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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四)

2017-01-05 06:20:20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全国200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试题(有答案)

全国2009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4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下列哪项而实现的()

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B.冲突规范

C.程序规范 D.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从十九世纪末叶起,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开始出现了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就统一冲突法与程序法而言,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当首推()

A.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B.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C.国际商会 D.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3.萨维尼创立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出现在他在1849年出版的()

A.《冲突法论》 B.《现代罗马法体系》

C.《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 D.《法律选择过程批判》

4.美国法学家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认为应抛弃传统的冲突法规则,而代之以“利益分析”的方法,此学说被称为()

A.意思自治原则 B.最密切联系原则

C.本地法说 D.政府利益分析说

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范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其中的“国际私法规范”是指()

A.冲突规范 B.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C.解决国际民商争议的程序规范 D.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6.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依死者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也包括冲突法。现有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下不动产,为此不动产法定继承发生争讼,其结果是()

A.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B.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C.在两国中任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D.在两国中任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7.下列所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是()

A.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据缔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关于夫妻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

B.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之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非日本法亦认为离婚之原因者,法院不得为离婚之宣告

C.在本人与第三人关系中,代理权的存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其营业所所在地法

D.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规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

8.1955年海牙《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公约》中所规定的“如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其住所地国的内国法。”这条规定肯定了()

A.转致制度

B.反致制度

C.国籍国法优先原则

D.大陆法系国家向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问题作出妥协的态度

9.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公司法人的住所地应当是()

A.法人的管理中心所在地 B.法人的营业中心所在地

C.法人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 D.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0.18世纪末19世纪初,大陆法系国家提出所谓的“动产附骨”法谚,乃是指动产物权适用()

全国2009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1

A.物之所在地法 B.法院地法

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D.所有人或占有人的住所地法

11.“无形财产权的创立、内容和消灭,依使用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这一规定体现的学说是()

A.被请求保护国法说 B.行为地法说

C.授予国法说 D.综合适用法律说

12.最早在合同法律适用上,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学家是()

A.萨维尼 B.巴尔

C.杜摩兰 D.戴西

13.在时际法律冲突解决的问题上,对于当事人所选的法律事后发生变更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学者一般主张()

A.适用选择时的法律

B.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准据法的变更问题

C.适用新法

D.适用旧法

14.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经当事人协商也可以适用

()

A.付款地法 B.支票签字地法

C.法院地法 D.当事人的属人法

1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只能适用()

A.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B.法院地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所确定的法律

16.调整国际贸易支付的国际惯例有()

A.《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和《华沙—牛津规则》

B.《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

C.《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D.《维斯比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7.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依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它一般适用于()

A.驻在国公民与本国公民结婚

B.驻在国公民与任何第三国公民结婚

C.领事官员与外交官员结婚

D.在驻在国的本国侨民与本国侨民结婚

18.对于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

A.侵权行为地法 B.受害船舶的旗国法

C.加害船舶的旗国法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19.根据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1条规定:不动产遗嘱的有效方式必须符合()

A.财产所在地法

B.法院地法

C.遗嘱人立遗嘱地法

D.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20.在国际私法历史上,最早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的是()

A.戴西 B.莫里斯

C.杜摩兰 D.库克

21.1991年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和1997年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时,均指定我国专门负责司法协助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中央机关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B.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全国2009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2

C.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D.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2.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应当适用()

A.当事人的属人法 B.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C.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 D.最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2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

A.法院地法 B.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C.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法律 D.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所确定的法律

24.德国人A(丈夫)与英国人B结婚,A在中国去世后,B要求英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B对A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这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A.二级识别 B.识别

C.法律适用 D.先决问题

25.“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而不区分其动产与不动产,是一条古老的冲突规范,它起源于古代罗马的

()

A.动产附骨 B.普遍继承

C.场所支配行为 D.动产无固定场所

26.假设某人具有A国国籍,在C国有若干动产,在B国居住了5年以后未立遗嘱死亡,在A国和在D国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而由A国法院受理此案。如果上述四个国家都参加《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那么根据该公约,A国法院解决此继承纠纷的准据法原则上应适用()

A.A国法 B.B国法

C.C国法 D.D国法

27.确立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的公约是()

