄的,丈夫年龄大于妻子的有39对,而妻子年龄大于丈夫的则仅有7对,详见如下表:

23

中国方志丛书:《南昌县志》,第四册,台北 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1967年版,第1649页。 邹古愚纂修:《河南获嘉县志》,第二册,台湾 成文出版社印行,1976年版,第428页。

通过列表可以看到,丈夫年龄大于妻子的人数不仅要对于妻子大于丈夫的,

甚至达到了5倍之多;更重要的是在年岁差距中,丈夫大于妻子的年岁差距也远远高于妻子大于丈夫。如妻子大于丈夫的最高差距是5岁,而丈夫大于妻子的最高差距则高达20岁。民间俗有“女大三抱金砖”之说,按照这一说法,则双方的年龄差距在3岁以上(不含3岁)即为不正常的婚姻,则前者占统计数字的61.5%,而后者只占统计数字的14.3%。不仅如此,民国时期对赣县七鲤乡2763家中2980对夫妇之年龄差的调查统计显示,其中夫长于妻的有2366双,占总数的79.40%,而夫幼于妻则只有299双,占总数的10.57%,夫妻年龄相同的有315双,为总数的10.07%。4(详见附表),另据1936年对湖北武昌县的童养媳年龄差调查来看“夫大于妻者占百分之六十一以上,夫妻同龄者为百分之二十五,妻大于夫者为百分之十一。”5这说明在童养媳婚姻的夫妻年龄差中,丈夫大于妻子的偏多和年岁之间的差距偏高在全国是比较普遍的,这一方面说明贫困人家因为贫困娶不起媳妇,往往成年男子娶幼妻,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童养媳婚龄的偏低。

四、童养媳的婚姻质量

(一)、从92宗案例中看童养媳的婚姻的婚姻质量

这92宗案例,主要是笔者根据北京市档案馆馆藏的关于警察局档案抽取归纳而得来,他们牵涉到童养媳的婚姻质量问题,如诱拐、外逃、虐待等等,详见如下表:

表3-1-7:北京地区童养媳案例统计

4

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 乡村社会卷》二编,福州 福建教育出版社,2009年10月,第633-634页。 5

王倘、薛建吾合编:《湖北武昌县青山实验区户口与经济调查报告》,湖北省立教育学院出版,1936年1月,第87页。

资料来源: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详见附录A)

上述案例只是笔者根据92宗档案做的一个抽样统计,当然,一个案例中并不是单纯的事件发生,它必然重叠着其他的案例,如童养媳因受虐不过而私自逃跑、自杀或者被人诱拐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这些案例之间有相互关联的部分,本文只是根据案例的性质而进行区分的,大体如上表。

1、虐待

童养媳受虐待的共有33个案例,占了38.5个百分点,而且受虐待的主要是来自婆婆一方。在前文已经论及,领养童养媳有利于婆媳之间关系的改善,那么童养媳受婆婆虐待,会不会出现悖论现象呢?其实不然,事实上因各个家庭的境况不一样,而童养媳领养的年岁和方式也不一样,这就决定了不论是童养媳在婆家受虐待,还是婆媳之间的和睦相处,两者都是存在的,不能因此而否定彼此。

那么,为什么婆婆虐待童养媳会显得那么突出呢?这不是偶然的。在传统古代的中国,父家长们为了血缘继承的长远利益行使父权,因此这种权力赋予父辈们的不仅仅是在家庭中的地位,更是赋予给了他们行使祖权的权力,而这种祖权既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所说的父权、也不是夫权,而是祖先赋予家庭中最年长而且最有经验的权威男性。这种祖权赋给了他们“管理家族的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力与权利”6。而传统的中国尤其强调夫唱妇随,那么这就决定了由女人分管的世界,自然也只能是男子统治世界的延续。“尽管传统伦理一再强调婆媳要相待以情,但婆媳关系毕竟迥异于父子关系。儿子与父亲血脉相联,是父权的潜在继承者;儿媳却与婆婆无骨肉之亲,而且是婆权的潜在争夺者,这便奠定了两代异血

