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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2016-12-07 10:39:09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摘要」道德法律有时就像一对孪生兄弟,有很多像似的地方,但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法律和道德即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把一个国家比作一栋房子,那么道德和法律就是支撑起这栋房子的支柱,缺少任何一个支柱,这栋房子都将会面临倒塌的遭遇。它们的关系也好比一栋房子各支柱之间的关系一样:共同联系、相依为命,而又相互独立!

「关键词」道德;法律;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的涵义

1.1 道德的涵义

我们通常讲的道德是指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道德的定义可以概括为: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道德一词由来已久。早在两千多年以前,我国古代的著作中就出现了“道德”这个词语——“道”表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则:“德”表示对“道”认识之后,按照它的规则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当。从中国儒家的创始人,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开始,千百年来。人们就一直重视道德问题。

1.2道德的职能

“道德的职能”,是指道德作为系统基于其内部结构而具有的对社会生活的功效和作用。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人把握现实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对社会生活有着多种功能和作用。从道德的总体社会功能来看,主要可分为两大方面:即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道德的认识功能是指道德可以通过善恶观念来能动地反映社会现实,特别是反映社会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从而使人们认识道德必然性和各种利益关系,了解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应承担的责任等;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道德能够通过评价、命令、指导、激励、惩罚等方式来调节、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使道德关系逐步由实有向应有过渡。道德的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是道德最突出、最重要的功能,它们相互联系,互相依赖,共同对社会生活发挥作用。而道德的其他功能则归附于这两大功能或交织于这两大功能之中。道德功能是任何社会、任何阶级的道德所共同具有的属性。但是由于各社会和各阶级的道德所反映和维护的利益不同,其功能发挥社会效果也不同。

2法律的定义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二、道德与法律的区别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行为规范,它们的产生原因、调整

对象、调整范围、表现形式、调整机制、评价标准等方面各有不同。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与消亡各不相同。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此,法律的产生以国家的形成为前提条件,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法律的性质。而道德则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前提,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有了道德的存在。在一种社会形态之内通常只可能存在一种同一性质的法律,却可能存在几种不同性质的道德。如在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以前,少数先进人物与革命导师就已经具备了社会主义的道德理念和道德品质。法律既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然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在法律消亡之后,道德依然存在。

第二,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与调整机制各不相同。许多道德规范表现为一种抽象的原则与信念,违反道德规范的后果是行为人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以及行为人自身的自责、内疚、忏悔。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在现代国家,法律规范则必须规定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与行为后果。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各不相同。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对象包括了“善行”与“恶行”,而法律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行为未必都违反法律,道德评价的标准比法律的评价标准更高。

三、道德与法律的联系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能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没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所以法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利于避免对道德的侵害;有利于维持即存的社会道德观;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道德权威性;也有于法律的顺利实施,一切依法行事。

「参考文献」

杨洪江著:《浅论新形势下的道德评价问题》

罗国杰主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人民出版社 1982年2月

张云秀主编:《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

《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篇二: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结合中国国情,我国法律与道德的现状:

1.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2.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4.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5.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6.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7.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8.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二)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出自《论语·子路》)

这句话的意思大致是说,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是合乎父子之亲、夫妇之道的公序良俗!(就那个时代而言!)实际上,我认为,该观点是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在法律上的一种体现和维护!后人总结为“亲亲得相匿”原则,由汉宣帝确立(汉宣帝在地节四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虽殊死,皆上

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并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个人认为,儒家的该学说在当时社会是存在积极意义的,也是先进的法律思想!因为当时的刑罚非常残酷,本原则的“首匿”是指“首谋隐匿”,按当时法律规定,隐匿罪犯的人应当处死,但儒家从家族道德立场上,将亲属间的隐匿行为排除在封建刑法的适用范围内,是符合当时人民公序良俗和时代要求的!个人表示欣赏和肯定!

但是,儒家的学说却不适合现代的法制需要,现代的法制遵循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也是程序平等,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因此,如果亲属隐匿罪犯,造成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困难,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现代的刑法是符合我们的时代特性的,并且现代刑罚趋向轻刑化、科学化和人道化,对隐匿罪犯等犯罪行为,分配适用必要的刑罚是很有积极意义的,也是鼓励人们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现代中国刑法,对隐匿罪犯的行为,一般是行政处罚,严重的才有刑事处罚,而且都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附加罚金等,并不像封建社会那样“处死”!

