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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法,刑事责任的概念

2016-11-25 09:39:24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

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2.刑法是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3.刑法是刑事实体法

二.刑法的基本特征

1.独立性

根据宪法,制定刑法。刑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2.严厉性

以最具痛苦性的制裁手段——刑罚去惩罚犯罪、保护社会

3.广泛性

民法——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行政法——拥有国家行政权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关系

刑法——涉及各种社会关系,涉及许多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

4.补充性

(1)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

(2)只有当民事、行政法律不足以制止某种危害行为以保护重要利益时,立法者才考虑动用刑法

三.刑法的分类

(一)广义刑法、狭义刑法

1.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2.狭义刑法:即刑法典

(二)普通刑法、特别刑法

1.普通刑法:在一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刑法规范的总称

2.特别刑法:适用于特别的人、特别时间、特别地域或者特定事项的刑法

(三)形式刑法、实质刑法

1.形式刑法:从名称(形式)上就可以知道其属于刑法范围的法律

2.实质刑法:名称上看不出是刑法但其内容规定有犯罪、刑罚的法律

(四)国内刑法、国际刑法

第二节 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刑法的性质(同之前“刑法的特征”)独立性、严厉性、广泛性、补充性

二、刑法的任务

保护法益——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三种利益, 谁居于首位?

2.章:两编之下的单位总则分为五章;分则分为十章,规定了十类

犯罪

3.节:章之下的单位

4.条:刑法规范的基本单位

我国刑法共452条,总则101条,分则351条。不受编、章、节限制,用统一的顺序号

5.款:标志是另起一段

6.项:另起一段且用括号内的号码编写

7.段:学理上对于同一款中不同层次意思的称谓

(二)广义的刑法体系:以刑法典为核心由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及国际刑法组成的刑法规范体系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997年《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核心原则

核心含义是: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确规定

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2.明确性原则:关于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确

3.正当法律程序

(二)派生原则

1.禁止事后法:刑法必须是适用于未来且非溯及既往的,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禁止类推将法律未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

3.禁止习惯法: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习惯和判例不是刑法的渊源

4.禁止不定(期)刑:法定刑必须有特定刑罚种类(刑种)与特定的刑罚幅度(刑度)

第二节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一、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含义及思想基础

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与具体实现

1.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2.定罪平等

3.量刑平等

4.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

第三节 罪行相适应原则

二、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通过以刑事责任为中介,建立“罪—责—刑”结构,即犯罪直接决定刑事责任的轻重,刑事责任轻重决定刑罚的轻重

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罪行大小与刑罚轻重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一)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二)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三)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表现特点

通过刑罚的制定(制刑)、刑罚的适用(量刑)、刑罚的执行三个环节实现

制刑:建立刑罚体系和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量刑:在认定犯罪性质及其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案件情节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

不同,实行区别对待的方针

行刑:使受刑人接受教育改造,消除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并对社会起一般预防作用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

含义: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

(一)属地管辖原则:凡是发生在领土内的一切犯罪,都受该国法律管辖

(二)属人管辖原则:又称国籍原则,基于国家对于本国公民的主权以及本国公民有义务遵守本国法律而产生(.规定本国刑法只部分地适用于本国公民在国外的犯罪行为(我国即如此))

(三)保护管辖原则: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四)普遍管辖原则: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属地管辖原则

(一)领域的范围

《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拟制领土

注意:驻外使馆是不是我国领土的延伸?在其内发生的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治外法权”)

享有外交特权的,应由其本国处理,除非本国同意抛弃豁免;否则必须交由驻在国处理

“治外法权说”是错误的

(二)犯罪地的确定

《刑法》第6条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三)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限制

《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况: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2.不适用中国刑法典部分条文的情况:

《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三、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一)对我国公民的效力(属人管辖)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法条依据:《刑法》第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最高刑”的理解: 某个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二)对外国人的效力

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

保护管辖原则——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国际犯罪

《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普遍管辖原则

四、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力)

一、刑法的生效与失效时间

生效:公布之日施行

公布一段时间后施行

失效: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

自然失效

二、刑法的溯及力

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根据《刑法》第12条: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无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适用刑法(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与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无溯及力);但是,如果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适用刑法(有溯及力)

4.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注意:

1.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7条的规定

第二编 犯罪论

第四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的特征概述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犯罪的特征

三特征说: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 犯罪行为是依法应当受到谴责,进而应当承担刑罚后果的行为)、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一、理论分类

(一)重罪与轻罪:以法定刑轻重为标准,分为重罪和轻罪。一般认为,法定最低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重罪,其他为轻罪

(二)自然犯与法定犯

1.自然犯:明显违背人伦道德的传统型犯罪

2.法定犯:就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

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如:投毒

隔地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如:绑架

二、法定分类

(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国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二)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三)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者加重、减轻刑罚处罚事由的犯罪

A 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刑讯逼供罪等

B 不真正身份犯: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四)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检察院、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侮辱罪、 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侵占罪)

亲告罪之外的犯罪为非亲告罪

(五)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1.基本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2.加重犯: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

(1)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发生严重结果,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

(虐待致人重伤、死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绑架致人重伤、死亡)

(2)情节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刑法规定的,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应受谴责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二、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一)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应

篇二: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第一章:刑法的绪论

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3.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4.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5.刑法典: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刑法的法律,是刑法的最主要存在形式。

6.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说明、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刑罚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7.刑法的性质:内容上——(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有所涉及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针对最严重的违法行为

(3)调整手段的严厉性: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形式上——(1)刑法是基本法(2)刑法是实体法( 3)刑法是公法

8.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法益

9.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10.刑法的机能:就是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备的作用,它是实现刑法目的和任务的手段。

(1)保护法益机能(2)保障人权机能(3)规制行为机能

11.谦抑思想:就是不应当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刑法的处罚对象,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只能是那些不得不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12.刑法规范:是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罪刑规范。(包括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如刑法规定有盗窃罪、遗弃罪,其中所蕴含的规范就是:不得盗窃、义务者必须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13.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是采用编、章、节、条、款、项的结构来编排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14.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用语的意义进行说明,是赋予刑法规范特定含义的思维或者实践过程。

分类:(1)主体不同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规定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的法律解释

(2)方法不同

文理解释——亦称文意解释或者文法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的文词字句进行的字面解释。 论理解释——指参酌立法背景、目的、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做逻辑分析,阐明刑法用语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依事物属性、处罚目的以及当然的道理,推论刑法所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要在刑法规定适用范围之内。

(扩大解释)(限定解释)

刑法解释原则:(1)不能超出罪刑法定原则(2)文理解释优于论理解释(3)解释时必须注意条文之间的协调一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

意义:是对罪刑擅断的否定,注重保护人权,实现刑事法治。

内容:(1)排斥习惯法(2)禁止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类推(4)禁止塑及既往(5)明确性原则(6)刑罚法规内容妥当原则

3.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体现:、(1)定罪上的平等(2)量刑上的平等(3)行刑上的平等

4.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人身危险性: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能够适用的问题。

(1)刑法的空间效力:称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涉及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属地原则:只要是在国内实施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不管犯罪地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只要是本国人所实施的犯罪,都适用本法。 ——保护原则:不管行为人的国际如何,也不管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只要是侵害本国或者本国国民利益的犯罪,一律都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原则:不用考虑行为人的国籍和犯罪地,只要实施了世界各国公认的严重犯罪,各国都有权对其适用本国刑法。

(以属地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

(2)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何时发生效力,何时失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实施的犯罪是否适用的问题,主要涉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时,具有溯及力,对新刑法颁布之前的行为可以依照新刑法处理。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1.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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