7缘女人间命定怨仇。”而且这种婆媳关系“不是建立在自然属性和血缘关系上的,

它完全是一种人为的社会关系,因此,婆媳关系比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具有更为复杂的内涵。”8这就决定了不论在正常婚姻中,还是在非正常的童养媳婚姻中,婆媳之间的矛盾永远是避免不了的问题。但在正常的婚姻中,他们面对的是成年儿媳,加上娘家的父母兄弟俱在,两家的经济实力相当,即使公婆对媳妇的有些行为不满,他们也不敢为所欲为。而童养媳就不一样了,童养媳虽然也是经过媒妁之言聘定过来的,但“不是‘红灯花轿’郑重其事娶过来的,而是从小车上推来

67

汪兵、林杰:《论中国古代的“婆权”》,《人大复印资料·妇女研究》,2003年03期。 汪兵、林杰:《论中国古代的“婆权”》,《人大复印资料·妇女研究》,2003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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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萍:《被放逐的失语者——现代文学中的童养媳形象研究》,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5月,第46页。

或两脚走来的,像‘自来姐’一样,一点也不冠冕堂皇。”9有的甚至领养童养媳时男孩过于小或者男孩不在家而不能拜堂的,结婚时与老公鸡拜堂成亲的10。这种不尊重女子的人格,在行为上则表现为对童养媳的虐待,加之童养媳孤苦无依或者家庭的无可足恃,更加重了这种现象。

在笔者收录的虐待童养媳中,基本上都是因为家庭细故而惨遭虐待的,如吉二丫因为接受了邻居老妈给的一张烙饼,被婆婆发现而惨遭毒打11。陈赵氏因为细故而对其童养媳张丫头虐待,以至于将其童养媳面部致伤12。有的甚至将童养媳殴打致命的,如“周何氏时常用竹棍责打童养媳秀儿,致头部、脚各处均有伤痕,多日不能行走。”13后来因为秀儿伤势沉重,为了掩盖虐待的迹象,于是周何氏夫妇便把秀儿送往亲戚家,不料在途中秀儿已经不省人事,于是草草的将秀儿埋在了路上。等等。也有因为童养媳自身的问题而惨遭婆婆虐待的,如因为童养媳李金氏在平常生活中不知自爱,而遭婆婆李周氏责打的14。童养媳周秀宝因为偷钱花费,而遭婆婆周顾氏责打15。但在这些虐待童养媳的案例中,以郑德水虐待童养媳而受人关注。郑德水与1920年使用聘礼洋4元,聘得丫头为童养媳,但伊童养媳于1921年正月身患病,郑德水不仅不予医治,而且以其妻子怀孕为由,将丫头留在屋内将会带来污秽为由,将身患重病的丫头放在门道上,并用柳筐罩上16。后虽经警察署发觉,判令郑德水将其童养媳带回医治,但郑德水以贫困为由,时时延误,最后虽然将童养媳丫头交由救济院抚养,但已经无力回天,童养媳失去了其年轻的生命17。这种现象说明,不仅女孩在其娘家的身份地位比较卑微,一旦遇到饥荒或者其他灾害,他们会有取舍的将女孩送给别人做童养媳;而女孩在夫家童养期间,依然逃脱不了这种被歧视的命运,在家庭比较困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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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社编:《自己描写》,开明书店,1935年6月,第217页。 楚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楚雄市志》,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第757页。 11

《京师警察厅内左一区警察署关于马刘氏毒打童养媳吉二丫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J181-019-21568,1918年。 12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呈送难民陈赵氏将伊童养媳张丫头面部殴伤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J181-019-51192,1926年。 13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警察署关于周福顺将童养儿媳秀儿虐毙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J181-019-06202,1914年。 14

《京师警察厅外右五区警察署关于李周氏虐待童养儿媳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J181-019-32683,1921年。 15

《京师警察厅外右二区表送周凤章等虐待童养儿媳周秀宝一案表》,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J181-019-38962,1923年。 16

《京师警察厅外左三区警察署关于郑德水惨虐童养媳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J181-019-32686,1921年。 17

《京师警察厅外左三区警察署关于郑德水将童养媳送往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J181-019-32687,19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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