A.《欧洲专利公约》 B.《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

C.《伯尔尼公约》 D.《专利合作条约》

28.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的问题是()

A.有关自然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29.明确地提出了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的的概念,并认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的第二类强行法的著名学者是()

A.瑞士学者布鲁歇 B.法国学者巴蒂福

C.德国学者萨维尼 D.英国学者莫里斯

30.在国际私法上,主张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来替代“管辖权选择”的学者是()

A.库克 B.凯弗斯

C.萨维尼 D.戴西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在国际运输公约方面,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有( )

A.1924年的海牙规则 B.1929年的华沙公约

C.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 D.1963年的海牙议定书

E.1978年的汉堡规则

32.在下列各项中,表现当前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新特点的有( )

A.大陆法系国家普通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方面的本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的尖锐对立得到一定程度的调和

B.正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

全国2009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3

C.在协调继承关系的“同一制”和“分割制”的对立上,取得了颇为引人注目的成就

D.工作的重点从亲属法、继承法领域逐渐扩大到国际经济贸易、侵权责任和电子商务等新领域

E.反致制度已被废弃不用

33.为了避免和减少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困难,公约明确规定不适用...于( )

A.根据法律执行令状的销售 B.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C.电力设备的销售 D.股票等有价证券的销售

E.经由拍卖的销售

34.下列各项中,表明《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显著差别的有( )

A.《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保护期限短

B.《伯尔尼公约》规定必须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世界版权公约》则未作强制性的规定

C.《伯尔尼公约》规定缔约国法律向其他成员国作品提供的保护具有追溯力

D.《伯尔尼公约》确立了对版权的自动保护原则,而《世界版权公约》则实行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E.《世界版权公约》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而《伯尔尼公约》则没有实行此一原则

35.下列事项中,不受..1989年《死者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公约》所确定的准据法支配的有( )

A.继承人、受遗嘱人及其应得的遗产份额 B.被继承人的立嘱能力

C.遗嘱的实质要件 D.继承权的剥夺和继承资格的取消

E.应继份、保留份和遗嘱中的其他限制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什么是国籍?自然人国籍冲突解决的一般途径有哪些?

37.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有哪些?简述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38.简述我国法律法规有关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全国2009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4

39.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及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依据。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2分)

40.试论述当代(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私法新的变化和发展。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左右,俄罗斯商人罗曼诺夫与一中国朋友从某市开元大酒店乘坐出租车到汽车站,罗曼诺夫与其朋友下出租车后,支付了15元出租车费后,拿起行李就奔向汽车站,匆忙间将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出租车司机发现手提包后,迅速开车回汽车站寻找失主。未果。

罗曼诺夫丢包后,到当地人民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者将给予酬谢。3月8日,罗曼诺夫又在当地的晚报上刊登寻物启事,承诺将付给还包人酬金8000元,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3月9日下午拾包的出租车司机在朋友的陪同下,到罗曼诺夫所住的宾馆送还手提包,罗曼诺夫也兑现承诺,付了8000元的酬金。

罗曼诺夫的手提包失而复得后,并支付了酬金,心有不甘,便委托中国朋友向当地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出租车司机。司机承认拾到手提包、交还手提包并接受酬金的事实。公管处责令出租车司机将酬金上交至公管处,由公管处交还给罗曼诺夫。同时,公管处对出租车司机进行了暂扣出租车司机上岗证等行政处罚。出租车司机不服,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以公管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请问:

全国2009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5

篇二:国际私法案例精选2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四)

2007年04月19日 09:28来源:自考365

20. 1998年初,英国芳薇公司与宁波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大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大世界”。开发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芳薇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行考察,费用可由芳薇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为此,芳薇公司于1998年11月15日、1999年1月6日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食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双方经协商,于1999年2月5日达成《关于开发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协议约定:(1)开发公司派以王某为首的五人小组赴英国考察,由芳薇公司发邀请函。(2)在英国期间费用暂由芳薇公司支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如不能合资,开发公司以其它形式弥补芳薇公司所垫付的资金。(3)根据市政府意见,开发公司在1999年5月动工兴建。(4)由芳薇公司协助办理考察手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芳薇公司代理人丁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1999年3月17日,高某等一行5人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食宿、咨询等费用12397英镑。同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合同。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嗣后,双方协商,由开发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小区一套二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用。因开发公司未兑现,芳薇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我方与被告开发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大型游乐设施期间,开发公司要求我方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一切费用,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金支付,或以其它形式给予补偿。被告开发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方垫付的费用12397英镑,要求被告开发公司履行协议,偿付垫付的资金。

开发公司答辩称:与芳薇公司签订的合资项目合同未批准,应视为无效合同,不发生违约,赴英国考察费用亦不能全部承担。

请问:l)本案的性质是什么?

