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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国营企业承包经营工作方案

2016-11-17 11:16:43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公司内部承包经营风险的防范

公司内部承包经营风险的防范

(一)内部风险的防范

1.正确对待内部承包。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兴起的国有企业承包经营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公司承包经营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根据公司自治原则,如何选择适合自身的经营方式,是公司的自由。而承包经营确实又能使一些经济效益差,资金短缺的公司得以“休养生息”,为公司重整雄风提供了有利机会,所以,公司内部承包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首先,公司承包经营有些类似于委任经营。在现代公司法理论中,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亦为委托经营关系,所以,公司承包经营实质是将原公司单独由董事会的履行职责委托给董事会和承包股东共同行使。只是对董事会职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不必然违背公司法定主义原则,不改变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未动摇公司法人独立和股东责任有限两大基石。其次,公司承包经营是将公司制度与合同制度巧妙地嫁接在一起,使商人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司的经济功能,为社会创造财富。因此,只要选择了承包经营这种模式,发、承包双方都要相信自己的经营判断能力。

2.审慎制订承包合同。

内部承包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有私法效果。其合法、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内部承包的成败。同时,承包合同也是发、承包双方最大限度降低各自风险的首选工具。因此,承包合同是公司内部承包的核心,双方均应认真对待。

首先,内容要合法。应符合《合同法》、《公司法》、《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并不得违反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导致承包合同无效。

其次,双方主体要适格。在与承包股东签订承包合同时,有的公司以股东会的名义,或以董事会的名义,或以发包股东的名义。不管是公司股东会,还是董事会,都不具有独立从事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不具有签订承包合同的资格。虽然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但法律没赋予其享有如国有企业“投资者”那样的发包权。因此,可参照《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发包公司与承包股东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既可避免承包股东和发包股东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内容与股东权或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发生冲突而导致合同无效,也有利于双方发生争议时通过司法途径得以救济。

其三,统一内部意见。因公司进行承包经营,是重大经营活动的调整。为防止今后发生争议,承包合同应提交除承包股东外的股东会一致同意,避免法定股东权与“约定股东权”发生冲突或反对股东提起撤销诉讼。同时,董事会、监事会应在承包合同上附署相关意见,尽量减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各方的权力打架。

其四,承包期限应适当。若承包合同期限过短,不利于承包股东经营管理能力的发挥,不易实现内部承包的效果。若承包期限过长,又增大了双方的风险。因此,在约定承包合同期限时,应尽量把承包期限控制在三年内,与《公司法》中的“三年”强制性规范保持一致。既有利于承包股东组织实施经营管理计划,也可避免因公司人事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期限届满,若双方继续采用承包经营方式,还可以总结先前的不足,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3.合理分配(担)收益和亏损,减少公司内部利益斗争。

虽然公司承包给股东经营,但并未改变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从法律层面上讲,承包股东经营管理期间的盈利和亏损都是归属于公司,所以,公司盈亏完全暴露在股东们的视野之内。虽然公司的未来的收益或亏损是无法确定的,但发、承包双方都可以根据公司的生产能力、市场因素等,作一个综合的评估。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当承包期间公司的收益超过一定数额时,超过部分收益由发、承包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当承包期间,非承包股东过错,公司亏损超过一定数额时,超过部分的亏损由发、承包双方按约定比例承担。这样,既防止了非承包股东“利益心理”底线的突破,也可减少承包股东“道德风险”的发生,不至于使承包经营严重超越股东的期望值和承受能力。

4.明确内部各方的权力,尽力避免内耗。

对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如账簿查阅权、股东直接或派生诉权、股利分配权等,不宜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加以限制。由于这些权利只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起到间接的制约作用,所以,对承包股东的直接影响较小。但是,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瘫痪”的情况下,股东还可通过行使《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权利,维护发包公司的利益。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即使在公司承包经营期间,原则上股东会的职权仍然专属于股东会。但是在公司年度预决算、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以及短期经营计划、一定限额投资方案的审议上,应给予承包股东适度的自由空间,保障其经营能力的发挥。

