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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退伍军人创业政策

2016-12-05 12:00:00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一是设立扶持自主就业退役金。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是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同时,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第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第三条)。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指导和服务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十九条)。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加大对从事个体经营退役士兵的扶持力度(第二十三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下发《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对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是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第二十四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第二十五条)。

四是保障退役士兵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第二十六条)。

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解读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优惠政策

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

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中心针对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和农民工,可以免费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还可以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记者还从市工商业联合会创业富民办了解到,2006年以后退伍回来的(农村或者城镇)军人自主创业,政府给以资金扶持。必须要有退伍证,除了餐饮、娱乐和休闲,高污染、高能耗、高危险行业外,其他行的都可以申请资金扶持。

持有关复员转业的证件到当地人武部或民政局申请创业贷款和自谋职业创业免税优惠

涉及税金的税率

营业税税率: 按营业收入的5%计算缴纳。 城建税税率 (按营业税计算)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税:

按营业税的3%计算缴纳。

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篇二:退伍军人创业政策

为更好地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精神,现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到达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为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到达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承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注销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yi3 ji2 xiang1 guan1 ji4)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本《通知》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顿条件,并与安顿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五、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六、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假如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详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另行制定。

篇三:大学生、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安徽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一、注册运营

1、 放宽注册冠名。

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冠“安徽”省名由市工商局直接联网申报核准。

2、放宽预备期营业执照范围。

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行政审批而暂不能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机关可在该经营范围后标明“筹备”字样,颁发筹备期营业执照。

3、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依法兴办实体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起3年内,免收工商、卫生、民政等涉及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资金补助

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型微型企业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其中个人自主创业的按5000元标准补助,合伙经营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补助资金用于抵缴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水电、场租等生产经营成本性支出。

三、税收缴纳

1、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凡是大学生自主经营小型微利企业的,对于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适用的优惠税率为10%,较此前25%的税率最高可减免60%。对于每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则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贷款政策

1、 通过实行免资产抵押和免反担保贷款融资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

通过银行设立1000万元初始创业风险补偿资金,银行按引导资金的2-5倍放大贷款总规模,引导市级国有担保公司和省级合作银行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实行免资产抵押和免反担保的信用贷款融资模式,根据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市场前景最高给予30万元贷款。

2、对于已创办小微型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资产抵押放大2倍的贷款融资服务,帮助其发展壮大。省财政通过在银行设立1000万元创业发展扶持资金,银行按引导资金的10倍放大贷款总规模,引导市级国有担保公司和省级合作银行对已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健康运行2年以上,且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实行资产抵押放大2倍的贷款融资模式,根据创办的企业发展前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贷款。

3、实行风险共担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对初始阶段贷款出现代偿的,由引导资金、合作银行、担保公司按4∶3∶3比例承担;发展阶段出现代偿的,由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9∶1比例承担。此外,为调动市级国有担保公司的积极性,省财政按担保额的2% 给予担保费补助。

五、企业运营

1、 员工聘请和培训享受减免费优惠。

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给予适当减免交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办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2、 人事档案管理免2年费用。

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两年。

3、 社会保险参保有单独渠道。

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的,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安徽省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1、 放宽创业资本金登记条件。

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不受出资数额限制。

2、 放宽微型企业经营场所要求。

对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以住宅房屋申请登记注册为经营性用房(经营场所)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登记。

3、 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相关证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退役士兵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退役士兵创办的微型企业,享受有关融资担保扶持优惠政策。商业银行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4、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的(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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