2)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答:1)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在中国境内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中方去英国考察、外方提供在英国期间的考察费用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由于双方还同意此笔考察费用将来从合资企业的利润中补偿外方,如不能合资则由中方以其他形式偿付,故在双方之间成立涉外合同之债。

双方当事人虽签订有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的合同,此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报批未获批准,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无争议及遗留问题需要处理,故本案仅是单纯的涉外合同之债争议。

2)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之债的争议,在合同中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按照原《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该合同是在中国境内签订的,债务人为中国法人,债务履行地也在中国,债权人又是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故中国法律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21.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195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198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情况下,与印尼华侨吴某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15000元出卖给吴某。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吴某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向吴某表示要求取消买卖

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吴某因坚持房屋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吴某于199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

请问: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2)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答:1)双方争议的问题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该不动产在中国厦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2)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之房屋是张某与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处分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直未改变。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发生处分之效力。本案张某在办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已经指出其没有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不能认为原告是善意的。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由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本案作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属无效。 22.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

23.1989年7月10日,许某被大连甲公司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定了《外派船员合同书》。甲公司的和大连某拆船公司乙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同年7月25日许某即被外派受雇于乙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惠顿”轮。任该轮大管轮之职,期限为一年。许某受雇后,即随船工作。1989年11月28日,“惠顿'轮在土耳其汉杰港卸货,许某在机仓紧固舵机底座螺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亦受伤。经当地医院简单处理后,于同年12月1日被送回北京。经国内医院治疗,终因伤势过重,受伤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节。许某出院后,多次找乙公司解决伤害赔偿之事,均被拒绝。许某遂于1991年7月1日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

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13条的规定,是甲公司为了船员利益而争取到的船东对此种雇主责任的承诺。故要求乙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工资损失和医疗费。

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本案属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关系,案件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土耳其国,似乎应适用土耳其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的解释,“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据此可见,我国审判实践上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没有限制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上,而是采取较为灵活的解释。因此,许某回国治疗时被确诊而截指,并因此而付出医疗费,也可被认定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的结果。这种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因而可按上述解释选择适用中国法。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并均在中国有住所,根据同条规定的后半段,也是可以适用中国法的。

24.1999年4月,新西兰甲公司(买方)与江苏乙公司(卖方)签订搪瓷钛白粉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江苏乙公司所供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口检验局检验证或卖方所出之证明为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商品检定合格,并出具了商检合格证。此后,乙公司用集装箱装箱从江苏南京港发运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后,在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即委托SDS驻新西兰的机构对搪瓷钛白粉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该批白粉达不到确认书的质量标准。甲公司遂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和中国国际商会驻新西兰代表处向乙公司交涉索赔事宜。双方经多次协商,于2000年12月28日在中国南京达成协议: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货物由甲公司处理,但甲公司必须向乙公司出具证明。由于甲公司后来未出具证明,乙公司也未履行该协议。随后,甲公司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本案的性质是什么?应以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当时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冲突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解决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的条款。因而,从合同争议角度上看,即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合同货物产地为中国,合同中约定货物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商检及乙公司所出证明为最后依据,说明了中国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中国法律是处理本案的准据法。

25.1993年1月,大连甲公司与日本乙商社通过电传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派船承运乙商社的一批钢材,装货港为日本大阪港,卸货港为中国天津新港。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同年2月派船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阪港受载。船抵大阪港后,乙商社以船舶不适航为理由拒绝装货。为此,与甲公司发生争议。后经双方协商,由中国船级社与日本NKKK船级社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船舶适航。乙商社仍然拒绝装货,致使船舶空载返回中国大连港。

甲公司认为,船舶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阪港受载,厦门至大阪是此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即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厦门是本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此,于1994年3月17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

请问:1)本案中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2)厦门海事法院有管辖权吗?