在公司承包经营期间,对董事会的职权必须作出一定的限制,否则就会呈现“一山二虎”的局面。在此期间,董事会的主要实施对承包股东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以及代表公司处理与公司承包经营不发生直接冲突的其他事务。

监事会在此期间的主要职责是维护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监督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方面应作一定的限制。如,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随意行使《公司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别调查权。

为保障各方权力的有效行使,承包股东应与发包公司其他股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特别的约定,让其承诺在承包经营期间放弃部分权利,并将这些权利委托给承包股东代为行使。这种承诺只对公司内部各方产生约束力,既不破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没有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这种承诺应当值得肯定。

5.规范用印制度,维护各方利益。

如何使用、管理公司印鉴,是正确区分发包公司的独立行为和承包股东以公司名义实施行为的关键,而恰恰又是承包经营中较为容易疏忽的问题。如,有的发包公司将公司的印鉴全部交给承包股东,任由承包股东自由使用;有的发包公司仍将公司印鉴牢牢地掌握在手中,承包股东事事都得通过审批。这些方法很可能导致责任不清,董事会与承包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因此,在承包经营期间,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委托公司行政和财务人员负责公司印鉴管理,完善公司用印审批、登记、备案制度。是发包公司独立行为,还是承包股东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行为,或者是双方共同行为,就可作出明确的区分,减少责任的推诿。

(二)外部风险的防范

1.公示承包合同。

为了有利于公司内部承包的进行,若原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修改章程的形式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公司经理。由承包股东或选任人员担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不管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经营活动中,都为承包股东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对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可将公司内部承包合同作为股东会决议的附件,一并进行登记。既解决了对承包合同进行单独登记上的困难,也是承包合同具有公示性,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也可预防公司债权人提起否认公司法人格诉讼。

对于承包股东与其他股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承诺协议,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等,是只对公司内部各方产生约束力约定,勿须进行公示。

2.完善担保制度,增强抗风险能力。

为防止承包前的公司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承包股东经营管理期间发生,双方可从承包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共管资金。在支付赔偿后,根据事实和约定分清责任,避免相互推卸,影响到承包合同的正常履行。

为防止承包股东在经营管理期间遗留下危害公司利益的隐患,承包合同中应约定,在承包股东承包经营期届满后若干年内,不得转让其股权。 承包股东在对经营状况特别困难的公司进行拯救式承包时,为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往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若不做好资金和产品担保,在缺乏公权力的保护下,很容易成为承包前公司债权人的“囊中之物”。不但不能使公司起死回生,反而还牺牲了自己的有限责任。因此,承包股东在投入大量资金时,应避免将资金注入公司账户。可将资金转换成原材料和设备借贷给公司,以其产品设立浮动担保,并进行登记。虽然这种方法很难登上大雅之堂,但对于盘活困难公司,也不失为一剂“ 良药”。

3.共同利益,共担风险。

“兄弟阋于墙,外卸其侮”,是对公司内部承包各方最基本要求。当外来风险严重威胁到公司的生死存亡时,应搁置或放弃内部分歧和利益的争夺,共同抵御,否则,“覆巢之下岂存完卵”。因此,内部承包不是将公司内部各方的风险绝对地转移,只是一种内部合作方式的变更。

