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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2017-01-08 06:26:57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

1 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的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2 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

2.1 学校现职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2.2 在岗的非现职正、副处级调研员。

3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3.1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含结婚、离婚、复婚、再婚的时间、配偶的自然情况);

3.2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含证件号码);

3.3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含事由、线路、所需经费及来源);

3.4 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含时间、配偶的自然情况);

3.5 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含所去国家、经费来源);

3.6 配偶、子女及配偶经商办企业(含国(境)外),以及投资参股情况(含经营项目及参股份额);

3.7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含机构名称、所任职务);

3.8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含姓名、时间、罪名、刑期);

3.9 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含所兼任职务和持股份额);

3.10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房屋情况(含新建、新购房屋的地址、面积、所需资金及来源);

3.11 本人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含时间、宴请规模、礼金数);

3.12 本人、配偶自购汽车情况;

3.13 本人工资、津贴及福利外收入情况;

3.14 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4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间

4.1 报告人因私出国(境)的,应当在事前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情况报告表》(见附表二);凡发生本办法所列其他报告内容的,报告人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待特殊原因消除后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4.2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5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相应的组织部门受理。

5.1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报告由党委组织部代为受理,并及时上报教育局党委和市委组织部。

5.2 学校现职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在岗的非现职正、副处级调研员由学校组织部受理,组织部将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学校党委和纪委。

6 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全面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在执行本实施办法过程中,领导干部认为有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可以书面形式上报,并由组织部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7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组织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8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9 学校组织部和纪委要加强对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

组织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相关工作。

10 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党委可以委托组织部和纪委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10.1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10.2 不如实报告的;

10.3 隐瞒不报的;

10.4 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11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部、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1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 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

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篇三:题库12:《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部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单选题

1.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下面哪一类人员不属于本规定所涵盖的主体:(D)

A.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

B.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C.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D.私营企业主

2.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B)

A.获得外国国籍

B.到外国留学

C.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

D.长期居留许可

3.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下列哪一种房产情况不需要报告:(A)

A.领导干部本人和配偶租住的房屋

B.领导干部本人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C.领导干部的配偶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D.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C)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二、多选题

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下列哪些属于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ABCD)

A.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B.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C.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D.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2.《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哪种情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

理。(ABCD)

A.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B.不如实报告的

C.隐瞒不报的

D.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下列哪些是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AD)

A.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B.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C.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报酬

D.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三、判断题

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关于应予报告的事项。(A)

A.对B.错

2.《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B)

A.对B.错

正确答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适用本规定。(B)

A.对B.错

正确答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A)

A.对 B.错

5.领导干部在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纪检监察部门请示。

(B)

A.对 B.错

正确答案:领导干部在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6.《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因私随旅行社出国旅游的属于填报内容。(A)

A.对 B.错

7.《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配偶、子女从业情况,不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B)

A.对 B.错

正确答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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