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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招警考试网:2016甘肃招警报名

2017-01-05 06:26:20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招警考试】公安业务法律知识(9)甘肃中公

2014年甘肃省招录基层人民警察公安业务法律知识

考点精讲(9)

2014甘肃省招录基层人民警察考试内容为《公安业务法律知识》和《申论》。对于公安基础知识中的业务法律知识,甘肃招警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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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讲九: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经过严格批准,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借助于现代技术和设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实施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批准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应当根据侦查案件的需要, 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案

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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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招警考试】公安业务法律知识(15)甘肃中公

2014年甘肃省招录基层人民警察公安业务法律知识

考点精讲(15)

2014甘肃省招录基层人民警察考试内容为《公安业务法律知识》和《申论》。对于公安基础知识中的业务法律知识,甘肃招警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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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讲十五: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行为的危害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总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具备的要件。

概括地讲包括四个方面要件:行为客体、行为客观方面、行为主体、行为主观方面。 第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我国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体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三个层次,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其中,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同类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

第二种,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同类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第三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四种,侵犯公私财产行为,同类客体是合法的公私财产权利;

第五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类客体是社会的管理秩序。

第二,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方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总是以客观外在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形式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在客观方面的基本要件。其中,危害行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如果没有危害行为,就不可能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问题;同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危害行为具有特定的内容和形式,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以一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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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有些行为的实施还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因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以及特定条件。

第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单位只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可以成为某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而受处罚。

自然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法定责任年龄

责任年龄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承担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 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这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年龄作了明确划分。

(1)负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8 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承担全部责任。

(2)负不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 岁不满18 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承担法律责任, 但应从轻处罚,这是减轻法律责任的年龄阶段。

(3)完全不负责任的年龄阶段,不满14 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免除法律责任的年龄阶段。

2.具有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是指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从而应当对自己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 条、第14 条和第15 条规定了责任能力的三种特殊情况:

(1)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在两种情况下视为丧失:其一,不能辨认自

己的行为;其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责任能力。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是部分生理机能丧失的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生理缺陷,使其辨认事物、接受教育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受到影响和限制。因此,其责任能力是减弱甚至丧失。对其处罚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3)醉酒人的责任能力。醉酒的人在喝酒前,可以意识到饮酒后会出现麻痹神经、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有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醉酒的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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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因不履行职责而违反治安管理, 或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业务人员代表本单位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方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持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即主观过错。如果没有过错, 不承担治安管理法律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目的和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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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招警考试】公安业务法律知识(12)甘肃中公

2014年甘肃省招录基层人民警察公安业务法律知识

考点精讲(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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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讲十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1.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公安机关可以拘传到其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的时候,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 人,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拘传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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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2)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3)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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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

取退还的保证金。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进行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现行拘留。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再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甘肃省考面试丨228317909丨国考笔试丨362857573丨事业单位丨195814696丨信合面试丨277207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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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

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5.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或继续犯罪,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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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公安机关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重大案件的讨论。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后, 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被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 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提出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羁押的, 应当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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