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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2016-12-07 10:38:11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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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作者:王兴敏 聂圣 郑仕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

摘 要 作为新兴的信贷机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基于法律制度的研究视角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定位不清、监管主体不明的问题;在运营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缺乏,贷款利率限制严格,缺乏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在改制与破产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较为困难,而其破产制度应提高标准,保障金融安全。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法律制度 信贷

作者简介:王兴敏、聂圣、郑仕蒙,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1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02-02

一、引言

小额贷款公司自2005年在山西、陕西、四川等地试点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迅速。2008年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政策指导上规范其发展,并对其构建了制度性的框架规定。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准入、运营两方面。本文将学界的研究进行梳理,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运营、改制与破产三方面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总结,旨在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一)法律依据不足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依据是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指导意见》,并依托于《公司法》设立。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批准属于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立行政许可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指导意见》来确定行政许可,缺少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指导意见》存在效力缺陷,只能作为参考依据而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王建亚,马鹏飞(2011)认为应根据相关具体规定尽快推动《小额信贷机构监管法》的出台。王建文、熊敬(2013)认为应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结束立法层面低、地方各自为政而没有统一规范的局面。

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发展处于初步阶段,仍有新问题在不断显现,制定专门立法成本较高,可以考虑在修改旧法的基础上,将其法律规制纳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篇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摘 要]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存在法律漏洞,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确、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等问题。为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问题,应创造适合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法律环境,明确其监管主体,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监管主体;风险控制

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内蒙古、山西、陕西、贵州、四川五省启动。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以试点的形式迅速成长。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348家。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一)小额贷款公司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领受公款,经营小额贷款营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对其资产享有收益权,并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专门面向“三农”和中小型企业开展贷款业务,为其提供金融服务,其存在和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放款速度快,无抵押、免担保等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更好地为“三农”和中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满足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金;二是有利于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实现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过度;三是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四是有利于增强扶贫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存在法律漏洞

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形式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格批准属于一项行政许可。结合《意见》的规定,使这一行政许可缺少了法律依据。因为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应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若以上主体都没有规定,确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意见》来确定行政许可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二)监管主体不明确

自2005年5月,央行决定在五个省(区)各选一个县开展小额信贷组织试点以来,在央行和银监出台的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文件当中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或者说规定的相当模糊。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由当地政府

篇三:浅析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

浅析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

在线律师网 http:// 时间:2011-12-28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逐步走入人们的视野。然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支持。2008年5月份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7月份浙江作为全国首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进行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逐渐被纳入到法制化轨道。本论文试从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对其进行浅析,以期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以使其能够更好的为“三农”和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缓解“三农”和小型企业的“贷款难”问题。(在线律师网—提供法律服务)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法律规制;法律制度; 完善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金融创新,是在总结小额信贷对贫困人群和微小企业贷款的经验教训后发展起来的。该业务起源于二十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着名经济学家穆罕穆德·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格莱珉银行关于贫困农户小额贷款的成功模式,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欠发达国家的广泛效仿。1994年,小额贷款被引人中国。2005年10月,央行尝试新的小额信贷模式,在山西等五省区开展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作出了总纲性的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专门面向“三农”和小型企业开展贷款业务,为其提供金融服务,其存在和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放款速度快,无抵押、免担保等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更好地为“三农”和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满足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金;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有利于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实现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过度,有利于增强扶贫???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正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如此重大的作用和意义,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出台政策和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以便为其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总体来讲,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但从2008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情况来看,仍然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确,“只贷不存”,风险控制能力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健康发展是极其不利的。目前围绕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学术讨论大多数是从金融、经济角度展开的,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从法律角度加以探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对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

展,充分发挥其在服务“三农”和小型企业中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二、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就开始引进和推行小额信贷扶贫模式。从2006年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到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政策引导。2006年中央1号文件“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提供了政策依据,当年成立了7家小额信贷公司。在此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模式不同,如山西平遥采取政府主导组建模式,而四川广元采取完全市场化的公开竞标模式。

第二阶段为加强管理。2008年5月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从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监督管理、退出机制等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积极吸引外资进入,并采取完全市场化模式,使一些不达标的机构逐步退出市场,经营风险得到一定程度控制,市场秩序得到优化。第三阶段为有序发展。经过规范整合和重新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稳步走上了规范运作、快速发展的轨道。据央行披露的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6月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已达3366家,与去年6月相比增加了1426家,各项贷款余额2874.66亿元,与2010年6月底的余额1248.87亿元相比,增幅高达130.18%,连续两年都保持了高速增长的态势。作为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企业和需要燃眉资金的农民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尤其是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在解决困难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性和缺陷信,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1、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首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界定不清楚。《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忽略了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使其不需要申请金融许可证就可以经营部分金融业务,这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不利的影响,同时对确定监管的法律和监管的主体也造成了困难。其次,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体系缺失。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并不适用,而银监会和央行出台的对小额贷款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政策法规没有上升到严格的法律层面,最高的只是金融规章和规范性的文件。再次,各地的监管规则不统一。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权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各地方政府自行出台地方性政策法规就造成了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所遵循的法规和标准不一,难以对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统一的监管。最后,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在实践中,大多由省政府指定金融办组织并牵头当地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公安局、工商局等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但在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方面,银监会和公安部门负有管理的职责,人民银行则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等进行跟踪监督。多头管理容易产生形式化,造成监管的虚拟化,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发展。2、资金来源单一影响其可持续发展。为了防止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保障存款者的利益,《指导意见》在资金来源问题上仍然坚持“只贷不存”,不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和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其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在《指导意见》出台以前的试点过程中我们发现,发起人的自有资金、国内外捐赠资金等都十分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户和小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后续资金严重不足,资金来源问题成为了束缚小额贷

