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陕西省妇幼保健院办理新生儿出生证明委托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年月日在(新生儿出
生地)分娩,特授权委托 (受托人姓名)办理(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
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签字: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陕西省妇幼保健院 办理医学出生证明 授权委托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联系电话:有效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于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联系电话:有效身份证号码: 生儿出生地)分娩,特授权委托(受理人姓名)办理 。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签字:
篇三:《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及须知修正2014年3月1日正式执行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公安部的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规定和根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现就《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转达各医疗卫生单位,请各医疗卫生单位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和正确引导。
1、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即无新生儿母亲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不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3、因涉及入户相关规定,随三方姓的出生医学证明一律不予签发和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4、所有资料和表格均用签字笔或碳素笔填写,不得涂改。
5、办理出生证明除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外还必须提供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否则不予办理。
6、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不接受委托办理,必须是新生儿父母本人办理。
一、首次签发办证
1、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签发机构必须核实相关信息和住院相关信息一致方可办理,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户口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签发机构)。
2、因急产在家或送往医院途中等原因,未经住院分娩和家庭接生的非医学助产新生儿应到万源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先到乡镇卫生院或者妇幼保健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亲子关系声明》两张表并按要求进行如实填写。户籍所在地政府盖章后再到万源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办理,办理时必须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二代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填表时应注意:(1)填写了“接生人员”的须提供接生人员《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填写了接生单位的,就由接生单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补发(遗失或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
2.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政
府公章 );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
件;(原签发医院盖章)
4.新生儿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7.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8.未上户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上户证明(已上户的无需要提供此项);
9.亲子关系声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三、户口迁移办证
1、派出所(接收机关)开具的迁移入户需要《出生医学证明》的函。
2、本人书面申请(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乡政府盖章)
3、已上户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政府盖章)并按补发流程执行;未上户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政府盖章)且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上户证明;
4、必须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并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父母及二名证明人的签字并加盖手印;
5、新生儿父母户口本、结婚证、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入学、转学办证
1、由入学所在地教育局或者入学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万源市内除外);
2、本人书面申请(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乡政府盖章)
3、已上户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户籍所在地政府盖章)并按补发流程执行;未上户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户籍所在地政府盖章)且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上户证明;
4、必须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并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父母及二名证明人的签字并加盖手印;
5、新生儿父母户口本、结婚证、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母亲离家出走
1、必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相关二代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本(不能提供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机关核实办理相关入户登记)。
2、户籍所在地政府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盖章),证明内容如下:
(1)某某(身份证号码)与某某(身份证号码)某年某月某日生男孩或女孩,取名什么。
(2)女方因何原因离家出走
(3)现在某某孩子抚养权归谁
3、新生儿父母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村或政府盖章)
内容与证明一致,最后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愿自行承担”
4、未上户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政府盖章)且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上户证明;
5、已上户的除提供前3项资料外还须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政府盖章)并按补发流程执行;
6、必须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并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父母及二名证明人的签字并加盖手印;
7、新生儿父母户口本、结婚证、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民营医疗机构
市内已受理的民营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将实行次月办理上月上报的实际活产数和具体信息进行办理。办理时除提供相关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出生记录资料和妇幼保健院信息科的活产数相关的新生儿的具体信息。
以上各项请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广泛宣传和正确引导办证人员。相关表格在卫生系统群共享和卫生系统群邮箱里下载。避免办证人员重复来回跑空趟,有效降低老百姓的办证成本,切实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服好务。
以上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若有变更,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鹏QQ:286146581 办公室电话:(0818)
8622562
联系电话:13541809183
附件:补发申请表
首次签发登记表(医疗机构)
首次签发登记表(医疗机构外)
亲子关系声明
《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出自:百味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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