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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乡村医生待遇最新消息

2017-03-17 06:32:43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甘肃省卫生厅文件乡村医生认定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甘卫中发〔2012〕177号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民间中医资格准入考试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

为充分发挥具有一技之长中医药(含民族医,下同)人员在基层卫生服务中的作用,解决他们的执业资格问题,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省卫生厅决定对全省民间中医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自学中医多年,或经过家传或跟师学习,掌握中医一门或多门技术,在当地民间行医,群众反映效果良好者;

(二)户籍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未能按《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取得执业资格者;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计算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报名者需填写《甘肃省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考试考核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二、组织考试

(一)时间:报名时间为5月15日至6月15日,考试时间为8月17日至25日。

(二)考试:分笔试和实践技能考核两部分,总分100分,各占50%。

(三)组织:考试委托甘肃中医学院承担,技能考试由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进行现场考核打分。

三、执业注册

对考试考核合格人员,由省卫生厅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定后,颁发乡村医生证书,并按以下要求注册执业: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执业类别仅限于中医;

(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注明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经考试考核并合格的临床技术专长和诊疗方法;

(三)执业注册地点为村卫生室或村中医个体诊所。

四、岗前培训

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注册后的农村

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开展执业活动必要的医学文书书写等方面的内容,并根据需要增

加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中的内容。

五、执业要求

(一)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只允许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注明的临床技术服务。

(二)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术之长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按照《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发[2006]4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参加乡村医生考核,根据其承担的实际任务,合理确定考核内容。

(四)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享受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六、法律责任

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执业

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甘肃中医学院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张小江 (0931)8765448

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王云 (0931)4818133

附件:甘肃省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考试考核申请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中医 考试 通知 主送:各市、州卫生局 抄送:甘肃中医学院

篇二:2015.5.29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流程

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流程

三、个人申请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口所在镇(街)认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申请或认证登记表》;

2、身份证(2份)、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照2张;(原件审查后个人留存)

3、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4、公安部门有无刑事犯罪证明;

5、计划生育部门有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6、村委会证明材料;

7、能够证明本人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原始物证材料原件(包括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执业或助理执业医师证书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从业活动的物证。2005年7月6日以后的工作经历,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且具有乡村医生实际工作经历)及复印件、影印件;(原件审查后个人留存)

8、证明人证词。

以上材料,在2014年调查摸底时本人已经提供,且与现在要求相符的,可以继续使用;没有提供或已经提供但与现在要求不符的,则需按照要求进行补充或重新提供。

(二)受理登记

镇(街)认证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认真核实,并按照要求立卷建档,一人一卷。受理登记时需注意三点:一是

要逐一编码登记确认,对不符合条件无法受理的人员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做好相应记录,记清姓名、联系方式、未受理原因等关键信息;二是对申报的必备材料要进行确认,特别要核准“签字、盖章、按手印”等关键环节是否按要求操作,该提交的材料是否提交齐全,工作经历与物证、证人证言是否相符等,对材料不全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齐。三是对既不能提供物证,也不能提供人证的不予受理。

四、初审

各镇(街)认证工作机构对申请登记人员提供的人证物证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协调镇(街)计生、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违法犯罪,以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情况进行核查,形成初审结果。审核采取“直接认定+组织查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直接认定。对物证材料齐全、充分的人员,即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能够证明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可直接对其身份和工作年限进行认定。

2、组织查证。对于物证不全或缺乏物证不能直接认定的人员,要对个人提供的证明人证词逐人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做出认定结论。进行组织调查取证的人员,应由2-3人组成。组织调查取证对象为个人提供的全部证明人。对存有争议的,应适当扩大取证范围,调查结束,要填写《调查笔录》和《镇(街)认证工作领导小组调查结论书》。不允许申请人自行取得调查笔录。

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镇卫生院从事一体化、防疫、乡医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②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③本镇

(街)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④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身份证明,且每类别人员仅限一人。

五、第一次公示

各镇(街)将初审结果以及相关物证材料、证明证言在全镇(街)范围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要张帖到每个村(居)的公开栏,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公示结束后,各镇(街)认证工作机构将公示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市卫生计生局。

初审上报材料主要包括:

1、荣成市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申报材料(每人一个档案袋,按编号排序。编号时先编物证齐全的,再编需要调查取证的);档案内容按目录顺序排序。

2、《老年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申请或认证登记表》按编号排序,审核通过后归入个人档案。

