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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产假规定2016

2017-03-17 06:32:43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2016年珠海市生育保险热点问题解答

珠海市生育保险热点问题解答

《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于2013年10月实施,参保人于2013年11月1日开始按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让使参保人更加了解该办法,我们就近日参保人咨询的热点问题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2013年11月1日后孕娩的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 2013年11月1日已怀孕未分娩的参保职工,按《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分娩前未享受(未选定生育协议机构的)产前检查待遇的,其产前检查待遇可按本年度的结算标准,属市内联网结算的,在生育次月支付到个人提供的金融账户,属在经办机构报销的,随生育医疗费用划入参保人提供的金融账户。2013年11月1日前已分娩或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按原规定标准享受待遇。

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还需发放产假工资吗?

答: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后,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其相应数额的假期工资。但是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支付给参保职工。

三、参保职工在享受独生子女假或晚婚晚育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吗?

答:不能,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期间和增加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四、产前检查机构如何选定?

答:根据新的《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参保职工怀孕后,在市内的应选定1家生育协议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下称产前检查机构),除因工作调动及住址变动的情形,孕期内不得变更。需要提醒您的是,选定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及在非选定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如果您在2013年11月1日已怀孕未分娩,建议可不选定点产前机构,分娩后可按规定的定额标准享受产前检查待遇)。

凭以下资料原件在本人拟选定的产前检查机构办理产前检查选定:(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2)省外户籍须提供参保职工珠海市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省内户籍须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五、参保职工参保时间满12个月的,在市内和市外分娩如何享受待遇?

答:分娩时已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且符合计

划生育政策,可按照下列情况,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

1、在市内生育协议机构住院分娩符合规定的费用联网结算,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个人不需支付;属三级医疗机构的个人支付20%。结算时您只需要支付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产假津贴于次月支付到您提供的银行帐户。

⒉市外、市内未联网结算:凭相关的资料(须提供资料可参考以下链接http:///sbjj_bszn.jsp?sxbm=2082),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斗门办事处、金湾办事处、高栏港办事处、横琴办事处及社保中心)申领生育待遇,经审核通过后,分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费用一起转入您指定银行帐户。

分娩报销比例: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医疗机构当年度结算额度以内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负担;属三级医疗机构的,在市内同级医疗机构当年度结算额度80%以内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六、参保职工享受待遇时连续参保时间不足12个月的,如何享受待遇?

答:可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视为连续参保)不足12个月的,

其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相应假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垫付。自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如缴费再次中断超过3个月(含)的,则不能享受生育待遇),其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分别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七、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未就业;二是未享受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生育保障。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为:生育医疗费用发生当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的生育待遇标准(600元/人次)。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须提供资料如下:⑴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代为申领的,还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 ;⑵疾病诊断证明原件;⑶提供财政、税务统一监制的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原件;⑷生育所在医疗机构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⑸计生证(省内户籍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省外户籍提供参保人珠海市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 ;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

儿出生后死亡的提供死亡的证明);⑺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须提供本人珠海市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华润银行、中国银行其中之一);⑻结婚证及其配偶身份证;⑼其配偶有效期内的失业登记证明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⑽其配偶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未享有生育保障的证明。

八、退休人员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享受本市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九、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失业人员在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十、境外(包括港澳台)人员可以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境外人员(包括港澳台)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后可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但享受孕产费用待遇最多不超过2次,

篇二:2016最新广东产假新政策问答

广东产假新政策问答

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9月29日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拟写

1、当前,广东的产假天数如何确定?

答:广东省的产假天数如下: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80天的计划生育奖励假+30天难产假(如难产的)+多胞胎假15天/多一人(如生育多胞胎的)。

另外,深圳市的产假天数,在广东省的产假天数的基础上增加15天的晚育假(24岁以后生育第一胎的)。

当然,深圳市的计生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晚育假可能会取消,而在广东省的产假天数的基础上增加30天奖励假(也可能不再增加了,毕竟,广东省的产假天数已经遥遥领先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了。PS:甘肃、黑龙江的产假天数是180天,超过广东的178天)。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六、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

2、破腹产是不是难产?

答:在广东,破腹产以及III度会阴破裂者,均会认定为难产。

法条链接: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六条: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破腹产、III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3、广东省计生条例自公布之日(2016年9月29日)起施行,施行前符合计生条例规定生育的,是否适用新条例,享受80天的奖励假?

答: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和广东省计生委答复: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天的奖励假(即之后生育的,以及产假没休完的,按新条例规定执行)。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即产假已经休完的,就不再享受80天的奖励假)。

4、如女职工的法定生育假期于2016年9月29日届满,是否适用新条例,享受80天的奖励假?

答:《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署;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对于“以前”、“以后”是否包括本数,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文规定。

但通常理解,“以前”与“以内”相近,“以后”与“以外”相近。

我们从法院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认定也可以看出,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了在该期日当天履行(如:2016年9月29日前支付30万元,在2016年9月29日当日支付,法院判决认定是可以的)。

所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计生委的答复: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应理解为包含了2016年9月29日当天休完产假的情况。

5、女职工能不能申请提前休产假,比如:提前4个月?

答:法律规定了女职工的产假天数,目的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权,如允许女职工超出法律的规定天数(15天)提前休产假,比如,提前4个月,就会导致,女职工在生育后可以享受的剩余产假天数可能不足以保障其恢复身体健康,故原则上,女职工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天数(15天)提前休产假,即使其申请提前休产假,单位也准许了,应理解为事假,而不作为产假处理。

司法实务中,上海的法院曾有类似的判决认定。

6、广东的陪产假是怎么样的?

答:广东的陪产假是15天,广东休陪产假的前提条件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

法条链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7、在广东,产假、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是否顺延?

答:在广东,产假、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是不顺延的,也就是说,产假天数和陪产假天数是包括了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

法条链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九、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PS:该规定虽然只规定了公休假日(即休息日),没规定法定节假日,但实务中产假、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也是不延长产假天数的)

文︱冼武杰,深圳律协劳专委副主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员

篇三:各地产假新规-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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