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享受探亲假的相关条件及路费报销标准
享受探亲假的相关条件及路费报销标准
参考文号:国发(1981)36号、(81)劳总险字12号
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心分居两地职工的生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国务院从1958年起建立了职工探亲假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探配偶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
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可参照杭劳薪(82)16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凡本市公共汽车沿线经过和到达的地方,或本单位享受市公共交通公司月票待遇的,均不享受探亲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探亲路程假
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路费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省直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六)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七)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
1、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4、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5、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6、当年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减半。
7、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8、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9、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10、离休干部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假。退休的则不能。
11、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12、已办理过法律手续,过继给别人,和养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与生身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不能享受探亲假去探望生身父母。只能利用其他假去探望。
13、出国援外人员的探亲假问题,根据(81)劳险便字94号文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出国援外人员回国休假一个月,已与配偶或父母团聚,故不应另外再享受探亲待遇。
14、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处理。
15、职工探亲住宿费开支标准:
(1)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2)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16、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报销标准: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岗位津贴与省直补贴)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篇二:探亲路费报销制度
探亲路费报销制度
1 目的:
规范员工回家探亲路费报销相关流程,落实企业对员工福利政策,体现人文关怀。
2 适用范围:
2.1 已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试用期员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2.1.1已婚:配偶不在林西当地的,或夫妻双方父母不在林西当地的;
2.1.2未婚:本人直系父母在林西县之外的其他地区、省市的。
3 探亲假期申报要求
3.1 公司不独立设立探亲假期,员工可通过加班换休、调休或在公司统一安排的年休假、放假期间进行探亲活动。
3.2符合探亲路费报销范围的员工,应主动向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提出申报,登记探亲路线、交通工具班次等信息,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申报更新登记信息。
3.3 探亲路费报销次数
3.3.1符合范围的单身员工,每年可报销三次探亲假的往返路费;
3.3.2 配偶不在林西当地的已婚员工,每年可报销三次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员工本人无法休假,其配偶来林西探亲的,可视同本人回家探亲,按照员工本人标准,报销配偶的往返路费。
3.3.3 配偶在林西当地,但双方父母不在林西当地的,员工本人仅可报销一次探亲假的往返路费。
3.3.4当年新员工,按照报销实际工作月数折算,报销次数=工作月数/12×3,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4 报销流程及标准:
4.1 报销审批、兑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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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报销额度
参照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不同岗位报销标准如下表:
说明: 1)报销票据范围仅包含探亲往返区间内铁路、公路、内河轮渡等主要交
通工具票面费用; 2)公路运输报销标准为普通客运班车。水路运输报销为内河轮渡三等舱。 3)机票、住宿费、途中餐饮、市内中转交通以及委托购票、退票服务等费用、均不属于报销范围。 4)报销提交的票据中,实名制票据应为员工本人,不得冒用他人票据,如有票据遗失,不予报销。
4.3 探亲线路选择上应尽量减少换乘次数和费用。报销时将主要依据已登记的探亲路费报销资格时路线信息,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已登记标准的依据票面实报实销。
5 其他
5.1 因工作需要,出现与本制度不符的特殊情况,可报总经理审批。
5.2 恶意申报虚假信息、票据不实者,将取消探亲路费报销资格,并按员工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违纪处理。
5.3 本制度实际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以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处理。
5.4 本制度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篇三:关于探亲假有关政策及路费报销办法
关于探亲假有关政策及路费报销办法
根据青教人字[1997]70号文件规定,制订中心“关于探亲假有关政策及路费报销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 有关政策规定
1.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且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2.教育系统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
3.见习期不享受探亲假。见习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4.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及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全额报销一次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报销一次路费,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部分自理,超过部分单位报销。
5. 家住市郊和市属各县的职工,每月不管回去几次,报销直线路程的70%,但报销数额每月不超过学校报销月票数。
二、路费报销标准
1. 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
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15小时或者夜间(晚8:00至早8:00)乘车8小时以上的,可
报硬席卧铺费。
2. 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 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4. 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
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 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必须乘坐飞机的,可
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三、路费报销程序
1. 报销人凭原始单据到学校会计室填写有关报销凭证,在
“报销人”一栏签字。
2. 会计按报销人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提
高10%)核算单位报销金额,并签字。
3. 办公室主任审核并在处室负责人一栏签字。
4. 总务主任签字
5. 分管行政校长签字
2010.9.17
《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出自:百味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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