答:1)甲公司与乙商社通过电传签订合同。乙商社确认时间在后,其所在地神户为合同签订地。装货港为大阪港,卸货港为天津新港,日本大阪、中国天津应为合同履行地。被告在大连设有分支机构,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有关规定,日本国法院、中国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

2)原告的船舶从中国厦门港空放驶往日本国大阪港受载,此空放航次是该航次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表明原告开始履行该航次租船合同,但这只表明这是原告的准备行为,而不获明预备航次的始发港是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为原告的船舶在预备航次的始发港并未装载约定的货物,不表明原告装载货物的主要义务已经开始履行,因此,预备航次不是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据此,中国厦门既不是合同签订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又不是被告住所地;被告在中国厦门没设有分支机构,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本案作为涉外海事诉讼,和中国厦门没有任何管辖联系因素,故厦门海事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26.李某与白某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于1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请问:l)中国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

2)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

答:1)因为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因为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并有权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文书,其调解协议书就是一种具有执行效力和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一般理解,法院作出的裁决,除了判决、裁定以外,还应该包括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我国与波兰、法国等国所缔结的司法协助定中,都明确规定,协定中所指“裁决”,包括调解书。

2)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都居留在日本,故无论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还是依照被告原则,我国法院对此离婚案均无管辖权。

27.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1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请问:1)本案当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

2)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如有,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答:1)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不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

2)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婚姻法审判。

篇三:全国2011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题目和答案

全国2011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4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国际私法所包含的各类规范中,占主要地位的是()

A.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2.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依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它一般适用于()

A.驻在国公民与本国公民结婚 B.驻在国公民与任何第三国公民结婚

C.领事官员与外交官员结婚 D.在驻在国的本国侨民与本国侨民结婚

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

A.可以委托领事代理 B.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C.可以委托外国律师 D.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4.常设仲裁机构最早出现于()

A.18世纪末 B.19世纪初

C.19世纪中期 D.20世纪初

5.“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该条冲突规范中的“离婚”在国际私法上称作()

A.范围 B.系属

C.准据法 D.连接点

6.关于法律的区际冲突问题,正确的说法是()

A.一般认为法律的区际冲突是一级冲突

B.单一制国家内部不可能出现区际冲突

C.法律的区际冲突只见于联邦制国家

D.法律的区际冲突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存在复合法域的国家

7.我国立法对涉外继承准据法的选择采用了()

A.区别制 B.同一制

C.遗产所在地法 D.法院地法

8.各国对国际私法的称谓不同,大陆法系各国一般称之为()

A.冲突法 B.法律适用法

C.国际私法 D.民法施行法

9.进行法律选择时,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与精神,倡导此种作法的学说是()

A.结果选择说 B.国际礼让说

C.政府利益分析说 D.本地法说

10.在印度、叙利亚等国,当事人往往因宗教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婚姻法,从而可能产生法律冲突,这种法律冲突被称为()

A.区际法律冲突 B.时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 D.国际法律冲突

11.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国民待遇原则的是()

A.《德国民法典》 B.《日本民法典》

C.《法国民法典》 D.我国《民法通则》

12.根据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第1条第3款规定的精

全国2011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1

神,在一个单一的航空运输过程中,如果一个旅客受到三次损害,则他得到的赔偿的最高限额为()

A.62500金法郎 B.125000金法郎

C.250000金法郎 D.375000金法郎

13.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

A.10日内提出答辩状 B.15日内提出答辩状

C.20日内提出答辩状 D.30日内提出答辩状

14.在我国,自西汉到明末,对外国人基本上采取()

A.特权制度 B.排外制度

C.平等待遇制度 D.合理待遇制度

15.《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权,该优先权期限为()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B.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12个月

C.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12个月

D.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16.我国有关冲突规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适用()

A.当事人的本国法 B.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C.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 D.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

17.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对于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往往采取()

A.国籍国管辖 B.住所地国管辖

C.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 D.居所地国管辖

18.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创立了国际礼让学说的著名法学家是()

A.荷兰的胡伯 B.法国的杜摩兰

C.法国的达让特莱 D.意大利的孟西尼

19.在讲到“合同自体法”时,通常首先是指()

