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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2019-08-14 21:37:47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xx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xxxx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xxxx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违纪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纪律处分设置如下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二章 违纪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学校同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学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因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作出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 被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如数退还款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经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对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赃,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否则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对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重大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降为留校察看处分。

  (四) 对屡有偷窃、诈骗、受到纪律处分行为,经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转移、销售、购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因此触犯刑律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对抢劫、勒索、敲诈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100元及以下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100元以上、500元及以下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并造成500以上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对私拆他人信件或侵害他人隐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作伪证、提供凶器及其他有关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中持刀、动械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对肇事打架、策划打架、聚众打架,给予策划者、纠集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对纠集校外人员来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对持械打架、跨学院打架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上处分。

  (五) 对先动手打人而造成打架者,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 双方发生摩擦纠纷后,借故酿成打架斗殴态势,视情节轻重,给予为首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给予参与者记过以上处分。

  (七) 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八) 对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 对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打架并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 对酒后肇事、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十一) 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支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必要费用并向被伤害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考试违纪作弊,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一)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考场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 在考试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着考试材料的;

  5、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7、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 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1-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7-9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对聚众赌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对围观赌博不予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对首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对提供赌具、场所或其他为赌博者提供便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赌博主要策划者或者屡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对违反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对在教室、宿舍、食堂、会场、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物品、焚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伤害,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四) 对擅自撕毁布告、墙报、标语,或在宿舍、教学楼、阅览室等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张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 对在宿舍楼道内倒水、倒垃圾;或随意从教室、宿舍向外泼水、扔垃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 对非法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 对私自涂改或伪造证件、证明、私刻公章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八)对不遵守秩序、不听劝阻,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侮辱、殴打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使用电器或明火未引发火灾者,给予警告处分;引发火灾者,视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赔偿火灾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八条 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 男女同学在公共场合下不顾影响,行为不得体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对调戏、侮辱或者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等行为,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 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卖淫、嫖娼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参与非法传销、邪教、恐怖组织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对教唆或组织同学参与传销、邪教、恐怖组织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 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者。

  (二) 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结果扩大,及时、主动、实事求是的承认错误,或者主动向受侵害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受侵害方谅解者。

  (三)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线索,为及时、准确的查清事实真相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 有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者。

  (五) 有其他突出表现者。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对所犯错误拒不认错者。

  (二) 采取订立攻守同盟、串供和其他非正当手段掩盖错误影响查清事实者。

  (三)阻止证人作证、采取其他手段阻碍调查或者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打击报复者。

  (四) 故意隐瞒违纪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调查造成困难者。

  (五) 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或屡次违反纪律者。

  (六) 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七) 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八) 严重影响学校声誉或造成重大影响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

  处分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违纪事实、处分理由;

  (三)拟处分的种类、依据;

  (四)告知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及时间截止;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等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出具违纪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最后根据事实及违纪情节做出违纪处分决定。

  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学院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由辅导员提出,并填写学生处分告知书,经受处分本人填写对所受处分的态度意见并签字,然后由学院领导研究签字并加盖本学院公章,报学生处审核或批准办理正式手续。对于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由当事人填写有关情况,由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学生处签署意见后,办理有关处分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决定审批,学校行文;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副校长审批,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院及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跨学院违纪的处理和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牵头,所在学院协助,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确有违纪行为,人证、物证确凿,错误事实清楚,本人拒不承认的,学校可依据事实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分告知书》、《违纪处分决定书》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解除处分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申请解除处分基本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学院;

  (二)处分期内,应知错即改、态度端正、积极进取。每两个月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并及时向辅导员提交。

  第三十条 申请解除处分者,还须满足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一)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须在班级学风建设、宿舍文明建设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学院表彰的;

  (二)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或提升30%及以上的;

  (三)在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四)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市县级或院级表彰的;

  (五)因见义勇为受到市县级或院级表彰的;

  (六)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学院赢得较高荣誉获得学院表彰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限届满之前3个月申请解除处分:

  (一)在国家、省、市、校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因见义勇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受到学校通报嘉奖或记功的;

  (五)学校认为其它应当提前解除条件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后,学生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xxxx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召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考核报告及学生所在班级对该生的民主测评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在本学院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收到学院所报解除处分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做出的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发布公告。

  (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学院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如受处分期限不足,则到毕业之日时按解除程序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审批表》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x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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