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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修改草案

2017-02-15 17:01:45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警察法修订草案稿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修订草案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和权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机构管理

第二节 人员管理

第四章 保 障

第一节 警务保障

第二节 职业保障

第五章 执法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概念)

本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安工作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机关。

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查处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公安事权划分)

公安机关事权划分为中央公安事权、地方公安事权以及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

国家建立与事权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和人民警察保障制度。

第五条 (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

— —2

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 (专群结合原则)

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 (法治原则)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

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权力行使适度原则)

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应当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

第九条 (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 —3—

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 (国家对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

国家保障和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政府保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第二章 职责和权力

第十二条 (职责范围)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犯罪活动;

(二)羁押、监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执行刑罚,执行强制医疗;

(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

(四)预防、制止和查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

(五)监管被行政拘留、被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六)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七)监督管理消防工作;

(八)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 — —4

性等危险物品、物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

(九)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业和场所;

(十)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十一)调解处理民间纠纷;

(十二)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十三)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监督管理保安服务活动;

(十六)负责警用航空的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十七)管理户政、国籍、难民、出境入境事务,管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有关事务,管理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十八)维护国(边)境地区、沿海和海域的治安秩序; (十九)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目标和活动;

(二十)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十一)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安全工作;

(二十二)开展国际执法合作,参加联合国警察维和行动;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接到溺水、坠楼、自杀、走失、公共设施出现险情 —5—

篇二:2015人民警察基础知识真题(解析)

2015年人民警察基础知识

1、法具有与道德、纪律、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共性是

A、国家意志性 B、国家强制性C、规范性 D、普遍性

【答案】C

【解析】A、B是属于法律才有的功能。普遍性也属于法律的显著特征。宗教调整的并非是具有普遍性的主体。C项规范性是它们共同的特点,都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选择C项。

2、《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 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照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

A、授权规则 B、务性规则 C、确定性规则 D、委任性规则

【答案】C

【解析】确定性规则是指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故选C项。

3、李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交货,张某付款。后来,李某按约履行了交贷义务,但是张某却没有按约付款。于是,李某只得申请法院予以执行,法院也执行了李某的申请。这表现了法律的

A、指引作用 B、教育作用 C、强制作用 D、评价作用

答案】C

【解析】强制作用,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故选C项。

4、下列属于政策性法律原则的是

A、公平原则 B、计划生育原则 C、平等原则 D、公正原则

【答案】B

【解析】政策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制定的原则,具有时代性,民族性,针对性。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选择B项。

5、刘某和孙某签订了一份货运运输合同,约定孙某将货物从甲地运到乙地,刘某支付运费。该运输合同关系的客体是

A、运输的货物B 、刘某的人生利益C、孙某的人生利益 D、运输行为

【答案】D

【解析】本题中双方签订的是一个运输合同,属于债权行为。债的客体为给付行为,即运输的行为。因此选择D项。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应由_______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A、国务院总理B 、全国人大C、国家主席 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答案】C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应由国家主席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7、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基础是推进全民守法,关键是加强法律的实施,重点是提高立法质量,而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是:

A、民主立法 B、科学立法 C、完善立法评估 D、征求立法意见

【答案】B

【解析】科学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立法,必须坚持科学的理论指导,坚持科学的方法机制,坚持科学的评价标准。科学立法,守法才能方便、有利,执法才能切中要害、解决问题。因此选择B项。

8、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其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体现的是:

A、立法职权 B、监督职权 C、决定职权 D、任免职权

【答案】A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而监督职权主要体现在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上进行监督,因此A项正确。

9、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某赌博窝点展开调查,这种行为是:

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答案】B

【解析】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属于依照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职权,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属于执法性质。因此选择B项。

10、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内容最终是由_______决定的。

A、政治局面 B、阶级斗争状况 C、统治阶级意志D、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答案】C

【解析】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反应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选择C项。

11、薄熙来案审微博直播、奇虎腾讯纠纷案庭审的“全媒体”报道、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上线、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开通,这些体现了

