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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

2016-12-17 07:49:56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一、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二、 加强年报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月30日,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

三、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购及领发。

四、负责受理辖区内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相关投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未取得县卫生局核发的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要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十、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专业人员,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查验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确认新生儿在本单位出生,手续齐全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存档。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三、若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证件、港、澳、台地区护照或外籍护照,应在“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 ”填满;

四、签发机构需在新生儿出生当日起6个月内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做到规范打印:

(一) 项目齐全;

(二) 内容真实准确;

(三) 字迹清楚;

(四) 严禁涂改;

(五) 全部联次一次打印;

(六) 全部联次准确位臵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新生儿出生6个月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申请签发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二) 具有助产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新生儿分娩证明;

(三) 父母双方户籍登记部门未上户口的证明;

(四) 单位或居(村)委会的亲子证明;

六、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请签发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

(一) 新生儿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 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 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或婴儿出生时的见证人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

(四)婴儿父母(双方)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的证明;

(五)父母双方户籍登记部门未上户口证明。

七、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当地的《出生医学证明》。

八、凡在港、澳、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凭据出生地签署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到其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外籍新生儿(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外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使用汉字,有条件时可使用双语。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翻译材料。

十、对于单亲新生儿,除按上述相关规定外,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父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十一、若申领人仅为新儿父亲一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的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母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十二、对于丧失生父母的孤儿,若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能提供该孤儿生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生父母相关信息的证明,并能出具和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由其他监护人为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明》。

十三、国内公民收养弃婴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如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规定的信息,不予以签发《出生医 学证明》,依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

十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管理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篇二: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一、公民在申请领取、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二、 加强年报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月30日,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

三、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购及领发。

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专业人员,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查验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手续齐全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存档。

三、若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证件、港、澳、台地区护照或外籍护照,应在“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

四、新生儿出生1个月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申请签发人需提供

以下资料:

(一) 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

(二) 具有助产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新生儿分娩证明;

(三) 父母双方户籍登记部门未上户口的证明;

(四) 单位或居(村)委会的亲子证明;

五、对于单亲新生儿,除按上述相关规定外,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姓名”处填写“/”。

六、《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管理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

被盗、遗失或其它原因致已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由新生儿父母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时,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补发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发机构。

二、申请补发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 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三) 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

(四)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五)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本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处加盖的印章。

二、印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需要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单位,需经县卫生局审批后由县卫生局报市卫生局批准,市卫生局开具刻章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三、将所辖区全部“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印模式样留存备案,并上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印模送同级公安户籍部门备案。

四、对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机构造册登记,擅自刻制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理,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

六、机构变更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将印章交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丢失,须向批准刻制印章的县卫生局报告,并在新闻媒体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篇三:《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及须知修正2014年3月1日正式执行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公安部的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规定和根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现就《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转达各医疗卫生单位,请各医疗卫生单位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和正确引导。

1、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即无新生儿母亲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不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3、因涉及入户相关规定,随三方姓的出生医学证明一律不予签发和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4、所有资料和表格均用签字笔或碳素笔填写,不得涂改。

5、办理出生证明除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外还必须提供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否则不予办理。

6、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不接受委托办理,必须是新生儿父母本人办理。

一、首次签发办证

1、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签发机构必须核实相关信息和住院相关信息一致方可办理,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户口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签发机构)。

2、因急产在家或送往医院途中等原因,未经住院分娩和家庭接生的非医学助产新生儿应到万源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先到乡镇卫生院或者妇幼保健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亲子关系声明》两张表并按要求进行如实填写。户籍所在地政府盖章后再到万源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办理,办理时必须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二代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填表时应注意:(1)填写了“接生人员”的须提供接生人员《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填写了接生单位的,就由接生单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补发(遗失或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

2.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政

府公章 );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

件;(原签发医院盖章)

4.新生儿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7.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8.未上户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上户证明(已上户的无需要提供此项);

9.亲子关系声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三、户口迁移办证

1、派出所(接收机关)开具的迁移入户需要《出生医学证明》的函。

2、本人书面申请(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乡政府盖章)

3、已上户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政府盖章)并按补发流程执行;未上户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政府盖章)且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上户证明;

4、必须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并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父母及二名证明人的签字并加盖手印;

5、新生儿父母户口本、结婚证、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入学、转学办证

1、由入学所在地教育局或者入学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万源市内除外);

2、本人书面申请(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乡政府盖章)

3、已上户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户籍所在地政府盖章)并按补发流程执行;未上户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户籍所在地政府盖章)且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上户证明;

4、必须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并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父母及二名证明人的签字并加盖手印;

5、新生儿父母户口本、结婚证、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母亲离家出走

1、必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相关二代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本(不能提供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机关核实办理相关入户登记)。

2、户籍所在地政府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盖章),证明内容如下:

(1)某某(身份证号码)与某某(身份证号码)某年某月某日生男孩或女孩,取名什么。

(2)女方因何原因离家出走

(3)现在某某孩子抚养权归谁

3、新生儿父母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村或政府盖章)

内容与证明一致,最后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愿自行承担”

4、未上户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政府盖章)且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上户证明;

5、已上户的除提供前3项资料外还须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政府盖章)并按补发流程执行;

6、必须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并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父母及二名证明人的签字并加盖手印;

7、新生儿父母户口本、结婚证、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民营医疗机构

市内已受理的民营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将实行次月办理上月上报的实际活产数和具体信息进行办理。办理时除提供相关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出生记录资料和妇幼保健院信息科的活产数相关的新生儿的具体信息。

以上各项请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广泛宣传和正确引导办证人员。相关表格在卫生系统群共享和卫生系统群邮箱里下载。避免办证人员重复来回跑空趟,有效降低老百姓的办证成本,切实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服好务。

以上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若有变更,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鹏QQ:286146581 办公室电话:(0818)

8622562

联系电话:13541809183

附件:补发申请表

首次签发登记表(医疗机构)

首次签发登记表(医疗机构外)

亲子关系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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