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百味书屋 > 范文大全 > 经典范文 > 信息通信规划工作管理办法 正文 本文移动端:信息通信规划工作管理办法

信息通信规划工作管理办法

2018-08-27 23:55:10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信息通信规划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通信业的规划工作,提高规划工作水平,实现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信息通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各省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和大型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各企业),从事信息通信规划研究和编制的科研机构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规划包括全国行业发展五年规划、地方行业发展五年规划、企业发展五年规划及企业三年滚动规划(以下分别简称行业规划、地方规划、企业五年规划及企业滚动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总体规划的要求、行业管理和企业发展的需要编制信息通信规划。管理、编制和实施信息通信规划,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信息通信规划工作实行“两线两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各省通信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行业规划与各省地方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各企业总部(集团)及其下属省级分(子)公司或事业部(群)负责本级企业规划的相关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各企业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省通信管理局对当地企业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体系

  第五条 行业规划

  行业规划是根据国家五年规划的总体安排,对未来五年全国范围内信息通信行业发展环境、发展趋势、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以及相应政策措施等进行的描述,是引导市场主体行为、配置政府公共资源的指导性文件。行业规划是指导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每五年编制一次,与国家五年规划保持一致。

  行业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上一个全国行业五年规划的发展回顾与存在的问题,未来五年的发展形势,未来五年全国信息通信业的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未来五年全国信息通信业发展重点、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政策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地方规划

  地方规划是根据国家五年规划的总体安排,对未来五年本省范围内信息通信行业发展环境、发展趋势、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以及相应政策措施等进行的描述,是引导省内市场主体行为、配置政府公共资源的指导性文件。地方规划是指导地方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各省通信管理局应每五年编制一次,与行业规划保持一致,并与所在省人民政府的各项规划紧密衔接,充分考虑地方发展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 企业规划

  企业五年规划是对未来五年企业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实施步骤和经营措施等内容的描述,是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企业五年规划是指导企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企业应每五年编制一次,与行业规划保持一致。

  企业滚动规划是企业在五年规划基础上,根据外部环境和内部变化情况,按照近细远粗的原则编制的实施性规划,每年编制一次,规划期一般为三年。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行业规划工作程序

  (一)预研阶段。在上一个国家五年规划的第4年开始规划预研工作,主要包括:提出下一阶段规划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部署预研课题。

  (二)编制阶段。在上一个国家五年规划的第5年开始规划编制工作,主要包括:确定编制机构人员,研究确定规划框架思路编制方案,选聘规划编制咨询专家组;根据预研课题成果,有针对性开展深入调研,编写规划初稿。

  (三)发布阶段。在本行业规划的第1年开展规划发布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按部工作流程审定后正式发布;规划发布后,组织开展规划解读宣贯工作。

  (四)实施阶段。本行业规划发布后至规划期末开展规划实施,并在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中期评估工作,评估的内容包括:规划目标完成情况,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规划改进建议等。

  第九条 地方规划工作程序

  地方规划工作可以参考行业规划工作程序执行,并与其进度保持基本同步。地方规划在省内审定后应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地方规划发布程序由各省通信管理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十条 企业规划工作程序

  企业规划工作程序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五年规划可参考行业规划工作程序。各企业五年规划应在五年规划期的第一年经内部审定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基础电信企业滚动规划每年经内部审定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地方规划和企业规划编制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在编制过程中组织规划交流,促进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

  第四章 条件保障和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重视培养和广泛吸纳规划人才,加强信息通信规划专业队伍的建设。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以规划专项经费等多种手段保障信息通信规划的资金投入,保证规划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对规划工作中涉密信息,要严格执行密级管理和披露权责。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保密条例的要求,对企业上报的密级资料妥善加以管理。

  第十五条 对信息通信规划最终成果、中间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委托研究方和研究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行业及企业的各项专题规划可结合实际需要有选择地编制,国家有明确要求的专题规划,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并上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互联网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行业规划编制前一年上市互联网企业市值和影响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相关的规划管理办法,以加强对省内信息通信规划工作的统筹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通信规划工作管理规则》(信部规〔2001〕827号)同时废止。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信息通信规划工作管理办法》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180715.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查看更多相关内容>>信息通信规划工作管理办法
相关文章
推荐范文