A.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B.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C.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D.对债权人最有利的法律

20.在国际立法方面,世界上第一个卓有成效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仲裁裁决的多边公约是1958年的()

A.华盛顿公约 B.华沙公约

C.纽约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

21.对于一个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国籍的确定,一般采取()

A.仲裁地标准 B.非内国裁决标准

C.A和B都是 D.A和B都不是

22.可以申请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有()

A.世界上任何国家 B.仅限于欧洲共同体国家

C.仅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家 D.仅限于《巴黎公约》成员国

23.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1款规定:“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这一规定属于公共秩序保留立法中的()

A.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 B.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

C.合并限制的规定方式 D.以上三项均不是

24.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的作用在于保证()

A.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全国2011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2

B.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C.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在外国的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D.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在外国的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25.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

A.萨维尼 B.巴尔

C.杜摩兰 D.戴西

26.在1932——1934年间首先提出先决问题的理论的是()

A.英国的戚西尔和诺思 B.英国的莫里斯和戴西

C.法国的尼波耶和杜摩兰 D.德国的梅希奥和汪格尔

2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我国生效的日期是()

A.1980年1月1日 B.1981年1月1日

C.1987年1月1日 D.1988年1月1日

28.国际私法中反映法律规避原理的著名案件是()

A.1889年安东诉巴特罗案件 B.1882年福果继承案件

C.1878年鲍富莱蒙诉比贝斯科案件 D.1878年特鲁富特继承案件

2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A.当事人属人法 B.婚姻缔结地法

C.兼采A、B的混合制 D.法院地法

30.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时间是()

A.1893年 B.1967年

C.1970年 D.1980年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中最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 )

A.动产和不动产的识别 B.物权的性质的认识

C.物权客体的范围 D.物权的内容

E.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

32.根据《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确定的准据法应决定下列问题( )

A.责任的依据和范围 B.免除、限制和划分责任的依据

C.赔偿损害的种类 D.赔偿的方式及范围

E.法院的管辖

33.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但因该外国法的适用会与法院国的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时,法院国得据此排除其适用的制度叫

( )

A.反致 B.法律规避

C.公序良俗 D.公共政策

E.转致

34.国籍的消极冲突包括( )

A.生来便无国籍

B.原来有国籍,后因身份变更或政治上的原因而变得无国籍

C.属于何国国籍无法查明

D.具有多重国籍

E.具有外国国籍而无内国国籍

35.各国在适用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这一冲突规范时的例外或限制有( )

全国2011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3

A.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 B.缔结婚姻的行为能力

C.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D.有关商业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E.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试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素。

37.什么叫提单?提单有哪些法律特征?

38.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它有哪些例外?

39.简述认许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时的三种程序及中国的相关规定。

四、论述题(本大题12分)

40.试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全国2011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4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X男与Y女均系甲国人,并在甲国内结婚后,又在乙国购置了一批财产和土地。20年后X去世,住所移至乙国的Y根据甲国法律在乙国提起起诉,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取得X在乙国的遗产的一半和死者的地产四分之一的用益权。乙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依乙国冲突法规定,如认为本案乃属夫妻财产关系,则应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法的甲国法和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乙国法虽承认该Y无论依上述何种认定,均可取得死者遗产的一半,但她对余下地产的用益权,如依乙国法,她不能享有,而依甲国法,她可以享有。

最后乙国法院对其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为结婚当时的住所地法的甲国法,满足了Y对其余土地四分之一的用益权的请求。

试问:

(1)乙国法院在本案中作出识别时是以哪一学说为依据的?有无充分理由?

(2)乙国法院在这里能依“准据法说”进行定性吗?为什么?

42.试分析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来判定加害人的责任,是否合理?为什么?

(1)两个A国人在B国度假和从事商业活动时,因口角导致一人对另一人的伤害,回国后,受害人向本国法院起诉要求依B国法赔偿其损害。

(2)甲国边境一工厂在爆破自己一个废弃车间时,同时摧毁了乙国边境上的一个仓库,因而发生侵权行为之诉。

(3)X国一食品公司将从Y国进口的罐头食品批发给Z国零售商,导致Z国一顾客在食用这种罐头后中毒死亡,因而发生侵权行为之诉。

全国2011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5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四)》出自:百味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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