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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法律讲稿

2019-07-13 20:04:54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关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法律讲稿

  尊敬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梁振国律师,非常高兴和大家一起学习法律知识。通过课前了解,我们班的同学都是品德高尚、遵规守纪、成绩优异的好同学,和大家一起上课学习,感觉我也回到了我的学生生涯,感觉自己也年轻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一些地方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发展,走出家乡务工、创业,但受工作不稳定和居住、教育、照料等客观条件限制,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爷爷奶奶监护照料,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对改善自身家庭经济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客观上为子女的教育和成长创造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但也导致部分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如果这一群体的问题不解决好,不仅关系着孩子们身心的成长,更关系着和谐社会的建立,有关统计数字表明,青少年犯刑事案件中农村“留守儿童”犯罪较为突出,已成为当今农村社会治安的隐患之一。目前,国家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正在利用各种手段解决这个问题。今天我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什么是留守儿童?近期的主要政策?二是留守儿童的相关法律知识。三是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犯罪预防。

  一、留守儿童的概念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儿童与青少年的年龄区别为14周岁。

  为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国务院于2016年2月4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2016年7月25日,安徽省下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8月18日,淮北市下发《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我市的实施意见中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联系,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

  (三)超过6个月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或被撤销。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四)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全面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同等待遇。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二、留守儿童相关法律知识

  常言道:“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 规矩”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作为 21 世纪主人的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之处。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叫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452条,规定犯罪的共10章,规定了469个罪名。

  1.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他犯罪,免予刑事处罚。(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3.已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绝对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行政责任年龄

  1.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民事责任年龄

  2017年10月1日实行的《民法总则》对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 18周岁以上的;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是成年人和视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四)其他

  1.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2.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3.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犯罪预防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是犯罪类型多样化。青少年犯罪常以盗窃、抢劫、打架斗殴、录衅滋事居多。近几年来,青少年在抢劫、伤害、杀人等暴力型犯罪中所占的比例很高。仅抢劫犯罪就有五种方式:一是入户抢劫,二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三是持刀持棍抢劫,四是交通工具抢劫,五是多次抢劫。

  二是犯罪形式团伙化。青少年犯罪团伙一般以纠合型为主,他们中的人多为“哥儿们义气”重,与社会上有劣迹的青少年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结“拜把子兄弟”,做文身标记,排位分,喝血酒,有预谋地进行团伙犯罪,这些犯罪团伙相对稳定,有一定的组织形式,首犯和从犯比较明确,有的带有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十分猖獗,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远远超过了单个或一般的共同犯罪。

  三是犯罪故意的突发性且犯罪手段的残忍性。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

  四是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五是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通过调查了解,目前,青少年犯罪中“四化”现象极为明显。

  (二)犯罪如何预防

  下面我就结合案例来谈一谈未成年人如何预防违法犯罪。

  一是谨慎上网,预防网络不良诱惑方面的违法犯罪。

  当前,网络犯罪(导致中小学生违法犯罪)是全社会都面临的一个问题。网吧好比双刃剑,又称作是电子海洛因,特别是一些黑网吧,网吧经营者,昧着良心,让未成年人在网上涉及暴力枪杀的东西,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网络犯罪出现六种,即:产生盗窃、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纵火罪;侵害财产罪;贩毒罪。

  在某城市有 3 名中学生为过网吧瘾,竟想出了拦路抢劫的办法,仅短短的5天时间里,作案 3 起,抢劫了5000 多元。破案后,警察问他们为什么要去抢劫时,他们说因为网吧成瘾, 无法摆脱, 上网没钱, 只好去偷、 去抢。

  二是谨慎交友、预防以哥们义气带来的违法犯罪。

  在学习期间,我们同学们支配的时间多、空间大,往往去公共场所活动,娱乐的机会多,特别是一些网吧里、电子游戏室里等公共场所,一些社会不良青年往往在这些场所大人数最多,往往这些场所成了这些不良青年的聚集地。在暑假,同学们要远离社会不良青年,不要接受他们的邀请吃喝、玩乐等。不要与社会不良青年交朋友,平时在暑假中,也不要讲哥们义气,要讲在法律上的真正友谊,做人做事都要讲法、讲原则。我们有些同学由于在暑假中讲哥们义气,乱交朋友,导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遗恨终生。