篇二: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方案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方案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竣工日期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将 承包给乙方建筑面积 m2实际面积按图纸计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与乙方经协商本着自愿的原则鉴定本协议。 一、 承包原则 工程项目由乙方负责实行债、权、利统一的原则。包定基数确保上缴遵章守法结余归己损失自补。 1、承包指标按工程总价的 上交管理费。 2、工程质量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分别达到市优及省标准。如果工程竣工超过此标准参照公司规定的管理文件执行。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必须达到省市文明样板工地标准。施工工地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出现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严格按照市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4、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市级“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5、若达不到以上2、3、4条规定将处以工程总价的0.5的罚金 二、 乙方的责任和权力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和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 2、服从甲方管理按甲方及有关规定及时填报各类报表。 3、接受甲方及有关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4、在甲方总经理授权下乙方有权以总经理的代理人身份处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事务。 5、有权组织聘用管理人员但须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被招聘管理人员名单报甲方备案后方可录用管理人员。 6、凡工程决算、竣工验收、催缴工程款、债权、债务以及有关安全事宜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甲方协助乙方处理上述事 宜。 7、甲方定期对乙方所施工工程进行质量、技术、安全、经营、财务等检查对检查结果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无条件整改。 8、乙方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优质的服务达到业主满意。 三、 分配方式 1、盈利 乙方足额上交管理费和所得税后经甲方核算盈利部分全部乙方所有。 2、亏损 1 亏损部分的债务一律由乙方承担直至负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2 竣工结算完毕后本工程发生的债务由乙方负责。 四、 资金管理 1、乙方负责向建设单位催缴各类款项直接进入公司账面不得从中挪用。

2、进入公司的款项先上缴公司11多层/12高层管理费及所得税余额由乙方专款专用。工程竣工结算时经双方核算后多退少补一次结清。 3、乙方提供本工程总价款的国家正规材料及人工费发票。如发票被税务部门不认可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五、 竣工验收与保修 1、质量乙方承包的过程如发生质量问题按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2、保修在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单后在一日内来现场修理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予修理及答复由甲方或建设单位另找施工单位修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乙方保修款中扣除。若承包人不服从将按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六、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随时掌控工程盈亏如发现营私舞弊、经营不善质量粗劣、安全事故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2、甲方若因乙方承包的工程被起诉甲方将案件转给乙方应诉。 3、乙方在承包期间因无力履行或自行提出解除合同时必须接受审计部 门的审计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自工程开工至乙方所承包工程竣工为止。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尚有未完工程或其他收尾工程本合同自动履行至未完成工作完毕之日双方另有协议除外。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九、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应遵照执行。本协议自鉴定之日起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乙方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一 规费及税金 1、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其它×0.11 2、 社会保险费①养老保险 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其它×2.99 ②失业保险 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其它×0.19 ③医疗保险 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其它×0.40 3、 工伤保险费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其它×0.22 4、 生育保险费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其它×0.13 5、 住房公积金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管理

费利润其它×0.43 6、 工程排污费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其它×0.06 7、 税金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其它安全生产措施费规费×3.44 8、 印花税总造价×万分之三

篇三: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Contract operation)

什么是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 承包经营管理只是解决部分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的一种补充措施,并且只能对所承包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所以不允许企业投资各方仅就管理或利润签订承包合同。 由于承包只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补充措施,不能消灭、变更原有企业或创设新的企业,也不能改变合资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承包者与被承包的企业间所存在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承包经营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也可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资企业直接与承包者(合资一方或第三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承包者的资格

承包者应具备以下资格之

㈠具备法人资格并已有3年以上经营活动的中国或外国的公司、企业;

㈡和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属同类行业,并能提出切实解决该企业严重亏损及正常发展的具体方案;

㈢能够向合营企业提供足够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

承包经营的基本要求

㈠承包经营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法确定承包者(即,董事会根据事先拟定的条件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营企业直接和承包者(可以是合营1方,也可以是第3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㈡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合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

㈢承包者是合营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承包经营合同,接受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承包者对合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承包者应定期据实向合营企业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㈣承包经营期限1般

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承包者应保证,承包经营期满时,合营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

㈤承包经营只能对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承包双方应根据设立合营企业时的可行性报告中的有关指标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期间的年利润基数。

㈥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须于每年第1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形式提供。无论以哪种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50%。

㈦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董事会同意。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

㈧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仍应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承包经营的财务、会计、税务按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㈨连续两年未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利润额的,除按合同规定,每年度结束后,合营企业收缴承包者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或按承包合同规定的赔偿额赔偿合营企业外,原审批机关可撤销对承包合同的批准,承包合同失效,承包之间的联系自行解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承包经营登记证件,并办理合营企业的相应变更登记。 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后,合营企业仍无法扭转严重亏损的,应依法律和合营合同的规定解散合营企业。