个人认为,小小的惩罚不会对我们中国传统的亲情关系造成破坏性的影响,封建社会的“大义灭情”行为也不少见!所以,虽然我认为法律的分量和亲情道德的分量都很重要,但我更倾向于法律的重量,因为法律是程序与实体的公正结合,而人情是含糊难以捉摸的,并没有法律科学规范!封建社会是个“人治”的社会,现代的社会是个“法治”的社会,应该推崇“法治”而非“人治”,如何寻找平衡点,是要求我们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不断完善,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和人道化!

篇三: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探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法政学院 范迎洁

摘 要:道德与法律都作为社会调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在许多方面都表现出显著的区别,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在作用发挥上是相辅相成、协调共生的,但在实践中,彼此发生冲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法律与道德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本文试从法律与道德的概念、区别、联系来探讨二者辩证统一的关系,从法律与道德相冲突的视角,分析二者相互关系,简单阐述在冲突发生时,对服从法律和遵守道德的选择以及建议。法律与道德关系探讨贯穿于法哲学全局,也是法学界诸多专家学者一直探讨的重要命题。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冲突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自古以来就是中西方法学所探讨的热点,也是法哲学的永恒主题与难解之迷。围绕着两者之间的关系,西方法学诞生了许多的流派,其中最重要的是以自然法和分析法为代表。根据马克思的观点,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作为行为规范,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其作用是互补的。几千年来,人类对自己的道德水平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一直争论不休,但法律却毫无疑问是在不断完善的。根据互补关系,法律在不断完善,道德的作用就会相应的不断缩小。正确的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各国的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道德与法律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系,笔者在此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作以下浅显的论述,表达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道德的概念界定

要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必须先理解道德的含义。在长远的社会发展进程中,为物质条件所决定的人们对于是非善恶的内心评价标准即是道德。道德存乎于主观领域,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来发挥作用的行为规范。在阶级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色彩,往往占优势的公众舆论所支持的道德就是统治阶级所倡导的道德。

在此,笔者认为,首先,道德分为狭义的道德与广义的道德。我们平时所说的道德主要是指狭义的道德,简单的说,一提起道德,我们毫无疑问的会将它与善良,美丽,正义,光荣等联系起来,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通过社会

风俗,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实行。所以将狭义的道德道德理解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要辨析道德与法律的联系,我认为在此应该采用广义的道德的概念。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在这我们可以把道德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和,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法律的概念界定

《现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法律”一词: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马克思对“法”的定义:“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①

三、道德与法律的外在价值作用相互关系

曾经看到过有人这样比喻道德与法律:“道德和法律就像一只瓶子里的水和冰的关系,瓶子好比社会,我们把浮在水上方的冰称为法律,水称为道德,冰占瓶子里份额多的社会就是法制社会,水占的份额多就是道德社会。当然,形同虚设的法律除外”。可见,法治所用的法律本身就是道德,是公德部分;没有硬化的水,就是不适合硬化为法律的公德与私德的混合。其公德部分的水有时被硬化为法律的冰,有时又被融化成水。而法律实证主义认为,道德与法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哈特认为,道德与法律的分离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本质。

笔者认为,法律包含在广义的道德之内的,也就是说道德的范围大于法律,法律属于道德的范围之内。记得曾经有不是法学专业的同学对我说:“真的很遗憾,法律几乎涉及各个领域,但是却没有规定道德的法律,也就是说没有道德法。”我当时就反驳了他:“你是没有学过法律的,所以你不知道,其实,法律是有道① [1]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德这方面的要求或者说规定的,比如习惯法??”总之,笔者认为,道德本身内容范围上包含三个层次,即习惯、法律和哲学,其中习惯是道德的基层的最基本的层次,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包括正义、谦虚、善良等公善良俗,而哲学则是处于整个道德的最上层次的,法律则是在道德中起着承上启下或者说中梁砥柱的作用。道德整个内容层次范围包含了法律,而法律的层次高度水准又决定着道德的水平。