A、司法独立 B、司法公正 C、司法公开 D、司法权威

【答案】C

【解析】本题体现了我国审判公开的原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公开审判,以达到司法公开的目的。因此选择C项。

12、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河南李怀亮故意杀人案、萧山出租车劫杀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的纠正,成为政法机关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高______的真实写照。

A、司法公信力 B、司法独立性 C、司法公正性 D、司法权威性

【答案】D

【解析】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国家通过对冤假错案的纠正,主动纠正错误,正是司法权威性的体现。因此选择D项。

13、某刑法学教授出版专著对我国《刑法》进行释义,该教授的释义属于()解释

A、立法

B、司法

C、正式

D、学理

【答案】D

【解析】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学者、专家、法律工作者等非官方主体对法律规范所作的阐明与解释。因此选择D项。

14.下列不属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是()

A、加拿大

B、澳大利亚

C、德国

D、印度

【答案】C

【解析】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为代表的,我们只需记住英国和曾经被英国长期统治过的国家基本上属于英美法系即可。故本题选择C项。

15.依法治国的主体是()

A、中国共产党

B、全国人大

C、政府机关

D、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答案】D

【解析】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因此选择D项。

16、全国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夜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A、总目标

B、总原则

C、总价值

D、总精神

【答案】A

【解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等体系。因此选择A项。

17、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D

【解析】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选择D项。

18、下列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的刑法是

A、有期徒刑

B、管制

C、剥夺政治权利

D、拘役

【答案】C

【解析】ABD属于刑罚主刑,只能单独适用。而C项剥夺政治权力属于刑罚附加刑,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因此选择C项。

19、我国《刑法》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的()进行分类的。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复杂客体

【答案】B

【解析】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所有社会主义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是指同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社会主义关系。直接客体: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或者直接威胁的社会主义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的某一具体部分。复杂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我国现行刑法分则基本依据犯罪的共同客体将犯罪分为10类。因此选择B项。

20、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C、不满16周岁

D、不满18周岁

【答案】D

【解析】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因此选择D项。

21、薛某某系大学体育教师,2014年11月8日11时许,该校校长将薛某叫出,要其将持刀入校闹事的陈某送交派出所。因陈某拒不交刀,继续持刀准备行凶,薛某朝其头部打了两拳,将陈某打伤致死。薛某的行为属于()

A、紧急避险

B、假想防卫

C、防卫过当

D、正当防卫

【答案】C

【解析】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

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陈某只是准备行凶,并非正在行凶,因此构成防卫过当。因此选择C项。

22、武某驾车行驶时突见前方五米处一人挑担向右横穿马路,武某一面紧急刹车,一面向右急打方向盘,车身将路边一电线杆撞断,将路边一行人咋成重伤,武某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属于()

A、过失重伤罪

B、紧急避免

C、不可抗力

D、意外事件

【答案】B

【解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选择B项。

23、我国《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

A、首犯,主犯,从犯,胁从犯

B、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C、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D、正犯,从犯,教唆犯

【答案】C

【解析】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因此选择C项。

24、我国《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限是()

A、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B、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C、一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

D、二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答案】B

【解析】我国《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因此选择B项。

25.近日,某检查员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行贿罪对吉某提起公诉,受案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0年,本案执行刑罚的期限是()

A.无期徒刑

B.有期徒刑10年

C.有期徒刑25年

D.有期徒刑20年

【答案】A

【解析】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采取吸收的原则。因此选择A项。

篇三:诉讼法新修改点2012

修正案草案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修正案草案在以下具体规定当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一、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二、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

三、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四、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五、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六、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

七、在特别程序中,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3]

三、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110条,主要内容是:

(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

原则。据此,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

1.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有必要在法律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明确规定。据此,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另外,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2.明确证人出庭范围,加强对证人的保护。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修正案草案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为进一步加强对证人以及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作证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予以保护。

(三)关于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

1.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针对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为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掌握逮捕条件,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细化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还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

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的程序。

2.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监视居住同取保候审类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比较妥当。据此,修正案草案规定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同时,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3.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 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另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未作规定。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有必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据此,

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四)关于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1.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完善律师会见程序。关于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据此,修正案草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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