3、荣成市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公示结果证明。

4、《××镇街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和Excel电子表格)。

六、复审

市卫生计生局、公安局、人社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镇(街)上报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至镇(街)。

七、第二次公示

按照第一次公示的方法,各镇(街)将市卫生计生局及有关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在全镇(街)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公示。对公

示有异议的,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结果证明加盖公章报市卫生计生局,由市卫生计生局核定。

八、第三次公示

核定结果在市卫生计生局政务公开栏(网站)和镇(街)政府政务公开栏上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现户籍所在地与原执业所在地不一致但符合认证条件的人员,由其原工作所在地开展调查审核及公示工作。公示完成后,原工作所在地将审核名单及相关材料移交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进行第三次公示并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注:为方便沟通,市卫生计生局建立了“荣成市乡医认证群”,群号84857287,请各镇(街)、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时加入,加入后,请将个人的群名片改为“单位+姓名”。

篇三: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的通知(1)

肥城市 卫 生 局 发文稿纸

文件名称: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肥乡村医调组发(2015)1 号

拟稿:肥城市卫生局

主题词

主 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抄送:

附件:

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

作的通知》(鲁卫基层字[2015]3号)和市卫生局、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

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肥卫发(2015)1 号)等文件精神 ,为切实做好我市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证范围

(一)认证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现为我市户籍,1949年10月1日后进入村卫生室至2011年6月30日前曾在山东省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年(含1年)以上的所有离岗和在岗乡村医生;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特殊情况若无执业证明文件,需经过相关人证或其他物证证明确实在乡村医生岗位工作过;

3、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

4、户口由省内其他县(市、区)迁入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口所在街镇申请,由户口所在街镇协调其原工作所在县(市、区)做好调查取证、认证和公示工作。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列入认证范围:

1、原为我市户籍现已经迁出的;

2、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3、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

4、本意见实施前即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去世的;

5、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

的。

二、认证方法

各街镇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在本镇街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认证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

(一)乡村医生身份认证

乡村医生身份认证以镇街为单位进行。申请认证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的人员,须提供原始物证材料.

物证包括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从业活动的物证(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乡村医生档案记录、乡村医生的签名处方、医疗收费票据等 ),由街镇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领导小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 ,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

2004年1月1日前的工作经历物证材料不足的,如无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及注册登记档案记录等的须提供有关单位和5人以上(含5人)签字确认的登记人员曾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

证明人须具备的条件:是本村(居)常住户口且在本村(居)有固定居住场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所调查乡村医生没有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这5人中须分别是镇街卫生院从事一体化、防疫、乡医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3名(含资历

相符的原管理人员),乡镇卫生院签字审核;二是曾工作过的村卫生室所在地村两委会干部(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三是镇街道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1名。

证人提供的证明必须真实,并要完善承诺书等相关手续,由街镇 领导小组负责收集、整理和审核,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2004年1月1日以后进入村卫生室 ,则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且具有乡村医生实际工作经历。

(二)补助年限认证

乡村医生补助年限的认证原则上以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工作经历及年限。如中途离开村级卫生室岗位 ,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组织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工龄。乡村医生补助年限的计算 ,以其自1949年10月1日至2011年 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在岗工作时间确定,剩余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2011年6月30日以后的在岗工作时间不得计入补助年限。补助年限一经认证,不得修改。

三、认证程序

在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中,均应履行以下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认证:

(一)宣传动员。各街镇成立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

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研究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方法步骤,层层进行宣传发动,召集乡村医生宣传有关政策,要求乡村医生客观真实地寻找物证和证人证言。(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

(二)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向街镇相应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填写申请登记表,提交物证资料和证明证言。(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

(三)初审。街镇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物证材料及证明证言进行审查,逐一认真调查核实其身份及补助年限(审核过程需留取音像资料)。同时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或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形成初审结果。(2015年6月10日前完成)

(四)公示。街镇相应的工作机构将初审结果以及相关物证材料、证明证言在全街镇范围内的各相关村进行第一次公示,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公示结束后,街镇相应的工作机构将公示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市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 ,市卫生局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街镇。街镇相应的工作机构将市卫生局反馈的审核结果在全街镇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核定。核定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第三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第一次公示须在2015年6月20日前完成,第二次公示须在2015年7月20日前完成)

(五)审批及备案。第三次公示结果经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查批准,作为审核发放补助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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