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百味书屋 > 范文大全 > 经典范文 > 什么是刑事辩护,刑事辩护的策略 正文

什么是刑事辩护,刑事辩护的策略

2016-11-24 16:08:08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刑事辩护策略

刑事辩护策略

钱列阳

引言:

北京律师协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合作一个律师事务课程,指派我就刑事业务部分来讲两次,这一次和下礼拜愚人节一次,我想领导把刑事业务放在愚人节让我讲一定是用心良苦。

刑事业务课程其实是实务操作性很强的课程。如果把今天的律师业务形容为一块土地的话,大概房地产、金融是一片肥沃的土壤,刑事业务是个戈壁滩,土壤太薄,长不出参天大树来,优秀的律师都按自然法则的规律跑去做经济收益更高的商事业务。

不管怎么讲,作为一个律师,无论是做刑事律师还是什么律师,如果纯纯粹粹地为了挣钱,他能够比机关拿工资的收入略高,但他会比机关干部累得多,解决生存问题没有问题,但真正要想做大款、挣大钱,总体来讲,律师这个行业不是一个合适的行业。刑事律师尤其必须事必躬亲,只要当一天律师,你就要去看守所,去法院,就要走街串巷,就要满天飞、到处跑。

我讲这两次课,丝毫没有鼓励大家做刑事律师的意思,因为我觉得这是命运的一个兴趣的自然选择,不像很多律师来了讲完以后,很多人都愿意去做房地产、金融,做很有意思的业务。刑事业务中有精彩,但这精彩只占了10%,90%是枯燥乏味、艰难、痛苦、受委屈和无奈。所以,大家只看到了法庭上风光无限的10%,没有看到还有很艰苦、很无奈的部分。

一、刑事律师的心理定位

今天讲刑事律师的实务,如果讲得深一点,是实务的具体操作,包括风险防范;如果讲得浅一点,那更多的就是大家在报纸、杂志上看到的或者听到的一些事情,比如刘晓庆怎么抓进去的,422天以后又放出来的这种带有花边性质的趣闻,这不是刑事业务的本质。

刑事业务的本质实际上是代表私权利跟公权力之间的一种抗争,因为作为法律人,我们大家都理解,公平正义来自于权力的均衡和力量的制衡,这种均衡、制衡达到了法律意义上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所以,我们法律人尤其是作为律师实际上代表的是一个极弱的私权利来制衡、抗衡一个先天就很强大的公权力,所以除了办案的过程很困苦以外,很多律师感慨,法庭上发言讲得很精彩,甚至博得掌声,拿到判决书一看,根本不是那么一回事,面对法庭的精彩和面对判决的无奈,形成了极其鲜明的对照。按照法院的话讲,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说半天没用。

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律师重新定位以后,很多律师都放弃了刑事辩护,觉得没有用,说了也白说。但实际上在我们今天现实社会,即使说了白说,白说也得说,不说白不说,因为这就是我们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在目前这种司法架构下,唯一可做的事情,一遍没用讲10遍,10遍没用讲100遍、1000遍,我们实际上是在呼唤一种公民的权利意识。就像吃一顿饭,吃一粒米不解决问题,但吃不吃?我们律师讲,吃!吃完一粒我再吃第二粒,那得吃多长时间才够?不知道,但是不吃就一粒米都没有,一点权利都没有。

权利是一点一点抗争而来的,因为我们今天这个司法架构下,不去抗争就没有权利。刑事律师实际上我认为在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做的这是这样一项工作,因为被告人十有八九是有罪的,冤假错案、无罪在整体办案中占的比例其实还是很低的,大量的还是有罪的,这种有罪人甚至十恶不赦的人受到社会的唾弃,不仅法官、检察官会对他有一种打击,公众有唾弃他,甚至家属也唾弃他,只有我们律师帮他。