  江苏某县有名姓胡的同学,年仅 14 岁,由于其父母以经商为业,常常外出不在家,胡同学在放暑假期间,由于父母到外面联系业务,很少回来,无力管教孩子,一时使孩子在暑假处于失控状态。孩子便常常到公共场所去玩,很快与一些社会不良青年结成朋友,并经常在一起鬼混,他的父母偶尔外出回来一次见不到小孩,只是简单地询问孩子的去向,便不深究,又匆匆外出。直到孩子参与了 4 次犯罪,父母才如五雷轰顶,失声痛悔自己不该放任孩子不管。这名 14岁的少年在暑假中,由于父母失控管教,导致乱交朋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受到了刑事处罚。

  三是谨慎玩耍,预防意外伤害方面的违法犯罪。

  在业余时间里,我们许多同学都要聚集到一起玩,但在的玩的过程中,往往不谨慎,会造成过失的伤害。

  1.利用管制刀具玩耍,引起的过失伤害。有个小学生名叫小明,他的叔叔从外地带回了一把匕首, 十分精致。暑假中,小明就将匕首带到了学校给同学看,同学们都十分赞赏,说这匕首好玩,有个同学提议,用匕首进行玩飞刀。因此,下课后几个同学就对着土墙玩起了飞刀比赛,小明的飞刀一次比一次扎得准,赢得了同学们的喝彩,他十分得意。这时,各年级的学生都跑来看他们的飞刀比赛,在一次扎飞刀时小明由于紧张,握刀的右手抬起时,刀一滑,扎向了后面一个叫小礼的同学的右眼,直听小礼哇的一声大哭起来,只见小礼双手捂着的右眼鲜血顺着手指流溢出来。为此,家长们急忙把小礼送到医院,后经诊断小礼的右眼失明。从此,他的右眼再也看不到同学们,看不到阳光和鲜花了,小明是过失伤害,属于过失伤害罪,但由于年龄小,没有被判刑,但小明的父母却承担了数十万余元的伤残赔偿费。

  2.玩仿真枪引起的伤害。某村两名 14 岁的男同学暑期到集市上去玩,他们看到集市的一摊位上有把一米多长的仿真枪卖。他们两分就买了一把。为了实验仿真枪的威力,在找不到实验物后,竟想出了两人互相对射的办法实验枪的威力,结果枪一响,一名同学就将另一名击伤,致使这名同学一声惨叫,还使脸上破了相,后经公安机关进行了调解处理。

  3.游泳开玩笑,致人溺水死亡。某村有名13岁的学生暑假中约一名 15 岁的学生到水库里洗澡,15岁的同学水性不好,13 的同学就把 15岁的同学往水深处推, 15岁的同学由于水性不好,溺水身亡。13岁的学生由于年龄小,不负刑事责任,水火无情,同学们在时期游泳莫忘安全第一。

  四是谨慎娱乐,预防侵害损害方面的违法犯罪。

  同学们开展各种娱乐活动, 放松自己, 对身体成长是有利的,但在娱乐中,也要谨慎,不要过分,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

  外出旅游,要预防损害毁坏文物大问题出现。在放假期间,许多同学要跟着爸爸妈妈外出旅游,参观我国的名胜古迹和名山大川,同学们在参观名胜古迹时,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爱护文物,切记不可在文物上乱刻乱画。有位小朋友小李,在一次国庆节放假中,他的爸爸带他到北京旅游,并带他登上了朝思暮想的万里长城,在长城上,他高兴的跑上跑下,喜不胜收,在高兴之余,他忽然心生一计,拿着水果刀偷偷地在一块长城的砖上刻下了“小李岩到此一游”某某市某某校。小李的这种行为是损害、毁坏文物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文物保护法》,李岩不懂法,触犯了法律,因此,我们同学们要从小李的案例中吸取教训,要学法用法,外出游玩要爱护文物古迹,切不可作出损坏文物古迹的事情来。

  总之,社会公德、纪律、法律法规不允许我们做的不做,并且勇于抵制不良倾向侵袭,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学法、知法、守法、护法,努力学习和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自己驾驭自然社会的能力。经过全体教师的辛勤耕耘,同学们的主观努力,我们相信,在座的全体同学都会成为学法、守法、远离犯罪的合格人才。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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