㈩承包经营开始前,承包经营期内中止以及承包期满时,合营企业应进行清产核资,做好移交工作。清产核资应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方为有效。

承包经营的权利与义务

承包是当事人间以合同约定的一种经营管理行为,承包者只是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承包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收取承包收益。

其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承包者应接受该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

对所承包企业的财产没有任何处分权,并不得将所承包企业的财产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或赠与;

定期向所承包企业的董事会报送企业财务报表。

最重要的是,承包者应保证,于承包经营期满时,所承包的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这种保证形式由风险保证金,或由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但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保函形式提供。

而且承包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亦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无论哪种保证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

此外,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可以以所承包企业的名义贷款,但须经董事会同意。承包经营开始前、承包经营期内中止以及承包期满时,应对所承包企业进行资产的清理与核对的工作并办理移接。资产的清理与核对应经过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方为有效。

承包合同

㈠承包经营合营企业,必须由合营企业和承包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不允许合营企业投资各方之间签订承包利润的合同。

㈡承包合同应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订立,并应符合原合营企业合同的宗旨和原则,不得修改合营企业合同中和承包经营无关的条款。 ㈢承包经营合同中必须包括载有承包经营期限,承包者的权利和权限、义务和责任,承包经营的方法和内容,承包经营收益的分配方法,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违约罚则,承包经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对承包经营前合营企业的亏损和/或债务的责任,清产核资的原则和移交程序、计价办法,承包的生产指标和利润额,技术更新指标,企业债务安全线,承包后对合营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劳动管理、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承包经营期内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由谁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等内容。

㈣承包期间,承包者严重违反合同的,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者给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㈤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终止均须经合营企业原审批机关批准。 承包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

? 承包合同中必须明定承包经营期限;

? 承包者的权利和权限、义务和责任;

? 承包经营的方式和内容;

? 收益的分配方式;

? 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

? 违约罚则;争议解决方式;

? 对承包经营前合营企业的亏损及债务的责任;

? 清产核资的原则和移交程序、计价办法;

? 承包的生产指标和利润额;技术更新指标;

? 企业债务安全线;

? 承包后对合营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劳动管理、工资、

福利、保险;

? 在承包经营期内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

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由谁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等

内容。

? 另外,承包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终止均须经

所承包企业的原审批机关批准。

承包经营的申请、审批和登记

㈠申请承包经营,须由合营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之

1.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申请报告;

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经合营企业董事会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措施的报告;

4.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5.承包经营合同;

6.原合营企业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7.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对该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

8.审批机关需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㈡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起310天内,根据本规定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对承包经营合同中不合法或显属不公平之处,得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㈢自审批机关发给合营企业批准承包经营的文件之日起310日内,持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310日内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审批机关的批准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受理申请后310日内予以登记。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登记证件之日起,计算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经营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办理。

托管经营与承包经营的区别

1)经营基础不同。承包经营只是计划经济下经营权的转移,而托管经营是以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为基础的。

2)经营者主体不同。托管经营的经营者是由托管方委派或通过市场来选择的,而承包经营的经营者与企业主管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会出现承包者向发包者的寻租行为。

3)克服了承包经营的局限性。承包经营的经营者大都限于企业内部或行业内部,而且往往限于经营者个人。经营者承担风险的能力差,"一对一"的谈判也具有局限性。而托管经营面向市场,由市场匹配托管经营的双方,具有广阔的选择空间,受托方以自身资信能力作抵押,或以第三者担保为条件,以委托资产保值为指标,其内部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强化,增强了经营者的责任感与经营意识。

4)受托方是法人组织。托管经营依据的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信用基础,受托方必须是法人组织。这是“托管经营”同“承包经营”的重要区别之一。而承包经营是 承包者是没有什么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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