我们刑事律师在做什么?我们不是在给这个恶人的“恶”辩护,是在给这个恶人的“人”辩护,因为这个人再坏、再恶,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受宪法保护,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里既包括了好人,也包括了恶人,对恶人权利的保护才是对法律的权利意识的真正体现。他是一个坏人,再坏他是人,法律不是只保护好人的权利,也保护恶人的辩护权、辩解权、自我保护权利,这是我们法律人要做的。所以经常我们为这些恶人辩护

的结果,也被社会唾弃,但即使这样,也正因为这样,才体现出刑事律师作为律师应有的职业素养和心理定位。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赞扬、赞美才是律师该得到的,很多时候律师真正得到的是一种社会的否认。老百姓并没有个个都学过法律,并没有真正意识到权利到底怎么维护的,我们全民普法,但不可能全民都在研习法律,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律师即使是四面树敌,也要做到像古人说的,“举国皆吾敌,而不改其度”。我们是在为法律的权利意识抗争,至于这个坏人有多恶,说句实话我们有良心的人都觉得很唾弃很恶心,但是只要他是人不是一条狗,我就要为他的正当权利的保护来进行抗争,这就是刑事律师的心理定位。

也正因为这样,每次无论是北京还是全国,做刑事律师是需要激情的,很多律师的刑事论坛每次都是最激情、最慷慨激昂的,不像民商论坛探讨的更多的是一些技术性问题。今天这个社会很物化了,理想的东西少,但是在刑事律师中,理想的火花一直是有的,因为如果没了理想的火花,纯纯粹粹为了挣点钞票的话,早就不干刑事律师了,早就去干别的业务了。当然还有一些律师可能实在找不到别的业务,争不过人家,只好来做点刑事业务,刑事业务永远有的是,全国每年警察要抓多少人,下岗职工、农民工这些人被抓的也很多,他们也需要法律保护,做这些也能解决生活问题。

所以,做一个刑事律师可能第一需要的,不是专业,而是兴趣支配下的一种激情,可能多少带有一点理想主义色彩,而不是务实、追求实惠。第二,有一种屡败屡战的嗜好。张思之大律师也曾经说过,他一次案子也没打赢过。说句实话,刑事律师打赢的时候很少,我做了十几年律师,到现在归纳总结起来,我打的案子中,判决书写的白纸黑字无罪的只有两份,在老百姓看来,胜诉率大概百分之零点几。但在我们专业人士看来,无罪辩护在中国还有一种无奈,“实报实销”和判缓刑往往也是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

中国今天有一个赔偿法,如果是错案的话,相关司法机关要代表国家进行赔偿。逮捕以前错抓了公安赔偿;逮捕以后错抓了人检察院赔偿;一审判决出来以后证明是错案,一审法院赔偿;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将来再证明是错案,二审法院赔偿。不是国家掏不起赔偿金,

是相关司法环节司法官员的乌纱帽承担不起出现错案的责任和后果。所以,当一个案件的司法上的公平正义和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紧紧挂在一起的时候,公平和正义的含义就会发生变化,更多的时候是一种力量的均衡。

我国今天这种很不完善的刑事司法体制下,刑事律师在做的事情是向往美好、选择合理。合理是什么?合理就是客户利益的最大化。我们作为律师,要实现“四化”: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专业化、专业问题技术化、技术问题细节化。

越是能从大处着眼的人,越是懂得从小处着手。例如,国家药监局郝和平受贿获刑,法院返还百万个人财产。被告人自己意识到的权利需要保护,他没有意识到的权利,我们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也要保护,社会上的人不屑的、唾弃的,并不是我们法律人不重视的。我们律师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们要筛选出侧重点,这些侧重点和社会舆论、网民所认为的侧重点很可能不一样,但是当我把这一颗“秧苗”救活,使它能够长成一片绿荫时,我们就是成功的,我们做一点小事,“一杯水”的作用,就出来了。

所以有一句商业上的行话:“人叫人千声不语,货叫人点头就来”。刑事辩护律师到处给自己打广告、做宣传,没有用,点点滴滴做案件,而每做完一个案件,如果有深度就有高度,拔高了以后再昭示给社会这个案件的社会意义、法治意义、法理意义都在什么地方,大家就一目了然了,我想这个作用才是今天21世纪初的刑事辩护律师在特定的司法条件下,把自己定位在一个合适的位置所应该发挥到极至的。