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键。3、风险控制能力弱。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最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不规范经营,它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信用评定制度不规范带来的风险。我国目前农村的整体信用体制还很不健全,农民信用意识还比较低下,法治观念还很薄弱,随时有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目前我国还没有《征信法》和《征信管理条例》,征信方面的法制建设相对落后,征信也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农村的整体信用体制还不健全,有些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和实际操作过程中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就显得很薄弱。二是小额信贷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同与正规的金融机构。在小额信贷的主流模式中,主要有以下四种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团体贷款机制、以借款额度为主要标的的动态激励机制、整借零还的分期还款制度、不同形式的担保替代安排等。许多国家的小额贷款都仿效了这些制度安排,但在实际运行中,有相当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着内部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缺乏必要专业素质,这使得所有好的制度名存实亡,机制难以发挥预期作用。4、员工素质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员工素质对小额信贷的效率、成本以及小额信贷公司的财务状况都有重要影响。员工因该接受过一定的教育和专业培训,最好是既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又有实际的操作经验。小额信贷面对的是城市低收入者和较贫困的农户,其受教育程度有限,因此员工的沟通能力也十分必要,这样才能及时为客户解答疑问、克服困难并传授技能,一方面帮助客户脱贫致富,另一方面提高还贷率,减低资金风险。对于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而言,以上这些员工素质要求难以完全实现。(在线律师网—提供法律服务)

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1、明确监管主体,加强监督和管理。首先,监管问题直接关系到小额贷款公司能否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监管主体不明确不仅不利于其竞争,还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在以后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过程中,应该对其监管主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使其经营活动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笔者认为,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性质及相关法律,应由中国银监会进行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才刚刚起步,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还很不完善,在以前的试点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着操作不规范、经营管理混乱等相当多的问题,需要银监会对其加以监督、规范和引导,防止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功能产生异化,使其能够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其次,在银监会和央行以后出台的法律文件中应确立起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资格,而不应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推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不具备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能力与经验,由其进行监管是不合适的。而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从市场准入到退出、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监管的具体措施、法律后果等方面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管框架体系。因此,银监应承担起自身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密切配合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其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作用。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银监会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坚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运作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操作性强的监管办法,以便于更好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同时银监会也可以探索监管方式的创新,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合作,通过与商业银行签署委托协议,把一部分监管职责委托给商业银行。按照双方签署的总协议,商业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包括融入批发性贷款、资金结算、财务顾问等全面金融服务,同时协助金融办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防止抽逃资金、非法集资等异常资金流动。在总协议的柜架下,小额贷款公司再与商业银行分别签署协议,在建行开户,资本金均存入该行,而此后的贷款及回收款项也统一走建行账户。

2、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和可持续性。目前,外资还未充分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并发挥作用,《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须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即可。因此,要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可持续,首先可以允许外国的金融机构、公司等适当参股,利用它们雄厚的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既可以实现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又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经营管理能力。2007年12月16日,中国首家外资小额贷款公司——南充美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开业。自其开业以来,各方面经营状况良好并实现了盈利。这说明,允许外资入股是完全切实可行而且富于成效的。其次,银行可以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伙伴进行资金拆借,以缓解其资金紧缺问题,并获得丰厚回报。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也可以惠及小额贷款公司,使其成为人民银行再贷款支农的新的承贷主体,既可以开辟和扩大支农渠道,又可以缓解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紧缺问题。第三,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一定期限后,允许真正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既可以是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也可以经发起人同意,可以非发起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资入股。增资扩股方案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到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可以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以发行公司债券、转投资等方式增加流动资金,并允许其适当涉足金融衍生工具,开发与自身特点相符的理财产品,如贷款信用产品。 第五、要从根本上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应该在条件具备时让小额贷款公司改造为村镇银行,允许其吸收存款。

3、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相关部门特别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贷款流程,建立健全的准备金制度和风险保障金制度等风险控制措施。银监会可以出台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各省也可以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操作严重不规范,无内部控制、准备金制度,单笔贷款过高,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银监会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责令改过并处以罚金,严重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资格。

4、增强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指导意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因此,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聘请的总经理具有商业银行从业经验。但是,作为提供小额贷款业务的特殊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决定了其贷款业务又与商业银行有所不同,总经理不能固守商业银行的操作经验,而应当转变经营理念,并注重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灵活性。同时,发放贷款需要大批熟悉金融和贷款审批、抵押操作、财产评估等行业经验的业务骨干,公司员工也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业务知识。因此,培养小额贷款公司亟须的人才,需要来自政府和金融行业的共同努力。(在线律师网—提供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 杜晓山. 小额信贷的发展与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J].中国农村经济,2006,( 8 )

[2] 陈斌彬. 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的思考[J].南方金融,2009,( 12 )

[3] 梁志红. 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金融发展研究,2010,( 8 )

[4] 刘维红.在农村推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J ]. 大庆社会科学,2008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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