以上是道德与法律的内容范围层次上的关系,跟包容说有一定类似。除此之外,道德与法律在外部的作用或者实现价值上也产生一定的相互关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外在价值作用关系具体表现在:

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或者说是融合。在中国早期社会,法与道德是浑然一体的,法即天理,历代统治者往往根据维护统治的需要,将法与天理结合在一起,借以掩饰封建等级制度剥削和压迫本质的不合理性。在中国

人看来,“天理”的核心内容是伦理纲常,这是扎根国人心底的道德规范,几千年未曾动摇。就目前而言,法律与道德也有诸多一致之处,二者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首先,法律根源于道德。法律规范中所彰显的公平、正义和理性与道德的要求是一致的,每一部法律中必然凝结着立法者对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基本道德价值判断。其次,法律与道德同作为社会规范,它们有着相同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而存在。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这也是笔者在文中提到的法律属于道德的范围之内,道德整个内容层次范围包含了法律。

四、法律和道德的区别

道德与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毕竟二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调整规范,有着各自的调整领域。对它们的调整范围界限不清的话,会导致社会评价标准不一,终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和道德关系之区别与联系略述如下:

第一、法律和道德产生的历史阶段不同。法律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道德是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在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早于法律而以习俗、惯例等形式约束人们的行为生活。 第二、法律和道德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主要调整人们的外在行为,使之具有合法性,而道德则着重于约束人们的内心,督促人们要自我净化内心世界。法律调整的范围相比于道德来说较小,一般是需要用国家权力来干预的社会关系,而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就涵盖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诸如友情关系这类法律不能调整的关系则由道德进行调整。

2、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

博登海默说: “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尽管法律和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二者有着一致性。

第一、道德是法律的伦理基础。“法起源于或者应该说起源于民德,民德渐渐演化为法律。民德和民俗随着生活状况的改变而逐渐变化,立法必须在原有的民德中寻找立足点,立法为了自强,必须与民德想一致。”道德是法律的伦理基础,

是判断法律的一条标准,在法律制定、修改或者废除的过程中,道德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就如一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而损害大众利益的“恶法”,是无法获得社会的尊重与遵守的。

第二、良好的道德氛围是法律实行的社会基础。道德是法律运行的社会基础,道德能发挥评价、激励等功能,造成社会舆论,树立道德观念,形成社会风尚,塑造和培养人们的道德思想和道德观念。当社会处于法律严明、较高的道德水准时,法律的施行会顺利进行; 而道德沦丧的社会则是风气败坏,法律则会被轻视,甚至形同虚设。

探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论及此处,笔者需谈到法律和道德都存在自身的局限性。法律局限性体现在: 首先,法律固然是社会理性和社会正义的象征,但是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法律在个别情况下仍然导致不公平现象出现,这和法律的目的有所偏失。其次,社会生活复杂,囿于立法者认知能力有限,不可能超越现实而预知未来,因此法律不能涵盖整个社会现实生活成为必然,诸如生命伦理领域里的堕胎,法律对此关注有限。第三、社会生活时刻发生变化,而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可能朝令夕改,因此社会的变化发展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始终存在矛盾。此外,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如果没有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监督环境,法律没有被正确运用,则会出现权力驾驭法律的腐败局面。总之,法律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因此需要道德力量的制约与调整,法律与道德要并重发展。

道德的局限性体现在: 首先,道德不具有法律的强制硬度,因此相对于法律的“硬约束”,道德的约束又被称为“软约束”。道德主要是从规劝、倡导的角度去调整人们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需要主体从内心真诚接受后,化为调整行为关系的具体实践,不具有任何权威强制性。其次,在不同的社会时期,不同的社会阶段,不同的阶层,不同的社会人群,对道德有不同的观念与要求,如同文化多元化,道德也呈现多元化,因此,难以用统一的道德准则衡量所有主体。

法律与道德存在局限性,因此二者具有互补性,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一方面需要法律道德化,同时也需要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是把法律规范内化为道德观念上的行为准则,是社会主体遵守甚至信仰法律的过程,是法律内化为道德上的权力与义务的过程,应该说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必然选择。道德法律化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规范或者道德原则借助立法程序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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