大家都知道,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所以有些案件我也跟客户讲:这个案件法律可能只占了10%,法律外因素占了90%,法律外因素我们左右不了,但是法律内因素占了10%我绝不做9.9%,我把自己定位在把这10%做到极致,而我绝不拿出任何精力和时间去感叹那90%我无奈的那一部分的牢骚。而且,恰恰是做到了10%,会悟出很多法律上的点。

比如最简单的,像当年刘晓庆那个案件,她为什么能够作为单位偷税罪抓进去了最后能够放出来,不管舆论怎么说,不管社会怎么评价,不管政治上层面怎么理解,作为律师,我

就想知道,从法律上、从法理上刘晓庆放出来有没有道理,在法律上能不能说得通。她是董事长,是不是作为董事长对单位犯罪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一个公民追究刑事责任,它是一种严格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道义责任是一般责任,严格责任指的就是每一笔偷税你必须在其中发挥具体作用,命令、指挥、暗示、默许,总之,应该有犯罪构成中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如果是过失,不构成偷税罪,所有的犯罪都是具体的犯罪,不是笼统的犯罪。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刘晓庆案当时对她的50多项指控,每一笔都要过筛子,是她的妹夫靖军作为总经理来具体操作的还是她来具体操作的,如果她没有操作,也没有授意他人操作,或者也不清楚,追究她个人刑事犯罪是没有道理的。她当然要承担责任,作为董事长、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发生的偷税行为当然要承担责任,但是这个责任老百姓是不分的,但是我们法律人是分的,分出哪些是行政责任,哪些是经济责任,哪些是民事责任,哪些是道义责任,哪些才是刑事责任。这个责任必须分清楚,这种细化只有我们受过专门法律教育的人才能做也才应该做。

所以,大家看一看单位犯罪中刑法的法条,《刑法》201条偷税罪,211条单位犯罪,单犯犯前述罪行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它没有讲行政级别,它讲的是单位犯罪中要被追究责任的一定是具体参与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以每一档单位犯罪中,除对单位处以1至5倍的罚金以外,对个人处以相关罪刑的认罪标准,是他在具体的单位犯罪的各个环节中有具体作用。这就是被社会很多不学法律的人所不理解,但我们学法律的人都理解的,这种认定和法律上的规定是契合的,也跟法理上犯罪构成的要件也是契合的。就是说,我们对每一件事情不要和个人行政职位挂钩,而要跟他的具体作用挂钩。

我们作为律师,不管这个案子最后人是放了还是判了,我们在法理上吃透了这一条,吃透了这一点,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不一定追究刑事责任,可能追究也可能不追究。当时刘晓庆出来以后,很多明星演员做了两件事:第一,赶紧去缴税,国家税款有了巨额增加;第二,自己办的所有公司,法人代表职位都让出来,自己躲到幕后,怕被追究责任,因为他们在法律上不懂。问题不在于他们懂不懂,问题在于我们执法机构在这个法律执行过程中,也没有

篇二:律师必备_刑事辩护策略

刑事律师辩护策略七步谈

林强(律师)

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利,便成为对一位辩护律师最大的挑战。他不仅要有睿智的头脑和丰富的辩护技巧,更需要真正把握法律所赋予正义的涵义!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 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刑事诉讼

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

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辩护成功啦!法院最后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此可见,教会被告人说话也是辩护成功的策略。

(五)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阅卷时发现,全部卷宗材料仅59页。并且杀人现场留有被告人指纹。通过对仅有几十页的卷宗材料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最后是发案宾馆的总台小姐半张纸的证言救了被告人一条命。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证明,深挖证据,是许多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法宝。

(六)、媒体“双刃剑”

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

(七)法庭辩论技巧与谋略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

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 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

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

篇三:谈谈刑事辩护律师的策略《什么是刑事辩护,刑事辩护的策略》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30936.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
推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