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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模板)

2019-08-14 21:34:25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xxxx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xxxx学院章程》,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一)因患病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创业等其他情况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最多不超过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1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无故不到的,视作旷课,超过2周不报到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 普通本科学制4年,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3-6年;专接本学制2年,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2-4年;普通专科学制3年,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3-5年;

  第九条 普通本科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的,均视作旷课。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考勤情况由学院统计汇总,对于达到学籍处理及处分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学生处和教务处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假时学院应与学生家长联系核实,需附相关佐证材料的应如实提供。请假1天内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内者,由学院领导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者由学生处批准;1周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1天以上的,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的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进行考试,选修课一般采用考查。具体按xxxx学院相关考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按学年制对学生进行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办法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学院审核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xxxx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可以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河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期末申请办理;

  (二)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五份),附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书),提供原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须加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并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的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均须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核,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三分之一学期的;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学期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校医院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再重复交纳学费;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而转入另一专业的,需按规定补修转入专业的专业必修课;

  (五)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2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四)应征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限按照校际间协议执行。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后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后2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xxxx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xxxx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结束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退费问题,按xxxx学院学费、住宿费收缴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本人须于拟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末前2周提出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符合条件的可随毕业年级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资格审核按照该生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普通本科修满4年(专接本学生2年),所获总学分比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少15学分以下(含)且学生本人申请结业的;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本、专科学生因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的,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修读课程、修改论文合格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修满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累计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不足1年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根据《xx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应当在收到开除决定之日起5日内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xx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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